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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曹阳等52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曹阳等5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我部对2010年第一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升级和延续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核准的北京海奥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85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未通过资质延续审核的企业,其原有一级企业资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企业应及时将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我部办公厅受理办统一销毁。企业可向我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2、城市建设司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1、北京海奥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北京红杉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圣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市绿欣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同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0、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2、江苏星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13、南京金埔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4、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16、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8、无锡鸿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19、福建大农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20、福建利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1、河南城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2、河南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4、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5、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26、湖南怡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7、广东弘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8、惠州市新世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9、深圳市环景园林建设工程公司  30、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31、南宁思科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32、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3、四川艺馨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4、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5、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6、昆明兴海绿化有限公司  37、云南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38、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39、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1、北京市花木公司  42、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3、北京市鑫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4、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45、重庆金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6、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  47、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江苏东珠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51、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52、江苏花王园艺有限公司  53、南京凯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54、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  55、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发展有限公司  56、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57、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8、张家港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1、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62、宁波市绿茵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3、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4、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65、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6、淮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67、厦门宏旭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68、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9、济南百合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70、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71、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2、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3、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4、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5、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6、河南万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77、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78、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79、广东楚雄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80、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1、深圳市国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82、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3、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  84、四川省瑞云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5、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城市建设司声明  近期,我司接到反映,一些单位或个人借我司名义,进行招揽企业入会、组织培训或评奖等活动,并称入会是通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的前提条件,不交会费、培训费等就无法领取证书;也有打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评委会的旗号,通知申报企业直接将材料报给他们,并要求交费;还有人声称与我司关系密切,能疏通关系等等。  在此,郑重声明:我司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申述材料接收、申述材料审核、公告、打印证书等过程中,严格遵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实施,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相关的活动。  请有关申报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或线索,可向我司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010-58934023,58934690(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部拟成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地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分为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应急管理四个专家组,实行分类管理。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有丰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践经验;  4.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已纳入本地区的专家库,参加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 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3.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4.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专家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有关各地和中央管理企业组织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填写时应写明曾参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主要业绩)及电子版(光盘)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联系人:范苏榕 唐四海   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  2010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部法规司李篷处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讲解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部城市建设司刘贺明副司长就如何贯彻《规定》、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南昌市做了经验介绍,有关专家讲解了城市照明节能的技术与方法。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宣传贯彻《规定》是当前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定》是城市照明管理行之有效经验的总结,是城市照明管理各项行为的准则,是城市照明工作者、管理者、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则,它的出台是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一件大事,对城市照明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实质,尤其是对《规定》新设立的制度和规定要了解吃透,如城市照明管理范围、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工作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城市照明的能耗考核制度、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定》的宣贯意见,适时组织本地区的宣贯培训班帮助地方基层理解和掌握《规定》要点,讲解《规定》重点。要调整或清理与《规定》内容不符合的规章和文件,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要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宣传贯彻《规定》  《规定》的重点是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第三章《节约能源》的规定,依法管理城市照明的节能工作。当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精神,按时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工作任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今年10月底前,要将城市道路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和城市景观照明过度照明的检查情况,上报部城市建设司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处。  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放在国家节能减排的大局中考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避免过度照明。要统筹统一对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进行管理,处理好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三、要把《规定》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部门的责任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以《规定》作为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依据,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提高功能照明的服务水平,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灯区。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8%。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城市照明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损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等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贯彻落实《规定》,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各地要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负责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管理,实现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抓紧修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  (三)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要建立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节能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亮度、能耗标准,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  (四)认真做好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建立节能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采用智能化的照明节能控制方式。  (五)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要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提供合适的区域、路段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工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范庆来等31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于学永等59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杨文阁等332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路文梅等309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和陈钊等21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范庆来等3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于学永等5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杨文阁等33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路文梅等309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陈钊等2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天津松德倚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升级、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3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至7月30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研究制定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工作,请各地综合考虑辖区各城市既有居住建筑总体情况、“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基础、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集中供热发展情况、城市旧城区综合改造工作安排等因素,对本地区“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认真组织填写《“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需求汇总表》(附表),并于2010年8月27日前报我司。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丁研  电 话:010-58934548、3151  传 真:010-58934530  附表:“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求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张金龙等33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张金龙等3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经研究,决定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要难点和解决办法;  (五)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和案例讨论。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设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三、授课人员  国家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高等院校的有关教授和专家。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2010年9月11日至9月14日,11日报到,地点:西安市;  第二期:2010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22日报到,地点:杭州市。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并确定1名带队人员。  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汇总表传真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报名截至时间:第1期为8月30日前,第2期为9月30日前。  (二)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参加培训的同志,培训费由我部承担。其他单位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培训费600元(不含资料费)。  (三)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照片1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联系人:程 鸿 温 欣  联系电话:010-58934652(传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档案处:  联系人:成得礼  联系电话:010-58933024。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报名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织编制的《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