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了解各地2010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2011年培训与鉴定计划制定情况,我司决定对2010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表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总量和2010年分行业、分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数量; (二)各地2011年分行业、分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计划;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鉴定机构、考评员数量; (四)各地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情况; (五)各地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六)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有关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关于通报2009年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情况和安排201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建办人函〔2010〕600号)、《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函〔2010〕36号)中有关要求和任务分解,对照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同时,可对本地区任务完成好的地(州)市(县)予以表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及时做好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工作,严格依照报表指标解释开展填报工作,确保填报质量。请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书面调查报表(A4规格纸)和电子版(光盘)各1份,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三)报表电子版请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人才”栏目(网址www.mohurd.gov.cn/jsrc)下载。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路明 刘洋 电 话:010—58933100,58934517(兼传真) E-mail:laozhichu@mail.cin.gov.cn 附件:2010年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调查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临汾市网联信息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联系方式: 010-58933487 58934626(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目前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掌握2010年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总体完成情况,我司制定了《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写,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司。填写统计表要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此表将作为评价各地2010年度工作以及“十一五”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58933151 邮 件:jnc@mail.cin.gov.cn 附表: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24-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龙亚伟等296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李向元等440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59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7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7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47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 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警惕非法兜售书籍的声明近期,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个别不法分子冒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兜售有关书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我司物业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任何书籍资料,请广大物业服务企业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有人冒充我司人员进行诈骗活动,请立即通知我们并与警方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1、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重庆小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3、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深圳市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9、佛山市南海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中山市金锁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广州市广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佛山市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5、贵州元和新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贵阳世纪颐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9、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成都信谊物业有限公司 21、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2、中铁八局集团(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四川天府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成都和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5、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 26、福州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7、福建花开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8、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9、西安曲江新区圣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0、西安经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1、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2、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3、杭州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浙江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5、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6、温州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8、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青岛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 41、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2、哈尔滨徐虎(上海)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3、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黑龙江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5、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6、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7、盐城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8、昆山市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9、苏州工业园区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江苏中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3、上海世贸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4、南昌市美达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55、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6、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57、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8、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9、沈阳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0年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行业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统计工作。 二、凡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军队系统的除外),须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上,登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系统》,填报2010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地区、各行业应及时对企业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网上数据力求与书面数据一致,并负责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网上数据上传并将汇总表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军队系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基建营房部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传递数据和报表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各地区、各行业要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与本地区(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尽快建立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承担单位及其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向我部标准定额司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五、各地区、各行业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 联系人:标准定额司 杨丽坤 谭华 电话(传真):010-58933216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人:孔宪珍 张玉玲 电话(传真):010-68316134 邮箱:ceca@ceca.org.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79号) 2.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汇总表 4.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工作承担单位及其联系人员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