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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的研究,利用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改革发展和政策咨询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我部拟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请各单位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4、参加过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法规文件、标准的制定或重大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  2、以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研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大趋势,及时准确提出应对发展的策略和方案。  3、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发展的宏观战略,提出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4、参与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  5、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管理体制。  6、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起草、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技术经济交流等各项工作。  7、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四、专家委员会专家选拔  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已纳入我部其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将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由我部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请各单位做好专家推荐和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可到我部网站下载,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人:江华 马丛  电 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邮  箱:ceinsc@126.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经评审,核定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国际商城一期等37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署落实,为“十二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  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该吊销的要吊销,该降级的要降级,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该清出建筑市场的要及时清出市场;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该吊销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停止执业的要停止执业。同时各地要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上报工作,将每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五、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11月25日前上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苏宝富等1429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苏宝富等1429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市容委、市容园林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2010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对全国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20个其他城市的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中,实地抽检了50个城市280个照明项目(道路照明项目146个,景观照明项目134个),对其中27个道路照明项目和32个景观照明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测。总体上看,城市照明超标准、高能耗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确定的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任务。  (一)城市道路照明节电取得了明显效果  根据受检城市对2005年至2010年的装灯量、用电量和装灯总功率进行的统计,城市道路照明单位功率耗电量逐年下降,“十一五”期间,年均下降3%,累计节电14.6%。受检城市“十一五”期间累计节电25%的城市有:日照市、柳州市、遵义市、本溪市和长春市。  (二)支路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基本淘汰了低效照明产品  城市支路以上道路照明已基本淘汰了低效照明产品。基本实现了“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大多数城市能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和适用节约的原则,运用路灯监控系统采取“半夜灯”模式等,通过分时分级控制实现节能。昆明市和济南市进行了路灯单灯控制系统的改造,天津市、昆明市、青岛市、三亚市、武汉市、南昌市、合肥市还建立了城市景观照明的集中控制系统。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有待加强  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南昌、郑州等7个省会城市和佳木斯、本溪、乌兰察布、长治、萍乡、十堰、新乡等7个其他城市没有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济南市、通化市和日照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缺少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  (二)高能耗照明设施仍然存在  检查中发现,三亚市、哈尔滨市、广州市的景观照明中还在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投光灯。天津、石家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福州、贵阳、银川、遵义、通化、佳木斯、乌兰察布、宝鸡、新乡等16个城市在城区机动车道上,未淘汰大面积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照明灯具。上海市支路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存在6000多盏低效照明产品汞灯,中山市支路以下道路照明中仍存在60多盏低效照明产品汞灯,佳木斯市支路以下道路照明中仍存在白炽灯。  (三)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监管  检查中发现,部分城市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未进行专业论证,把关不严;有些项目在施工阶段随意变更设计,影响了节能标准的执行;部分城市对照明工程不按规定进行专门验收即交付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分项目需要进行二次改造才能达到照明节能的要求,造成了浪费。有些城市监管不力,照明项目的亮度(照度)值或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不符合现有标准规范的规定,如:西安市北大街道路照明项目、鼓楼景观照明项目和三亚市临春桥道路照明项目等。  各地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城市限期整改,并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中进行复查。  各受检城市完成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见附件1、2。  附件:1.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2.20个其他城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30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1成都市9616沈阳市892重庆市9517厦门市893武汉市9518南宁市894银川市9519石家庄市885深圳市9420济南市886大连市9421天津市877长沙市9422广州市878北京市9223哈尔滨市869合肥市9224福州市8610太原市9125昆明市8311南昌市9126青岛市7912贵阳市9127郑州市7813呼和浩特市9028西安市7614长春市9029乌鲁木齐市7115海口市9030上海市63 附件2: 20个其他城市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检查结果 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序号城市名称考核分数1中山市9511邢台市852楚雄市8912淮南市853通化市8913佳木斯市824萍乡市8914宝鸡市825固原市8815本溪市816长治市8716日照市797乌兰察布市8717新乡市778宁德市8718衡阳市769柳州市8719十堰市7410遵义市8620三亚市72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至5月3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一、总体情况  2011年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起、死亡41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4起、死亡人数减少35人,同比分别下降58.54%和58.33%;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7起、死亡7人,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减少1人,同比下降12.50%。   2011年1月,全国有11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云南(3起、3人)、湖南(2起、5人)、河北(2起、3人)、浙江(2起、3人)、福建(2起、3人)、河南(1起、2人)、重庆(1起、2人)、黑龙江(1起、1人)、广东(1起、1人)、广西(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1);2月,全国有5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3起、3人)、河北(1起、1人)、广东(1起、1人)、海南(1起、1人)、贵州(1起、1人)(见附件2)。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年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同比分别下降75%和85.71%;2月,全国没有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2011年1月,湖南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月28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工程,施工人员在浇筑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时,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张家界福苑皇家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魏文雄,项目经理:刘征远),监理单位是张家界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彭万远,项目总监:田刚)。   附件:  1.2011年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1年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在利比亚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将人员招聘委托给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及时结付工资,监管不到位等,不仅影响了人员撤离工作,还引发了劳资纠纷。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二、严格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负总责,如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也必须遵守对外承包工程各项管理规定。   三、疏通招聘渠道。各地应根据《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加快推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为外派人员报名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招聘外派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明确劳动关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滥用国内劳务派遣,转嫁劳动关系。对未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商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相关资格和资质。   五、规范合同内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   六、严禁收取费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七、强化风险防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同意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审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妥善处理纠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派驻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九、严查非法活动。各地应根据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活动。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请按照以下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年度建设计划。要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二)开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新开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竣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二、信息公开时限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最终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本通知下发前,本年度已经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以及往年已开工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信息,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四、信息公开主体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等7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2家工程监理资质延续,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等13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延续。  特此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