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一、1C909 钬相关物项(一)1C909.a.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1. 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2. 含钬的合金:a. 钬铜合金;b. 镁钬合金;c. 钬铁合金。3. 含钬的靶材:a. 钬靶;b. 钬铜合金靶。4. 含钬的永磁材料。5. 含钬的晶体材料。6.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7.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二)1C909.b.氧化钬及其混合物。(三)1C909.c.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二、1C910 铒相关物项(一)1C910.a.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1. 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2. 含铒的合金:a. 铒铝合金;b. 【保留】。3. 含铒的靶材:a. 铒靶;b. 【保留】。4. 含铒的晶体材料。5. 含铒的光纤材料。6. 含铒的储氢材料。7. 含铒的陶瓷材料。(二)1C910.b.氧化铒及其混合物。(三)1C910.c.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三、1C911 铥相关物项(一)1C911.a.金属铥、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1. 金属铥(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2. 含铥的靶材:a. 铥靶;b. 【保留】。3. 含铥的晶体材料。4. 含铥的发光材料。(二)1C911.b.氧化铥及其混合物。(三)1C911.c.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四、1C912 铕相关物项(一)1C912.a.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1. 金属铕(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2. 含铕的合金:a. 镁铕合金;b. 【保留】。3. 含铕的靶材:a. 铕靶;b. 【保留】。4. 含铕的发光材料:a. 荧光粉;b. 【保留】。5. 含铕的晶体材料。6. 含铕的吸氢材料。(二)1C912.b.氧化铕及其混合物。(三)1C912.c.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五、1C913 镱相关物项(一)1C913.a.金属镱、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1. 金属镱(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2. 含镱的靶材:a. 镱靶;b. 【保留】。3. 含镱的晶体材料。4. 含镱的光纤材料。5.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二)1C913.b.氧化镱及其混合物。(三)1C913.c.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说明:1. 1C909.a.2、1C910.a.2、1C912.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2. 1C909.a.3、1C910.a.3、1C911.a.2、1C912.a.3、1C913.a.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3. 1C909.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4. 1C909、1C910、1C911、1C912、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10月9日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一、锂电池相关物项(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4. 热压机;5. 化成分容系统;6. 分容柜。(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1.辊道窑;2.高速混料机;3.砂磨机;4.气流粉碎机。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a. 箱体炉;b. 艾奇逊炉;c. 内串炉;d. 连续石墨化炉。(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1. 造粒工艺;2. 连续石墨化技术;3. 液相包覆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10月9日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三)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三、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四、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五、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22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云计算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云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了《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 2025年 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9月28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 2025年 第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2.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9月29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的公告2025年第37号《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行业标准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可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s://mr.samr.gov.cn)查询。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6日
2025-09-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重要回信精神,2020年9月我部认定407个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深入探索新农科建设的新路径,推动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为总结凝练好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的典型经验和成果,做好项目闭环管理,我部组织开展了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经专家网络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等环节,共有386个项目通过验收,其中62个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请各项目负责人登录“新农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eae.cau.edu.cn:8080/eae/)查询具体验收结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等要深刻认识教育强国、农业强国建设对高等农林教育提出的新使命、新任务,加快推进新农科建设,深入开展改革和实践,推动优秀项目成果及时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加强项目成果推广,促进新农科建设高质量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6日
2025-0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材厅〔2025〕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通知》(教材厅函〔2025〕7号),经组织申报、专家严格评审并面向社会公示,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共立项48项,现予以公布。各立项项目具体要求及安排由项目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日
2025-0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整体部署,现将做好2025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面向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团场等,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三区三州”等地区倾斜。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计划招募7000名讲学教师(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省份和兵团结合实际,面向其他比较薄弱县乡地区和教育发展欠发达区域自主选拔优秀退休教师开展讲学,可酌情将普通高中纳入实施范围。
(三)资格条件。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组织研讨课、举办专题讲座等,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各受援县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计划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的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五)招募程序。招募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从受援县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核或遴选;(4)公示公布;(5)签订协议;(6)上岗任教。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义务教育阶段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其中,西部省份由中央财政负担;中部省份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东部省份由省级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应分担的工作经费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省份结合实际自主开展的讲学,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2.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完成招募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25年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要兼顾不同学段情况,优先保障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三区三州”等教育欠发达地区的需求,招募当地急需、符合条件的讲学教师。
(二)加强统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招募完成率,确保新招募讲学教师安全按时上岗。对于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完成率不高、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推广银龄教师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宣传弘扬银龄教师的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教师的浓厚氛围。
三、及时准确报送材料
2025年银龄讲学计划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材料。2025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的“中小学银龄讲学计划”功能菜单报送各省份和兵团工作组名单和实施方案。2025年11月30日前,通过系统报送工作总结,填报2025—2026学年招募讲学教师花名册和2026—2027学年教师需求表。系统中内置“操作手册”文档,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参考。根据实施情况和需求报送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项目省份和兵团要加强审核管理,确保信息按时准确报送。
附件:银龄讲学计划2025—2026学年招募讲学教师计划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6日
2025-0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