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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1)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靖                                                                       2025年12月31日            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科技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劳动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等重大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 3.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其他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重大专项规划; 4.其他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矿藏、森林、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重大政策和措施; 3.其他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重大城市公共建设项目; 2.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等重大环境保护公共建设项目; 3.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重大招商引资事项;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 4.区域协调发展事项; 5.公共资源配置事项; 6.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本级决策机关决定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应当贯彻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牵头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决策事项建议征集程序,拟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草案,报决策机关审定,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由决策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限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调研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明示相关法律风险。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一般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发函、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专业性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并在论证报告上署名、盖章。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事项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事项风险预判、实施主体选择、经费保障等事项,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四)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五)针对调查研究、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决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草案内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中、中高、高风险的; (四)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时间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需要补正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期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材料退回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合法的意见; (二)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要求补正程序的意见; (四)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决策草案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问题和理由。 对目标、实效等方面符合上级探索性改革举措的决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并明示法律风险。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就决策草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通过的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 (二)作出修改的决定,属于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行政首长签发;属于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讨论。 (三)作出暂缓决策的决定,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决策机关再次讨论;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程序自动终止。 (四)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决策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公开制度。决策草案审议通过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提出调整决策、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后评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况; (三)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监督等全过程情况,应当全面客观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研究修改、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执行、评估等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如期提交决策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谎报、瞒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2号)同时废止。
2026-01-22 |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唐山三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二氯二氢硅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二氯二氢硅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月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被调查产品名称:二氯二氢硅,又称二氯硅烷、二氯甲硅烷等英文名称:Dichlorosilane(简称为DCS) 化学分子式:SiH2Cl2结构式:物理化学特性:二氯二氢硅在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易燃、有毒气体,有特殊气味,可溶于苯、乙醚等有机溶剂,且纯度大于99%。主要用途:二氯二氢硅主要用于芯片制造过程中的薄膜沉积(如外延膜、碳化硅膜、氮化硅膜、氧化硅膜和多晶硅膜等),用于生产逻辑芯片、存储芯片、模拟芯片和其他类芯片,也可用于合成硅基系列前驱体和聚硅氮烷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53909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二氯二氢硅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二氯二氢硅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二氯二氢硅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对保密信息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6年1月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7年1月7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182   65197578传真: 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附件1:二氯二氢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二氯二氢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附件3:二氯二氢硅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商务部     2026年1月7日
2026-0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市级
  相关链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1 |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1月21日 来源:关税司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立调整一批口岸进境免税店。《通知》提出,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大幅增加了我国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数量,使得口岸进境免税店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同时,对于一些经营合同即将或者已经到期、所处口岸客运功能发生变化的口岸进境免税店,《通知》对其进行了调整优化。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水运或者陆路口岸隔离区内,按规定向进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本次设立调整口岸进境免税店,旨在进一步便利进境旅客免税购物消费,充分发挥免税店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2026-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支持提振消费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在本通知所附《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中为序号1—41)。其中,横琴口岸进境免税店设立后,允许自澳门进境居民旅客在该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15000元以内)的免税商品。    二、继续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蛇口邮轮中心等11个口岸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在本通知所附《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中为序号42—52)。    三、停止设立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广州东火车站、江门港等3个口岸进境免税店。待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客运航线转场至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后,停止设立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    四、口岸进境免税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导招标人或口岸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招投标等事宜。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应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资格参与投标的公司为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口岸进境免税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配套完善本地区综合管理机制,防范免税商品违规倒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统筹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控免税商品走私风险。    附件: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名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21日
2026-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张超超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石家庄 贾兆军李雪荣张业出席 1月20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张超超在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实现新跃升,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委副书记贾兆军主持会议并传达有关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雪荣,市政协主席张业出席。 张超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贯通起来,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核心要义,深刻认识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法治石家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市新局面。 张超超强调,要全面提升各领域法治建设质量,以高水平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要以法治充分激发产业发展动能,着眼做优传统产业、做强主导产业、做大新兴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立法供给,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以法治助力宜居宜业城市建设,通过法治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要以法治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用良法善治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张超超要求,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凝聚推动全面依法治市的工作合力。要压实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法治建设责任,深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持续改进作风,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上,裕华区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市委设主会场,各县(市、区)设分会场。市领导罗利、李瑞峰、郑巍、李志宏、刘建芳、梁昆,市检察院检察长李素颖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记者 齐广君)
2026-01-21 |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提升执法公信力,总局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案例中挑选出江西赣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上海某药健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委托方责任案等7个案例作为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详见附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指导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上述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要点和指导意义。对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惩重处,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切实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参照案例执行。办案部门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执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执行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要求办理好类似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加大报送力度,及时更新完善案例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梳理、精心筛选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例,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确保案例库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执法经验的共享和交流。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良好氛围。附件: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2022年度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拟予督查激励地方名单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场监管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函〔2022〕1670号)要求,经地方申报、遴选推荐和综合评价,现将2022年度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予以公示。按行政区划排序如下:辽宁省瓦房店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晋江市、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河南省兰考县、湖南省益阳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綦江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联系电话:010-82261864传    真:010-82260309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29日         
2026-0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市场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 202 2 年 检验检测 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能力验证提供者,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技术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在食品、消费品、电子电气、轻工纺织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就征集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能力验证需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结合自身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和业务需求,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反馈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见附件1)。     二、征集能力验证项目     请各能力验证提供者和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行业需求和技术能力等因素,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报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见附件2)。     报送要求:     (一)报送单位须具有所报项目相关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操作流程。     (二)报送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能够有效反映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对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三)报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四)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预计考核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     (五)为避免项目重复和资源浪费,2021年度已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请勿重复报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附件:1.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表                      2.2022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报送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近日印发。《指引》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订单农业合同签订提供的行政指导。各地要加大《指引》宣传推广,积极指导有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意向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参照《指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参照《指引》探索分领域发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要加强检验检测、涉农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核查等服务,引导合同双方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农资、科学规范从事种植养殖。全文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 第一条 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合同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合同双方可以核验并留存对方身份证明、资质证照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依法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或者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与从事订单农业关联紧密的内容。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还应当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已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或者提供从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的证明。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查验收购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提供第三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生产主体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和有偿服务,不得通过夸大功效、虚构补贴等虚假宣传诱导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得以此作为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应当主动提供农业投入品的产品审批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签、使用说明书、技术规范、注意事项等资料,确保相关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告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或者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推广时所承诺的品种、质量和性能相符,不得向生产主体提供失去使用效能、使用效能明显不好和明显不适宜在生产主体所在区域种植养殖的产品。 农产品收购主体向生产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的,鼓励双方共同确认留取封存样品。第五条 合同双方对农业投入品类型、名称、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及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第三章 种植养殖和技术指导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基于成品质量控制需要对生产主体种植养殖管理提出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种植养殖技术规程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环境和条件、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等。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承诺提供保障农产品生产质量的技术指导服务的,合同双方应当围绕种植养殖要求,明确收购主体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方式、频次和相关人员资质等。鼓励收购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四章 成品收购 第八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基准数量及允许浮动幅度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未明确约定允许浮动幅度的,实际交付数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成品交付方式一般包括送货上门、收购方自提、第三方物流等。 第九条 验收一般在交付当场进行,通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交付的可以约定合理的验收方式和期限。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验、资料核对等。需要送检的,鼓励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合同双方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交付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标准畸高或者使用“优质”、“名品”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 第十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品质等级、市场供需、消费周期、价格波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格”、“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等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或者提供错误技术指导、未按照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拖延支付货款,以及生产主体未按照约定的种植养殖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交付的农产品不符合约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对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主体将其在相关广告和商业宣传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格”、“技术指导服务”、“灾害补偿”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三农发布编辑:信息中心
2026-01-21 |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