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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加强培训办班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部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班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办班中存在的问题的通报》 (建办〖1999〗127号)。为落实这一文件精神,我司印发了《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建人教专〖199 9〗127号),并据此加强了培训办班的管理。为了了解一年来各单位办班情况,总结办学经验,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请各单位将今年的培训情况做一次认真的总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效果及培训存在的问题等,并于11月底前报部人事教育司。   同时, 按照部建办〖1999〗127号文件要求,请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明年办班计划,填写2000年办班计划登记表(附件)(略),并于1999年10月底以前报部人教育司,以便审核、汇总、统一编制2000年度建设部办班计划。   望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明年培训计划的制订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陈中博   电 话:68393242 68394045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司今年将开始进行《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我国城市规划基本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对于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化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慎重对待,为此我司决定从调查研究着手,全面总结和分析现行《城市规划法》实施七年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考虑必须的修改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存在问题进行必要的总结,其中重点放在对该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二、请你们对《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提出具体的看法和要求;   三、请你们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所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进行集中和整理。   请在三月二十日前按要求将上述有关资料报送我司,涉及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吴建平,电话:68393418。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的规定,“国务院指定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各地人民政府在审批其它城市总体规划时,设市城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对需核定城市规模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已在建办规函〖1996〗140号文转发的《1996年全国城市规划处(局)长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鉴于此项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而我们收到要求核定的上报材料有许多不符合要求,为避免反复,缩短核定周期,现将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凡需要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城市,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应在审查其城市总体规划完毕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前,将有关材料报建设部核定。报前请注意商省(自治区)计委和土地局。   二、上报材料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包括文本、说明书(不含专业规划部分)、主要图纸(城市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不超过5张)。   2、人口、用地规模的专题论证报告。能概要说明现状情况、推算依据及方法。并附相关的人口统计资料。   三、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统计口径:   为了既符合《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人口的概念,又反映城市实际居住的人口状况,依据工作目的采用两种统计口径。   1、在确定城市规模时,要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只统计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的非农业人口。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和设施容量时,应采用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来计算。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中,表示城市现状和规划人口时,应分别注明反映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以下三个数据:   (1)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   (2)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业户籍人口;   (3)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在计算现状和规划期末人均用地时,应以现状和规划建成区面积除以对应范围内现状和规划期末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   四、为便于安排工作计划,请将你省(自治区)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审工作进展情况填表,并于5月30日前寄我司规划处。   联系人:易骞   邮编: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93443   传真:010-68393333(请注明城市规划司规划处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建立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是我国城市规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规划职业资格工作筹备组成立以来,开展了国内研究和国际交流,做了大量工作,今年在建设部职业制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了“申请建立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制度的立项报告”,并已正式报送人事部申请立项。   为继续推进城市规划职业资格制度工作,做好立项后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司定于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在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召开职业资格工作筹备组第二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为:调整并增补城市规划职业资格工作筹备组成员;成立专题工作小组;进一步研究制定城市规划职业制度方案并制定今后工作计划。   联系人:王燕、杨军   电话: 68393815   传真: 68394529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你会关于增补张耀儒同志为副秘书长人选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增补张耀儒同志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人选,请按你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后报我司备案。   抄送:部机关有关单位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计划单列市建委村镇建设处:   村镇建设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问题,是关系到村镇建设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的精神,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解决村镇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面的问题。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落实乡镇村镇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不仅对浙江省的村镇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其他地区也有借鉴意义,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进展步伐,建设部城建司将于今年12月召开专家评估会,从现有的技术和项目中筛选出适宜的垃圾处理技术。经审定后,建设部将公布城市生产垃圾处理推荐技术目录,并举办推广、展示会,以指导各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尽快解决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   由处理技术开发单位、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原则上所申报的技术应已通过鉴定,所申报的项目须已完成并运行半年以上。填埋处理方法只接受设计、管理比较好的项目参加评估,一般填埋项目不参加此次评估活动。   二、资料要求(一式三份)   (一)技术设计资料   1.技术(工艺、设备)特点   2.设计参数和相关垃圾理化特性(如垃圾构成、容重、含水率、发热量等)   3.技术鉴定文件   4.生产成本   5.生产厂家   6.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今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资料   1.运行工艺参数与相关垃圾理化特性(如垃圾构成、容重、含水率、发热量等)   2.设计处理能力   3.实际处理能力   4.处理厂占地面积,主要设备、构筑物占地面积   5.总投资,其中土建投资、设备投资   6.全厂定员   7.主要环保措施及投资,若为焚烧炉,对烟气采用何种处理方式,达到何种排放标准,请附排放标准复印件   8.已累计运行时间(小时或天数)   9.年运行费用,每吨垃圾处理运行成本和处理总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用、能源消耗费用、设备折旧费)   10.业主使用意见 三、申报单位需要交纳必要的评估费用,详见附件。   四、时间要求   所有资料请于1998年12月4日前报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010)64970760,64921199转2830   传 真:(010)64970760   联 系 人:毛贵英   建设部城建司市容环境处:   联系电话:(010)68393434   联 系 人:关文敏   附件:1.城市垃圾处理适宜技术申报表(略)      2.关于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适宜技术和项目专家评估费用的说明(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云南省建设厅:   你厅云建抗(1997)第767号文关于《丽江县城规划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应用意见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报复意见如下:   一、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地震发生后,有条件时均应对该城市(或地区)的地震烈度进行认定,有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做为该城市(或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资料。   二、同意请示报告中“一”和“三”两项意见。第“二”项意见,我办意见把“高层建筑”去掉。即改为“对规划区内的甲类建筑,不宜采用… … … … 成果,应按《云南… … … … …(暂行)》及《建筑… … … … …规范》(GBJ11-89)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高层建筑应属丙类建筑,属一般工程范畴。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抗震办,计划单列市建委抗震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抗震办:   1998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抗[1998] 180号),布置了今年上半年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或抽查工作。为了切实、有效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分大区和行业开展复查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今年5月20日之前将各地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初步结果报送我办,省市抗办可直接将自查结果带到“省市抗办主任经验交流会”上。会后,我办将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抗震办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高预计审查专家委员会”和“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省的重点城市和一些重要行业进行复查。各地、各部门对复查工作有何建议,可电告我办。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部内有关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辽宁省抗震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省抚顺、葫芦岛两市拟采用基础隔震减震技术建造底层框架砖房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抚顺市和葫芦岛市采用基础橡胶垫隔震减震技术建造底部两层框架、上托砖混结构房屋。抚顺市试点建设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葫芦岛市试点建设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共七层,底部两层为框架结构(二托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希望你办按照我部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设计文件中有关的技术问题,请报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