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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企业、合作银行:   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市科技局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研发贷款贴息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首次贷款、研发贷款进行贴息,首次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10万元。研发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年化1.5%的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15万元。   (二)首次贷款是指申请对象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研发贷款是指申请对象作为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项目研发的贷款(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获得的多笔贷款均可申报)。   (三)贴息期限自首张放款凭证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的,按实际贷款期限内支付利息金额贴息。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自放款之日起1年期限内支付利息金额贴息。实际用款时间低于3个月的不予贴息。对于展期、逾期贷款,自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四)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已获得天开高教科创园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正常经营,且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见附件1)获得的贷款,包括在科技型企业称号有效期内新获得的贷款、获得科技型企业称号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实际放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贷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的,在企业结清贷款后申请;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满1年后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提交材料   1.《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企业授权承诺书》2份(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研发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交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首页、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预算表复印件2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合作银行提交材料   1.科技型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2.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以及能够体现每笔付息期限、金额、利率、付息总额的银行明细清单;   3.《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加盖分行公章;   4.银行相关信息,包括是否首次贷款、借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企业银行账户等,以及必要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科技型企业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联系合作银行,在2026年7月23日至8月28日期间,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二)合作银行提交材料   合作银行收集企业材料后,进行审核把关,在2026年8月28日前登录科服网(www.tten.cn),在“科技金融”功能填写信息、提交材料。   (三)材料审核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向合作银行和企业说明原因。   (四)会议审议   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要求拨付相关资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  赵  晖  022-58832815   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赵  颖  022-87890573-8707                      蔡俊峰  022-87895889-8706   附件:   1.合作银行联系方式.xlsx   2.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企业授权承诺书.doc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23日
2026-07-27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2026年度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工作,鼓励各区科技局和科技型企业、创投机构等了解政策积极申报,市科技局定于近期召开科技金融政策宣讲会,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6年7月29日(星期三)15:00(14:30开始签到)   二、会议地点   天开广场综合服务中心3楼报告厅   三、参会人员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有关负责同志;   市创新中心、市信息所有关负责同志;   各区科技局有关负责同志;   有关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   四、会议议程   1.介绍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2.介绍创投机构奖励政策。   五、有关要求   1.参会报名   请各区科技局现场了解相关政策,并积极动员辖区企业报名参会,于7月28日12:00前扫描二维码完成报名。   2.联络咨询   联系人:赵颖、蔡俊峰   联系电话:022-87895889-8707、022-87895889-8706      2026年7月27日
2026-07-27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政策法规
省级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的通知,市体育局决定废止《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体规〔2025〕3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2026年7月25日
2026-07-25 | 天津市体育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拉法特集团等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14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14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6年7月24日)商务部        2026年7月24日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6年7月24日)1.拉法特集团(Lafert S.p.A.)地址:Via J.F. Kennedy 43, San Donà di Piave, Venice, Italy邮编:300272.嘉耐特公司(Garnet S.r.l.)地址:Via De Gasperi 31, Concorezzo (MB), Italy邮编:208633.辛德豪瑟材料有限公司(Sindlhauser Materials GmbH)地址:Daimlerstraße 68, Kempten, Germany邮编:874374.莱茵金属公司(Rheinmetall AG)地址:Rheinmetall Platz 1, Düsseldorf, Germany邮编:404765.安特拉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Antraco Chemie-Handelsgesellschaft mbH)地址:Düsseldorfer Landstraße 17, Duisburg, Germany邮编:472796.InPACT公司(InPACT S.A.)地址:265 Rue de la Volta, Saint-Marcel, France邮编:736007.三五实验室(III-V LAB)地址:1 avenue Augustin Fresnel, Palaiseau, France邮编:F-917678.Cavok UAS公司(Cavok UAS)地址:Allée des Cuirassiers, Sainte-Menehould, France邮编:518009.维戈尔光电公司(Vigo Photonics S.A.)地址:129/133 Poznanska St., Ozarow Mazowiecki, Poland邮编:05-85010.弗罗茨瓦夫理工大学(Politechnika Wroclawska)地址:Wybrzeze Stanislawa Wyspianskiego 27, Wroclaw, Poland邮编:50-37011.IHC公司(IHC Merwede Holding B.V.)地址:Smitweg 6, Kinderdijk, The Netherlands邮编:296112.太脱拉卡车公司(TATRA TRUCKS a.s.)地址:Areal Tatry 1450/1, Koprivnice, Czech Republic邮编:7422113.Opticoelectron集团(Opticoelectron Group)地址:Industrial Park Opticoeletron, Panagyurishte, Bulgaria邮编:450014.Ekspla公司(Ekspla UAB)地址:Savanoriu Ave 237, Vilnius, Lithuania邮编:LT-02300
2026-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6年7月24日—7月30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点: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28号电话:022-23608275联系人: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 孙老师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1.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6年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第一批递补)2.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6年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第二批)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6年7月24日
2026-07-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6年度“健康体重 全民行动”主题赛事活动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医急〔2024〕286号)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健康体重 全民行动”系列活动的通知》(津卫医急便函〔2026〕265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健康体重 全民行动”主题赛事活动,请各单位积极宣传动员并组织参与。现将赛事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一)提升居民体重管理意识和技能,鼓励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改善参与人群体重异常状况;(二)促进体重管理支持性环境广泛建立,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受益的体重管理良好局面;(三)全面推进体重管理工作,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体重管理健康服务,探索有效体重管理新模式。二、活动内容(一)参与对象18-65岁天津市常住居民,无严重基础疾病。(二)赛事安排1.健康体重大众赛。主要由河东区、红桥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静海区、滨海新区10个区组织动员,每区报名不少于600人,以整建制队伍参加。其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居民参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委直属有关单位职工均可向所在辖区报名参与。活动为参赛人员创建线上健走竞赛平台,参赛人员按照竞赛规则完成指定的任务并完成比赛。2.健康体重征文大赛。活动期间举办健康体重征文大赛,由参赛人员分享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和技能,促进参赛人员交流互动,所有参赛人员可登录平台参与投稿和投票。三、奖励设置综合评估团队和个人各项健康任务的完成情况设置奖项。(一)个人奖项完赛证书:参与人员完成所有健康任务,可获得完赛证书。健康达人奖:按健康体重大众赛个人里程获得情况以区为单位进行排名,以整建制队伍参赛的10个区每区评选出不少于30名健康达人,其他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选。优秀征文奖:根据征文大赛投票及专家评审结果,以整建制队伍参赛的10个区每区评选出不少于2个优秀作品,其他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选。(二)团队奖项健康单位奖:各区根据报名单位参与及完赛情况进行评选,分别设置金牌单位奖、银牌单位奖、铜牌单位奖。健康团队奖:各区以团队为单位进行评选,取健康体重大众赛排名前6的团队,分别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参加健康团队奖评选团队最低人数为4人。(三)优秀组织奖根据赛事报名情况和完成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若干。四、参赛方式通过集中报名的方式参与活动,具体内容见附件。五、时间安排(一)报名时间2026年7月22日-2026年8月5日(二)比赛时间2026年8月10日~10月18日(70天)(三)活动颁奖2026年10月-11月附件:1.参赛方式2.健康体重大众赛实施方案3.健康体重征文大赛实施方案2026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24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26,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12号公告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考核细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考试机构和人员(一)考试机构和考试项目自2026年8月1日起,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应当达到《考核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否则发证机关不得委托其承担考试任务。考试机构主要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项目应当覆盖受委托开展的焊接考试类别和焊接方法。(二)企业自考机构企业总公司或者子公司设有自考机构的,其总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均可申请在该自考机构参加考试。上述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自考机构考试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资格申请表》应当同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证明。(三)考评员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库并报发证机关以及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考场显著位置公示考评员信息。考试机构每年组织考评员参加不少于4个学时的教育培训。考评员应当符合《考核细则》表1注2-3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具备材料类、机械类大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持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2. 具有焊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并持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四)力学性能试验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上岗,培训记录妥善保存。二、关于证书衔接和相关技术要求(一)证书衔接截至2026年8月1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焊接项目覆盖范围按照《考核细则》执行。证书到期复审或者期间申请新增焊接项目时,应当按照《考试细则》要求变更项目代号。1. FeⅠ、FeⅡ、FeⅢ金属材料类别覆盖原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手工焊)通过FeⅠ、FeⅡ、FeⅢ中任一类别及任一钢号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后,视为其通过FeⅠ、FeⅡ、FeⅢ所有类别及钢号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申请人首次申请考核的,考试机构根据其申请项目选择相应的金属材料类别进行考试,覆盖范围按照《考核细则》执行。证书到期复审时,金属材料类别代号保持不变,焊接工艺因素代号按照《考核细则》执行。2. 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项目试件类别与代号的处理。非金属材料焊工持有项目代号中含热熔对接焊小试件(d)或者热熔对接焊大试件或者热熔对接焊三通试件(S),以及上述任意两项或者三项者,其覆盖范围按照《考核细则》中热熔对接焊试件(D)执行。证书到期复审(含符合免考复审条件的情形)或者期间申请新增焊接项目时,应当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合并变更为热熔对接焊试件代号(D)。(二)GMAW和FCAW焊接方法考试原则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实心)(GMAW)与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药芯)(FCAW)为两种不同的焊接方法,考试项目不得相互覆盖。(三)弯曲试验要求根据《考核细则》中表A-14及A.5.2.4的规定,对于采用GMAW或FCAW焊接方法的对接试件和耐蚀堆焊试件,需要进行弯曲试验。(四)堆焊项目代号区分对于新申请或复审堆焊项目的,应当按照《考核细则》A.9.1.1、A.9.1.2的规定,使用“耐蚀堆焊(NS)”和“耐磨堆焊(NM)”代号进行区分。三、关于动火作业考核截至2026年8月1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的,在证书到期复审(含符合免考复审条件的情形)或者期间申请新增焊接项目时,应当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参加动火作业考核。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能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考相关部门做法,制定本省动火作业实操考核的细化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24日
2026-07-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本公告所称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二)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三、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四、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五、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七、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后,该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本公告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居民个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承继,指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其他个人承接该个人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权益。   八、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以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的,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以及所得,并按照本公告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一、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十二、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二)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三)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四)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十三、本公告所称境外实体,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二)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三)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四)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纳税人主张适用前款例外规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本公告所称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十五、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十六、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十七、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24日 
2026-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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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修订)》和《天津港保税区海洋高端装备(船舶)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于2026年6月19日至7月22日在天津港保税区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7-24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