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6年第1号为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经营者(以下称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称受委托企业),负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流程,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二、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三、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四、对不履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 2026年1月7日
2026-02-1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郑娇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62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一)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66-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日工资11016.4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至2025年9月1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7784.7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66-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至2025年9月11日防暑降温费2005.6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2-13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德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5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5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工资22820.78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2-13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固力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侯名芮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62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一)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67-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工资9867.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6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4日至2025年9月2日带薪年休假工资3782.6元。四、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67-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4日至2025年9月2日防暑降温费2005.6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2-13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相关概念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易或者其他活动,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防控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针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合规管理必要性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明显,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者属性,通过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强化市场力量,影响平台竞争生态,要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平台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相关商业风险和信用风险。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避免因从事垄断行为产生的风险,培育良好品牌形象和核心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效率,维护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竞争生态持续优化,实现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第四条 基本原则平台经营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参考本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一)针对性原则。结合所处行业、商业模式、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识别、评估和防控合规风险,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二)全面性原则。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合规,实现业务领域、部门、员工全覆盖,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构建协同联动的全面合规体系。(三)穿透性原则。贯通平台经营者总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完善总部指导、协调、监督机制,压实各分支机构等自身合规管理职责,实现层级穿透、业务穿透、规则算法穿透。(四)持续性原则。健全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保障合规管理制度持续有效执行,防止“一次性”“阶段性”合规,定期评估自身合规经营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 合规总体要求平台经营者要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 风险识别第一节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遵守《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避免在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开展自营业务等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平台经营者识别垄断协议风险,通常首先分析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分析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不予禁止或者豁免条件。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一)利用会议、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共享文档、即时通讯工具、共享数据池、互操作协议、云存储平台、人工智能等就竞争性敏感信息进行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二)收集并且交换定价模式、佣金比例、优惠政策、客户名单、流量分配机制以及研发、投资、生产、营销、推广策略等竞争性敏感信息;(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现用户分类、动态定价、流量分配、商品排序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行为。风险示例:平台间算法共谋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比如:平台经营者甲、乙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甲和乙通过算法进行共谋,统一定价机制、抽佣比例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一)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二)利用接口调用、数据使用、流量分配、促销活动、店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规则对转售价格进行统一;(三)利用用户画像、预测算法等对转售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第八条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一)通过共享数据、发布通知、签署协议等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或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二)为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实现协调一致行为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便利条件等。风险示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达成横向协议,或者通过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帮助。比如:平台经营者甲与平台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分别签署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调价协议,在此过程中,促成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意思联络,交换了竞争性敏感信息,最终形成一致的定价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鼓励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力量较大的平台经营者定期评估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营者要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避免在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开展自营业务等过程中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平台经营者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通常首先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相关行为,再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平台经营者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注册用户数、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数量以及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二)平台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结合线上和线下业务多样性、纵向一体化等因素考虑平台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三)平台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四)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以及转换成本等。(五)其他平台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六)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第十条 不公平高价或者不公平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佣金、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或者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上述费用;(二)通过拆分服务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等,变相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三)向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价格。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风险示例:平台不公平高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借助平台规则、技术和算法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连续多年超过正常幅度提高服务费用,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第十一条 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竞争性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获取非公平竞争水平下的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在计算成本时,可以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风险示例: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超过合理限度的优惠政策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明显超出符合商业惯例的合理期限,给予平台内经营者免费入驻、大额补贴优惠,待竞争性平台经营者退出相关市场后,大幅提高入驻费等相关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通过下架商品、封禁账号、设置复杂的交易流程、限制流量、关闭接口、中断数据共享等,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二)通过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显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的服务费、停止提供应用程序更新、中断数据更新、拖延签署合作协议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三)利用流量分配算法、商品发布规则等,限制获取流量、接受订单,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量;(四)制定不合理的营销、研发等平台规则,或者使用歧视性算法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五)通过控制构成必需设施的特定数据、模型、应用平台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风险示例:封禁屏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等进行封禁屏蔽,导致其无法进入相关市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限制链接跳转或者端口接入等方式,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开展特定业务、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三条 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不能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在商家入驻、平台服务、内容发布、应用开发等平台规则中设置独家合作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本平台合作,或者只能将特定商品、内容在本平台发布;(二)通过活动规则、合作协议、站内通知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能与特定竞争性平台合作,或者不能参与特定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三)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罚款、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拖延上线、差别费率、延迟账期、降低评分等级等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四)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赠送增值服务、提高评分等级等激励性措施变相实施限制。风险示例:“二选一”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强迫交易相对人在该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者间作出选择,并通过惩罚性措施或者激励性措施保障实施前述“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承诺不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并对不遵守承诺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流量、扣取保证金等方式予以惩戒,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由选择权,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第十四条 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利用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在使用其服务时,必须搭配使用指定商品;(二)通过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关停服务、取消授权等惩罚性措施,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接受其他商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参加推广、促销、优惠活动,接受不合理的撮合价格,或者承担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费用、风险等;(四)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五)在交易价格之外强制收取未经明确公示的技术服务费、流量推广费等不合理费用,或者通过重复收费等收取交易价格之外的不合理费用;(六)强制收集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风险示例:“全网最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向其提供全网最低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若在其他平台降价,须在甲平台内降价至相同或者更低水平,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的执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对商品类别、订单数量、评分等级等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进入平台、收取费用、营销推广等方面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二)基于用户偏好、交易历史、终端设备、使用习惯等数据,利用支付能力、用户黏性、价格敏感度等分析算法,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交易方式等。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风险示例:平台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实施价格、政策等方面的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平台经营者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规模、商品、信用等方面交易条件均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按明显不同的抽佣比例收取佣金,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第十六条 正当理由平台经营者在评估是否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开展促销活动等;(二)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或者为防止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三)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者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四)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需;(五)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需;(六)为保护交易安全、数据安全或者网络安全所必需;(七)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八)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做法一致、顺应消费趋势、保护市场价格稳定性、维持平台生态整体性等理由一般不属于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包括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合规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避免主动或者被动在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 行政主体协调、推动的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要避免主动参与行政主体协调或者推动的《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者利用与行政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实施垄断行为。第二十条 行政主体要求的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收到行政主体要求执行的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时,要重点关注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存在风险的,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经营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基于风险评估施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别、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措施。第二十二条 风险提醒鼓励平台经营者对员工施行分岗分级提醒,根据不同岗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所面临的不同风险,针对性开展风险提醒。重点做好以下人员的风险提醒:(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主要业务负责人、新业务负责人;(三)可能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或者上下游经营者接触的人员;(四)负责销售、采购、价格和商务政策制定、并购管理、销售网络管理以及联络行业协会等事项的部门中知晓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五)曾为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工作可能知晓其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人员;(六)负责企业并购项目的人员;(七)其他反垄断合规高风险人员。第二十三条 事前风险防控平台经营者可以在制定规则、设计算法、签订协议、商业洽谈、投资并购、调整业务模式、组织营销活动等重要事项前,对有关事项进行反垄断风险识别评估,并依据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进行风险提醒。第二十四条 事中风险防控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情况、市场结构、业务布局等发生的变化,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重新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提出关于平台经营者风险防控工作的合规建议。第二十五条 事后风险防控平台经营者可以在营销活动、投资交易、商贸合作等完成结束后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进行复盘,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自身风险防控工作的反馈意见,防范化解反垄断合规风险。第二十六条 平台规则审查平台经营者可以重点对账户管理规则、终端用户政策、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和管理办法、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协议、流量分配规则、促销活动政策等平台规则进行全量审查,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第二十七条 算法筛查平台经营者可以对互联网平台内使用的各类计价算法、推荐系统、排序逻辑、广告投放策略等核心算法模型进行定向筛查和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歧视性设计、不公平交易导向、价格过度调整、统一定价推送、策略性算法共享等问题,避免发生反垄断合规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算法逻辑透明可解释,避免算法黑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算法迭代纠偏机制,发现风险后及时下线调整相关算法,并留存完整审计记录。第二十八条 配合调查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平台内经营者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其获取权限;(三)拒绝回答问题;(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六)其他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合规整改平台经营者按照《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反垄断“三书一函”要求进行整改的,要注意及时提交整改方案,有序推进整改工作,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和成效,接受监督。第三十条 合规激励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真实、有效实施。平台经营者遇到反垄断调查时,可以依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酌情考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给予必要合规激励。 第四章 合规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 合规管理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平台经营者为合规管理机构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实施。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首席合规官。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要求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配合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合规汇报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汇报机制,由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听取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合规风险,并定期向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反垄断合规重大风险。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可以组织业务以及职能部门汇报本部门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情况和合规风险。鼓励平台经营者总部定期听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报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收集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掌握合规风险事项。第三十三条 合规培训鼓励平台经营者投入有效资源,建立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将反垄断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和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结合不同岗位的合规管理要求针对性地开展培训。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培训台账,结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定期评估培训效果。第三十四条 合规考核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人事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激励和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涉及投诉举报的人员或者部门,采取相应纠正整改措施。平台经营者总部可以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合规监督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积极响应员工、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的反垄断合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开展核查。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平台用户以及独立第三方等的外部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平台治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信息化鼓励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将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机制嵌入业务信息化流程,支持业务以及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信息化合规管理,强化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过程管控和运行分析,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指引的效力本指引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专项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对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平台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引,根据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指南等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优化合规工作体系。第三十八条 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2026-02-1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春节假期即将来临,为优化天津旅游环境,为来津游客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提供温馨美好的服务体验,不断提升游客满意度,我们向全市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旅游商户和经营者、游客倡议如下:一、旅游企业要优化服务,提升品质。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打造旅游服务品牌,合力创造温馨美好的旅游环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来津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不组织和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及产品,建立和完善游客投诉登记记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对自身的旅游产品进行回访、评价,不断改进服务漏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二、旅游从业者要遵纪守法、文明引导。旅游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不“宰客”、欺客。要广泛开展文明告知、文明劝导、微笑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对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引导和规劝,共同推动文明出游良好风尚形成。三、广大商家要热情迎客、诚信经营。诚信是立身之本,各旅游经营主体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要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销售旺季,对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或商品,不得临时加价,订单生效的不得擅自单方面毁约。杜绝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缺斤少两,不欺客“宰客”;以礼待人,文明待客,为游客展示天津人热情好客的一面,全力打造优美舒心、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四、全体游客要文明言行,有礼出游。恪守公序良俗,在景区、文博场馆、机场火车站等场所有序排队、轻声交谈,爱护公共设施与文物古迹,不刻画涂鸦、不喧哗吵闹。提前规划行程,避开人员高峰,遵守景区规定与交通规则,杜绝酒驾疲劳驾驶。注意饮食卫生,按需点餐杜绝浪费,做好防护保暖,守护自身与他人安全。入乡随俗,尊重目的地民俗与信仰,文明拍照摄像。主动关爱老弱病残孕群体,友善化解矛盾,共筑和谐出游氛围。践行“无痕出游”,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破坏植被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守护绿水青山。
2026-02-13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印发的《天津市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我区以下村(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实施了耕地深松(深翻),达到了质量标准要求(标准为:深松深度不低于28cm,深翻深度不低于25cm),现予以公示。
序号
村(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名称
作业达标面积(亩)
提供耕地深松(深翻)的实施主体
涉及农户(户)
作业补助资金(万元)
1
兰城
1500
天津市武清区国强农机专业合作社
200
4.5
2
新房子
1100
天津市武清区国强农机专业合作社
147
3.3
3
屈刘庄
1000
天津市武清区国强农机专业合作社
134
3
4
大魏庄
900
天津市武清区国强农机专业合作社
142
2.7
5
小黄庄
242
天津市武清区德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40
0.726
6
天津市粮博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1122
天津市武清区德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1
3.366
7
东汪庄村赵春山承包地
376
天津市腾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128
8
宝嫁营村荆向彤承包地
566
天津市腾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698
9
南口哨
2220
天津市鑫相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00
6.66
10
中丰庄
1366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1363
4.098
11
大碱厂
423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216
1.269
12
年辛庄
265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137
0.795
13
陈楼
1083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264
3.249
14
洪家庄
623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19
1.869
15
果汪庄
613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150
1.839
16
小杨庄
500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114
1.5
17
南掘河
615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189
1.845
18
朱家码头
776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80
2.328
19
拾棉庄
1594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623
4.782
20
杨碱厂
723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55
2.169
21
南齐庄
595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261
1.785
22
后街
181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96
0.543
23
前街
300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262
0.9
24
冀营
752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38
2.256
25
八里桥
2006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538
6.018
26
甄营
1400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548
4.2
27
一街
410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54
1.23
28
解口
754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347
2.262
29
鱼市庄
966
天津腾瑞农机专业合作社
588
2.898
30
道沟子
480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44
31
五街
120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
0.36
32
六街
155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
0.465
33
三街
160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
0.48
34
九街
1637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
4.911
35
七街
780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
2.34
36
郑家楼
456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368
37
小刘堡
98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294
38
二街
270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81
39
东田庄
342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026
40
西田庄
763
天津市恩鹏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2.289
41
董标垡
2958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40
8.874
42
水活铺
1002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38
3.006
43
董家庄
442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4
1.326
44
前侯尚
434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1
1.302
45
张家场
540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22
1.62
46
利尚屯
2702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80
8.106
47
稍子营
1270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74
3.81
48
西南街
1205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41
3.615
49
袁新庄
1461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92
4.383
50
后庄
1050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10
3.15
51
柳林屯
383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72
1.149
52
小屯
558
天津市利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96
1.674
53
泗村店
20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6
54
刘炳楠个人承包地
22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6.6
55
天津源昊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9
56
小陈庄
482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7
1.446
57
西洲
2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
0.6
58
眷兹
18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
5.4
59
豆张庄
50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00
1.5
60
周立营
37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11
61
高场
330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0
0.99
62
小王村
768
天津市武清区维春农机专业合作社
27
2.304
63
陈咀
1284
天津市武清区维春农机专业合作社
45
3.852
64
天津科益农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344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1
1.032
65
西张营
297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32
0.891
66
无梁庙
654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87
1.962
67
杨仲河
114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17
0.342
68
东南街
92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23
0.276
69
张及领个人承包地
30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9
70
闫学强个人承包地
105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3.15
71
李福廷个人承包地
2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0.6
72
李福廷个人承包地
10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3
73
鲁全刚个人承包地
15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4.5
74
鲁全刚个人承包地
1408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4.224
75
沙古堆
175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
0.525
76
马庄
182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3
0.546
77
小刘堡
35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20
1.05
78
小刘堡
469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23
1.407
79
大刘堡
7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43
2.1
80
二街
913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50
2.739
81
二街
500
天津市雨成农机专业合作社
12
1.5
82
三间房
2632
天津市金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724
7.896
83
安子上
229
天津市金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18
0.687
84
蒙村店
1014
天津市金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02
3.042
85
霍屯村
161
天津市金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03
0.483
86
寺各庄
1276
天津市金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586
3.828
87
高庄
257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771
88
东西仓
71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4
0.213
89
羊坊村
14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
0.042
90
羊坊村
1624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50
4.872
91
东西陈庄
107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
0.321
92
东西陈庄
332
天津市二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
0.996
93
单堼村
902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151
2.706
94
王唐庄
933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320
2.799
95
蔡庄
272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192
0.816
96
董河
234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195
0.702
97
小姚庄
658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135
1.974
98
郝庄
890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127
2.67
99
北王平庄
730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207
2.19
100
东陈庄
553
天津市武清区昌立农机专业合作社
206
1.659
101
石西
1655
天津市武清区友田农机专业合作社
850
4.965
102
石北
1637
天津市武清区友田农机专业合作社
500
4.911
103
南闫庄
1270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65
3.81
104
金辛庄
300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6
0.9
105
神机马坊
663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50
1.989
106
刘皮庄
199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6
0.597
107
邵庄
199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9
0.597
108
良庄
133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5
0.399
109
八百户
199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1
0.597
110
河北屯
1648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64
4.944
111
李大人
268
天津全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804
112
杨场
692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65
2.076
113
中迤寺
841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200
2.523
114
炒米庄
554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85
1.662
115
天津市顺心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703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1
8.109
116
苏羊坊
330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1
0.99
117
八百户
600
天津市武清区学兵农机专业合作社
2
1.8
118
槐家庄
57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30
1.71
119
南县豪
34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50
1.02
120
西吕
67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48
2.01
121
北靳庄
35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4
1.05
122
陈相庄
685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70
2.055
123
天津鸿飞林业种植有限公司(黄辛庄)
50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1.5
124
中三
112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80
3.36
125
前营
780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2.34
126
辛庄寺
1109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80
3.327
127
周辛庄
576
天津市天润园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76
1.728
128
石东
700
天津市德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267
2.1
129
天津建如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4700
天津市德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1
14.1
130
天津九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700
天津市德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1
2.1
131
天津市华铭家庭农场
934
天津市德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1
2.802
132
九百户
658.44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80
1.97532
133
大王甫
296.1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7
0.8883
134
西崔庄
423.7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
1.2711
135
张羊坊
235.2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33
0.7056
136
南蔡村
154.8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2
0.4644
137
天津市顺心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231.76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69528
138
丁庄
96.16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6
0.28848
139
下伍旗
594.18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71
1.78254
140
八间房
54.7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
0.1641
141
忠义
961.46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95
2.88438
142
小金庄
290.5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1
0.8715
143
向阳
410.7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7
1.2321
144
海自洼
100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20
0.3
145
天津金苗秋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4.6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
0.7638
146
张庄
34.3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
0.1029
147
马辛庄
510.7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63
1.5321
148
南赵庄
935.2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16
2.8056
149
前迤寺
754.5
天津市金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94
2.2635
150
北田辛庄
232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82
0.696
151
柴庄
199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2
0.597
152
三百户
664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210
1.992
153
高辛庄
279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40
0.837
154
河各庄
436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150
1.308
155
前赶庄
326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65
0.978
156
金辛庄
365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56
1.095
157
北小良
1058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240
3.174
158
西苏庄
711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136
2.133
159
刘家务
800
天津市武清区孝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130
2.4
合计
120000
21979
360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 2026年2月13日
2026-02-13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相关规定,经初步审核,现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2名申领病残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来信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26日投诉举报电话:022--63001744 022--63001747来信地址: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滨海新区人社局养老工伤保险管理室邮政编码:300456附件:滨海新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 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
滨海新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docx
2026-02-13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了2026“购滨城·促消费”文旅消费券发放平台比选会,确定邮轮消费券发放平台为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旅行),确定景区消费券发放平台为天津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成都光合信号科技有限公司(抖音),确定票根消费券发放平台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云闪付),确定交通消费券发放平台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滴滴出行)。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向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传媒与市场管理室书面反馈。公示时间2026年2月13日-2月14日联系电话022-63004118传真022-65309097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2月13日
2026-02-13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红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强化法治思维,夯实学法用法根基。一是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突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学深悟透、带头宣传阐释、带头躬身实践,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深化理解认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地生根。二是依托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干部会等学习载体,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培训10次,精准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要义,切实增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二)聚焦精准履职,筑牢执法监管防线。各重点领域执法工作靶向发力,实现监管全覆盖与效能双提升。一是在节能执法领域,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能源利用报告报送、能源管理岗位设立等关键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确保节能政策刚性落地。二是在粮食流通领域,严格规范执法全流程,采用国务院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本区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开展培训和检查。三是在价格监测领域,完成4个监测点全覆盖检查,抽查计划完成率100%。在重要节日期间,通过价格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商超、菜市场等经营主体规范明码标价,全力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四是在信用信息领域,完成1家企业现场检查,及时将结果录入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及“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全程可溯。(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法治执法根基。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领导干部带头践行依法执法理念,带动全员强化法治意识。二是以高素质队伍建设为核心,提升执法能力。严格落实年度培训要求,明确执法人员年累计学习时长不低于60学时,并以考促学组织参加市级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覆盖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核心内容,考试合格率达100%,队伍执法素养与规范执法能力显著增强。(四)深化普法惠民,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项普法。依托“世界粮食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点,针对性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实现“执法一次、普法一片”的良好效果,引导企业强化法治意识,助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五)健全监督体系,保障执法客观公正。一是创新执法监督模式,破解监管难题。明确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兼任具体执法办案职责,对1名兼具双重身份的人员依法注销执法证件,彻底厘清监督与执法权责边界。二是全年组织开展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督促执法科室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程序规定,以严密监督确保执法权依法规范运行,保障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与实践的检验。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委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与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以高度政治自觉扛起主体责任,推动法治理念融入各项业务。一是思想引领方面,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任务,依托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干部会、“天津干部在线”平台等载体组织学习,引导干部将法治思维内化为行动自觉,提升用法治破解难题、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执法工作方面,紧扣国务院相关要求,聚焦节能监察、粮食流通等重点领域,推行“综合查一次”模式,全年组织检查11次,实现执法权责事项100%履职,既规范执法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能力提升方面,推动落实学法制度,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率达100%,队伍执法素养显著提升。四是普法工作方面,在“全国粮食日”“节能宣传周”等节点开展集中宣传,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三、存在的不足和原因2025年,区发展改革委在法治政府建设与发展改革业务融合推进中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法治与改革协同互促效能有待释放,二者在协同推进中仍有适配短板,以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依托改革完善法治体系的良性循环不够顺畅,在法治框架内提升改革系统性、协同性的力度亟待加大。二是法治宣传的精准性与创新性不足,普法工作多沿用传统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精准推送不够,借助新媒体平台拓展宣传维度、增强普法吸引力的举措不够扎实,宣传实效未能充分释放。三是法治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与覆盖面有待拓宽。对新出台、修订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性、覆盖面不足,部分干部仍存在“法治与业务脱节”的认知偏差,将法治思维融入业务决策、以法治方式破解工作难题的能力仍需锤炼提升。四、下一年度工作安排2026年,区发展改革委将持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锚定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深耕细作。一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成效。实时跟进理论创新成果,将其核心要义融入履职各环节,切实以法治思想赋能改革实践、提升工作质效。二是织密发展改革领域普法网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推动普法宣传与执法流程深度融合,实现“执法一次、普法一片”。三是夯实法治建设制度保障。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防范法律风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常态化开展法治培训,全方位提升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2026年2月12日
2026-02-13 | 红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