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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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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现将《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实施,以利于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体现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1994年4月11日附件: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工程设计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设计、科研、生产相互脱节,设计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纽带作用,在引进技术国产化中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尽快把工程设计单位的各项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1994年起条件具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企业。   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设计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我国工程设计行业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力增强。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都利用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有的已走上国际市场,既增强了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也增加了单位的收入。目前全行业绝大多数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成为我国事业单位中少数不吃事业费的行业之一。   2、设计市场已初步形成。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下达外,绝大多数任务都是设计单位凭技术、质量、信誉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虽然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但改革已把设计单位推向了市场,初步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机制。   3、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开始转变。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单位不断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组织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经营型的转变。   4、法规建设有所加强。为适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近年来初步制订了一些市场、质量、技术、财税、价格等管理法规,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情况说明,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这一方向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分门别类,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不同条件,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把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其中,对那些市场广阔,自身活力较大,创收能力较强的工程设计单位,从1994年起可改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工程设计企业的主要任务和模式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今后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咨询设计顾问公司模式。这类设计企业主要为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承担关系到提高综合国力和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和设计任务。   二是工程公司模式。这类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既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开车交钥匙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某项工作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进行单项承包。有条件的设计院,特别是大中型工业设计院都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模式转变。   三是工业集团模式。随着企业投资权的扩大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增加,部分设计院可以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四是专业设计所模式。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是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并能对该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改为企业后,可参照设计企业的模式,根据自身功能和条件,进行合理分流和转换。有的可向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发展,有的可与设计企业合并或参加工业集团,相应成立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实现大型机具属地化管理。   除以上模式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组建其它类型的设计企业。在设计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还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联合或成立集团公司,发挥综合优势,形成规模经营。但不论什么样的设计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工程设计单位改企业的配套政策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国家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   1、为使工程设计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企业经营后成本构成的变化和成本增加的需要,比较客观地反映技术商品的价值,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重新核定工程设计企业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由财政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合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改企业后,要结合清产核资重新核定设计企业资金。改企业前,国家拨给设计单位无偿使用和设计单位自己积累的资金,全部划为设计企业国家资本金。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离休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自己负担。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文)的规定。   3、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仍以工程设计为主业,它是技术型、服务型企业,属第三产业。应根据设计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关键是要建立起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方式。为实现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为此,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企分开,赋予设计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控制队伍总量平衡和合理布局;审定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企业资格标准和市场规则,管好市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设计企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设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企业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计、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拍卖;与设计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承包合同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计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经营形式的协商选择权、国内外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设计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实现转轨变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结合设计行业特点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把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设计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全面优质完成国家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放在首位,努力作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设计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调整组织机构,实行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实行经理负责制,强化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明确党政分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特别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增加技术投入,提足折旧基金,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设计技术进步和企业资产增殖,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竞争的设计技术和成果市场。要清理阻碍设计市场发育的规章,制定《工程设计法》、设计文件(图纸)的版权保护办法、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工程设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工程设计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要加强资格管理,制止无证设计。不具备设计企业条件的,不准进入市场。要打破部门、地区的封锁,制止垄断和分割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展技术和质量的竞争。要大力发育设计技术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设计专有技术和设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加速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商品化的进程。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体制改革的领导。当前要集中力量,调查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须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机构编制部门核销事业编制,纳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统计范围,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单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设计企业的健康发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21-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各有关司,中国标准出版社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试点单位所在部委,各试点单位: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批复》,探索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建设部选择了一批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为了推动试点工作,现根据《决定》和国务院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公司法》等法规,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目标是:通过2~3年左右的努力,把试点单位改建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成为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为勘察设计行业的改企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   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   1.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转换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转变政府职能,探索政企职责分开的路子,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真正进入市场自主经营。   3.理顺产权关系,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切实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4.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互相制约的机制。   二、试点的原则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注意发挥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导作用,确保其技术水平、整体实力不断增强。   2.出资者所有权(股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贯彻执行《公司法》,重在企业的组织制度创新和规范化运作。   4.以转换经营机制为基础,拓宽服务领域,增强经济实力,使企业富有生机和活力;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努力实现勘察设计技术、装备和管理现代化。   5.从我国国情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科技含量高,由事业单位直接向企业过渡的特点,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上向国际惯例靠拢。   6.坚持配套改革,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好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特殊问题和实际困难。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1.确定改建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采取以下形式: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上述投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实行交叉持股,将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   目前难以确定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试点企业,可暂由政府授权某个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行管理国家股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中代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机构,对所持股的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2.选定改建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参与承担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任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负有重大责任的国有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争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也可以改建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国家参股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少数经济效益好的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多元化的途径包括:企业之间互相换股、参股,探索企业内部职工以基金会形式入股等。在选择参股、换股企业时、应选择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具有一定投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形成以股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以增强开拓市场和抗风险能力。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公司制改组,组建企业集团时,要按照“母公司——子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的体制规范与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母公司下建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向相互横向或纵向持股、以产权为连接纽带的企业集团模式发展。   3.建立企业法人制度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勘察设计单位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创造性脑力劳动为主,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低收费、自收自支等特点的基础上,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原事业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负债(包括拨改贷)和呆、坏账损失,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核定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确定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及其他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力,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出资者不能抽资,企业不能退股。企业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还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同样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行业发展规地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科技成果工程化和引进技术国产化攻关,下达任务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4.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根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5.建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   试点企业必须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起以两则为统帅,以行业财会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会制度体系。科学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及报酬事项,由经理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试点企业要继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非常时期可以裁员,但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一试点企业享有充分的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两低于”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实行个人收入货币化和规范化。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企业领导人(总经理)的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可实行年薪制,由董事会决定。   试点企业应在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方面探索实行社会统筹的路子。要妥善解决好在事业体制下离退休的专家、教授、高级知识分子和其他职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试点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干预。   6.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认真研究、制订本企业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制改组,调整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要尽可能与日际接轨,向国际型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和专业设计事务所方向发展。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可以选择上述某一种结构,也可以一种为主、其他并存。   有条件的工业设计院可以依托大型工业集团,采取灵活多样的协作方式,共同发展。部分工艺、设备、自控专业的技术人员可以组成独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密切联系生产实际开发新技术,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试点企业要按市场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领域,优化人员配置组合,打破主营范围和非主营范围的界限,改变企业单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局面,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和科技市场两头延伸,因地制宜兴办各类实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逐步形成主导产业和非主导产业并存,跨产业、跨地区、跨国界经营的企业集团。   试点企业要认真制订技术进步规划,努力开发新技术,做好科技成果工程化和引进技术国产化工作,形成本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技术优势,以先进技术和优质服务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要做好企业标准、职工培训等基础工作,不断提高CAD和MIS的应用水平,推广版式设计,贯彻ISO-9000国际标准,实现技术装备、经营系统和企业管理现代化。   试点企业勘察设计生产经营活动可根据所承担项目的情况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采取专业科室、职能部门与项目组相结合的矩阵式动态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试点企业要结合实际逐步将企业办社会的生活福利、后勤服务事业分离出去,如学校、医院、托儿所、食堂等,可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社会化经营。   7.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试点企业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可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交叉任职。   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经理,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进行考察,提出建议,分别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   公司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党组织要教育和监督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规定的职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建设,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8.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公司坚持职工民主管理,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代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四、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抓好试点的配套改革   1.转变政府职能,为试点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今后,政府部门应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同时,要加速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参与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改革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方法。   严禁对企业进行各种摊派和不必要的检查。   对试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公司,符合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可由人民银行核准组建财务公司;对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可批准其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试点企业经审批可赋予对外经营权、自营进出口权。   2.适当提高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体制改为企业体制后,成本增加,税赋加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物价上涨和企业发展后劲等因素,适当提高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逐步向国际接轨。   3.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   4.多渠道解决试点企业资金困难   试点企业要合理确定资本金规模,试点企业在事业体制下“拨改贷”形成的债务,争取转为国家资本金。试点企业因客观原成的各种资产损失以及各种呆账、坏账损失,可在清产核资或核资补课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冲减企业公积金或资本金,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调账。   试点企业被拖欠的勘察设计费等,属于政府拖欠而又无力偿还的,可争取由政府拨让土地开发使用权来抵补;属于企业拖欠的,经双方协商或有关仲裁,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或产权,也可以用资产作抵押或实行兼并。   试点企业可争取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国有存量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   5.对于试点企业中承担科研任务的全资子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应享受国家给予科研单位的同等待遇。   6.试点企业在正式挂牌经营,由事业改为企业时,一般应参加社会统筹。事业体制下离退休的职工,应按老人老办法返还、计发离退休费。为解决离退休人员费用不足的问题,可争取在产权界定时,从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划出部分股权,交由企业专门机构经营,其股权红利专项用于弥补离退休费用的不足。对一些离退休人员费用严重超支的试点企业,可争取国有股的红利在一定年限由不拿走,全部用于弥补超支。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上海、广州、深圳市建委:   现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情况,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并将拟进行试点的单位报我部审批。为避免此项改革试点对现行设计体制和设计市场的冲击,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省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放任自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视条件成熟并报经我部批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活跃设计市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在特定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的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从事相关专业和资格等级规定的设计业务。   第三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需向当地工程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才能开办。   第四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由不少于5名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其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名望的高级专家或设计大师担任。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先在建筑工程中试行,可分单专业或多专业几种,单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多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特定地区开办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向申请开业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资格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批准。   (二)《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三)申办者持建设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的宗旨;   (二)事务所的名称和开业地点;   (三)业务范围、人员来源、设计资格等级;   (四)事务所注册资本;   (五)股东姓名、住所或单位;   (六)股东的权力、义务;   (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出资缴纳期限;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事务所的法人代表;   (十一)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月职权和议事制度及其质量保障;   (十二)事务所的终止事由;   (十三)全体股东认为应当制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遵循国家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工程设计的管理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为我国的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九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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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房[1995]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    (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从付款之日起(以开据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货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    三、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四、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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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 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5]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 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人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三、对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估价业务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制度,培训和配置必要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做好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工作。具备条件的银行,可以设置专门的处室,具体负责本银行系统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积极协助各有关银行,共同做好银行系统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工作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杜绝利用房地产评估工作为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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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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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来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注:自1953年起,本条所列税率分别改为1.2%、1.8%、1.8%、18%):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 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10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50万元以下之罚金。(注:“50万元”系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为“50元”)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0%奖给举发人,并为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1%的滞纳金。逾限30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依本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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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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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送我部勘察设计司,以便颁布执行。1995年3月10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  引言  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设计文件的质量。  设计单位首先要关心的应当是设计文件质量,提交用户的设计文件应;  a)满足恰当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  b)满足用户的期望;  c)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d)符合社会要求;  e)及时地提供。  此外,还应满足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这些需要,应对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将需要用一组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来表达,以使其能实现和检查。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则应转化为各种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是识别或区分产品质量的重要属性。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应主要依据其质量特性是否满足需要来衡量。  本标准为确定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提供通用性指南,是工程设计行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支持性文件。  1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设计文件通常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性,并提供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的指南:本标准不涉及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本标准适用于:  a)各行业工程设计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及其指标的依据;  b)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的依据之一;  c)工程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及评价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准则。  必要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对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特性作适当的剪裁。  2引用标准  GB/T6583—1994—Iso8402—1994质量——术语  GB/T19004—1994-ISO9004—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3定义  本标准使用GB/T6583—1994—ISO8402—1994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工程设计文件  即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质量特性  4.1概述  为使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和潜在的需要,应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可信性;  c)安全性;  d)可实施性;  e)适应性;  f)经济性;  g)时间性。  对以上质量特性应分别规定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  4.2功能性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3可信性  4.3.1概述  可信性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所作的综合性的定性描述。工程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投产/使用的可信性程度。  4.3.2可用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任一随机时刻处于可工作、可使用状态的程度。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专业文件应充分描述相关的可用性性能。  4.3.3可靠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可靠性是由涉及到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可靠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3.4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其主要功能部分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建设工程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由涉及到主要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4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人为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建设工程可接受的风险限制,在法律、条例、规章、标准中都有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阐明本项工程设计所遵循的涉及安全性的社会要求。当合同规定有特殊的安全性要求时,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5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是指工程设计符合施工。安装、制作等作业技术条件的能力,以及对施工、安装、制作等单位的期望满足的程度。  注:作业技术条件和期望必须是合理的。  4.6适应性  适应性是指建设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建设工程的适应性主要涉及:  a)适应合理的发展、改扩建要求的能力;  b)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的产品或使用功能作再次合理调整的能力;  c)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用于生产或运行的原材料、能源及运输条件再次作合理改变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适应性要求通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对这些要求的适应能力。  4.7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合理的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和投产/使用后的经济效益,通常包括:  a)合理的建设总投资额;  b)建设工程正常运行、维护的费用;  C)生产成本;  d)利润。  经济性通常以投资偿还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建设工程的经济性是用户和社会在接受设计文件时主要考虑的质量特性,应对涉及经济性的指标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4.8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以及建设进度、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从设计角度满足用户要求的能力。  5质量评定  5.1概述  提交给用户的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质量评定。质量评定的主要方式是设计评审,条件允许且必要时还应采用其他设计验证的方法。设计文件合格的标识是各级质量责任人员(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人员)的有效签署或印鉴,必要时还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印鉴。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者,应视为不合格品。  5.2评定原则  5.2.1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是合格品。  5.2.2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5.2.3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严重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可信性;  b)可实施性;  c)适应性;  d)时间性。  注:“严重偏离”是指:偏离的结果将显著降低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或对人员造成危害和不安全状况,或显著降低经济性。  5.3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设计评审,达到合格后方可交付用户。  6相对质量的评定  6.1概述  质量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了增强竞争力,应持续进行质量改进,以达到:  a)增加用户满意程度;  b)提高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  c)提高设计单位求进步争先进的能力。  为促进质量改进活动,可对合格设计文件评定相对质量。相对质量是工程设计文件在“优良程度”或“比较”意义上,按排列顺序确定的。  6.2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评定,主要依据是比较质量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以及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各设计单位应制订相对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按标准进行评比,排列顺序在前的可确定为本单位的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6.3优秀工程设计  优秀工程设计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工程建成投产/使用后对设计文件相对质量评定的结果,并应执行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评选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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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将全面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为了保证这一制度与现行有关规定的平稳过渡与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交付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凡属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包括四级)以上的项目设计文件(图纸),除应注明单位资质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其中:工程设计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由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包括三级)以下项目,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五级(包括五级)以下项目,可由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签字。   二、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执行。过渡期内有相应单位资格但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应与有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该设计单位委派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专业图纸。代审代签费用,暂规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项目,按设计收费的10%交给被聘单位;三、四级项目按设计费的15%交给被聘单位。经注册建筑师审查签字的图纸,注册建筑师要对其建筑专业负有相应责任。   三、具备各等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甲级的单位,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名;乙级单位,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名;丙级单位二级注册建筑师3名;丁级单位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其他专业技术力量仍参照《建筑工程行业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执行)。两年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核定其资格等级。   四、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新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申请建筑工程资格等级升级的单位(包括跨行业申请的)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所申请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数量要求,并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盖章,一并随资格申请表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现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换领新证书也按此办理。原有资格证书到1998年底一律作废。   五、申请临时越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乙级单位必须有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丙级单位必须有4名二级注册建筑师;丁级单位必须有2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同时,须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把关咨询。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越级。办理越级时,同时也要报送经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作为越级备案。   六、现具备建筑工程各个级别资格的设计单位,凡可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数量要求的,可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于当年年底报送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核,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换领新证书。一九九八年底以前,现行资格证书与新证书可同时使用。为了动态了解单位注册人员变化情况,设计资格发证部门每两年对持有建筑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一次注册人员变动复核检查(也可结合年检进行)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人员变动单位的证书等级。   七、院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高等学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建设部(1992)52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勘察设计单位聘用本校部分教学、科研、生产技术人员参加勘察设计的管理办法》、《关于委属高校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加强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整顿好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复核时,按上述文件和要求进行检查、审定。   八、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在过渡期间,要加强单位资格与个人资格的管理,不断完善资格管理办法,这是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表: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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