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建房字[1988]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两年来,各地根据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以及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需要,相继成立了近二百个房(地)产交易所、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筹备成立房地产交易机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形成,对加快房地产流通,推动房屋商品化和土地有偿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以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所引起的不断增长的住房出售,房地产交易业务将不断扩大这一新的形势;为了适应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产权产籍的相互印证,以及评估、登记等法律程序上的需要,新旧住房出售应一律在交易所进行,以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为此,建议各地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统一为房地产交易所。 过去有些地方建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按审批程序予以更名。正在筹备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按房地产交易所名称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挂牌营业。没有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所尽快建立起来。房地产交易所的业务范围、服务项目,也应按其名称,相相予以确定。 各地房地产交易所,要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时调控价格,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尽快制定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法规,抓紧培训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逐步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房字[198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施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作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约定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计划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可根据需要确定1?/FONT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各地应有计划地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的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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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房字[1990]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做好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的公司的资质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1990]31号文件关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规划管理房政管理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保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数量与开发工作量相适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精神,鉴于目前各开发能力已超过实际开发工作量,建议在清理整顿公司期间,停止成立新的房屋、土地开发公司。 2.各地要严格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并按照一九八七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7)城房字第466号文件规定:凡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47号文件精神,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归口管理。 一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大型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筹备拟于年底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决定对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三年脱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情况 1.国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包括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数量); 2.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何政策,企业实际运作情况); 3.组织结构调整情况(主要是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情况); 4.组建企业集团情况。 二、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工作情况 1.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情况; 2.减轻企业社会负担情况; 3.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情况; 4.经济效益提高情况(2000年与1997年的情况对比); 5.企业脱困数量及占困难企业的比重。 请各单位将调查结果于2000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杨家友 贾四海 联系电话:010-68393222 传真:010-68393742 电子邮箱:jiash@mail.cin.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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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经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吴慧娟同志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试用期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党组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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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房管字[19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项标准的发布,对提高新建和原有房屋的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明确交接各方的责任,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为搞好此项工作,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的宣传活动。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大力宣传《标准》的目的意义,明确接管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使各有关单位都了解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标准、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努力把房屋施工质量和管理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培训工作。我部正在组织专家编写《标准》的统一培训教材,并计划于明年举办培训班,组织省、市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三、认真做好房屋接管验收工作。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标准》的要求,对现行的接管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找出差距与问题,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坚持按接管验收程序办事,把好房屋质量与使用功能关;各级领导和其他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令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不合《标准》要求的房屋。 四、各地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及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和措施,请及时函告我司。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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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2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2年1月1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1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近两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 6.企业的工程业绩;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附件材料。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2年3月1日开始,2002年8月1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2年4月2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 并于2002年5月20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2年6月1日—8月1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合格”。对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可转为正式等级。 2.对于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设专人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2.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从今年起,不得审批越级申报企业的资质,不得审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或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对原已审批的要逐步清理整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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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比较严峻,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今年以来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45%。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城市的游乐场所、施工现场及大量危旧房屋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事故隐患。为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检查,以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及危旧房屋为重点。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是工程坍塌,塔吊倒塌和高处坠落的预防; (二)燃气安全方面,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灌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使用燃气的公交车辆; (三)城市客运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方面,重点检查公园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 (五)城市房屋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等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三、检查的方式 (一)上级单位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抽查。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未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和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作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建设部令第3号等的规定,对2001年发生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及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具体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全面大检查。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对部分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要务求实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实行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谁漏检谁负责,保证不缺检、不漏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等要进行跟踪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于今年6月22日前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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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 一、职责 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 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 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 报告制度 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签报由有关司负责人签字后,立即向主管部长报告。 现场调查制度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有关司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有关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必要时,分管部领导赴现场督查。调查情况要及时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汇报。 汇报制度 3、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死亡人数少于10人,但伤亡总人数超过2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到建设部汇报。 查处制度 4、建设系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有关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监督执行。 附: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部 长 汪光焘 副主任:副部长 郑一军 成 员:总工程师 金德钧 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谢家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王素卿 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城市建设司司长 李东序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标准定额司司长 杨鲁豫 办公厅主任 齐骥 科学技术司司长 赖明 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制定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房屋工程(包括房屋拆迁阶段)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联系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建筑市场管理司 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绩效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城市建设司 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负责保修期外各类已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监督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乡规划司 制定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在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作好城市安全有关内容和规划选址地质安全的审查工作。 六、标准定额司 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部管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由于标准问题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公厅 负责建设部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统一对外口径;负责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八、科技司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设部科技进步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九、稽查办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全国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成果;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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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函[2002]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近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发生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大力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为有效控制灾害影响,现就做好建设系统防汛抗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建设系统的防汛抗灾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做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投入到防汛抗灾工作中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灾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及时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建设行业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防汛抗灾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抗灾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和水文气象条件,制定有效的防汛抗灾措施。各地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已发生灾害的地区,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城镇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危房加固;二是全力抢修水毁或受损的供水、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供应;三是加强对受洪水袭击的市政道路、桥梁的安全监控,保障道路通畅;四是保障城镇环卫工作的正常运行。 未发生灾害的地区,要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防汛抗灾领导班子,落实防汛抗灾责任制度,严格值班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完善城市防汛抗灾预案或应急措施,确保快速应对突发性汛灾;三是立即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危旧房屋的安全状况、加固措施和紧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工棚、基坑、用电线路、在建墙体等重点部位和设施的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山地建筑较多的地区要重点查斜坡、边坡建筑物的防汛措施和监测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对排查出险情的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三、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抢修市政基础设施,做好环境卫生、城镇供水、市政道路畅通、村镇规划选址等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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