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我部对2004年度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将批准注册的18363名监理工程师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 件:2004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七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我部对2004年上半年度9个省、直辖市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资质评审。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符合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批准其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置地有限公司 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达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华南(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民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正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达州市鸿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2003年度山东省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单位的资质核定意见》(鲁建设审[2004]14号),经审查,山东省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青岛艺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主导工艺乙级资质年检为合格,青岛银河旅游技术发展公司消防专项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年检意见为不合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说,城市照明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法规和相关标准滞后,建设市场混乱,重视工程建设,轻视维护管理;忽视照明设计的文化品位和与环境的和谐,单纯追求亮度,追求豪华,造成光污染;使用低效照明设备,电能浪费严重,加剧城市用电的紧张等。 城市照明管理直接关系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管理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认识,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照明工作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城市照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实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照明建设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照明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努力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要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要完善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的功能照明。大城市亮灯率要达到97%,中小城市要达到95%;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应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 2、抓好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要按城市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的建设与改造,设置照明设施,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城市景观照明要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避免光污染,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3、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见附件)和节能控制技术。2006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尽快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强化城市照明规划的指导作用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第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第三,制定城市照明的环保与节能的具体措施,提出实施方案。 各城市应在2008年以前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和节约用电、保护环境原则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违反规划的,要监督其改正。 四、切实抓好城市照明的节约用电工作 在城市照明行业广泛开展节约用电活动,有条件的城市应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努力降低电耗。 不论是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还是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都应进行充分论证,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节电工作开展得好、节电效果显著的单位,各地应予以奖励。 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健康为宗旨,积极推广绿色照明,抓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建管养一体的管理体制。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养护作业应推向市场,实行养护维修作业招标投标制。 按照“有利管理、集中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开征电力附加费的地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其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 六、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 要加快城市照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照明建设中的光污染。负责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门要与城建监察部门、电力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盗窃和恶意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完善城市照明标准体系,制定城市照明工程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标准和光污染控制标准,引导城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七、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市场管理 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照明工程的市场管理。城市照明单项工程要严格执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承包。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工程专家的作用,实施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附: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城市照明中鼓励推广采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目录 (一)电光源产品 1、T8双端荧光灯(三基色)(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2、T5双端荧光灯(三基色)(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3、自镇流紧凑型荧光灯(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4、高压钠灯(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评价值的要求) 5、金属卤化物灯(产品能效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二)镇流器 1、管形荧光灯用电子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7896-1999《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2、管形荧光灯用高效电感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7896-1999《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高压钠灯镇流器(产品能效值符合GB19574-200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4、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产品能效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二、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 三、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二,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市域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坚持系统性原则。城市是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态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城市外部其他生态系统必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必须用系统的观点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第四,坚持工程带动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动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将城市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保护和恢复,旧城改造、新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风、地热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实施。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状况等有所不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建设 “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办法 由于各地地理气候条件等差异,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方案。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附件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一、一般性要求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二、基本指标要求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基础设施完好率=Σ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3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6月8日,安徽省淮北市因煤气中硫化氢严重超标导致2人中毒死亡,全市停气。上述事故暴露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还潜伏着严重隐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检查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城市燃气涉及千家万户,必须确保绝对安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各地要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加强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的地段、燃气管线上部已改为停车厂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个别存在不安全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地段,要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要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 三、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严格进行审查,确保供气质量和供气安全。气源生产企业和输配企业双方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城镇燃气气源生产企业,应完善检测手段和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燃气气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气源,保证供应。城镇燃气输配企业应对接收和供用的燃气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气源生产企业协商,同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城镇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燃气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的要重点巡视,严格遵守运行维护抢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种燃气泄漏及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保证24小时值班,接到报修后必须到场检修,未查明原因不得离开现场。要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管网做到管清、管住、管好,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燃气管线安全评估制度,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管段必须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要对重大、特大燃气事故予以曝光。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研究燃气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索新形势下燃气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燃气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116号 各有关城市建委、房地局: 现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调控工作的引导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为各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验收的基本标准和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四条 各城市应按照本纲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组织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明确。 第六条 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 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起组织、协调作用。 主要实施单位应由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 各城市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原则上应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也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第七条 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安排资金,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建立复合型或组合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队伍,承担系统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业务管理人员都能熟练使用本部门应用软件,熟练掌握与本软件有关的工作流程和一般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三章 系统要求 第十条 整个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基础数据层。主要目的是从房地产市场和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中采集房地产市场信息。这一层是整个体系的基础,是为整个体系提供静态和动态数据的数据仓库。包括从施工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网上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等业务管理系统提取信息,预留有从规划、土地、金融、统计等相关部门提取相关信息的数据接口,并进行数据质量监控和标准化处理。 数据处理层。主要目的是对基础数据层提供的多源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和统计。这一层包括为整个系统的运行提供各种基础功能。其中包括:房地产市场数据分类、存储、备份、统计、数据挖掘、楼盘表、数据转换等数据组织、处理功能。 数据服务层。主要目的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各种数据交互平台。这一层包括生成各种统计报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政府决策分析、市场运行分析、政府政策法规发布、数据上报、各种指数发布以及其他数据服务等。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业务管理系统功能齐全、易于整合,能基本满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需要,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业务管理系统应全面开通,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应符合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系统设计规范、合理,成本适宜,能够满足系统应用需要;设计、施工和验收文档齐全,并有长期可靠的专业技术维护单位。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软硬件均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 第四章 数据采集与整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范围应覆盖以下各类市场活动:增量与存量、买卖与租赁、住宅与非住宅、城市和乡镇。 第十五条 新增商品房预售前的数据采集应主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实现。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开发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开工、施工、竣工、规划变更、许可预售面积、户型、预售报价(供应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新增商品房预售及预售后的数据采集应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环节,以建立楼盘表的方式整合,并通过预售合同联机备案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更新。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新增商品房项目供应总量(套数、面积)、供应结构(区位、用途、户型)、供应价格,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实时状态,如位置、面积、户型、是否预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预售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以及当日成交总套数、面积、价格等信息。 第十七条 预售前后新增商品房信息应通过采用统一编号体系来实现数据整合。数据冲突时,有明确的取舍原则。 第十八条 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全社会存量房屋等市场数据采集应主要通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采集的数据包括存量房区位、用途、面积、户型、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成交价格或租金、成交时间等信息。其中,存量房转让和房屋租赁信息还应当通过在本地选择若干家业务量较大、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实现定点采集,以补充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的不足。 第十九条 银行贷款、土地供应、规划立项、城镇人口变动、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信息采集应通过与金融、土地、发展改革、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来实现。 第二十条 应建立系统信息采集配套补充机制,通过委托有关单位和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取得反映有关市场状况的补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项数据字典规范、完善,符合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有数据质量监控措施和制度,职责落实到人,确保数据的唯一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三条 应充分实现数据采集、处理计算机自动化,尽可能减少乃至终止手工处理信息方式。 第五章 市场监测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应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监测内容要重点反映各区位、用途、套型、建筑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结构、实际价格以及银行贷款、消费结构等关键指标。定期形成市场分析监测报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应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专家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引导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正确舆论导向。 第二十六条 应在翔实的市场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体系,淘汰简单平均的价格分析方式,实现价格指数分析、典型楼盘同质跟踪比较等价格分析方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建设部互联互通的技术、制度等相关保障措施,定期向建设部报送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建设部报送当地上一季度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必要时根据建设部要求,随时报送各地市场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和市场专题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通过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介,将一些基本的市场信息向社会发布,并提供公开查询功能。 重点发布当地不同区位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数、套型、面积及已售(租)套数、面积、户型、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及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即时的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第二十九条 应鼓励有关房地产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参与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等科研活动。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系统的建设和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安全应通过国家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安全认证。 重要保密资料有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扩散。数据备份和异地存放安全可靠,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数据级别分类得当、数据使用权限设置合理,数据文档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用户管理、数据备份、设备切换等重要系统管理内容均做到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对各项重要的系统管理,都建立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有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措施和手段,确保任何情况下已备份的数据不会丢失。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使用人员严格授权并建立个人保密口令。 第三十五条 各项操作准确、规范,系统运行稳定,没有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网络系统管理得当,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检查、监控有力。 第三十六条 工作场所的保安和消防措施完备,关键设备有备份措施和应急手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纲要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解释。 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另行制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5年承担过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木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二、二级企业 (一)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三级企业 (一)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本、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四、三级以下企业资质标准由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自1978年建立(期间曾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01年)以来,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指标体系、调查方式等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为使城市建设统计能够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为社会各界研究城市建设问题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我们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向你们征求修订意见。请按照问卷要求填写(不受表格限制,可另附纸张填写),并对《城市建设统计年报》指标体系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3月10日前反馈我部综合财务司。 联系人:综合财务司统计处郭巧洪,赵惠珍 联系电话:010-68393265,68394523,68393303(传真) E-mail:guoqh@mail.cin.gov.cn或guoqh@cein.gov.cn 附件:1、城市建设统计调查问卷(略) 2、现行《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略)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