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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耐热聚乙烯(PF-RT)塑铝稳态复合管》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38-2006,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修订 的通知》,经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浙江省绍兴市、江苏省张家港市“中国人居环境奖”;授予“天津市和平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等41个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希望获奖城市和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更大成绩。各地要以获奖城市、单位为榜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加强城镇、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6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项目)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6年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项目)名单 “中国人居环境奖”获奖城市     浙江省绍兴市     江苏省张家港市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获奖项目     1、天津市和平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     2、天津市住宅建筑节能项目     3、天津市大港区小城镇建设工程     4、上海市青浦区青浦新城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5、河北省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     6、山西省长治市黑水河综合治理工程     7、山西省晋城市市区东西两河综合治理工程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东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9、吉林省长春市天嘉公园改造工程     10、辽宁省沈阳市清福陵、清昭陵保护与管理项目     11、辽宁省沈阳市浑河综合整治工程     12、辽宁省凤城市大梨树村村庄改造项目     13、山东省青岛市大村河综合治理工程     14、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区生态绿化建设项目     15、山东省烟台市滨海路景观建设项目     16、山东省日照市海滨生态绿化建设项目     17、山东省临沂市沂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8、山东省菏泽市旧护城河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9、江苏省吴江市同里古镇保护工程     20、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小城镇建设项目     21、安徽省淮北市沉陷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22、安徽省黄山市南滨江水景观综合整治项目          2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保护工程     24、浙江省湖州市村庄整治项目     25、福建省莆田市村容村貌整治项目     26、福建省三明市沙溪两岸生态环境整治工程          27、江西省南昌市象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8、江西省景德镇市城市空气综合治理工程     29、江西省吉安市城市生态综合改造工程     30、河南省济源市生态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31、河南省固始县生态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32、湖北省仙桃市仙下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33、湖北省宜都市生态保护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34、湖南省长沙市背街小巷综合改造工程          35、湖南省浏阳市城区居民住房改善项目     36、广东省广州大学城集约化、节约型教育社区项目     37、四川省德阳市旌湖两岸生态整治工程     38、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八一镇生态与绿化建设项目     3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湖泊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          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生态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生态保护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陈大华等22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陈大华等2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陈大华等2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天津市(1人)   陈大华    辽宁省(2人)   苏 鸥 佟兴龙    吉林省(1人)   苗凯峰    黑龙江省(2人)   孙 巍 高文杰    江苏省(1人)   胡伟风    浙江省(7人)   孟明洁 夏颖华 刘加湾 童 军 朱瑞卿 周小平 黄学海    四川省(5人)   李汉洪 曾大和 唐 洪  章 奕  董 波    云南省(3人)   刘晓明 杨聪武 鲁 宏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5年—2007年为试点工作阶段,2008年一2010年为全面推广阶段。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奠定基础。   二、试点要求和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已有试点城市的地区,今年要选择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试点,以取得各方面经验,为全面推广作准备;还没有试点城市的地区要积极工作,有所突破,尽快组织和确定试点城市。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具备较好的城市管理基础,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较高,城市政府在信息资源和信息化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未通过建设部验收的城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建成市级平台并通过验收。   (二)第二批试点城市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方案评审,2007年6月底建成市级平台并试运行,2007年年底前通过验收。   (三)第三批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于2007年2月底前报建设部。经审查公布的第三批试点城市应在2007年6月底完成系统建设方案评审,2008年通过验收。   (四)各试点城市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保证系统建设资金,通过整合资源、研发技术转让、统一规模采购、适度配置设备,努力节约项目投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   四、关于省级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试点城市,并报建设部备案。试点城市较多的地区,可研究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省级平台,与省内各城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五、关于技术指导培训   建设部将会同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开展试点工作城市的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学习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系统建设方案;同时组织到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参观、考察,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实习。   各地建设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第一、二批试点城市(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二批试点城市(区)名单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区)第一批第二批1北京市朝阳区 2天津市 河西区、大港区3河北省 石家庄、邯郸4山西省 长治、晋城5内蒙古自治区  6黑龙江省  7辽宁省  8吉林省  9山东省烟台即墨10江苏省扬州、南京鼓楼区常州、无锡11上海市长宁区、卢湾区 12安徽省  13浙江省杭州嘉兴、台州、诸暨14江西省  15福建省  16河南省 郑州17湖北省武汉 18湖南省  19广东省深圳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21海南省  22云南省 昆明、安宁23贵州省  24四川省成都 25重庆市 高新区26西藏自治区  27陕西省  28甘肃省  29宁夏回族自治区  30青海省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于2006年5月23日、8月23日分别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根据各地的反映和一级企业的申报和初审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部分修订,同时在《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请按修订后的《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第五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第(五)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2.第(六)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3.删除第(九)项内容。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许尚杰等38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许尚杰等38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许尚杰等38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3人)   许尚杰 白晨光 杨志龙  辽宁省(7人)   张明义 刘殿忠 李凤林 张 岩 姚大鹏 董慧媛 于长清  湖北省(1人)   赵洪钟  广东省(7人)   代 军 龚经平 梁国雄 陈庆军 周德茂 李 坚 傅 文  四川省(15人)   章宗仁 唐光荣 黎祖乐 彭 祥 黄平良 祝世文 徐 铱 黄志刚    王连华 苏邦基 张先平 彭心谦 张九仪 肖白云 邱发兴  云南省(1人)   杜卫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人)   陆成新 李清海 贾发祥 王 齐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令第278号)规定,经审核,车鸿学等44名申报一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车鸿学等4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车鸿学等4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北京市(2人)车鸿学 鲁明天津市(4人)张志良  王国良  刘畅  宫喜庆河北省(4人)李拥军  孙连成  吴增辉  陈剑平江苏省(10人)张华安  兰淑华  陈绪明  汤国毅  尹剑飞  俞同德  熊宪  叶继权  方磊  刘松玉浙江省(3人)周青春  葛留福  尚亨林江西省(1人)孟春明山东省(10人)王法全  谢吉龙  逄晓刚  魏焕卫  彭强  田伟  刘文峰  张仁春  姜瑞清  曲伯坚陕西省(10人)盛云鸥  王一兵  张留俊  余波  杨彦民  吴辉  赵建国  谢蕴华  刘运平  陈忠云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   为摸清全国城建档案行业在机构、人员、馆藏、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我厅决定开展一次城建档案工作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包括机构、经费、人员、馆藏、馆房、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共计14个调查项目。详细内容见“市县城建档案工作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   县级(含)以上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建档案室”、“城建档案馆”。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请填写市县城建档案工作调查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请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工作情况汇总表(一)、(二)、(三)。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调查工作,督促各地及时上报调查表,抓紧汇总各地数据,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城建档案工作情况汇总表报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城建档案工作调查表和汇总表可登陆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联系人:姜中桥,电话(传真):010-58933431。   附件:1、市县城建档案工作调查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工作情况汇总表(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令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郭锐等17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郭锐等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日  附件: 郭锐等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1人)   郭锐   黑龙江省(5人)   赵贵生 王文彬 周家齐 徐树峰 施宁宇   上海市(5人)   崔大光 杨 军 惠 玲 刘 露 郑鹤鸣   浙江省(3人)   徐钟彬 王仙红 夏广文   湖北省(1人)   张彩萍   四川省(2人)   齐 云 孙运轮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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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可在建设部网站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栏处下载;网址:http://www.cin.gov.cn/Planning/xnjc)。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参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1)。  (二)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4月底前,各地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检,填报考核表。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县)市的上报材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9月,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有选择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日-31日,各地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自查自检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围绕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和填写,并全面、准确、客观、按时地向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地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纠正。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附件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