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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8月21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5年以来,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部分家庭遭遇生活困难。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安心就学,现就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救助受灾困难学生群体。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摸排受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学生情况,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高校要畅通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和流程,确保有资助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便捷地提出申请。对摸排确认的受灾困难学生,要及时纳入相应资助范围,通过发放困难补助、必要生活用品等方式加大对受灾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其入学后的学习和生活困难。   二、精准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种类、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精准有效落实。要对各类奖助政策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对照国家最新要求,对存在冲突、滞后或执行偏差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各类奖助政策有效衔接。资助政策调整要严格执行相应程序、充分考虑学生需求、提前做好解释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妥善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稳妥过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三、有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会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合理确定学生贷款额度,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要做好2025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缓解高校毕业生经济压力。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密切关注贷款学生还款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启动还款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及家庭负担。   四、全面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各高校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数据比对、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精准度。要规范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设立并畅通便捷高效的资助申请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学生诉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投入责任,按规定科学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学生资助资金。各高校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及时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五、持续加大资助宣传教育力度。各高校要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紧抓招生宣传、入学报到等关键时点,将各类奖助学金政策准确、清晰、详尽地告知每一位学生,确保需要资助的学生对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申诉途径应知尽知。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感恩励志教育,提高受助学生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欺诈行为警示教育,提醒学生警惕非法校园贷,引导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量入为出、理性消费,树立正确消费观。   各地各高校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学生资助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7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附件:20250915第二届科博会通知_20250915170628(1).pdf
2025-09-18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4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是指将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全部成本纳入成本管理,使企业成本管理同生命周期管理相互结合,实现企业成本管理全生命周期化改进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在产品研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人员配置、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决策,从而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成本决策。    第三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通常用于对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在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成本进行管理,也可用于对工程、研发等项目或特定服务的全过程成本管理。    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建筑、城市规划、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生物资产等涉及长期资产、复杂流程或需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行业应用。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特性,明确界定特定对象生命周期的起止点和关键阶段,以及考虑各关键阶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第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法、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等。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可将生命周期成本法与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结合使用,以实现成本的控制和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成本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跨部门团队,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一般由财务部门、战略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营销、售后、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部门参与,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动因,确定生命周期和成本类别,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成本控制和优化策略,确保生命周期内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整合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系统,并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实现全链条成本相关信息的输入、存储、处理、控制和输出,进而对生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企业应建立生命周期成本动态管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成本信息。外部采集的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部分长期成本预测,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迭代引入回归模型、时间序列模型等动态模型,定期更新成本,调整成本策略。    企业应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模型,支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九条 按成本构成划分,企业应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基本成本分类、细分成本分类、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估计产品经济寿命、加总成本等程序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企业在对成本构成进行分类时,可综合考虑各类隐性成本,如声誉成本、合规成本等。    (一)确定和细分成本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确定成本分类的基础,并在基本成本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本分类,系统地掌握成本类别的构成,准确预测、管理和控制成本;    (二)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企业应明确各环节的成本要素组成,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的比较和分析提供基础;    (三)估计产品经济寿命。企业应合理预测产品的经济寿命并定期复核,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进行分析,实现对成本的长期规划和管理;    (四)加总成本。在确定成本组成、量化成本数额、明确经济寿命的基础上,企业应将所有相关的成本按特定对象加总,计算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条 按环节划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推广、顾客使用、弃置回收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    (一)研发设计阶段。企业应通过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方法,合理确定产品的性能、规格、目标价格等关键要素,在完成产品的初步研发后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或迭代产品,直到产品能够满足市场期望并达到成本最优。企业应持续进行市场动态跟踪,以使产品更好满足市场,避免成本浪费;    (二)生产制造阶段。企业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产品生产,构建动态成本数据库,进行成本分析和过程控制,设置成本风险预警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企业应关注原材料成本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优先采用绿色环保材料进行生产,以通过降低后期处置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总成本;    (三)营销推广阶段。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营销战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范围拓展营销渠道,优化营销管理体系,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在提升营销效果的同时有效降低营销成本;    (四)顾客使用阶段。企业应建立顾客支持渠道,保障产品的使用和售后维护。企业应及时回应顾客需求并相应调整产品和服务,准确把控顾客使用环节的成本;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成本,以及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其他成本。企业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战略合作、比选替代方案等方式,合理控制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并统筹考虑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投入,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与长期价值最大化。    运行维护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资产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成本。企业应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实施预测性维护和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维修保养,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优化运行效率同时降低运行成本。    处置成本,是指资产生命周期结束时报废毁损、弃置回收所需的成本。企业应通过优化处置渠道、拓展循环经济合作等方式,推动废弃资产的合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包括员工从应聘到离职后整个期间的成本。企业应用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雇佣成本、使用成本和工作环境成本。    雇佣成本,是指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的成本。企业应优化人力结构,加强合规风险防控,合理控制招聘和培训员工等人力成本,同时提升员工胜任力与人岗匹配度。    使用成本,是指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一般管理费用等。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优化上岗周期与流程等方式,降低员工流失率和员工使用成本等。    工作环境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员工福利而产生的各类成本,如清洁维护费、隔音设施费、工伤康复与赔偿、退休金等。企业应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项目从启动到结束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服务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服务从开始到结束整个服务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企业应用项目、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根据具体项目、服务类型,参照产品、资产等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包括:提供成本的全景视图,有助于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理解和控制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支持长期决策;强调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成本联系,有助于企业进行前瞻性成本管控,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考虑外部市场因素,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制定相应策略,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缺点包括:数据获取难度较大,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分摊复杂;动态环境适应性差,对企业的应变和适应能力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杆管理,是指在企业内外寻找在某一项指标或某一个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部门、组织等主体,或某一项最佳管理实践,将其作为标杆,并将本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技术、服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实践的状况与标杆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标杆竞争力形成的原因,制定改进策略,并不断循环该过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与标杆进行对比分析,识别差距、优化流程并制定改进策略,以持续改进企业经营状况,优化企业管理效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标杆管理主要适用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未占据绝对市场优势或在某些方面未达到行业内外最佳水平的企业,尤其适用于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寻求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运营效率的企业。    企业通常在产品服务降本增效、业务流程优化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进、商业模式创新等流程中应用标杆管理。    第四条 按标杆来源,标杆管理一般分为内部标杆管理和外部标杆管理。其中,外部标杆管理按竞争关系,一般分为竞争性标杆管理和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按标杆适用性,一般分为通用性标杆管理和功能性标杆管理。    内部标杆管理,是指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进行对比和学习,识别和推广内部最佳管理实践,提升企业整体绩效。    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出自身差距,提升竞争力。    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非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优秀实践,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通用性标杆管理,是指在跨行业或跨领域中寻找通用的最佳管理实践,通过学习这些通用实践,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功能性标杆管理,是指在特定功能或流程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和学习。特定功能或流程包括物流管理、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    第五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比性原则。企业应确保所选标杆对象在业务性质、规模、市场环境等方面与本企业具有可比性,保证对比结果准确、可靠。    (二)持续性原则。企业应将标杆管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续进行对比分析和改进。    (三)实用性原则。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标杆管理方法可操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合法获取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标杆管理一般应由负责企业目标制定、战略管理与绩效管理的部门牵头,开展标杆管理的策划、组织、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共同负责本企业的标杆管理计划与实施工作。标杆管理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源保障。集团公司可基于下属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等属性开展分组对标,实现良性竞争与协同发展。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渠道,确保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获取企业自身和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企业应具有对收集到的内外部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进行深度学习和预测分析,识别出关键绩效指标之间的差异,并找出潜在的改进领域。企业应建立数据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标杆管理反馈和改进机制,对标杆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帮助员工理解标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其参与标杆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企业内部标杆管理文化。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标杆管理,一般应按照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执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程序开展。    (一)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企业应根据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企业战略目标、竞争情况和自身经营现状,确定需要进行标杆分析的具体项目,并制定标杆管理实施计划。    企业应最大范围地搜索和调查备选对象,并选择在某领域具有最佳管理实践的对象作为标杆。可选择的标杆对象包括组织内部的优秀部门、优秀的竞争对手、职能类似的跨行业企业、其他领域的优秀企业等。    (二)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企业应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行业报告、实地考察等多种途径,收集标杆对象的相关信息。对于集团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标杆指标测算方式,确立管理指标,并在后续年度持续优化完善。    (三)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企业应对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识别自身与标杆在关键绩效指标和管理实践上的差距。分析对标对象的优势,明确关键差距,找出原因,设定未来的绩效目标,为后续的学习和改进提供明确方向。    (四)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企业应根据前期计划和分析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改进方案,重新整合内部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共识。    (五)执行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改进方案并监督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与标杆进行比较,确保工作按照预期方向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绩效评估。企业应在标杆管理基本完成时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检验管理活动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等四个阶段形成闭环管理,既对整个标杆管理的结果进行经验总结,也为开始新一轮标杆管理做好准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在每轮标杆管理周期结束后,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最佳管理实践,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推动标杆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 企业也可以利用“标杆环”规划标杆管理的整体流程,具体包括立标、对标、达标、创标等环节,四个环节前后衔接,形成持续改进、螺旋上升的良性循环。    (一)立标。在企业内外寻找最佳管理实践,或在企业内部培养或遴选某一具体方法、流程、管理模式,将其作为标杆和学习对象。    (二)对标。比照标杆寻找差距,通过不断分析和探索,找到适合自身特点、补足自身短板、达到甚至超越标杆的具体方案。鼓励引入对标访谈、体验式学习、深度案例研究等方法,增强对标的深入性和实践性。    (三)达标。落实方案,通过学习和实践达到甚至超越标杆水平。    (四)创标。超越标杆对象,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成为新标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三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优点包括:为企业提供优秀实践的标杆,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变化,构建学习型组织,促使企业积极学习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十四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缺点包括:选择标杆难度大、数据获取成本高、文化适应困难、短期效果有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信发〔202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参考指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做好场景解决方案培育、供需对接、标准研制应用等相关工作,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9月4日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09-18 成文日期:2025-09-18 发文日期:2025-09-18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2025年9月18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已废止】2020-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0号 2021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0-12-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9号 公布2021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2020-12-2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2020-12-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清洁行业企业资质评价体系》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12-15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2020-12-0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2号 2021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已废止】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12-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1-2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2-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6号 关于2021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0-11-2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2020-11-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2020-11-0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9号 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1年) 2020-10-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1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4号 2021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0-09-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10-0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0-10-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10-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已废止】2020-08-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9-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8-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2020-8-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8-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2020-7-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6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7-1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7-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的公告 2020-6-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6-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5-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5-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5-29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2020-5-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6-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2020-4-2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2020-4-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4-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5-9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名单 2020-4-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2020-3-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3-2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2020-03-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0年 第4号-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20-8-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泰国企业更名的公告 2020-3-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布货物进出口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委托事项清单 2020-1-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
2025-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授奖的决定国市监质发〔2025〕82号 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行各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追求卓越的精神,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选树典型,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开展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经各地区各行业推荐、评选表彰委员会严格评审和市场监管总局审定,决定授予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倒装焊封装组、贵州射电天文台中国天眼(FAST)团队等9家组织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授予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等78家组织和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樊志勤等6名个人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这些组织和个人都是所在行业的佼佼者,坚持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他们总结提炼出一批先进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很高的推广价值,对于提升全行业质量水平、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受表彰的组织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持续攻坚克难,在推动企业质量效益提升、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和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方面不断有新作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创造更大成绩。各行各业要以受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锐意进取,奋发前行,勇攀高峰,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全方位建设质量强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附件:第五届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关工作部署,加强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教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决定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模式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是充分调动产学研各相关方积极性,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重要举措,主要目标是通过在标准化教育教学设施较为完备、标准化师资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专业优势较为明显、积极性较高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开展试点,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专业知识储备又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试点主要有以下模式:(一)公共教育培养模式。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国际标准化基础知识等公共选修课程,提升学生对标准化理论与方法的认知,培养具备基本标准化理念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点期间,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开设不少于3门标准化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分不少于3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40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2年。(二)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结合专业特点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基础知识课程和相关专业标准化专门课程,推动学生理解标准化在行业场景中的实践路径,培养专业与标准化能力深度融合、能运用标准化方法解决专业问题的复合型人才。试点期间,开设标准化相关的专业课程不少于4门,其中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2门,课程总分不少于6学分;或开设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微专业”,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不少于6门,课程总分不少于10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5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三)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依托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或标准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兼具深厚专业底蕴与前沿标准化视野的高素质人才。试点期间,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要求,选择1个及以上专业开设“标准化+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或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开展试点。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2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鼓励各地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和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将标准化实践教学、标准化实训项目等纳入培养方案。   二、申报条件   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二)具备相应的人才培养条件,具备开展标准化课程教学的相关师资资源、培养计划等基础。其中,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试点的单位须已开设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三)能够提供试点开展所需经费、空间和政策,具有相应的激励政策、组织机制、资源投入等教育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四)开展联合申报的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明确可为试点提供的标准化实践或实训资源。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覆盖所有学生提供标准化实践不少于1次,或开展标准化实训项目不少于1项,或讲授标准化课程不少于1门。   三、申报程序   试点依照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估发布等程序产生。(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积极申报试点,并积极协调做好联合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1),在2025年9月30日前将盖章纸质文件一份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应内容详实、真实准确、突出特点。(二)审核推荐(2025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征求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和《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附件2)的盖章纸质文件各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每个省份推荐试点院校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三)结果公布(2025年11—1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择预期成效高、推广意义大、操作性强的试点单位予以公示,公示后共同公布首批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单位。   四、工作要求(一)试点建设以优化教育方式为出发点,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落脚点,不设机构、不增编制、不发牌照,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现有资源,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和标准化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试点建设以高等学校为主申报和实施,同时支持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形成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工作合力。(三)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实践实训方面的指导帮助,营造积极稳健的良性发展环境,稳步推动试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四)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应开展自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成专家组开展试点验收工作。联 系 人:胡恢洵  付春联系电话:010-82262930  82262651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    箱:huhuixun@samr.gov.cn附件:1.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          2.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202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9-17 成文日期:2025-09-17 发文日期:2025-09-17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