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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7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7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6209个,比上年下降4.4%。按照资格等级划分,甲级机构1938个,比上年下降0.97%;乙级机构2557个,比上年下降8.22%,暂定级机构1714个,比上年下降2.17%。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36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174个,私营企业2689个,港澳台投资企业3个,外商投资企业4个,其他企业103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04173人,比上年增长3.86%。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37889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9%;临时工作人员6628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1%。  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57125人,比上年下降1.55%。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4779人,中级职称198455人,初级职称107080人,其他人员76811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5%。  2017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34303人,比上年增长2.77%。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960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4.38%;注册建筑师101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75%;注册工程师327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44%;注册建造师2858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1.28%;注册监理工程师4080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38%;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02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76%。从统计报表情况看,94.30%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能够满足企业资格标准要求,其中,96.49%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能够满足企业资格标准要求。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37111.62亿元,比上年增长40.06%。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1234.06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3.83%;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07602.93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8.48%。  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1605.51 亿元,比上年下降6%。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2.68亿元,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5.74%;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496.87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07.09亿元;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52.97亿元;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95.91亿元。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277.09 亿元,比上年减少10.5%。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80.82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2.33%;工程监理收入458.26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收入362.16亿元,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149.73亿元,其他收入1026.12亿元。  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1633.12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108.02亿元,营业利润合计249.39亿元,利润总额合计249.73亿元,所得税合计52.67亿元,负债合计2040.4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72.99亿元。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收入前100名情况  201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收入前100名中,从资质等级来看,甲级机构86个,乙级机构13个,暂定级1个。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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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努力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时效性,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办理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力度,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要求公文拟制时即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实现公开属性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批。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会议公开,不断完善利益相关方、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在开展重大改革制度研究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意见,适时公开有关情况。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在门户网站标注规范性文件废改释情况。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应对热点难点等提供参考。  (二)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配合在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开展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深入相关试点市县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基层政务公开推进难点。积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起草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目录、事项、流程和公开方式等,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对门户网站功能进行升级,提升搜索功能,规范栏目设置,方便公众查阅。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完善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及时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准予、延续等信息。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公布政策制定、宣传解读等情况,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和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信息。  (四)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全年共发布安全事故情况通报、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近60条。二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信息的归集并开放共享查询,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三是不断完善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做好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四是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2018年,共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210条。其中,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39条,均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五是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内容和格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截至2018年12月底,平台共发布33万余家企业信息,332万余条执业注册人员信息,146万余条工程项目信息,平台访问量突破2亿次。  (五)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一是及时公开“放管服”政策文件“废改立”信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及时公开相关改革举措,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二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印发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栏,公开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文件、推进措施、工作进度等信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做好财政资金和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2018年部门预算、2017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2017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情况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二是及时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等统计信息,公布《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等统计制度,方便公众查阅、填报,接受社会监督。  (七)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督促342个设区城市于2018年3月底前、27个省(自治区)于4月底前向社会披露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工作。5月底,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重点对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社会经济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项等6个方面进行披露,对社会各界客观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积极作用。公开出版发行《201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编》,方便公众查询。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等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和要求规范答复申请人,不断提高答复质量和水平。2018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883件,较2017年增加近4000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许可申请及审批材料、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政策等,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8件,较2017年分别减少10件、9件。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棚户区改造、垃圾分类、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40余次,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2次,召开新闻通气会、媒体吹风会20次。及时组织专家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在门户网站设置政务咨询专栏,定期回复门户网站公众咨询,畅通网上意见表达渠道。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上仍需拓展,公开方式相对单一,公开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一是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拓展公开渠道。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等领域政务公开,加快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数据库,助力打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突出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公开,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传播力和影响力。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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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8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国共有8139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4.3%。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236家,增长13.4%;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903家,减少3.9%。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207家,增长12.5%;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932家,增长1.6%。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537,015人,比上年增长5.8%。其中,正式聘用员工497,933人,占92.7%;临时聘用人员39,082人,占7.3%。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91,128人,比上年增长3.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7.0%。  2018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46,752人,比上年增长2.1%,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64.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0,041人,中级职称人员178,398人,初级职称人员88,313人,分别占比23.1%、51.4%、25.5%。  三、业务情况  2018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721.45亿元,比上年增长17.2%。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77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占全部营业收入的44.9%。招标代理业务收入176.59亿元,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339.05亿元,项目管理业务收入326.57亿元,工程咨询业务收入106.76亿元,分别占全部营业收入的10.3%、19.7%、19.0%、6.2%。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449.57亿元;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28.16亿元;公路工程专业收入38.04亿元;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7.03亿元,水利工程专业收入17.65亿元,分别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58.2%、16.6%、4.9%、2.2%、2.3%。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22.04亿元,占15.8%。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69.01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62.81亿元,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09.28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98.31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15.74亿元,分别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的8.9%、21.1%、40.0%、25.7%和2.0%。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7.34亿元,占2.2%。  四、财务情况  2018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4.94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43.02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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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8年全国共有8393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5.64%。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91个,增长15.06%;甲级资质企业3677个,增长4.02%;乙级资质企业3502个,增长11.78%;丙级资质企业1013个,减少8.49%;事务所资质企业10个,增长150%。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8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169275人,与上年相比增长9.1%。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06029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8.93%;临时聘用人员36324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1.07%;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787514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7.35%。  2018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94280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3.0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43263人,中级职称人员404455人,初级职称人员223297人,其他人员171788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0.63%。  2018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10670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57%。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817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68%,占总注册人数的57.35%;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3249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2.65%。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8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5902.4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8.94%。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917.0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4.3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3985.3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74.29%。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32.4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8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4314.4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47%。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323.8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1.68%;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2990.61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2.66%。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30.68%。其中2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59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15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23.56%。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8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7717个,比上年增长24.31%。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76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757个,私营企业3528个,港澳台投资企业2个,外商投资企业4个,其他企业150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8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17584人,比上年增长2.22%。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333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1.22%;临时工作人员5424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78%。  2018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63950人,比上年增长1.4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4212人,中级职称201655人,初级职称109240人,其他人员78843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2.36%。  2018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40223人,比上年增长4.41%。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6045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3.12%;注册建筑师109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78%;注册工程师3403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43%;注册建造师28540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0.35%;注册监理工程师4606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2.85%;其他注册执业人员66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48%。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8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56335.11亿元,比上年增长14.02%。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25091.57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80.02%;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24804.96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9.83%。  2018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2057.85亿元,比上年增长28.17%。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65.9亿元,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2.92%;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592.25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631.36亿元;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73.37亿元;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94.97亿元。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8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520.38亿元,比上年增长98.52%。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950.35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21.02%;工程监理收入495.43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收入591.78亿元,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791.95亿元,其他收入1690.86亿元。  2018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2866.2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92.92亿元,营业利润合计593.61亿元,利润总额合计478.86亿元,所得税合计60.61亿元,负债合计5911.41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560.34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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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按期公布年度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时公开有关统计公报和部属单位、学协会涉企收费信息,开设专栏集中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做好公务员招考等公示公告和重大决策意见征集。2019年公开政府信息630条,含部门规章3件,主动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复文81件。  (二)依法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的各项规定,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规范登记、审核、受理、办理、答复、归档等各环节工作。2019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00余件(条),均依法依规予以答复;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诉讼132件、行政复议58件。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对部门户网站功能进行升级,提升搜索功能,规范栏目设置,方便公众查阅。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完善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及时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准予、延续等信息。每月编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发挥政府公报的标准文本作用。通过《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公布政策制定、宣传解读等情况,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和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信息,逐步完善各类公开政府信息数据的更新共享协同机制。  (四)规范政府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对公文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属性标注、公开审查、发布形式、政策解读等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公文拟制时即明确公开属性,实现公开属性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动态更新规范性文件废改释情况。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应对热点难点等提供参考。  (五)监督保障逐步强化。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培训,全面提升依法推进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第二十条第(一)项信息内容本年新制作数量本年新公开数量对外公开总数量规章33176规范性文件121212第二十条第(五)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行政许可80657215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000第二十条第(六)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行政处罚2062行政强制000第二十条第(八)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行政事业性收费00第二十条第(九)项信息内容采购项目数量采购总金额政府集中采购431895.62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34693903313515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170000017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435300021468(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68000000680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22100000221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842000086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72800000728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11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33100000331(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9976000010032.重复申请0000000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以获取信息0000000(六)其他处理0000000(七)总计34763800223518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13100001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44941587040956110432276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条例》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范答复办理工作。  部分基础信息不准确。部分信息历史久远,查核困难。依据档案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如需了解更多政府信息,请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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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部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部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在核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审核单》时,同时审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部公开办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稿纸》一并报办公厅(秘书处)审核。  (二)办公厅(秘书处)在核稿时,审查主办单位是否已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三)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原件及该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交部公开办。未经部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主办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部公开办定期向部领导报送有关情况。  (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部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部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部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部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部机关不予公开。部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部机关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部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部保密办会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侮辱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部机关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部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部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部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部公开办经评估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七条 部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部公开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部公开办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部公开办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部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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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末,全国共有8194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0.7%。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557家,增长7.6%,占比55.6%;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637家,减少6.8%,占比44.4%。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648家,增长65.3%,占比44.5%;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546家,减少23.4%,占比55.5%。  具体分布见表一、二: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布情况表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情况表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586,617人,比上年增长9.2%。其中,正式聘用员工541,841人,增长8.8%,占比92.4%;临时聘用人员44,776人,增长14.6%,占比7.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94,417人,比上年增长3.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6.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89,767人,减少1.5%,占比95.1%;新增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650人,占比4.9%。其他专业注册执业人员77,543人,增长5.7%,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55,768人,比上年增长2.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60.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2,123人,增长2.6%,占比23.1%;中级职称人员181,137人,增长1.5%,占比50.9%;初级职称人员92,508人,增长4.8%,占比26.0%。  三、业务情况  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836.66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892.47亿元,增长15.5%,占全部营业收入的48.6%;招标代理业务收入183.85亿元,增长4.1%,占比10.0%;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423.29亿元,增长24.8%,占比23.0%;项目管理业务收入207.03亿元,减少36.6%,占比11.3%;工程咨询业务收入130.02亿元,增长21.8%,占比7.1%。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524.36亿元,增长16.6%,占比58.8%;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49.48亿元,增长16.6%,占比16.7%;公路工程专业收入43.64亿元,增长14.7%,占比4.9%;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1.31亿元,增长25.1%,占比2.4%;水利工程专业收入21.46亿元,增长21.6%,占比2.4%;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32.22亿元,增长8.3%,占比14.8%。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76.43亿元,增长10.8%,占比8.6%;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84.07亿元,增长13.1%,占比20.6%;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40.67亿元,增长10.1%,占比38.2%;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248.96亿元,增长25.5%,占比27.9%;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22.33亿元,增长41.9%,占比2.5%;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01亿元,增长15.4%,占比2.2%。  四、财务情况  2019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0.81亿元,比上年增长2.9%。上缴所得税合计44.13亿元,比上年增长2.6%。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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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9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8832个,比上年增长14.45%。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327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642个,私营企业4586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75个。具体分布见表一: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7733人,比上年增长1.64%。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845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56%;临时工作人员5927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44%;招标代理人员1026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35%;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74562人,比上年增长2.2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1164人,中级职称197518人,初级职称106554人,其他人员9932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3.48%。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77963人,比上年增长26.91%。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5155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99%;注册建筑师14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82%;注册工程师339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1%;注册建造师3674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0.65%;注册监理工程师6218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4.9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014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0.68%。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10096.63亿元,比上年减少29.58%。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2193.64亿元,比上年减少34.29%,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4.66%;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8180亿元,比上年减少29.35%,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0.09%。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3961.51亿元,比上年增长92.5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47.48亿元,比上年增加30.68%,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77%;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874.62亿元,比上年增加216.5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47.32%;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581.23亿元,比上年减少7.94%,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4.67%;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3.46亿元,比上年增加46.2%,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6.4%;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904.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06%,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2.84%。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110.44亿元,比上年减少9.07 %。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93.16亿元,比上年减少69.1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13%;工程监理收入552.12亿元,比上年增加11.44%,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3.4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744.74亿元,比上年增加25.85%,占营业收入总额18.12%;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212.36亿元,比上年减少73.19%,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17%;其他收入2308.06亿元,比上年增加36.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6.15%。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2443.5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55.97亿元,营业利润合计-89.11亿元,利润总额合计360.93亿元,所得税合计38.64亿元,负债合计4146.2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06.81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全国共有846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0.9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10个,增长9.95%;甲级资质企业3760个,增长2.26%;乙级资质企业3564个,增长1.77%;丙级资质企业933个,减少7.9%;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减少80%。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295721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0.81%。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7556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7.57%;临时聘用人员42015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2.4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02481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1.93%。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96972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2.8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53065人,中级职称人员41466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326人,其他人员17467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4.84%。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3695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46%。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3317人,与上年相比减少2.73%,占总注册人数的51.4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6364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8.56%。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4.02%。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987.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6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6513.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63.4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3.3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5994.4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8.94%。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486.1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2.2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4508.3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0.75%。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4.79%。其中3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72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5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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