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下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最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填报申请书并提交标准物质样品三份和以下材料: (一)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 (二)研制计划任务书; (三)研制报告,包括制备方法、制备工艺、稳定性考察、均匀性检验,定值的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及数据处理等; (四)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的对照比较情况; (五)试用情况报告; (六)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的式样; (七)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 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第十条 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经评审未通过的,可准许申请单位改进后再进行一次鉴定、评审,经二次鉴定、评审仍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改进后,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重复制造的每批标准物质,进行定值检验和均匀性检验,出具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保证其技术指标不低于原定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停止供应的,应在六个月以前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应。 第十三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评定,对技术指标落后,不适应国家需要的标准物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降级或废除,并相应地更换或撤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编号。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 第十五条 没有标准物质产品检验证书和编号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一律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单位以及考核、鉴定、评审人员,必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工作的管理,其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定级鉴定的申请,办理发证手续,并进行其他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外商在中国销售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进口计量器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定级证书的式样以及标准物质编号方法、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定级鉴定,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标准物质的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04-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24〕56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2025年红桥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04-01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部令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1年第48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12-27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1年第47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12-27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07-26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1-05-19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2021-01-09
2025-0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杨军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74号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处:
杨军同志任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秘书处秘书长,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3月13日
2025-04-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4-01
成文日期:2025-04-01
发文日期:2025-04-01
有效性:
名称:解读|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4-0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际货运代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际货运代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257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服务贸易和现代物流产业领域的积极作用,及时掌握我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运行和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升服务水平,现就做好2025年度国际货运代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天津市商务局委托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与物流供应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货代物流协会”)承担我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和国际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有关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货代物流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二、2025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已进行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 ),在对外贸易项下国际货运代理信息管理应用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栏目申报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并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准确性。三、请市货代物流协会通知现有国际货运代理重点联系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 2025年《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表(年报)》。如现有重点联系企业名单有调整,市货代物流协会需经我局同意,于2025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货代协会提出,并按照《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四、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货代物流协会持续做好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数据,主动为企业填报数据提供指导和便利。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局服贸处或市货代物流协会联系。 2025年3月3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贸处 刘源;联系电话:022-63085515;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崔成海、糜蕾、陈静;联系电话:022-23140038、022-23140032、022-23140036;电子邮箱:cuich@tiffa.net.cn;网上登记咨询:杨逸芊;联系电话:022-23398336;电子邮箱:yangyq@tiffa.net.cn)(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1 | 天津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的认证、推广和应用,引导广大消费者采购绿色建材产品,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现予以公布,请在推动相关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2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董锡泉联系电话:83602774;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袁伟联系电话:13821777916)(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的认证、推广和应用,引导广大消费者采购绿色建材产品,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现予以公布,请在推动相关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天津市绿色建材产品名录(2025年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2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董锡泉联系电话:83602774;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袁伟联系电话:13821777916)(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滨海新区教体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教体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滨海新区教育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强化组织领导,始终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区教体局党委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教体局工作要点,与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局党委会、局长办公室定期研究法治问题,对行政执法、法治化信访、政府信息工作等法治工作进行部署,推动教体系统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区教体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讲宪法课,带头学法、用法、讲法、述法,推动依法治区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二)强化思想引领,多措并举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机关党委和基层单位、各学校党支部建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学习机制,全年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216次。安排全局54名新提任处级领导、新入职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13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上学法用法考试。抓好阵地建设,在教体局官网设立教育普法专栏,利用教体局官微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累计刊发相关报道13篇。(三)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与水平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在制定招生政策、学校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时,广泛征求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再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发布、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全年清理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确保文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积极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全年处理行政复议2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4年,区教体局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年安排行政执法工作培训3次,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学法超过50学时,内容涵盖最新法律法规解读、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技巧提升等关键领域,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知识考试12场。全年共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03次,行政处罚9起。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参与率100%,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参与率100%,执法权责清单履职率91.2%,执法检查计划完成率100%,行政执法检查在线办理率100%,双随机检查清单覆盖率100%。通过高频次、严标准的执法实践,磨砺执法队伍,切实提升整体执法能力与水平。(二)全面履行依法治教,优化提升法治校园环境2024年,区教体局进一步强化对学校法治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制定更为细致、科学的法治教育规范与制度,确保法治教育在学校教学体系中有序开展。完善检查评估机制,定期深入学校,对法治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丰富师生法治意识培育途径,组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法治主题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激发师生参与热情;举办年度法治知识竞赛,以赛促学,切实增强师生法治意识与法治素养。严格按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对各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完善履职条件与考核制度,加强日常沟通与业务指导,打造一支高素质、能作为的法治副校长队伍。促使师生形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的法治思维与行为习惯,全力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法治校园环境。(三)落实“八五”普法要求,持续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2024年,区教体局持续深入推进“八五”普法规划,把普法工作深度嵌入法治政府建设全局,与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等重点工作同频共振、一体推进。围绕“谁执法谁普法” 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普法责任清单,紧密结合部门职责、执法权限与管理事项,明确各科室、各岗位的普法主体责任、任务内容、工作要求与时间节点,推动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无缝对接。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优势,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定期推送法治资讯、典型案例分析、普法知识科普短视频等内容,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与影响力。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在学校打造更多具有特色的法治文化角、法治文化墙,将法治元素巧妙融入校园景观、文化活动中,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四)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机关校园和谐稳定2024年,区教体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机关与校园的和谐稳定。在信访工作方面,进一步优化信访接待、登记、办理、反馈全流程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无阻。安排专人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快速响应、深入调查、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强化调解工作力度,依托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专业力量,建立健全多元调解机制,主动介入教育、体育领域矛盾纠纷,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情理等手段,积极促成矛盾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加强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三、存在的不足2024年,区教体局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行政执法精细化程度不足。在一些涉及新兴教育业态,如在线教育监管、体育场馆规范等方面,执法人员虽有执法依据,但在准确界定违规行为、精准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导致执法尺度把握不够精准,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二是校园法治教育深度与持续性欠缺。在校园法治教育方面,未能结合校园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停留在表面,难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准则。法治教育的持续性也有待加强,多数活动集中在特定时间段开展,缺乏长期、系统的教育规划。三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同性待提升。在处理一些涉及教育退费、校园安全事故等纠纷时,各部门各自为政,未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得矛盾化解周期拉长,群众满意度降低。在与其他部门,如公检法司等,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联动协作还不够紧密,跨部门联合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2025年主要工作安排2025年,区教体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围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区创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滨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协调推进,为滨海新区教育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一)强化法治思想引领与决策规范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通过中心组、党员干部学习等形式,由主要负责人带头讲法治课,提升领导班子法治理论水平。严格遵循区教体局议事制度、“三重一大” 决策办法等,依法依规决策,做好重大事项风险研判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二)深化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工作在行政执法方面,依据实际需求推进执法队伍改革,按工作室监管职责合理安排队伍,提升专业性;依司法局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工作室开展执法;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依法行政工作中,依规聘请法律顾问,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应对诉讼案件,重要决策等依托法律顾问提供司法意见;借助法治副校长和 “校园法律明白人” 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水平。(三)拓展普法工作措施渠道从多元维度拓展普法工作,全力提升法治宣传实效。打造特色普法活动矩阵,构建线上线下融合模式,打造校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宣传角等基地,结合社区活动开展现场普法。推动普法精准化,依据不同受众“因材施教”,提升普法工作质效。
2025-03-3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虹程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爽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58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268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工资8496.5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327.4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03-3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