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2﹞61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下达2024年度屠宰环节病害猪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市级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93号)等文件要求,对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资金进行发放。2024年度全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共涉及17个养殖场户,处理猪只938头。申请指南: 1、该项工作具体程序:养殖场发生猪只死亡后第一时间上报镇、街农业主管部门,10头以下由镇、街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监督其进行深埋处理并留存照片,10头以上(含10头)应上报区执法支队,由区执法支队进行现场排查、核实,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留存照片。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无害化处理数据通过“津牧通”的端口进行上报。每月月底区农业中心对全区上月的数据进行汇总(农业中心对数据只有汇总权,没有修改权)并对现场照片和数量进行核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年发放。 2、每头病死猪补助为80元,其中中央和市级资金每头补助64元,区级资金每头补助16元。2024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共938头,共需补助7.504万元。 3、资金以“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农商银行代发账户,农商银行根据数据收集单位提供的数据及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发放。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从202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共计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13752577728 联系人:冯治永
2025-03-28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工信部联原〔202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矿山安监局2025年3月11日
2025-03-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5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申报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按照《关于共同推进京津冀基础研究的合作协议(2021-2025年)》安排,京津冀三地继续实施基础研究合作专项,2025年度将围绕合成生物制造、高端仪器设备和工业母机、网络安全和工业互联网三个领域受理专项项目,要求京津冀三地合作开展联合研究。现将本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数量及额度2025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资助数量50项,单个项目资助额度60万元。二、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3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8年9月。三、申报条件及要求(一)申报人条件项目申报人及三地申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或者正在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2.在本专项研究领域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能保障所申报项目的研究时间。4.鼓励中青年科学家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二)申报要求1.本专项仅受理由京津冀三方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申报书由项目总负责人组织撰写。2.“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概况”中,京津冀每个地区成员单位(申报/依托单位、合作单位)数量不超过2个,鼓励京津冀地区企业参与项目研究。3.三地项目申报/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应明确项目的合作机制、研究重点和任务分工,并建立顺畅的交流沟通机制。合作团队应就上述内容和项目经费分配与使用、研究资源共享、交流沟通机制、统一研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签订“京津冀基础研究项目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经各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以附件的形式上传。4.申报/依托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5.项目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三)申报人管理规定1.申报人/项目组成员只能申报或参与一项本专项项目。2.与已获得其他科技计划资助相同或类似研究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项目。3.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在研项目的三地负责人,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4.负责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等在研项目的;参加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京津冀专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及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等在研项目合计超过3项(含)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指在项目申请通知发布之日实施期未满的项目、课题;参加项目指作为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申请的项目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在研项目。5.项目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京津冀专项)数量超过1项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同一年度指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内。6.天津地区项目负责人负责2项及以上天津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参与2项及以上天津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7.河北地区在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D类)获得者、概念验证项目、重点项目(含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基础研究基地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骨干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8.不受理指南研究范围之外的申报项目。四、申报形式本次项目申报由天津市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申报。项目申报方式为无纸化申报,在申报阶段无须报送申报书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按属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属地要求补录项目申报书并报送项目任务书。(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需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局级主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可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自然科学基金”,在项目类别选择“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四)申报时间要求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9:00至2025年4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00至2025年5月16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三地基金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审查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00至2025年6月6日17:00。三地基金管理部门将联合开展审查,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天津市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纸质材料报送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将联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和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等流程后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业务咨询电话:北京:010-55571256天津:022-58832982河北:0311-85821343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2-23106167 (工作日9:00-17:00)附件:2025年度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指南2025年3月28日
2025-03-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红桥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1
2
3
4
5
6
7
8
9
10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领域
发起部门
检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比例或数量
抽查计划时间
配合部门
行政区划
1
2025年度红桥区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从业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3%
2025-3-24-2025-11-30
市场监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红桥区
2
2025年度红桥区住房公积金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住房公积金抽查
公积金管理中心
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型企业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检查
3%
2025-03-24-2025-12-31
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3
2025年度红桥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情况和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检查
100%
2025-04-01-2025-11-30
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4
2025年度红桥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3%
2025-03-24-2025-12-24
商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红桥区
5
2025年度红桥区重点企业年度报告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重点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数据筛查重点企业
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按市市场监管委通知要求
按市市场监管委通知要求
税务部门
红桥区
6
2025年度红桥区宾馆、旅店监督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公安部门
各类宾馆、旅店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5%
2025-03-20-2025-12-31
疾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7
2025年度红桥区保安从业单位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保安从业单位抽查
公安部门
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5%
2025-03-20-2025-12-31
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8
2025年度红桥区学校办学情况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教育部门
各类公办、民办学校
1.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2.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3.85%
2025-04-01-2025-11-01
消防救援机构、疾控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9
2025年度红桥区校外培训机构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校外培训机构抽查
教育部门
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成人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25%
2025-04-01-2025-11-01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
红桥区
10
2025年度红桥区幼儿园办学情况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幼儿园办学情况抽查
教育部门
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
1.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2.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9.09%
2025-04-01-2025-11-01
消防救援机构、疾控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11
2025年度红桥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
不低于5%
2025-03-24-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12
2025年度红桥区医疗美容专科机构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医疗美容专科机构抽查
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美容专科机构
医疗美容专科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检查
100%
2025-08-01-2025-10-31
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13
2025年度红桥区未办税户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未办税户抽查
税务部门
未办税户
对未进行税务信息确认企业的抽查
0.09%
2025-03-24-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人社部门
红桥区
14
2025年度红桥区未办税户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未办税户抽查
税务部门
未办税户
对未进行税务信息确认企业的抽查
8.24%
2025-03-24-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人社部门
红桥区
15
2025年度红桥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30%
2025-03-24-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16
2025年度红桥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抽查
医疗保障部门
医保定点药店
医保定点药店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
2025-03-25-2025-11-30
市场监管部门、疾控部门
红桥区
17
2025年度红桥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抽查
20%
2025-03-24-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18
2025年度红桥区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抽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资质条件、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的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
红桥区
19
2025年度红桥区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的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的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疾控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20
2025年度红桥区电影放映场所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电影放映场所抽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电影院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疾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
红桥区
21
2025年度红桥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红桥区
22
2025年度红桥区营业性演出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营业性演出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内容的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红桥区
23
2025年度红桥区旅行社行业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旅行社行业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行社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10%
2025-03-31-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24
2025年度红桥区剧本娱乐场所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剧本娱乐场所抽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
剧本娱乐场所检查
10%
2025-03-31-2025-12-31
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25
2025年度红桥区2025年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联合抽查计划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艺术品经营单位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10%
2025-3-31-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26
2025年度红桥区2025年对印刷企业的联合抽查计划
印刷企业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
印刷企业
印刷、复制规范性检查
10%
2025-3-31-2025-12-31
知识产权部门
红桥区
27
2025年度红桥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抽查
体育部门
非学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资质条件、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的检查
14.29%
2025-03-25-2025-11-30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
红桥区
28
2025年度红桥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抽查
体育部门
从事游泳池、攀岩、潜水、滑雪经营的相关企业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是否存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相关义务
15%
2025-03-24-2025-11-30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红桥区
29
2025年度红桥区殡葬用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殡葬用品市场监管
民政部门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对违法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检查
3%
2025-03-26-2025-10-31
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30
2025年度红桥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抽查
民政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活动监管抽查
7.69%
2025-03-20-2025-11-30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31
2025年度红桥区成品油零售企业抽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成品油零售企业抽查
商务部门
成品油零售企业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检查
18.18%
2025-03-25-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红桥区
32
2025年度红桥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
菜市场、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菜市场管理
13.33%
2025-03-25-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卫生健康部门
红桥区
33
2025年度红桥区新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新车销售市场抽查。汽车销售企业备案检查和报送汽车销售信息检查。
25%
2025-03-25-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34
2025年度红桥区二手车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二手车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手车市场抽查
6.90%
2025-03-25-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红桥区
35
2025年度红桥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商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抽查
7.69%
2025-03-25-2025-12-31
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红桥区
36
2025年度红桥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资金存管制”检查等
22.22%
2025-03-25-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红桥区
37
202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守情况、高温劳动保护遵守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特殊劳动保护遵守情况;社会保险参加和缴纳情况
5%
2025-04-01-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疾控部门
红桥区
38
2025年度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用工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劳务派遣执行情况;外国人就业情况
5%
2025-04-01-2025-12-31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疾控部门
红桥区
39
2025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遵守情况
5%
2025-04-01-2025-12-31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红桥区
2025-03-28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市板块,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设监事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第三章 临时报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挂牌转让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披露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涉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两个转让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五)发行B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股东会议通知情况、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六)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年度股东会及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如有)。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主办券商并披露。第三节 交易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上述交易事项,应当向主办券商提交以下文件备案:
(一)公告文稿;
(二)交易事项的协议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股东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五)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六)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如有);
(七)主办券商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四节 关联交易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可能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日期、转让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转让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转让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关于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转让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七)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限期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申请上市、重新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及时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董事会通过拟申请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决议;
(二)公司股东会通过拟申请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议案;
(三)有关单位受理或接受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
(四)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因故撤回或被有关单位退回;
(五)有关单位审议公司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申请;
(六)有关单位同意公司股票上市、重新上市或挂牌的申请;
(七)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该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应当每五个转让日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当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类型(包括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转清算等),公司是否存在转为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情形;
(二)公司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三)公司破产清算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
(四)公司暂停转让、终止挂牌的风险;
(五)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终止转让决定后的次一转让日内披露相应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转让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终止转让日期;
(三)终止转让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公司和主办券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以及新闻媒介、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比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一)股票转让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转让产生影响;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其他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第四十九条 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经主办券商同意的其他内容。第五十条 股票转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办券商根据市场情况,认定是否属于股票转让异常波动:
(一)某股票的转让价格连续三个转让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某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转让日逐日增加50%;
(三)某股票转让日的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五个转让日放大十倍;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本条所列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开始。第五十一条 公司认为股票转让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认为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将信息披露文件上传至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相关主体送达主办券商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告文稿应经董事会全体过半数成员签字或加盖董事会公章;
(二)如董事会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公告文稿应当经监事会全体过半数成员签字或加盖监事会公章;
(三)如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职、无法履职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披露公告的,公告文稿应当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转让境内流通外资股股份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可以用英文表述;中英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票开始转让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主办券商应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主办券商提交有关最新资料披露并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适用本办法中对董事会秘书的规范要求。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主办券商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第六十二条 主办券商仅接受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如发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主办券商可以接受公司的监事和股东代表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依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规定的公司所属分类等对不同类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自律管理。第六十四条 公司能够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视违规情节轻重和公司所属分类,可以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披露、补充披露或更正披露相关公告;
(二)在公司股票简称前添加或维持字母“R”的风险标志;
(三)降低公司股票交易频次;
(四)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主办券商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八)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3-2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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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2025〕36 号)
2025-03-2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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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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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2025〕36号)
2025-03-2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西青区财政局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能,现将2024年西青区财政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保障一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重点重要批示,做到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二是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材料,理解好、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一是我局按照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法治培训,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配合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在全局营造浓厚的法治学习氛围,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用法意识,积极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包括观看普法视频、通过微信公众号转发普法文章、LED显示屏播放普法宣传标语等,通过将普法工作融入到干部的日常生活中,使大家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三是结合“民法典进机关”、“国家安全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深入广泛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法治建设深入人心,提升了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夯实了法治建设的基础。四是深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在执法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三、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我局共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9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件6起,依法依规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二是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抽取了3家企事业单位、2家国有金融机构、3家代理记账机构,共计8家单位开展了会计监督检查。通过查阅会计账目、与被检查单位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其2023年度会计事项进行了检查。并积极用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协助单位做好整治工作,推动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分别对8家采购预算单位、2家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相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流程,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四是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对2家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帮助单位落实内控工作责任,推进制度执行,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中,全局干部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二是加强执法案卷保管,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标准、保存期限等,确保执法档案完整规范。三是聘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局的法律顾问,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合同等文书进行法制审核、提供法律服务等,确保了法律适用及处理程序的规范性。2024年,我局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存在学习方法单一、学习不够全面透彻,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仍需提高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丰富教育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025-03-28 | 西青区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行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平稳,规范和提高企业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在我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二、时间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完成此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检查工作。三、检查内容及所需材料(一)检查内容1.2023年度、2024年度经营销售状况;2.购销台账、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3.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规范的执行情况。(二)所需材料1.《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附件1),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2.《年检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3.《加油站购销台账》(附件3),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电子版(正反面);5.《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电子版;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子版;8. 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电子版;9. 一般纳税人提交本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版;10. 经营油品(乙醇汽油、柴油等)达标检验报告或乙醇汽油、柴油等进油票据的电子版;11.企业本年度在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及奖励、处罚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12.停歇业站提供相关备案手续电子版或停歇业站说明的加盖公章扫描版;13.加油站全景彩照电子版。上述材料均提供电子版,并须符合法定要求,严禁伪造、弄虚作假;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需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不得更改;所有电子材料要按以上顺序命名编号,全部年检材料打包后以加油站名称命名并以压缩文件形式发至邮箱:tjsyxh1997@163.com,缺件部分附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四、结果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1.未参加年检的;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3.成品油经营企业停歇业并无故不办理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4.现场抽检不合格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办法对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通过年检;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五、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成品油行业管理、规范油品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各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统筹管理,细化措施,层层把关,通过开展年检工作切实掌握行业发展趋势,真正做到精准服务行业发展。(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到企业,确保企业高质量完成材料填报工作。要开展随机抽检,重点检查企业的购销台账、油品来源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二)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要密切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协作,全力做好年检材料的初审把关、年检情况汇总和全市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根据各区实际,配合开展现场随机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年检情况汇总和材料报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瞒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及时整改。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年检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商务局。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要于10月30日前,将全市《加油站购销台账》(附件3)和全市年检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商务局。政务邮箱:liuchong@tj.gov.cn。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2.年检汇总表3.加油站购销台账 2025年3月28日(联系人:市场运行处 刘翀;联系电话:022-63085406)(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28 | 天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