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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3-28 成文日期:2025-03-28 发文日期:2025-03-28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第四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3-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3-28 成文日期:2025-03-28 发文日期:2025-03-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民航局2025年夏秋航季换季颁发、注销、换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3-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图书馆、美术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2025-03-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公告
市级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工作要点2025年,区文旅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区委部署要求,聚焦党建引领,锻造一支政治坚定、忠诚担当、作风过硬的文旅铁军,聚焦直沽文化繁荣区建设,深度挖掘并充分利用好我区“直沽根、海河脉、工业地、非遗韵”等具有鲜明特色的在地文化资源,聚焦核心任务,着力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加速文旅产业转型升级、防范化解文化旅游领域风险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为构建天津大消费格局、河东区“四个之区”建设贡献力量。一、坚持政治引领、凝神聚魂,在深学细悟党的创新理论上见行见效1.提高站位笃学践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市推动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会议暨全市旅游发展大会结合精神,深刻把握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实践要求,融会贯通到文旅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将学法用法、安全生产、文旅业务等特色内容融入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和干部教育中,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决策和市、区委部署,切实肩负新的文化使命,做好“十四五”规划收官工作,精心组织编制符合河东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反映群众意愿的“十五五”文旅发展规划。2.抓牢抓实党建阵地。牢固树立党建引领发展理念,贯彻落实“1434”党建工作思路,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党建与文旅工作深度融合,围绕文旅重点项目、重大活动,成立党员先锋队、攻坚小组,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建建在项目上,年初给各支部制定一个党建课题,让各支部全面围绕课题开展调研实践活动,以党建促文旅项目建设、促文旅活动开展、促文旅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四强”党支部建设和“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成立文旅系统“四强”党支部党建工作专班,从各支部抽调优秀的党务干部进行轮训,与每个支部的党建品牌和业务工作相结合,增进文旅系统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开展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涵养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3.持续强化正风肃纪。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党组织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形成责任清晰、任务明确、齐抓共管的责任闭环体系。加强清廉型机关建设,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做好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深化警示教育,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不断提高文旅系统廉洁力、战斗力。全面推进区委巡察反馈问题集中整改工作,压实责任,建章立制,举一反三,确保各项整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结合巡察整改的问题,制定我局2025年作风建设再提升年工作方案。4.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积极改进工作作风,营造领导班子积极作为、善作善成,营造精研业务、迎难而上的浓厚氛围,努力夯实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的能力基石。奋力打造高素质文旅干部队伍,突出实干实绩导向,实施中层干部“壮骨”、年轻干部“强基”行动,结合区“琢璞”计划,建立文旅系统青年干部培训班品牌。让年轻干部包项目,在项目一线经风雨、长才干,为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注入能量。加强文艺人才培养,实施非遗传承人培养计划,建设高质量文艺干军。二、坚持文化惠民、守正创新,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1.发挥文化品牌优势,焕发家庭文化新活力。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优势,以“河东区家庭文化艺术节品牌40周年”作为重要节点,持续深化家庭文化品牌建设,高水平策划举办“天津市第十三届暨河东区第十五届家庭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促进家庭文化活动举办与消费基本盘联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家庭文化四十年”专题板块活动,突出成果性展示,编辑家庭文化40周年纪念书籍,对40年来家庭文化艺术节进行总结、数字化存档,建立永久性数字资料,使“老品牌”焕发“新活力”。 2.强化文化阵地建设,丰富文化供给。持续提升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实现文化馆场馆社会化运营,提升区级文化阵地品位,吸引更多优秀剧目、演出等文化供给向我区聚集,满足我区群众对于文化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挖掘各街道文化禀赋特质,深化“一街一品”打造特色突出的优质基层文化阵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与非遗项目、旅游项目、AI智能科普项目对接,合作开发文创产品、研学阵地、智能科普体验中心等。积极与市局对标对表,加强对我区机床工业博物馆的业务指导与政策支持。积极指导助力我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探索构建“博物馆+”模式,打通文化传播新路径,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3.守护遗产根脉,传承文化薪火。持续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文物点进行及时登记和保护,精准整理编制我区文物档案,包括登记、测绘数据、图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完善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计划设计制作直沽历史文化遗产点位空间分布图、红色革命旧址地图等图谱或数字小程序,留存资料,开展宣传。策划开展好河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主题宣传活动。4.深耕非遗宝藏,焕新非遗风华。按照“强根基、重传承、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在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强根基,系统整理完善项目资料档案,精准掌握项目及传承人现状,在扎实做好项目科学分析研判和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上下功夫。开展好第五批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市级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申报、非遗工坊申报以及国家级、市级传承人年度评估等重点工作。重传承,加强载体打造,将非遗与公共文化结合,利用文化配套设施打造非遗主题展馆、特色博物馆、传习体验基地等。配合区重点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展卖、推介活动,配合拉动消费在景区、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策划非遗快闪等创新活动,推动商旅文体展深度融合。持续开设非遗公益培训课程,扎实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进酒店、进景区等展示活动,全年不少于500场。促发展,深化非遗数字化发展路径,启动“非遗主题传承人肖像计划”,通过影像记录非遗传承人及其技艺的独特魅力。多维度联动。引导非遗项目与大学生实践双向联动,深度开展非遗文创设计等合作,积极开展和参与京津冀及跨省非遗交流、推介、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河东区非遗项目的知名度、影响力。5.繁荣文艺创作和演出,打造品质文化服务。加强团队建设及文艺创作,与学校、社区建立长效合作,挖掘潜在文艺人才,计划新增优质文艺团队2支。鼓励文艺骨干、爱好者、非遗传承人等立足挖掘京津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地域特色开展文艺创作,对新人、新作品开展评比表彰。全年以“寻”为主题在重大节日和重要节点持续策划推出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计划不少于500场。邀请院校专家学者走进社区,开展专题讲座,围绕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门类,分享艺术知识与创作理念,同时通过开展互动体验、艺术工作坊等形式,让群众近距离感受艺术魅力,提升艺术素养。5.多方多维联动,凝聚共建合力。加强京津冀联动,举办京津冀家庭戏曲曲艺大赛、戏曲票友大赛、第三届京津冀图书馆青年少儿阅读推广等文化交流活动。加强跨省联动,与友好馆以及甘肃宁县、迭部县等对口交流地区共同策划举办书画展,文化志愿者基层行等一系列文化交流活动。加强跨区联动,积极强化与河北区等兄弟区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全民阅读、书画展、公益演出等群众文化交流活动,在创新形式深化文化惠民工程的同时推动文旅商融合。加强区校联动。持续与天津音乐学院、天津艺术职业学院等高等院校紧密合作,继续共同策划、举办惠民演出、专题讲座、艺术普及等活动。与天津科技大学建立文创团队实践基地,深度开展古籍保护开发设计、新型阅读空间设计、非遗文创设计等合作。三、坚持文旅融合、产业驱动,在全面释放文旅消费活力上精准发力1.彰显河海文化底色,服务海河码头项目。坚持树立市场思维、运营思维、平台思维,服务推进海河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海河东岸文化旅游资源提质升级。1至3月,对接天津旅游集团与棉三创意街区,做好码头建设前期水、电接入等各项服务对接。4至6月,以码头落地运营为契机,适时服务文旅活动落地,配合体育局做好龙舟、帆船、赛艇等比赛的宣传和服务工作,活跃海河消费市场,营造海河东岸新消费走廊文旅消费氛围。7至10月,打造河东区文旅IP,串联我区海河东岸的旅游景区点位,打造河东特色旅游微线路,向京津冀三地的旅游市场进行宣传推介,吸引更多人群前来消费、体验。2.赓续工商文化基因,服务城市更新项目。持续突出高质量发展,深化“工业+文旅”,全力塑造文旅产业新动能、新优势,我局高位推动,高标准服务河东城市更新项目文旅区域建设,推动一机床、一冷等老厂房从工业“锈带”破茧成蝶为产业“秀带”。持续参与对接一机床剧场项目、金二车间文旅项目,紧抓知名演艺IP即兴演出、一机床文化讲座等活动,为城市更新注入文旅底色。持续服务大直沽城更项目,为大直沽中路的更新提升工作出谋划策。3.创新演艺文化形式,服务文化产业项目。延伸“音乐+”产业链条,协调配合推动天音艺术街区规划建设,探索“音乐+文旅”模式,与相关企业共同研讨探索十五经路铁道线的盘活;同时与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及市场化演艺团体做好在我区内打造“演艺+场景”“演艺+文旅”的相关合作项目落地。推动巴士驿站落地河东,组织非遗上巴士、文艺上巴士,美食上巴士,丰富巴士演艺项目,丰富游客的观光体验,提升旅游的互动性和趣味性,有效融入和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增强游客对地方文化的认同感与记忆点。适时研究海河东岸骑行驿站的设立相关位置、手续、流程,助力骑行驿站串联海河东岸美丽风景线。持续对接联萌传媒二期项目,引导企业加强网络视听产品开发营销,推动数字文娱产业发展。引育微短剧、短视频等影视产业发展,带动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推动商文旅的深度融合,进一步释放文旅消费动能。4.着眼文化旅游主题,打造“五寻河东”活动。策划组织全年文旅主题活动IP——“五寻河东”,以“城市盲盒”的形式,带领每一位深入河东的游客寻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精彩活动。“寻史”发挥河东区各博物馆、文化园区、红色记忆展厅等载体作用,通过开展讲座和研学活动,探寻“直沽根、海河脉、工业地、非遗韵”。“寻韵”发挥区文化馆民乐团优势资源,打造“新国风”音乐会、“国风音乐节”“红色旋律·民族乐韵”主题音乐会等活动。在区内知名点位开展“非遗+文创”“非遗+展览”“非遗+演出”“非遗+市集”等活动,使非遗在传承与创新之中焕发新机,同时带动文旅消费。“寻景”传承“以文化人”“以文润城”精神,鼓励市民化身城区美的创造者、美的发现者,寻找、拍摄河东区美的角落、美的时刻、美的氛围,用独特的视角和创意去呈现河东之美。“寻味”开展“海河东岸美食之旅”系列活动,聘请经验丰富的导游,带市民打卡美食店铺,挖掘城市街巷的烟火气。推动台湾美食市集落地,与周边景区、商圈形成联动,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让“文旅+美食”赋能河东消费场景。“寻趣”根据具体时间节点,开展系列商文旅融合活动,如音乐演出、街头快闪、河岸骑行等,有效整合商业、旅游和文化资源,形成产业联动,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增长。5.强化使命担当,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专项活动。围绕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专项活动,做好酒店工作组牵头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提升整体效能。1月至2月15日,按照工作机制推进酒店整体提升。2月15日至3月31日,组织酒店互比互看1次、酒店经验交流1次,同时持续推动整体提升工作。4月1日至4月30日,配合市局组织酒店开展培训、验收、督查等工作。5月至7月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提升等相关工作。8月,配合市局组织相关配套保障工作。9月进行收尾总结工作,前期档案汇总集结成册,总结经验,留存备查。四、坚持服务至上、监管从严,在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上常抓不懈1.服务文旅企业,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完成文旅企业业务办理、数据统计及各项事中、事后监管;高标准推动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各项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持续开展各项宣传,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级”监管方式,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随机抽查权重,对信用差的单位提高抽查频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有案必查。2.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部署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结合“护苗”专项行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场所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部署开展文娱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大型演出、涉外演出、小剧场演出、歌舞和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监管检查力度,适时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娱乐演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含有淫秽色情及低俗等禁止内容的演出节目进入我区演出市场。积极部署开展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辖区内不合规电视信号及其他信息网络违规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和违规超范围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零事故。积极部署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紧盯从业资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持有导游资格开展导游活动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紧盯旅游服务,从严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旅游者消费、随意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自费项目及收受回扣的行为,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五、落实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1.全面落实法治工作。按照区依法治区办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普法工作,认真完成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法治建设任务,指导开展各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区。2.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河东区文旅局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定期统筹做好多部门联合检查工作,制作文旅系统安全应急口袋书,向文旅企业进行宣传推广。3.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隐患排查,把握重要节点、重要事件、重要会议,做好辨析引导工作,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有效应对,建好管好文化旅游意识形态阵地。落实《河东区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做好政务微信等网络媒体管理,提高文化系统舆论引导水平。严格各类文旅活动的意识形态把关,在各类文化旅游场所及活动中落实好文化安全要求。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规范网络表演、演出经纪活动,组织开展演出市场专项执法行动。4.持续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增强民主党派履职实效,围绕文化系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化民主监督。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把握民族工作方向,持续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六进”活动。继续开展与迭部县、宁县等对口地区深度对接,促进民族文化的深度融合。扎实做好对台工作。5.扎实做好对口帮扶工作。继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西部交流协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从文化旅游帮扶、消费帮扶、社会动员三方面着手,加大与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宁县等对口地区交流力度,落实好对口帮扶工作。6.加强机关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工、青、妇、老干部、国家安全、反恐、人大政协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公文处理、值班值守、信访接待、绩效考评、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督导督办,倡导绿色办公,确保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3月28日  
2025-03-28 | 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2025年第12号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第三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评估、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第五条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内容上合理。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第六条 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认可检测司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认证认可行标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行标体系;(二)负责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建立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评审专家库;(五)负责组织协调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实施信息反馈收集、复审等工作;(六)负责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行标的培训、宣传、实施推广工作;(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有连续五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一项以上国际标准、两项以上国家标准、三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至少完成过三项及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关领域研究基础; (三)具备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 (四)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五)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每年公开征集一至两批次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建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提出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立项建议。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的情形有:(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立项建议;(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认证认可行标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建议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第十五条 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立项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审查结论,编制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批准后下达。第十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一)项目需要调整名称、更换负责人、延长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调整;(二)与该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三)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计划执行中发现依法需要对项目作调整、撤销的,应当作出调整或撤销。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制修订认证认可行标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认证认可行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认证认可行标的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或同步向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形成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报送认可检测司进行技术审查。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通过审查后,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形成报批稿报认可检测司。第四章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第二十四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标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条 认证认可行标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第五章实施、复审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现场会议等多渠道开展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工作,提供认证认可行标解读和业务指导,加强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行标的理解,促进认证认可行标的有效执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对认证认可行标复审、监督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鼓励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以及体系建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采用认证认可行标。鼓励推广标准化的生产方式、经验、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第三十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三年后,认可检测司应组织对认证认可行标的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实质性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认证认可行标项目、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经验推广。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进一步推广应用,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三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的五年内,认可检测司应组织认证认可行标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第三十三条 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免费公开认证认可行标文本。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9日   
2025-03-2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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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8日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轻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传统优势产业和民生产业,在稳增长、扩内需、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推动数字技术加快赋能轻工业发展,系统指导轻工业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深化实施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数字化转型场景培育为牵引,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为驱动,以数字化标准和人才建设为支撑,促进轻工业梯次数字化转型,着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物质技术基础。到2027年,重点轻工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9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75%左右,打造100个左右典型场景,培育60家左右标杆企业,制修订50项左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成果。到2030年,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实施数字化改造,形成“智改数转网联”数字生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二、重点任务(一)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行动1.释放数据要素价值。鼓励行业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建设完善数据管理平台,利用数据挖掘、知识图谱、智能建模等技术,开展产品研发、工艺优化、消费预测、营销服务、供应链管理等应用,强化企业内部、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共享,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与应用等基础能力,健全数据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数据管理有关标准,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备案,提升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2.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家电、家具、造纸、皮革、轻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编制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创新应用路线图。实施“揭榜挂帅”等机制,集中优势资源研发智能控制、人机交互、系统集成等共性技术和协同设计、智能排产、个性化定制等应用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推广应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工控系统和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3.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部署。鼓励大型企业、地方等结合行业和区域优势,培育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标识解析、产融合作等平台能力。支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皮革、照明、眼镜等以中小企业为主产业集群加快5G、工业光网、IPv6等网络通信技术应用,培育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集群内和产业链资源高效配置。依据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开展分级分类防护。4.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支持家电、家具、照明等行业骨干企业,基于特定场景开展数据模型开发、应用测试验证,在智能制造、智能家居等领域打造一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组织推广人工智能技术场景化应用,重点培育协同设计、智能生产、在线检测、预防性维护、智慧营销等生产端场景和智能家居、智能穿戴、智能骑行、智慧养老等消费端场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轻工业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分析诊断,加强跨区域产业链合作,提升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专栏1 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工程1.家电行业:实施基于AI模型的生产制造和产品服务;建设消费数据驱动的产品研发和精准营销模式;建立智能家电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等。2.家具行业:应用家具设计一体化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仿真设计;建设板材、户型、设计方案等数据库;实施自动分拣、输送等智能化立体库改造等。3.五金制品行业:应用自动化多工位金属加工设备、智能化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装备改造车间产线。4.造纸行业:开展制浆造纸“哑”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能源及排放监测系统数字化改造,仓储立体库等数字化改造。5.日用化学品行业:应用包装、码垛等机器人和机器视觉识别检测等装置开展液体洗涤剂生产线、香料产品合成工艺升级改造,建设质量追溯系统等。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建设金属料件自动化切割、弯曲、焊接、电泳生产线和塑料、金属零部件自动化喷涂、烘干生产线。7.皮革行业:应用3D设计、虚拟仿真设计等数字化设计工具;开展制革转鼓、进配料等关键设备数字化改造;建立节能减排智能监测控制系统等。8.塑料制品行业:应用自动化设备和智能工业操作系统改造生产线;开展废液循环技术和节水设备改造;建设数字化质量追溯系统等。9.电池行业: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采用自动化、节能环保设备;建设有害物质检测、短路测试、内阻测试等数字化检测系统。10.照明行业:建设照明产品大数据平台;开展照明产品生产自动化装备的技术改造;开发具备远程升级等在线服务功能的智能产品等。(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应用行动1.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鼓励家电、家具等行业建设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构建基于消费数据驱动的产供销一体化运营模式,推广全屋定制、智能家居解决方案。引导珠宝首饰、制鞋箱包、工艺美术等行业应用三维建模、用户参与设计、模块化设计等技术,提升个性化消费服务水平。推广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服务认证,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2.提升柔性化生产能力。面向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流程型行业推广应用智能传感器、智能控制、数字孪生等技术,建设数字化产线,提升设备运行、工艺参数等关键要素在线监测与优化调控能力。面向家电、家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五金制品、轻工机械等离散型行业推广应用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加强计划排产、加工装配、检验检测等环节智能协同,提升按需精准交付能力。3.拓展服务化延伸模式。鼓励大型企业搭建设计服务平台,推广众包设计、协同设计等新模式。引导链主企业开展智慧供应链认证,构建协同采购、协同生产、协同配送等新模式。支持智能家居企业搭建“产品+服务”平台,以智能产品为载体提供娱乐、健康、陪护等生活服务,发展智能家居体验中心,构建沉浸式、场景化服务空间。推动轻工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开发推广智能机械产品,提供设备预防性维护、远程运维等增值服务。(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1.推动高端化跃升。深化物联感知、智能控制、人机交互等技术在家电、家具、照明、手表等终端消费品的应用,推动智能产品跨品牌互联互通。围绕老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家居、生活服务类机器人等智能产品。鼓励家电、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等数字化基础好的产业园区,加快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化应用,推动园区内配套企业间数据可信共享,打造高水平数字化园区。2.加快智能化升级。引导轻工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等评估诊断,梯次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动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文体用品、眼镜等行业中小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应用传感器、工控系统等开展关键工序、制造单元等数字化“微改造”,建设数字化产线。支持家电、家具、皮革、造纸、日用化学品等行业数字化基础好的企业,开展智能装备和工业系统的集成化改造,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工厂。3.加快绿色化转型。聚焦皮革、造纸、塑料、电池、陶瓷、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工艺和设备,融合应用数字技术加强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智能监测和控制,建设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加快完善家电、照明等终端产品能效标准,引导企业强化产品绿色设计,增强绿色智能产品研发供给能力。(四)夯实基础支撑行动1.强化标准引领。编制轻工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生产端重点研制关键技术、设备互联互通、数据安全与共享、评估评价等共性应用标准,消费端重点研制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等产品技术标准。鼓励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深入开展贯标活动,推动数字化转型标准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积极跟踪ISO、IEC等国际标准化动态,支持智能家电等优势领域制定国际标准路线图,加快国际标准布局。持续开展先进适用国际标准转化,提升一致性水平。专栏2 标准研制工程1.家电行业:制定智能家电智能运维与健康管理标准、智能家电能力评估标准、智能家电互联互通标准、适老化智能家电标准等。2.家具行业:制定智能家具能力评估标准、智能检测装备应用指南标准、数字化质量管控标准、智能物流仓储标准、适老化智能家具标准等。3.五金制品行业:制定智能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智能五金工具使用与维护指南标准、智能厨卫重点产品和关键技术标准等。4.造纸行业:制定数字化产线一体化设计交付技术标准、节能降耗减排智能监测和评估标准等。5.日用化学品行业:制定智能检测装备、运输包装协作机器人等智能装备设计制造、应用运维等技术规范标准等。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制定数字化产品设计标准、智能网联车技术标准、智慧供应链标准等。7.皮革行业:制定基于机器视觉的皮革伤残检测与智能分级标准、生产装备互联互通标准、数字化车间标准等。8.塑料制品行业:制定数字化生产线的互联互通与集成应用标准、智能仓储物流技术要求及评估标准等。9.电池行业:制定铅蓄电池、原电池等智能产线互联互通与协同控制标准、电池安全性能检测与评估规范等标准。10.照明行业:制定智能照明互联互通标准、健康照明产品和关键技术标准、绿色智慧供应链标准、适老化照明设备及系统标准等。2.加强质量支撑。鼓励塑料制品、眼镜、箱包等中小企业推广应用质量管理系统等数字化工具,加强产品质量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开展设计验证、质量检验、质量分析与改进,实现精细化质量管控。支持家电、家具、燃气灶具等耐用消费品企业开展基于数据模型的产品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广应用机器视觉等技术和智能检测装备,提高产品质量在线监测和溯源响应能力。3.选树典型标杆。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遴选引领行业智能化、绿色化、品质化发展的轻工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家电、家具、皮革、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数字化基础较好的行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成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强的标杆企业。鼓励地方、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组织开展标杆企业创建经验交流活动,加快形成学标杆、建标杆的行业氛围。4.培育创新载体。鼓励地方、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开发数据模型、工业APP、标准化工具等解决方案,以购买服务、技术帮扶、供需对接等形式赋能企业。支持家电、家具、皮革、造纸等重点行业搭建中试平台,形成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价值的中试方案。支持骨干企业联合科研院所等建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5.壮大服务队伍。依托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供应商能力评估等工作机制,遴选发布一批优质数字化转型供应商。面向家电、家具、五金等离散型轻工业研发推广智能排产、自动化装配组装、智能仓储等解决方案。面向造纸、日用化学品等流程型轻工业研发推广智能配方设计、质量在线监测、设备预防性维护等解决方案。面向中小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小快轻准”的解决方案。专栏3 解决方案研发推广工程1.家电行业:个性化定制平台、家电垂域AI模型技术、自动化焊接机器人、智能感知交互技术、智能适老化技术等解决方案。2.家具行业:家具数字化设计平台、3D建模技术、金属部件数控焊接、一体成型涂装、家具力学综合试验验证、智能家具产品等解决方案。3.五金制品行业:研发推广自动上下料工业机器人、活扳手专用自动装配设备、断线钳自动加工设备、智能厨卫和门锁等解决方案。4.造纸行业:生产运维管理云平台、智能化连续蒸煮和连续制浆工艺、废水处理和回收在线监测系统、节水节能智能监测系统等解决方案。5.日用化学品行业:研发配方智能比对、液体洗涤剂智能灌装产线、智能分拣物流系统、智能洗涤烘干系统、自动码垛机器人等解决方案。6.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行业:重点研发推广智能焊接机器人、颜料自动喷涂机器人、自动化装配组装产线、智能网联车等解决方案。7.皮革行业:基于机器视觉的皮革瑕疵智能检测设备与智能分级系统、智能裁切、绿色产品全生命周期量化评价和溯源系统等解决方案。8.塑料制品行业:数字化高精度检测设备、自动化塑料薄膜挤出设备、自动化泡沫塑料成型设备、智能化双向拉伸薄膜设备等解决方案。9.电池行业:铅蓄电池、原电池等自动装配、智能充放电测试、智能质量检测、智能仓储等解决方案。10.照明行业: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灯具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光学检测与校准系统等解决方案。三、组织保障(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联盟组织、骨干企业等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重要政策、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渠道支持轻工数字化转型相关关键技术攻关。将符合条件的轻工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纳入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资金支持范围。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重点轻工领域数字化改造升级。(二)促进交流合作鼓励地方、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分行业、分区域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解决方案,宣贯先进适用的数字技术和标准。举办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大会、轻工业信息化大会等活动,加强同行业和跨领域先进技术、解决方案等对标交流。支持依托“一带一路”倡议、金砖国家等合作机制,在数字技术开发和融合应用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三)深化研究评价推动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编制轻工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评价体系和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参考实施指南,加大行业和地区推广应用和实施效果评估,发布行业、区域、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发展报告。组织开展不同行业典型场景、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建设的实施路径研究,编制轻工业数字化转型案例集,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面向轻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支持“智改数转网联”项目实施。(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行业协会、普通高校、职业学校、骨干企业建立联合培养模式,加快建立多层次的轻工数字化专业教育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数字技术领域)和现代产业学院,培养轻工业数字化领域卓越工程师。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各级各类职业竞赛,培养一批在智能控制、工业互联网、工业机器人等领域具有创新和实践应用能力的轻工数字化人才。附件:1.典型场景清单.docx    2.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应用清单.docx 
2025-0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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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教育部决定持续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整治“暗箱操作”和“掐尖招生”行为,严格管控试点实验项目等特定类型招生,严肃查处招生入学环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不断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教育焦虑,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服务教育强国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实行就近入学政策。健全常住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各学段入学人数和现有学位摸底,提前做好预判应对。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已公示明确的规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施多校划片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要求。集团化办学学校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循属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   (二)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入学后实行均衡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   (三)严格管控特定类型招生。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以及外语、体育、艺术等特定类型招生全面实行省级审核制度,开展招生项目评估,建立招生项目台账,从严控制学校数量、招生规模、招生范围。经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要提前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培养方案等,录取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录取结果。全面清理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市、县不得自行批准学校开展特定类型招生。外语、体育、艺术类项目可以在小升初招生中开展语言、体育、艺术方面的兴趣潜质素养考察,不能开展其他文化科目测试,小学入学不得开设此类招生项目。青少年足球、篮球、排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招生。数学、科技类等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要坚持不掐尖、重培养,原则上不得与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挂钩,严禁随意突破招生范围。   (四)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全覆盖,民办学校在审批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2024年出现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民办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对有停办风险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五)加强流动儿童入学保障。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资源,适应学龄人口变化新形势,加强学位动态调整和余额调配。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增加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力度,推进优质公办学校挖潜扩容,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义务教育资源充足的非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实现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   (六)落细特殊群体支持措施。健全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确保应入尽入,常态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立足实际、依法依规落实好教育优待政策。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制定本地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政策,但不得含有在市、县范围自由择校的内容。   (七)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完善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引,进一步优化入学流程、精简证明材料。以数字化赋能招生入学工作,加快推动使用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社保、学籍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加快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录取“线上一网通办”。提升线下办理服务水平,提前明确入学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和具体要求,实现一个清单告知、一套表格填写、一个场所提交,推进“线下只进一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部署,将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实到今年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工作中,细化工作要求,压实地方责任,形成严抓严管的工作态势。10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总结材料。   (二)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于4—9月在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平台设立“义务教育违规招生问题”专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主动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认真核查处置。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严肃招生纪律,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招生过程监管,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群众关注、舆情较多的地方和热点学校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地方和学校立行立改。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责任,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招生入学政策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强化招生入学风险研判,稳妥处置招生入学舆情及突发事件。   各地要在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同时,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提高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严格执行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不得违规掐尖招生。   附件:省级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一览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2025-0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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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计划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充分履行执法职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抽查范围及内容(一)抽查对象范围保税区内正常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制造业和医疗卫生社会工作企业、新就业形态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等行业企业。(二)抽查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招用工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法律法规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8、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9、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10、外国人遵守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11、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法律法规的情况;12、技工学校遵守天津市控烟规定的情况;13、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抽查时间、方式及流程双随机抽查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开展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等方式进行。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及查处结果,具体方式流程如下:(一)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查,原则上一年内一次,不得重复交叉检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用人单位不列入抽查范围。对投诉举报多,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此外,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可动态调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抽查对象范围要求,在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全年抽查用人单位不少于50户。(三)执法检查流程。随机抽取区人社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随机安排抽查对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需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并视情况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四)检查结果社会公开。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天津港保税区官方网站公开检查及处理结果。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优化人社执法监管方式,全力推进人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提升人社执法工作质效。(二)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能力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恶意欠薪、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严肃查处。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如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及时反馈,公平公正。随机抽查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采取书面反馈或当面反馈的方式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核,确保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3-27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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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2025-0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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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公司(上市公司名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在XX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如有)。第十五条 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可不在媒体披露)、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第三节 持股目的第二十条 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持股目的,并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第二十二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第二十三条 通过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四)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第二十五条 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时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应当在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出让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有单位包括划出方和划入方、合并双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并予以公告,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应当声明“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告发行结果。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时未确定发行对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第三十条 因继承或赠与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或委托关系、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或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划出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第三十三条 因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可转换优先股的转股条件、转股价格、转股比例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因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表决权恢复的条件和原因,及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第三十五条 按照《收购办法》规定仅须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予以公告,但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股份性质、股份种类、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三)本次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方式。第三十六条 如已经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本节要求就股份变动情况予以披露外,还应当简要提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前次持股种类和数量。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九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七节 备查文件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第三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一条 根据《收购办法》规定须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章对收购人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第四十二条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须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的,核查意见须作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还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附表二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附表。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是指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同时废止。
2025-03-2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