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质监〔2025〕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产品质量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了《天津市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产品质量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1.聚焦重点产品:以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消费者关注度高的产品为抽查重点,如:食品相关产品、儿童用品、学生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等。2.聚焦重点问题:针对以往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媒体曝光较多、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聚焦产品的安全和主要性能指标,跟踪抽查上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和本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提高抽查频次。3.聚焦重点领域:提高对网络销售、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低端业态、批发市场等领域的抽查比例。(二)坚持科学规范,依法依规1.科学制定计划: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抽查计划,避免重复抽查,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强化样品抽取、快速检测、检测指标等关键技术研究,提升监督抽查工作效能。   2.规范实施抽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产品质量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的法律规定实施监督抽检,确保抽查过程公平、公正、公开。3.依法处理问题: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综合运用督促下架、整改复查、行政约谈、立案查处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结果运用,提升效能1.加强信用监管: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推动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共治格局。二、工作安排(一)抽查方式监督抽查的形式包括季度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联动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按季度有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按照上级指示要求组织开展,联动监督抽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开展。(二)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本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含电子商务经营者)。线下重点抽查上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和本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以及连续两年跟踪抽查不合格企业。线上抽查对象包括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大型电商平台涉及注册地在本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实际生产地在本市的生产企业。(三)抽查时间     全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按季度有序开展,对应生产节令和消费购物节提前部署抽查任务。(四)主要任务今年计划抽查共106种产品,其中儿童用品5种、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8种、工业生产资料16种、建筑装饰装修材料19种、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6种、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17种、老年人用品3种、农业生产资料2种、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6种、日用化学制品及卫生用品2种、日用杂品6种、食品相关产品9种、消防类产品7种。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对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查任务部署安排,对标时间节点,倒排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二)加大经费保障。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加强正向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内容要全面、准确、及时。监督抽查结果较为敏感的,要做好发布前舆情评估和发布后舆情监测,防止引起社会公众误读。(四)强化结果处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规范》,落实“严实细快”监管要求,建立“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的不合格产品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形成异议处理、立案调查、整改复查的闭环,做到程序细化且有条理。(五)强化考核督导。积极应用天津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区监督抽查批次数、抽查结果录入等情况为区级绩效考核(质量考核)重要考核指标,要坚决杜绝不录、少录、错录等情况。 附件:2025年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
2025-03-26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2025年部门预算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下载:教育部2025年部门预算
2025-03-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市级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机关名称 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 抽查大类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计划 时间自 抽查计划 时间至 是否实施信用风险分类抽取 1 粮食流通检查计划 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 10% 粮食流通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粮食经营者 2025-04-01 2025-12-31 是
2025-03-26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做好天津市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重点工作(一)推动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各区应组织本区域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推进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意愿组织企业于4月15日前将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的智能制 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报告和自评结果报告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二)加快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各区应加快组织本区域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根据企业意愿组织企业于4月15日前完成先进级智能工厂线上申报,并对企业自评估结果、申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等审核把关,于4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1),并将推荐函及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三)做好卓越级智能工厂管理推荐。各区应强化本区域内2024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跟踪管理和经验总结,针对认定的先进级智能工厂择优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推荐工作,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二、其他事项(一)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依托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开展,基础级自评和先进级认定申请通过系统完成相关资料线上填报;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二)申报主体应对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附件2)的要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附件3)编制《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4),完成线上申报并上传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同时,申报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须将成熟度自评估报告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企业公章,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三)为同步做好存量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梯度培育工作,各区应重点组织《天津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名单》中的企业应报尽报。 附件:1. 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2.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3.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4. 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                              2025年3月2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李琦,易姝均联系电话:83608020,15222062153;孔伟玲,联系电话:13051790961)(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26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做好天津市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重点工作(一)推动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各区应组织本区域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推进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意愿组织企业于4月15日前将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的智能制 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报告和自评结果报告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二)加快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各区应加快组织本区域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根据企业意愿组织企业于4月15日前完成先进级智能工厂线上申报,并对企业自评估结果、申报材料、相关佐证材料等审核把关,于4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1),并将推荐函及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三)做好卓越级智能工厂管理推荐。各区应强化本区域内2024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跟踪管理和经验总结,针对认定的先进级智能工厂择优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推荐工作,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二、其他事项(一)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依托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开展,基础级自评和先进级认定申请通过系统完成相关资料线上填报;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二)申报主体应对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附件2)的要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附件3)编制《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4),完成线上申报并上传申报书盖章扫描件。同时,申报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须将成熟度自评估报告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企业公章,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三)为同步做好存量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梯度培育工作,各区应重点组织《天津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名单》中的企业应报尽报。 附件:1. 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2.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3.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4. 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                              2025年3月2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李琦,易姝均联系电话:83608020,15222062153;孔伟玲,联系电话:13051790961)(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26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3月28日星期五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内容: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立法宗旨与基础理论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对该法条的适用以及在审查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解读。高丽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4月11日星期五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论与实践(一)主要内容:介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立法宗旨、法律释义,结合案例阐释法律适用及专利审查情况。左凤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4月18日星期五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论与实践(二)主要内容:介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立法宗旨、法律释义,结合案例阐释法律适用及专利审查情况。左凤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3月
2025-03-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 年 3月 25 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4230054L)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新建04-12地块高中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5 年 3月 25 日至自 2025 年 4月 24 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3920751433           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2025-03-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3月25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4230054L)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畔景庭苑D区(38#、50-53#、61#-65#楼及配建4)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5 年3月25日至自 2025 年 4月24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2-29992898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2025-03-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201)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现将修订后的《中介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3)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3-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三)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四)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的;(五)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集中实施时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及其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第四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行政处罚对象;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行政处罚对象。第五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最终罚款数额的步骤为:(一)基于本基准第六条确定初步罚款数额;(二)综合考虑本基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因素调整初步罚款数额;(三)根据本基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确定最终罚款数额。第六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二百五十万元。符合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符合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同时符合本基准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初步罚款数额。第七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从轻确定初步罚款数额:(一)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第八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从重确定初步罚款数额:(一)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二)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经营者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从重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罚款数额:(一)集中后实体尚未运营,或者运营后尚未投产,或者取得股权、资产或业务后,尚未实际行使控制权的;(二)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的;(四)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五)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未达到8亿元人民币,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六)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下调罚款数额的。前款规定的下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下调10%,累计后的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初步罚款数额的40%。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轻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下调罚款数额。【示例1】经营者A、B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前主动报告。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及其关联实体均为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且合营企业仍处于项目建设阶段,尚未投产。根据上述情况,A、B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A、B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80万元。【示例2】经营者A、B、C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后主动注销合营企业。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C未达到申报标准但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上述情况,A、B、C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C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10%。最终,A、B的罚款数额为100万元,C为90万元。【示例3】经营者A以增资方式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交易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A立即停止对集中后实体注资和行使控制权等下一步动作。根据上述情况,A同时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情形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下调情形,该行为作为从轻情形考虑,不再据此进行下调,最终罚款数额为100万元。第十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上调罚款数额:(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误导性或者不实材料、信息的;(二)采取拖延、懈怠、逃避等消极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上调罚款数额的。前款规定的上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上调10%。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重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上调罚款数额。【示例4】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提供不实证据材料,且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但未构成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情形。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同时,A具有本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上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300万元。【示例5】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发现违法行为后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A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A具有本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罚款下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下调20%;同时,A具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上调10%,最终罚款数额为225万元。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计算罚款数额时,市场监管总局参照本基准中规定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综合考虑集中实施时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五百万元。按照本基准第五条计算后超过五百万元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五百万元。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按照本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计算后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一)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二)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三)其他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示例6】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A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A,A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此后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A具有本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市场监管总局责令A限期处分股份并决定对A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二)能够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违法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进行教育。【示例7】经营者A、B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A、B在自查中发现该交易违法,立即注销合营企业并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过程中,A、B均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上述情况,A、B均具有本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A、B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第十六条 本基准适用于2022年8月1日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本基准施行前已作出处罚决定的,不适用本基准。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行使裁量权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公布。第十八条 本基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03-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