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5年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医学考试中心:为切实做好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工作,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和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中〔2011〕114号)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2025年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资格(一)师承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师承关系合同公证日期在2022年8月31日前)。(二)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5.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2025年新报名的申报人员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同一底版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学历或学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出师鉴定。(二)历史申报人员(2025年前报过名的申报人员)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2.近期同一底版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三、考核方式(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综合笔试采取计算机化考核的方式。(三)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将于2025年6月14日至25日期间举行,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核将于2025年8月22日至24日期间举行,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四、考核内容(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基本操作: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2.临床答辩:(1)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4)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二)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核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五、考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医学考试中心负责考核的命题及考务工作。联系电话:022-58077811。六、申报程序及时间(一)网上报名申报人员于2025年4月8日9时至14日17时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生成并打印《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现场审核与缴费1.申报人员在打印《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后,于2025年4月9日至15日向指导老师执业机构所在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加盖区卫生健康委公章后,由各区卫生健康委集齐申报人员报名材料于2025年4月21日至23日到市医学考试中心(红桥区咸阳北路6号B座2楼)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区卫生健康委通知辖区申报人员(除2024年实践技能考核通过、综合笔试未通过人员)于2025年5月8日至14日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进行网上缴纳实践技能考核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员为自愿放弃实践技能考核资格。2.2025年实践技能考核通过及2024年实践技能考核通过、综合笔试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至25日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进行网上缴纳综合笔试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员视为自愿放弃综合笔试资格。(三)准考证打印时间1.实践技能考核准考证打印:申报人员于2025年6月9日9时至14日17时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2.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核准考证打印时间:2025年实践技能考核通过及2024年实践技能考核通过、综合笔试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9时至21日17时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报名系统打印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核准考证。(四)成绩查询1.实践技能考核成绩查询:申报人员于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起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进行考核成绩查询并打印成绩单。2.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核成绩查询:报考人员于考核结束后1个月起登录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进行考核成绩查询并打印成绩单。七、收费标准参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出师考核实践技能费用为360元/人,综合笔试计算化考核费用为128元/人。八、工作要求(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本辖区申报人员考核相关政策要求的宣传与发布、考核报名与审核以及组织参加考核、成绩发布、证书发放、咨询等相关工作。严格报名审核,合理调配申报时间,确保报名审核工作顺利开展。(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市医学考试中心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取得考核资格或取得出师证书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核资格,收回证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2025年3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17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务部部令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1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9-12-3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1号 公布2020年进出口许可件发证机构名录 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 关于调整大豆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已废止】2019-12-3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7号 关于公布2020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已废止】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已废止】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已废止】2019-12-1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12-31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修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9-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 关于2020年羊毛、毛条国别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19-12-26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9-12-2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 2019-12-17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7号 关于2020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19-12-6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名单 2019-11-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5号 2020年度蔺草及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19-11-2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4号 关于7-苯乙酰 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的延期公告 2019-11-2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3号 关于7-苯乙酰 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倾销案的延期公告 2019-11-2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商务部关于对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11-1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1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11-2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11-2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9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19-11-1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 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2019-10-3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7号 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0年) 2019-10-3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 2019-10-2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19-10-3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4号 2020-2021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2019-10-2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10-3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2号 2020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19-10-1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1号 关于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的延期公告 2019-10-1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发起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09-27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2019-09-2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19-09-0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5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7-2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08-1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3号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7-2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2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7-2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最终裁定的公告 2019-07-2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6-1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9号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6-1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6-27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06-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6号 关于发布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复核登记结果的公告 2019-06-1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9-06-06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4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2019-06-1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3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5-3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19-05-27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1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9-05-3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9-5-9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9号 2019-04-0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2019-04-1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4-17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6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9-04-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 2019-04-02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2019-04-10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2019-03-1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2号 关于苯酚反倾销案的延期公告 2019-03-2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3-2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3-2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19-03-2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2019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19-03-07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号 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02-12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19-02-1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1-25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2-1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9-1-1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2019-1-1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19-1-22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现将天津市农达康养鸡专业合作社农达康蛋鸡养殖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公告如下: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OOwS9xtF5UvOYxFk9142EA提取码:234j查阅纸质报告书可通过电话或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评价范围,征求对象为个人、单位及学校等组织。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全文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OOwS9xtF5UvOYxFk9142EA提取码:234j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通过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对拟建项目情况提出意见,也可直接电话联系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五、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天津市农达康养鸡专业合作社联系人:涂经理 联系方式:022-22276918电子邮箱:13910492975@139.com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16622755996电子邮箱:hhzhangyuhong@126.com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为本次公示后10个工作日。
2025-03-17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河北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郑寅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61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210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2176.36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03月17日
2025-03-1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河北逸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姜兰惠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607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209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6347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03月17日
2025-03-1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一批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
教发厅函〔2025〕3号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专科层次高等学校备案名单予以公布。
专此函告。
附件: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转设为常德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5〕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转设为常德学院的函》(湘政函〔2024〕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转设为常德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3012657;同时撤销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的建制,并根据现有在校生届数设立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常德学院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湖南文理学院、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应落实《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转设协议》,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原独立学院的校名、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在过渡期内可延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注销。
五、教育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常德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设为岳阳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5〕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设为岳阳学院的函》(湘政函〔2024〕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设为岳阳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3012658;同时撤销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的建制,并根据现有在校生届数设立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岳阳学院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湖南理工学院、岳阳市城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应落实《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转设过渡期合作办学协议》,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原独立学院的校名、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在过渡期内可延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注销。
五、教育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岳阳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转设为豫北医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5〕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转设为豫北医学院的函》(豫政函〔2024〕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转设为豫北医学院,学校标识码4141013505。同时撤销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的建制,并根据现有在校生届数设立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豫北医学院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乡医学院、上海宇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应落实《关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暨善后事宜协议书》,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原独立学院的校名、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在过渡期内可延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注销。
五、教育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豫北医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转设为晋中健康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5〕3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晋政函〔2024〕5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分设和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转设有关事项的函》(晋政函〔2024〕1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转设为晋中健康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14013598;同时撤销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的建制,并根据现有在校生届数设立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晋中健康学院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山西医科大学、太原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应落实《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转设协议》,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原独立学院的校名、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在过渡期内可延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注销。
五、教育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建设,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晋中健康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