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要求,市人社局对全市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了总结评估,现将评估合格的1239家就业见习基地予以公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附件: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名单(2026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2026-02-1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2-11
成文日期:2026-02-11
发文日期:2026-02-11
有效性:
名称:关于大连润宇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家资质企业追加动态核查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2-11
成文日期:2026-02-11
发文日期:2026-02-11
有效性:
名称:关于浩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资质企业追加动态核查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修订背景、目的是什么?
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化解旅游纠纷、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投诉形式、受理渠道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应对旅游市场发展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旅游投诉,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旅游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旅游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主要规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等工作。
三、《办法》如何体现充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办法》对旅游投诉处理与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衔接做了哪些修订?
《办法》区分“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构成犯罪”三种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区分旅游投诉调解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原办法“立案”“案件”等相关表述进行统一修改,避免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处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五、《办法》对旅游投诉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如何规定?
《办法》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新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等规定,推动进一步提高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更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附件:
2026-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4号公布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时,发现旅游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旅游投诉由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机构管辖的投诉交由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对由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同一个旅游纠纷,两个以上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
第十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
(三)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旅游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与理由。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开展调解等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经济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其他纠纷。
第十二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人四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投诉内容能够确定其他解决纠纷途径的,一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调解应当以事实为基础,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的,应当立即调解并记录情况;
(二)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当填写《旅游投诉处理通知书》,与有关投诉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
第十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自行开展调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或者证据材料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因处理旅游投诉需要,可以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向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检测。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垫付;达成调解协议后,按照调解协议负担。
鉴定、检测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终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二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六十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由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字、盖章或者以适当方式确认,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公章;
(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为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者垫付: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者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车辆和设备等必要保障。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规范相关工作行为。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结束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中的“日”,除已明确为工作日外,指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2010年5月5日原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公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支持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扎实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二)工作原则。坚持“守护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初心使命,以“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为工作原则,按照“村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助力”的方法路径,有针对性、系统地挖掘、保护、利用、传承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实现留住乡亲、护住乡土、记住乡愁。(三)工作目标。全面总结前期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成效,进一步强化中央指导,加强跨省域统筹。2026—2028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开展相应主题的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打造一系列优秀的国家级文化名片,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二、支持方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创新支持方式,优化中央顶层设计、加强省级统筹规划、压实县级主体责任,整体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一)优化顶层设计。2026—202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文化主题、传统文化特色和地域特征等因素,分年度确定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主题,对风貌接近、文化同源、习俗相似的传统村落片区进行统一规划,跨省域打造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推动加强省际联动,统筹整合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等资源,引导不同省份聚焦相同优秀传统文化主题,有序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二)加强省级统筹。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家层面确定的建设主题,分年度选择适合本省份实际的1—2个主题,推荐符合条件的县申报承担相应主题建设任务,每个县申报1个主题。相关省份一般可以推荐不超过2个县参评,个别省份2026年申报数量根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调整(见附件1)。“十四五”期间获得过中央财政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补助资金支持的县不再予以支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分类确定不同县的政策定位、建设主题、发展路径等,指导相关县科学编制工作方案,做到主题鲜明、特色突出、错位发展,避免相关县各自为政、同质化建设。(三)压实县级责任。2026—2028年,分三批支持若干县,每批县的建设期为两年。县级人民政府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工作方案开展具体工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文化要素特征、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等优化项目选择,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加强机制建设和经验探索,完善法规制度、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机制,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三、支持内容(一)支持标准。中央财政对入选县给予定额补助,每个县的补助标准为5000万元,资金分两年下达。(二)支持内容。中央财政资金可用于支持保护修缮公共传统建筑,传承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培育传统建筑工匠;挖掘和传承当地特色文化、乡风民俗、祖传家训、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编写村史村志;开展数字化保护;实施风貌整治,优化传统村落公共环境;完善与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水、电、路、气、垃圾、污水、消防、防灾减灾等设施);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等。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栽盆景、搭风景”等形象工程,坚持不搞大拆大建,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相关县要统筹使用好中央和地方相关资金,避免面面俱到、“撒胡椒面”。四、组织实施(一)组织申报。2026—2028年,每年由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相关县编制工作方案,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文件、涉密内容,除报送两部门的正式文件外,申报县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律报送电子版。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申报要求见附件1,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2026年)工作方案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2,相关材料请于2026年3月15日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竞争性评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得分确定入围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后,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相关县。(三)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定期调度纳入支持范围的相关县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推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县制定绩效目标(参照附件3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绩效指标体系),督促相关县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以省为单位将前一年的绩效自评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系。(四)工作要求。各申报县应按要求编制工作方案,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不得简单交给中介机构或技术团队“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数量和要求,做好拟支持县的推荐、材料报送等工作,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县,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522,邮箱:jjstzc@sina.com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电话:010—58934567,邮箱:18910827596@163.com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4日
2026-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全域科普向纵深发展,高水平实施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现公开征集我市科学技术普及领域项目需求,具体事项如下:一、征集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基地能力建设、科普传播体系构建、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展教用品开发、科普理论研究、科技资源科普化、特色科普活动、科普产业培育、科普交流合作、青少年科学教育等。二、征集要求1.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提升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为我市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2.聚焦科普重点需求,面向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创新科普理念、内容及形式,说明支持重点需求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阐明主要科普内容,提出明确的科普绩效指标,明确对承担单位的具体要求。3.本次需求征集旨在征集创新性科普项目支持领域和申报方向,《202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中已能涵盖的方向无需重复报送。4.请根据实际需求填写《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需求征集表》,于2026年2月27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wuxinna@tj.gov.cn。联系人:市科技局引智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58183615附件:1.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需求征集表2.202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指南2026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需求征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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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工信厅联通信〔20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办公室,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低空基础设施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底座。信息通信业具备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综合信息服务能力,能够有效支撑低空通信、监视、导航、智能网联系统等信息类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对于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业能力建设,支撑低空基础设施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信息通信业和低空装备制造业等协同发展,持续提升信息通信业技术基础能力、产业供给能力、网络支撑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有序推进低空场景通信网络建设,丰富拓展感知技术手段,辅助提升导航定位精度,支撑建设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坚持需求牵引、重点突出,以有条件、有需求的低空飞行活动区域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动信息类基础设施建设与低空应用协同发展。坚持集约复用、多元协同,在充分利用现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等基础上,综合采用地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与其他通导监技术等多元化技术手段,支撑低空应用发展。坚持试验先行、稳步推进,围绕关键技术、网络部署、应用适配等加强试验验证,探索形成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和经验做法。坚持安全可控、筑牢屏障,将网络、数据和飞行安全保障贯穿于信息类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到2027年,全国低空公共航路地面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不低于90%,多元融合感知方案进一步完善成熟,低空导航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研制不少于10项信息类基础设施标准,面向城市治理、物流运输、文旅等领域形成一批典型低空应用场景。二、重点任务(一)按需推进低空场景通信网络覆盖。面向300米(G类、W类空域)以下低空航路沿线、低空应用热点区域,充分利用现有5G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在满足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波束优化、天线调整、新建基站等方式,按需推动低空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需求对接,结合低空应用发展规模和场景需求,探索通过低空专用网络等进一步提升网络覆盖水平和业务保障能力,加强与地面网络互联互通。综合应用卫星通信、地面移动通信等方式,为300米以上低空空域及偏远地区等提供网络覆盖。(二)探索构建多元探测协同服务能力。面向大型活动场所、军事设施、关键基础设施等重点区域感知监测和防护需求,在小范围区域探索部分频段通感融合技术应用,持续提升性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雷达、光电感知系统、运行识别等技术的协同,根据用户需求,提升对低空航空器探测、识别和轨迹追踪能力。(三)助力提升导航精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北斗导航公共服务平台,通过5G等移动通信网络播发定位增强信息,进一步提高低空航空器定位速度和定位精度。(四)支撑构建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发挥信息通信业能力资源和基础设施优势,充分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解决方案。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空管等部门加强需求对接,支撑低空交通管理服务相关数字化系统开发。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完善算力基础设施供给体系,推动公共算力互联互通,为低空管理服务提供灵活高效的算力支撑。(五)组织开展试验验证。根据特定需求,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基于实际运行网络环境和应用场景,加强空地协同组网、干扰协调、装备融合等低空通信关键技术研究验证,提升5G-A通感融合多站协同、多目标识别等低空感知能力,开展融合感知算法研究和方案验证,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技术产品、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方案。通过“绽放杯”大赛、案例征集等方式,深入挖掘并发布一批信息类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典型案例,树立示范标杆。(六)提升产业供给能力。积极推进5G-A产业发展,进一步升级完善现有地面基站设施功能,加快通感融合等技术产业成熟,逐步降低设备成本。加强低空装备与低空信息通信的融合创新与设备研发,推进5G/5G RedCap模组与低空航空器的适配验证。探索低空通信、导航、监视功能融合模组研发,加速技术和产业成熟。(七)推动集约协同与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铁塔站址等资源,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共享集约建设。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协同合作,探索信息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模式。依托相关标准组织和机构,系统开展关键技术、测试和建设规范等标准研制,构建支撑低空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标准体系。(八)规范行业管理。面向低空应用场景,开展电信业务准入、设备管理、服务监督、互联互通、应急通信、网络和数据安全等监管体系研究,加强监管能力体系建设,规划无人机专用号段,推动“一机一码一号”能力建设,探索标识解析在无人机领域的应用,形成无人机通信资源精细化管理。(九)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探索构建信息类基础设施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要求,深化信息通信业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推进网络和数据安全标准研制,开展监测预警、检测评估、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十)优化频率供给。开展低空无线电频率资源规划研究,加快制定低空经济无线电频率开发利用与技术创新指南,整体谋划用于低空通信,航空器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探测等方面的频率资源,为低空经济发展做好支撑保障。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低空基础设施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等工作。三、组织保障加强部门协同和部省联动,统筹推动网络部署建设、技术能力提升、应用场景培育、生态体系完善、安全保障强化等重点工作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合力,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有序开展信息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信息服务等工作。综合利用多种资金渠道,推动信息类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设备研发和应用发展。鼓励各地围绕信息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加大支持力度。密切跟踪信息类基础设施技术、产业、网络发展及安全保障情况,结合试验建设进展,研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交流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2026年2月3日
2026-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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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