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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指南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要求,现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并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评工作。二、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本次推荐不设名额限制,各区要严格把握申报指南,做好申报及复评企业的初步审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三、严格推荐时间节点  2025年4月6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2025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指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2025年3月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 联系电话:23121777;83602785)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0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于2024年7月28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配合《报告规定》实施,现将《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予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生态环境部   2025年3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3月5日印发
2025-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政策法规
市级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劳务派遣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治理劳务派遣机构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执法行动开展方式区人力社保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辖区内各类劳务派遣机构30家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规范治理劳务派遣机构市场秩序“双随机”抽查执法行动,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对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二、执法行动时间安排(一)执法宣传阶段(2024年6月27日至7月8日)。通过政务网站和普法宣传等方式,利用线上和线下的形式,广泛宣传我市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以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平等就业权益的重要意义,普及《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区内实际,深入各类劳务派遣机构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派遣公司的诚信守法意识,增强劳动者和求职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7月9日至7月24日)。本次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主要检查内容,对辖区内各类劳务派遣机构,以打击“黑职介”为重点,清理非法劳务派遣活动;以打击虚假招聘为重点,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行为;以打击就业歧视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招聘违法行为;以打击侵害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为重点,严惩与职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三)执法总结阶段(2024年7月25日至7月29日)。通过开展此项工作,注重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日常执法中的工作漏洞,充分认清新形势下规范治理劳务派遣机构面临的新问题和突显的新特点,创新监管形式、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执法行动具体步骤第一阶段,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力量组成工作组,并随机抽取区内30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检查对象,通过武清区门户网站对抽取情况和检查事项进行公示。第二阶段,在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会议室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检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部分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单位于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提交佐证材料,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第三阶段,在武清区政府门户网站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第四阶段,汇总工作经验和工作做法,上报总结报告。四、执法重点内容和目标治理整顿妨害劳务派遣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对各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和相关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为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点为:一是查处非法劳务派遣活动。二是查处强迫劳动违法犯罪。三是规范劳务派遣活动。四是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抓实抓细,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密切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实际,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挽回。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扰乱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线上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线上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维权须知、警示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畅通线上举报投诉渠道,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便捷及时维权。(四)主动回应关切,加强劳务派遣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积极迅速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结合本地区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既往监管情况和当前形势动态,认真研判风险,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对出现的违法行为新问题、新形式、新苗头,做到防早防小、审慎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附件:武清区规范治理2025年度劳务派遣机构被检查单位名单                                   2025年3月4日
2025-03-0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09年3月,也门政府通过社会媒体公开宣布,为加强对进口产品质量监管,将自2009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简称为“进口商品质量保护计划”。  一、质量保护计划的基本内容  也门标准计量和质量控制机构于2008年11月分别与BUREAU BERITAS和COTECNA公司签署协议,授权这两家公司按照也门政府认可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进口商品进行强制检验并颁发品质检验合格证书。  2009年2月18日,也门标准计量和质量控制机构正式通知也门海关总署,自3月1日起也门各口岸办理所有相关进口商品的海关清关手续必须附交上述授权检验企业出具的检验证书,否则不得通关验放。  二、纳入质量保护计划的商品种类和授权范围  (一)BUREAU BERITAS公司被授权主要对以下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1、儿童玩具  2、电子和电气产品  3、车辆(各种新旧汽车)  4、各种车辆的轮胎  5、个人保护设备产品  6、盛装石油天然气的钢瓶  (二)COTECNA公司被授权主要对以下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1、食品  2、钢材  3、木材  (三)纳入质量保护计划的具体商品种类将视情逐步扩充,出口商可径向上述授权检验企业直接查询。  三.出口商申办强制性检验程序  1、出口商和也门进口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口方或进口方中任一方负责进行商品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2、责任方在进出口贸易前可以与两家授权检验企业在也门的办公室联系,也可以与其在本国的办事机构直接联系,申请检验并寄送样品。  3、产品检验合格后,授权检验企业或其在出口商本国的办事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检验证书,并通知也门海关。  4、获得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抵达也门口岸后,也门海关免检放行。  5、由于上述质量保护计划刚刚颁布实施,出口商和也门进口商均不甚了解,因此,也门海关将对此后第一次进口且未办理强制检验的商品在警告基础上暂予放行,但如第二次进口仍未办理强制检验,将拒绝其入境。  四、授权检验公司的联系方式  (一)BUREAU BERITAS公司萨那办公室  电话:00967-1-414736/7,733183044  传真:00967-1-414711  网址:http://www.bureauveritas.com/qsit  (二) COTECNA公司萨那办公室  电话:00967-1-203488/203541  传真:00967-1-203505  网址:http://www.cotecna.com  邮箱:voc@cotecna.com  其中国分支机构联系方式:  1、COTECNA国际贸易咨询(上海)公司(COTECNA INTERNATIONAL TRADE  CONSULTING (SHANGHAI))  地址:Suite 2101,No. 989 Dong Fang Lu, Zhong Da Square,PuDong Xin Qu 200122 SHANGHAI  电话:+86 21 68672300  传真:+86 21 68672311  邮箱:cotecna.shanghai@cotecna.com.cn  网址:http://www.cotecna-inspection-china.com  2、COTECNA北京有限公司/中-瑞检验有限公司(COTECNA SA BEIJING - SINO SWISS INSPECTION CO,LTD)  地址:1202-1203,South Office Tower Beijing New World Centre No.3-A,Chong Wen Men Wai Da Jie BEIJING,PRC  电话:+86 10 65693330  传真:+86 10 65693377  邮箱:enquiry@sinoswiss.com.cn
2025-03-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1.2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3.1特别重大。全市8个以上(含8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或者国务院要求本市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1.3.2重大。全市4至7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已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1.3.3较大。全市2至3个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1.3.4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部分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1.4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切实承担本区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有关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2.1.1设立河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粮食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2.1.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各项要求,组织开展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属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2.2办事机构2.2.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河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粮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粮办主任担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2.2.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河东区粮食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区级成品粮等应急粮食储备;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科学提出处置建议;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按指令调运本区成品粮储备,适时申报调运市级应急储备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申请应急粮食储、调、运等方面所需经费。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络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辖区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区融媒体中心: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配合粮食应急指挥部指导临时网点落实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各项举措,积极拓宽粮食应急状态时粮油商品销售渠道。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活动,查办散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疏导维护应急粮食运输路段的交通秩序,紧急情况时建立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出动警力引导粮食运输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区级资金保障,监督应急处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消费数据统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域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粮食应急处置措施,在粮食应急状态时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做好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落实应急粮食销售、发放、配送等应急措施;加强社区宣传、巡查和维稳等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处置有序进行。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3监测预警3.1市场监测区粮办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3.2应急报告区粮办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粮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粮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4.1.3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须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响应启动 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的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河东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应立即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对报告事项进一步核实,迅速掌握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组织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准确分析研判粮食应急状态,确认粮食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根据区人民政府决策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4.3分级响应4.3.1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我区严格按照市有关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做好粮食应急工作。4.3.2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全区进入粮食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按照预先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应当由区粮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投入等内容。区级储备粮的调拨由区粮办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由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代章。(3)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应急储备粮,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粮食应急供给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协调各部门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4)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5)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同时,依托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4.3.3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信息报告组织人员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预案启动指导意见和建议,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区人民政府指示,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组织调度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食价格,保障社会稳定,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市场粮食价格、供求形势以及其他有关粮食食品、商品供销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为粮食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2)区粮办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接本区成品粮储备代储企业,会同交警河东支队、区商务局,按照既定应急供应点位和行车路线,用最短时间将应急成品粮运送到位。(3)区粮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粮食应急处置形势需要,抽调人员进驻粮食应急网点督导并参与应急粮食销售工作,必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河东分局增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4)应急响应启动后,迅速启用粮食承储企业和辖区物流搬运企业运力调运应急粮源。同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临时运力提供后续保障。(5)当三级应急响应处置未达到预期效果,粮食应急状态仍持续蔓延扩大,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将应急处置措施提升至二级应急响应级别,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4.4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转发市级发布的权威信息,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粮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4.5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结束。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结束。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5.2资金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5.3能力恢复区粮办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根据应急状态下区级储备粮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6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6.1.1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区粮办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粮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区级成品粮储备时,区粮办监督承储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策要求,按计划将储备粮调往指定地点。6.2应急网点6.2.1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本区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标准,按照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依托辖区菜市场、重点地段商业网点、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立临时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6.2.2 规范细化应急网点管理。区粮办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了解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及时投放。6.3 运输保障6.3.1 强化粮食应急配送运力。以区级成品粮承储企业物流运输为主力,选定具备物流搬运资质的配送企业作为应急粮食运输后备力量,签订应急保障书面协议。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企业人员和车辆将服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运送应急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按协议约定结算费用资金。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和车辆给予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6.3.2 交警河东支队会同区粮办等有关部门,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实际需要保障运输路线及粮食应急网点周边道路通畅,遇车辆出行高峰或道路拥堵时,开辟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持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行驶畅通。6.4资金保障 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由区粮办提出,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要及时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6.5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培训演练 区粮办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7附则 7.1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粮办承担。 7.3预案管理 7.3.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报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河东区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调拨单附件编号:天津市河东区粮食应急调拨单单位:吨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性质 品种 数量 备 注 天津市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年月日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此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一份,留存一份)
2025-03-04 | 河东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28日天津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管理,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补助)项目是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立,由就业补助资金保障的各类补贴(补助)项目,主要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第三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社局和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审核、资金拨付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流程,统一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全过程留痕可溯。项目实施应当合理配置人员,设置岗位权限,加强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实和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五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补助)项目政策和经办流程制定、公开情况;补贴(补助)项目受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资金管理、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第六条  市人社局统筹负责全市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市人社局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管理职责制定政策经办规定和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三)对市级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具体监管;(四)会同各区人社局对市、区共同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监管。市人社局法制、财务、政务服务、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社局所属相关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本区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的具体监管。第八条  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直接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因客观原因不能委托第三方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局负责监管。第九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并按照市、区人社局要求做好监管工作。第十条  实行管办分离,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市人社局经办的就业补贴(补助)外,应当下放到各区或者有条件的局属单位经办。各区人社局也应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实现就业补贴(补助)管办分离。第十一条  开展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监管,可以市、区联合开展,也可以多项目合并开展,不得增加企业和基层负担。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局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进行公开。对新设立和调整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制定发布政策依据、经办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并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更新。各区人社局应当将本区负责实施的项目在行政区域内公开。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远程监控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核查比重一般不低于上年度项目资金支出总额的5%。监管核查结束后,形成报告。第十四条  开展集中监管核查和日常随机抽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当听取被核查单位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其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也可以向项目资金获得对象调查。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开展监管和查纠,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第十六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的日常监管,通过数据比对、现场勘查、抽查检查等多种渠道核查资金发放情况,按项目建立工作台账。第十七条  市、区人社局和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的举报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核查和数据筛查机制,资金发放前应当通过全市诚信建设和联合惩戒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列入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实施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申领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发放补贴(补助)。第二十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申领就业补贴(补助)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数额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补贴(补助)资金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退回全部补贴(补助)资金,依法取消或限制申领补贴(补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就业补贴(补助)项目经办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就业补贴(补助)项目实施中的失误错误,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区分对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减轻或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监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25-03-04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引导带动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及复核要求(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线上申报及复核时间2025年2月24日-2025年12月31日三、申报及复核审核流程1.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线上申报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须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申报或复核,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期内线上提交材料后如需退回修改应联系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申报期间如遇账户密码找回、手机号变更等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10-12381,接通后按提示音选6再选6至公共服务,按要求办理,相关问题办理进度可联系022-23257931(仅限账户登录相关问题,申报及复核问题请咨询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及时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线上推荐。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批次对各区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实地抽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四、佐证材料申报及复核企业需完整上传必备和可选两方面材料,分为两个文件夹,分类命名后压缩成zip格式文件(压缩包文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在第5项“所属领域及其他”类目下“其他材料”处上传。(一)必备材料包括自评表扫描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报告、自述报告四方面佐证材料。1.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按照评价标准(附件2)在第六项“自评结果”处自评打分,直通条件按实际情况勾选,自评表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年审报告中数据一致,“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需分别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自查并下载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4.企业自述报告word电子版材料,含基本情况介绍、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创新能力情况说明(与自评表创新能力填报数据对应的已获专利情况及专利明细表、获得奖励和荣誉、建设研发机构等情况介绍)等(500-2000字)。(二)可选材料(满足直通条件的企业提供其中任意一项)包括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研发机构、新增股权融资四方面佐证材料。1.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天津市科技奖励证书扫描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含企业名称);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扫描件或认定文件(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3.有效期内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天津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提供认定文件、铜牌照片等佐证材料(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4.2022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附件:1. 主管部门联络表2.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3. 知识产权指标说明4. 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2025年参与复核)                        2025年2月2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联系电话:23236069 ,83602785)(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0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引导带动本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及复核要求(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线上申报及复核时间2025年2月24日-2025年12月31日三、申报及复核审核流程1.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线上申报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须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在线申报或复核,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期内线上提交材料后如需退回修改应联系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申报期间如遇账户密码找回、手机号变更等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10-12381,接通后按提示音选6再选6至公共服务,按要求办理,相关问题办理进度可联系022-23257931(仅限账户登录相关问题,申报及复核问题请咨询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及时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线上推荐。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批次对各区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实地抽查,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四、佐证材料申报及复核企业需完整上传必备和可选两方面材料,分为两个文件夹,分类命名后压缩成zip格式文件(压缩包文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在第5项“所属领域及其他”类目下“其他材料”处上传。(一)必备材料包括自评表扫描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报告、自述报告四方面佐证材料。1.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按照评价标准(附件2)在第六项“自评结果”处自评打分,直通条件按实际情况勾选,自评表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年审报告中数据一致,“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需分别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自查并下载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4.企业自述报告word电子版材料,含基本情况介绍、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创新能力情况说明(与自评表创新能力填报数据对应的已获专利情况及专利明细表、获得奖励和荣誉、建设研发机构等情况介绍)等(500-2000字)。(二)可选材料(满足直通条件的企业提供其中任意一项)包括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研发机构、新增股权融资四方面佐证材料。1.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天津市科技奖励证书扫描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含企业名称);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证书扫描件或认定文件(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3.有效期内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天津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提供认定文件、铜牌照片等佐证材料(需含企业名称、有效期);4.2022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附件:1. 主管部门联络表2. 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3. 知识产权指标说明4. 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2025年参与复核)                        2025年2月2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联系电话:23236069 ,83602785)(此件主动公开)
2025-03-0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港保税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机制成员相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滨海新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及职责分工,结合保税区部门职责分工变化,拟对保税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成员及职责作相应调整,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机制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推动完成市委、市政府、滨海新区部署的相关任务;统筹协调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研究审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各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人员组 长:党委(管委会)分管人社工作副主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成 员: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环境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群团工作部、政务服务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天保控股公司、临港控股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三、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工作机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滨海新区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欠薪信息共享机制,督办重大案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规范和监督本领域工资支付情况,严肃查处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落实资金不到位不发施工许可证、对失信企业招标限制、降低问题企业资质等管理措施。财政局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预算拨付。负责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托信用滨海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上报平台。党委(管委会)办公室依法办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信访事项,做好信访事项第一接待端口信息采集与核实,及时转办、通报有权处理部门做好处置和防范,完善信访信息研判预警分析,协调政法公安机关做好衔接。党建工作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加强对涉农民工工资拖欠网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核查、防范和处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完善农民工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承包企业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城市环境管理局负责对已纳入财政资金正常养护的园林、绿化项目中标作业单位进行监管,规范和监督上述作业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协调处置相关欠薪线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配合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群团工作部负责指导区内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工会建设,提高职工维权能力,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依法开展欠薪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理性开展维权活动。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施工许可审批信息共享。协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向发改部门通报相关联合惩戒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办相关部门清理拖欠各职责领域中小企业账款,并建立清欠台账。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管理,切实履行好政府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甲方责任。规范和监督上述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天保控股公司、临港控股公司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及下属单位落实资金,完善农民工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直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四、其他事项(一)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承担工作机制日常工作;负责对工作机制决定事项进行部署、推动、督查落实;沟通、对接滨海新区工作机制办公室,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牵头做好滨海新区考核迎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社局分管劳动关系工作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按程序调整。(二)工作机制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特此通知。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3-03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调查项目 序号 类别 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局内处室 1 延续 天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调查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统制〔2024〕5号 TZ01、 TZ02、TZO3表的有效期2026年8月,TZ04、TZ05表的有效期至2026年3月。 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2 延续 天津市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及销售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统制〔2023〕7号 2026年1月 汽车工业处 3 延续 天津市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统计报表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统制〔2023〕10号 2026年1月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4 延续 天津市市内经营食盐专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统制〔2025〕1号 2028年1月 消费品工业处 5 延续 天津市轻工产业链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统制〔2023〕7号 2026年1月 消费品工业处 6 延续 船舶工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3〕71号 2026年4月 装备工业处 7 延续 民用航空工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3〕71号 2026年4月 航空航天处 8 延续 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2〕90号 2025年6月 生物医药处 9 延续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3〕144号 2026年11月 航空航天处 10 延续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4〕187号 2027年12月 信息技术发展处 11 延续 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4〕187号 2027年12月 电子信息产业处 12 延续 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4〕187号 2027年12月 经济运行处 13 延续 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工业企业问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统制〔2024〕153号 2027年9月 工业企业问卷、减负问卷:经济运行处中小企业问卷: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处
2025-03-03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