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名。实施方案如下:一、招考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2024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二、招考岗位信息所成立于1958年,是市科技局直属事业单位,面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支持,面向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研发、科技文献资源、科技情报研究、科技评价、科技查新、科技多媒体制作、科学普及与传播等,科技信息研究服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本次招聘设置1个岗位,计划招聘1名工作人员。具体详见《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三、招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3.年龄35周岁以下,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1989年3月12日及以后出生;4.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不接受以第二学历、学位和辅修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5.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可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聘用资格;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尚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3.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曾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5.现役军人;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四、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3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网站(http://www.tisti.ac.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查询。(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8日。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将以下报考材料发至招聘邮箱skjxxsbgs@163.com,邮件名称为“姓名-专业-报考岗位”,附件大小20M以内,保证图片清晰,并以压缩包形式发送。1.《天津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应聘报名表》(附件2);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在同一文档);3.全部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境外留学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书)。暂未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2025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由所在学校(院系)开具的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4.研究成果等佐证材料。信息所办公室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电子邮件予以回复。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明确告知原因。(三)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查人员需持相关报名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四)考核采用答辩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等。考官5名,其中外部邀请考官2名。考核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成绩低于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体检。(五)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六)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七)公示经信息所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网站(http://www.tisti.ac.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八)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到手续,由于被聘用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公开招聘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依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最多3次。若招聘程序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网站(http://www.tisti.ac.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重新发布报名时间及安排,有关岗位重新发布报名通知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五、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由信息所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其报考资格。六、其他事项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聘用程序。2.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提示,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咨询电话:022-23519369联系人: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办公室张纯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监督电话:022-58832905附件:1.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2.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应聘报名表2025年3月3日
2025-03-0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战略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2名。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考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2024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 二、招考岗位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的副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定位为天津一流、国内领先的新型科技智库,主要围绕科技战略、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人才与政策、科技创新体系、知识产权、科技管理等,为政府和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决策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2023年入选首批天津市高端智库。 本次招聘设置2个岗位,计划招聘2名工作人员。具体详见《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 三、招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3.年龄35周岁以下,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1989年3月12日及以后出生; 4.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不接受以第二学历、学位和辅修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 5.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可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尚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 3.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曾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5.现役军人; 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考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3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astd.org.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查询。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8日。 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应聘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研究成果扫描件发至招聘邮箱zlyrs@tj.gov.cn,邮件名称为“姓名-专业-报考岗位”。 战略院办公室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电子邮件予以回复。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明确告知原因。 (三)资格复审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暂未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2025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由所在学校(院系)开具的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业绩及研究成果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四)考核 采用答辩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考官5名,其中外部邀请考官2名。考核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成绩低于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考察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七)公示 经战略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astd.org.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到手续,由于被聘用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公开招聘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依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招聘程序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战略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网站(https://www.tjastd.org.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重新发布报名时间及安排,有关岗位重新发布报名通知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具体工作由战略院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其报考资格。 六、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聘用程序。 2.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提示,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 咨询电话:022-24324835 联系人: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办公室 冯静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监督电话:022-58832905 附件:1.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附件:2.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应聘报名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5年3月3日
2025-03-0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现已公开,详情见附件。
2025-03-03 | 西青区财政局
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高效推进市场监管优良消费生态打造工程,持续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文商旅融合发展和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共筑满意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津南区消协共同制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力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消费环境美誉度、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建立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二、活动内容(一)发挥示范作用,突出典型经验,提供高品质供给1.积极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公示”单位。公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名单,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户提供参考,监督公示单位履约践诺,倡导经营者自主承诺,维护优胜劣汰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责任部门:局市场科)2.广泛宣传2025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印制宣传单、宣传纪念品等材料。通过开展消费教育宣传进社区、进商场、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宣传年主题“共筑满意消费”的深刻涵义,引导消费者增强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提升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个私协会)3.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以“红黑榜”形式公示。加大对守法主体宣传和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开展3·15“百姓点检日”活动。以“守安全、稳信心、促消费”为主题,随机选取海棠街道1所职业技术学校为重点区域,覆盖学校食堂、校内便利店、奶茶店、小吃店等各食品经营场所,邀请师生参与问卷调查,根据问卷结果开展抽检工作。(责任部门:局食品监管科)(二)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热点问题,推动高效能治理4.强化网络交易执法实效。在“3·15”期间开展专项网络交易执法,以本区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公示证照为重点,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局市场科)5.开展医美器械和重点领域广告整治。加大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责任部门:局广告科)6.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和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以电动自行车为重点,加强缺陷线索收集、线索共享力度,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局质监科)7.积极走访本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生产企业化解生产、产品质量以及技术难题;走访本区阀门生产企业,利用质检所技术优势,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加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责任部门:局质检所)8.深入社区开展计量宣传服务。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横幅,计量检定所人员免费为群众检定血压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进行计量知识宣传活动,现场接待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责任部门:局计量所)9.按照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一安排,结合2025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要点,围绕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主攻方向,以线索为驱动,强化与监管联动,注重与社会互动,紧盯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网络侵权假冒、虚假营销、缺斤短两、过度包装、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责任部门:局执法支队)(三)普及维权知识,畅通诉求渠道,确保高质量维权10.开展维权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联合天津市津南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标准进校园”知识讲座。通过邀请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专家,普及标准化常识,让高校师生了解标准、认识标准、启发思想,学会用标准化思维、标准化视角辨是非、识真伪,提升消费维权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局标准化科)11.积极落实“消保+”工作要求。发挥监管职能作用,部署“3·15”各项活动,打通工作壁垒,畅通工作机制,内外联动、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加强合作,会同津南区消费者协会、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津南分局、烟草专卖局、邮政三分局、区城市管理发展服务中心、属地政府、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市区分公司联合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建设水平。在“3·15”宣传活动时,现场向老百姓演示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方法,指导消费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帮助消费者放心消费。(责任部门:局市场科、局信用监管科)12.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普法宣传。一是开展线上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用口罩、血氧仪、电子体温计、额温枪等常见家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安全使用视频;播放科普视频,科普医用外科口罩的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二是开展线下宣传。在商场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发放药品消费者维权相关材料,开展现场答疑,帮助百姓树立科学合理的绿色消费理念。(责任部门:局药化科、局器械科)13.做好“3·15”晚会值守保障做好“3·15”晚会期间值守保障。315晚会期间,投诉举报中心认真值守,及时分拨全国12315平台、区12345平台工单以及其他渠道的投诉举报,确保各项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同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3·15”晚会期间,组织干部做好值守工作,密切关注晚会曝光问题,结合中消协“智慧315”平台,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确保“3·15”晚会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14.做好全国12315平台与区12345平台运行。深化12315与12345“双号并行”模式,做好与委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区网格中心的有效对接,及时分转双平台工单,保障315期间,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妥善处理。(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四)联动区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高水平共治1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315活动期间,投诉举报中心进一步畅通多项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依照程序快速登记、分拨涉及我局职能管辖的投诉、举报、咨询事项。(责任部门:局投举中心)16.发布消费提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围绕消费热点难点,通过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天津日报津南时讯》等媒体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提醒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消费者协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消保+”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交流情况,指导、协调、处理本条线消保维权问题,强化部门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工作格局。(二)主动担当作为,畅通诉求渠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将工作做实做细,紧紧围绕优化消费环境目标,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确保热线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办理效率,全力化解各类舆情。(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报送进展各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网、公众号主动发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信心,选择优质经营主体,打通消费循环堵点。请各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活动信息资料,做好活动总结反馈,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于3月11日下班前通过OA报送至局市场监管科,由市场监管科汇总上报。联系人:李金娥;联系电话:28392284。 附件: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3·15”活动项目
数量
1
开展主题活动数量(个)
其中:“走近3·15,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数量(个)
2
消费者参与数(人次)
3
经营者或企业参与数(户次)
4
召开新闻发布会(次)
5
印发宣传资料(册、份)
6
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次)
7
报刊杂志发表专题文章或新闻报道总数(篇)
8
广播、电视播放专题节目或报道(次)
9
新媒体报道总数(篇)
10
阅读量(次)
11
宣传视频(个)
12
发布典型案例(个)
13
制作、播放各类公益广告(条/天)
14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场)
2025-03-03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
发文日期:2025-03-03
成文日期:2025-03-03
发文日期:2025-03-03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度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拟推荐人选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3-0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第4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2月18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一节 转让决策与批准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条 产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相关安排;
(四)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安排;
(五)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标的企业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完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九条 转让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转让方可以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让方除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外,正式信息披露公告中还应当就转让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等内容进行披露。涉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的30%。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十六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仅变更转让底价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
第三节 意向受让方确认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节 受让方产生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根据竞价结果及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况产生。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及相关安排;
(五)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生效条件;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
(十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校。
第五节 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六节 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一节 增资决策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增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增资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企业经营需要等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十三条 增资方案应当包括: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增资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
(三)拟募集资金规模、用途;
(四)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安排;
(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及遴选方式;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第四十五条 增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投资方遴选前完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增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信息披露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或直接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增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材料对外发布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告知增资企业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增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并可以在正式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及处置方式。
第五十条 除正式披露公告及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外,增资企业还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与增资相关的其他材料备查,并在公告中明确意向投资方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增资企业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直接进行正式披露的,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方式的,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增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出具文件。公告内容变更后,公告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三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对增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增资企业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第五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所涉及内容和相应材料。
第五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及确认情况书面告知增资企业。
第五十八条 增资企业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投资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与增资企业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第五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各意向投资方。
第六十条 经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如公告中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节 投资方遴选
第六十一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符合公告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告的条件和方式启动遴选活动。
第六十二条 企业增资的遴选方式包括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增资企业可以单独、组合或者多轮次使用上述遴选方式。
第六十三条 增资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遴选活动,保障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平等参与权利。选择战略投资方主要关注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选择财务投资方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第六十四条 增资企业应当制定遴选实施方案,明确择优原则、择优指标等内容,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发送给各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六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及见证工作,按照方案组织遴选活动,统一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的相关工作,形成遴选结果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 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遴选结果确定投资方。增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节 增资协议签订
第六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投资方确定的书面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
第六十八条 增资协议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四)出资方式及支付要求;
(五)增资前、后各股东注册资本金金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股份数);
(六)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七)投资方为增资企业发展投入的资源;
(八)遴选活动达成的其他相关条款;
(九)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
(十)生效条件;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六十九条 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
第七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资公告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增资协议进行核校。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七十一条 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第七十三条 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增资企业名称、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增资前后股东数量、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投资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八条 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十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第八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
(三)竞价方式;
(四)资产展示安排;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十三条 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第八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拟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且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转让方、增资企业申请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要求的期限。
第九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形成业务档案,并统一留存、保管。
第九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三条 除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相关方应当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违法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所提及的公告期限,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当日为起始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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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2025-03-03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3-01
成文日期:2025-03-01
发文日期:2025-03-01
有效性:
名称:关于认定跑道状态灯、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机场道面外来物探测设备检验机构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3-0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汽车企业和单位: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管理协同,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技术规范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一)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详见附件1),加强与研发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开展OTA升级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建设。企业要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在开发、生产、运行等阶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二)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保障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顺利实施。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产品召回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应用。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三)深化产品沙盒监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组织召回技术机构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四)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内容详见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五)加强认证服务和管理。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认证体系,围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领域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三、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六)加强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确保实施OTA升级活动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开展备案评估与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避免企业通过OTA升级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七)强化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八)强化管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汽车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备案要求,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活动联合备案,推动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九)强化责任落实。企业要落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OTA升级活动管理要求,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缺陷调查、事故调查与沙盒监管等工作。(十一)夯实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技术研究,夯实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事件监测与分析、事故深度调查与缺陷研判、场景数据研究与应用等能力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及实施,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安全水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 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 3.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2月25日
2025-02-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津市场监管市〔2025〕2号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已经2025年2月26日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5年2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高效推进市场监管“五大工程”,打造优良消费生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文商旅融合发展和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共筑满意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市市场监管委、市消协共同制定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力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消费环境美誉度、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建立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二、活动内容(一)发挥示范作用,突出典型经验,提供高品质供给1.树立“放心消费示范公示”标杆单位。在委政府网站公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街区名单,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户提供参考,监督公示单位履约践诺,倡导经营者自主承诺,维护优胜劣汰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2.开展“放心消费 诚信乡村”活动。“3·15”期间,在两个涉农区建立“乡村帮扶站”,深入“津农精品”、乡村文旅园区规范经营行为,引导乡村经营主体“亮身份、晒承诺”,全面公示信用信息,助力乡村振兴。(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信用监管处)3.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以“红黑榜”形式公示。加大对守法主体宣传,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责任部门:食品经营处)4.展播维权事迹,发布典型案例。开展“2024年度津门消费维权事迹展播”,广泛推广宣传优秀事迹;在天津日报刊发专版,筛选发布2024年度消协组织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责任部门:市消协)(二)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热点问题,推动高效能治理5.强化网络交易监测实效。在“3·15”期间开展专项网络交易监测,以本市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公示证照为重点,建立监测模型,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6.开展医美器械和重点领域广告整治。开展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抽检相关产品;加大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责任部门:市药监局、广告监管处)7.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和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以电动自行车为重点,加强缺陷线索收集、线索共享力度,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8.发挥院所技术优势服务企业。开展“企业满意度”问卷调查,优化窗口服务,靶向解决企业难题;及时安排现场检验、出具报告,高效安全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解决消费者在用药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关切问题。(责任部门:市药检院、市特检院)9.开展“3·15百姓点检日”和校园食品安全培训。抽样检验质量风险较高的化妆品,保障群众用妆安全;邀请消费者填写问卷,根据问卷结果,重点抽检群众关注度高的食品;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抽检、安全舆情、安全风险防控及安全创新式技术巡查服务、实验室动手实操与参观等活动。(责任部门:市药监局、食品抽检处、市食检院)10.开展共筑诚信计量系列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剖析讲解、现场演示电子秤防作弊知识,邀请市场商户和消费者携带自家电子秤参与检测;开展“计量护航精准验光配镜”活动,宣传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规定,讲解专业仪器,进行技术答疑;开展“计量助您‘打的’更放心”活动,讲解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过程,揭示作弊常见手段,让群众了解计量检定工作,提高维权能力意识。(责任部门:市计量院)(三)普及维权知识,畅通诉求渠道,确保高质量维权11.开展线上科普宣传。在公众号展播消费者权益保护微视频优秀作品,普及法律法规、业务流程;在市药检院网站设立科普专栏,普及宣传用药、用妆安全、节气养生、药食同源常识;在市特检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科普教育系列活动。(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市药检院、市特检院)12.开展维权知识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街区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保健食品、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地毯选购知识,推广商品条码相关标准;讲解高端品质认证知识;向学生宣传“烟卡”等低俗玩具不良影响;向经营者发放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宣传册,签订公平竞争,防范风险承诺书;在电动自行车销售集中区域,开展电动自行车选购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执法总队、市药监局、特殊食品处、认检监督处、市质检院、市标准化院)13.开展免费检测系列活动。对珠宝玉石、纺织品、居民家庭用电子血压计、面膜、制动液等消费品进行免费检测,增强市场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责任部门:市质检院、市计量院)14.“开门”科普,回应舆情关切。对公众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在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窗口大厅显示屏循环播放用药用妆安全、药食同源常识、血压计产品使用与注意事项等科普内容,提示消费者用药用妆用械安全意识。(责任部门:市计量院、市药检院、市器械检验中心)15.做好投诉举报接转,及时分析热点问题。“3·15”晚会期间,接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相关渠道的投诉举报,保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时分析2025年“3·15”期间投诉举报情况及热点问题。(责任部门:12315投举中心)16.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化12315与12345“双号并行”模式,建立12315与12345协作机制;升级改造本地12315平台,实现本地平台与总局平台和市便民专线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责任部门:12315投举中心)(四)联动区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高水平共治17.召开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打通工作壁垒,畅通工作机制,内外联动、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助力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18.参与组织天津电视台“3·15”晚会直播。以科学实验、调查分析、专家访谈、权威发布等方式,突出真实性、可信性,提升政府部门、消协组织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责任部门:市消协)19.发布消费提示。联合京津冀三地消保机构发布“3·15”消费提示,向消费者传递科学、理性、文明、健康、节约的消费知识和消费理念;发布羽绒服消费提示,对羽绒服产品消费进行提示宣传;发布光伏产品选购及使用指南,提高广大消费者辨识能力,防范和规避消费陷阱。(责任部门:市场网监处、市质检院、市计量院)20.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录制。走进新闻广播直播间,对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回应关切,促进问题解决,宣传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举措及成效;联合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举办“3·15”特别节目;参与“消费新主张”“交广会客厅”等节目直播录制,宣传报道市消协消费维权工作,现场解答消费者维权问题。(责任部门:12315投举中心、市消协)21.召开“诚信计量管理规范”系列团体标准宣贯会。“3·15”期间,召集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等单位共同研讨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的举措,促进规范市场诚信计量行为,进一步服务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计量处、市计量院)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消保+”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交流情况,指导、协调、处理本条线消保维权问题,强化部门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工作格局。(二)主动担当作为,畅通诉求渠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将工作做实做细,紧紧围绕优化消费环境目标,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热线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办理效率,全力化解各类舆情。(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报送进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主动发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信心,选择优质经营主体,打通消费循环堵点。请各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活动信息资料,做好活动总结反馈,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见附件)分别于3月13日下班前通过OA报送至市场网监处。 附件: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25年“3·15”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电话:
序号
“3·15”活动项目
数量
1
开展主题活动数量(个)
2
消费者参与数(人次)
3
经营者或企业参与数(户次)
4
召开新闻发布会(次)
5
印发宣传资料(册、份)
6
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次)
7
报刊杂志发表专题文章或新闻报道总数(篇)
8
广播、电视播放专题节目或报道(次)
9
新媒体报道总数(篇)
10
阅读量(次)
11
宣传视频(个)
12
发布典型案例(个)
13
制作、播放各类公益广告(条/天)
14
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1周年纪念活动(场)
2025-02-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2025年2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2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 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合格2 见龙和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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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