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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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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转化运用提升促进办法》的通知 渤海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转化运用提升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专利转化运用提升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快专利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企业创新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河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转化运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 方式将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和符合条件的国外有效发明专利投入实际生产或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转化运用提升促进工作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通过专利成果在经开区落地,赋能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提高区内专利转化运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措施明确的各类专利转化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住所地在经开区域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和驻秦大专院校。 第六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对经开区内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产生经济效益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此项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支持高校院所向经开区输出专利。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主要支持内容: (一)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主动披露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 (二)挖掘潜在许可实施对象,鼓励采用“先使用后缴费”“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向经开区中小微企业转化; (三)深入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高质量专利培育,鼓励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融资项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对企业开展的每笔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按时还款完毕的,对企业给予一年利息的5-10%的贷款贴息补助,其中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不高于5%、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0%,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展专利供需对接活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平台等优化专利转化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专利转化。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支持内容: (一)开展专利转化专题系列活动; (二)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机制,发布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三)开展线上线下发布会、展示推介、路演对接活动,促成中小微企业完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 (四)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基于专利大数据检索和专利评价分析,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有效增进对接。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创新。探索专利转化新方式,建立专利池,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2%,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获评。对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经开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专利转化项目。支持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专利转化数据库、构建产业专利池、产业专利导航。经评审择优立项,每个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专利池运营机构、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支持内容: (一)支持构建产业专利池,制定合理的许可政策并切实开展商业运营,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的转化实施,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运用。 (二)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发掘目标专利和专利转化合作对象;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专利转化数据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联合研发,加强专利布局与运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由经开区市场分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在经开区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开展申报。 (二)由经开区市场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共同评审,形成拟支持名单。 (三)将拟支持名单在经开区官方网站公示7天,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四)公示无异议后,在经开区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认定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以截止申报时或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为依据。   本办法认定涉及国内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以截止申报时或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范围内,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为依据。   转让、许可专利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涉及专利对外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转让、许可申报单位持有的国外有效专利,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可以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补条件的,相关国外有效专利可以视为国内有效专利累计计算转让、许可专利的数量和相应合同金额。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未实际转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转让、许可专利均为或主要为免费,或明显异常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公布的专利开放许可除外; 申报单位与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转让、许可时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且不能证明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是以产业化为目的;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虚假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或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无合理理由。 (二)服务机构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达成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奖补(含省、市两级)支持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 (六)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秦皇岛)”等平台有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前,申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支付: (一)已解散、清算、破产、注销、申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相关程序的; (二)已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或重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或拟与其他单位合并、重组或分立,不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 (四)不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困难的; (五)法定代表人因失信被惩戒的; (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申报项目采取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需就其所提交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提高专利转化运营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材料、承诺等方式获取奖补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三年之内限制申报、追回已拨奖补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场分局牵头、联合科技、财政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科学合理编制奖补资金预算,设立专利转化专项资金350万元,确保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三条 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专利转化信用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等行为主体,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取消所有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向金融机构推送信用预警。 第二十四条 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政策内容、实施流程、保障措施等进行动态调整与优化,确保政策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划分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经开区内注册的、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所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导产业是指:新能源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粮油食品精深加工产业、精密电子信息技术及智慧消防产业、生物制造及康复医疗产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三十一条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申报指南 政策解读:《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转化运用提升促进办法》政策解读https://www.qetdz.gov.cn/Content/info/cid/36/id/151318 附件下载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申报指南
2025-11-07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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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积极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办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基础。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连续9年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报告要求,陆续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发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其中,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尽管近年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等问题。因此,亟须制定一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管理闭环,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问:《办法》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4月,我们在系统总结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借鉴吸收了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经验做法,起草形成《办法》草稿。2024年5月至7月,我们组织专题研讨,对《办法》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讨论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后,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2024年10月至12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试点版),决定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正式发布《办法》。2025年上半年,我们在2个中央部门和12个地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2025年7月至9月,我们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与成效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反馈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共11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形成过程、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复核等内容。    第三章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过程、报送等内容,以及特殊情形的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价的方式。    第四章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共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的主体、范围、频率、内容,以及监督过程中单位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3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相关问题整改、结果应用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同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解释权归属与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各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在复核中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部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以及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等。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并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以及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我们在《办法》中作出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问: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设置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方面,由财政部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各单位可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补充能够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这样规定,不仅增强了评价指标的科学性,还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既能达到提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的目标,又能因地制宜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    问: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的关系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总体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侧重于反映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内部控制评价形成的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助于推动形成“建设-评价-整改-提升”的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衔接,升级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从2026年起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纳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内容,以报告促建设,以评价促实施,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答:《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培训,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准确把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提高《办法》的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客观准确开展评价工作,针对评价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其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会监督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作为干部考核、监督问责的参考,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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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部门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确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    (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三)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结果。如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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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发文字号:财关税〔2025〕19号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有效性:有效财关税〔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pdf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10月29日政策解读: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
2025-11-07 | 唐山市财政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通告.pdf
2025-11-07 |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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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二五年   第3号《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6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部    长   王文涛主    任   郑栅洁2025年5月12日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支持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展大众化餐饮、社区餐饮、绿色健康餐饮,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消费场景,丰富餐饮供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挖掘、传承传统餐饮文化,开展餐饮业发展研究,推进餐饮业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等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餐饮文化。第六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提升数字化经营和管理能力,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外卖平台与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餐饮领域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管理中全面贯彻反食品浪费理念,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减少食品食材过程损耗。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提高食材利用率。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厅、包间、餐桌等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的消费者进行提醒。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主食、菜品、饮品等,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备公勺公筷。鼓励提供分餐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主动提醒消费者在餐后打包剩余食品,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务。第十四条  提供团体用餐、宴席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等因素合理订餐,允许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合理调整宴会套餐菜品,并由双方协商处理方案。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巡视制度,在取餐区和用餐区分别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进行说明。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分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通过完善食材管理、改进烹饪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监测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或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餐饮业发展促进平台。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培育地方特色餐饮,加强地方特色餐饮宣传推广。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该相关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5-1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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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工信厅科函〔2025〕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5年人工智能产业及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内容面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底座、“人工智能+制造”、智能产品装备、共性基础支撑等重点方向,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强、应用落地快、典型示范好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加快人工智能与工业深度融合应用,高水平赋能新型工业化。二、推荐条件(一)申报主体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已列入前期揭榜优胜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推荐单位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优先推荐创新能力突出、产业化前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三)鼓励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为1家,联合参与单位不超过4家。每个主体牵头申报不超过3项,作为参与单位申报不超过5项。三、工作要求(一)请各申报主体于2025年11月20日前,在申报系统(https://aibest.caict.ac.cn/jbgs)完成注册,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二)请推荐单位组织各方积极参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5年11月30日前登录系统并确认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对于提供相关支持举措的北京、上海、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等6省(市),推荐项目数量可额外增加20个;计划单列市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中央企业集团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遴选入围单位,并发布入围单位名单。入围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优胜单位。(四)请推荐单位高度重视揭榜挂帅工作,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的积极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五)为做好揭榜挂帅攻关工作,更好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请各省(市)发挥地方发展优势和特色禀赋,在政策资金支持、场景开放、应用推广等方面为入围和优胜单位予以支持。四、联系方式(一)工作咨询总体工作咨询    010-62304330系统技术咨询    010-62308338(二)地方政策咨询北京市    010-55520871上海市    021-23117655山东省    0531-51782640湖南省    0731-88955549广东省    020-83133405四川省    028-81711615特此通知。附件:1.2025年人工智能产业及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申报指南2.2025年人工智能产业及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申报材料3.2025年人工智能产业及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有关地方支持保障举措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5日
2025-1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11月7日星期五14:00-15:00“GLF71301”(负载开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解读主要内容:重点阐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核心规则,解读针对客体、首次商业利用和独创性等重点撤销条款。罗崇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14日星期五14:00-15:00“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重点阐释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理解的规则、自造词解释思路,以及计算机人机交互方案后台特征的公开认定规则。唐宇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14日星期五15:00-16:00“机电式后拨链器”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通过回溯案件现有技术,准确认定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为使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提供示例。蓝正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21日星期五14:00-15:00“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重点阐释通信领域标准演进过程中不同版本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吴卫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21日星期五15:00-16:00“磷酸芦可替尼”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从优先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重点阐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以及优先权文件所引证外国专利文献中技术效果的法律作用。侯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28日星期五14:00-15:00“玩具(泡泡战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重点解读外观设计组合对比的评判标准,阐释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立法宗旨。许媛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1月28日星期五15:00-16:00“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通过对案件中使用公开证据链的分析,重点阐释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能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刘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2月5日星期五14:00-15:00“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解读主要内容:依据三步法框架,重点阐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创造性判定。秦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2月5日星期五15:00-16:00“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无效案解读主要内容:重点阐释涉及疾病分型分期的医药用途发明权利要求的理解、创造性评判等典型法律问题的审理思路。魏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11月
2025-11-06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2日
2025-1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模拟芯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申请调查国家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模拟芯片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模拟芯片。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模拟芯片。英文名称:Certain Analog IC Chip。产品描述和主要用途:相关模拟芯片中使用40nm及以上工艺制程的通用接口芯片(Commodity Interface IC Chip)和栅极驱动芯片(Gate Driver IC Chip)。其中:通用接口芯片是一种旨在提供多样化接口类型的集成电路芯片,用于连接各类设备、系统或组件,以实现高效的数据传输和信号转换。被调查的通用接口芯片包括:1.符合ISO11898标准的控制器局域网(CAN,Controller Area Network)接口收发器芯片,用于汽车及其他工业产品中各系统之间信号的发送与接收;2.符合TIA/EIA-485标准的RS485接口收发器芯片,用于工业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信号的发送与接收;        3.基于利用串行数据线和串行时钟线的低速串行总线方式制得的双向二线制同步串行总线(I2C)接口芯片,用于设备中的各类板卡或芯片之间的信号缓冲中继通道的切换与扩展;4.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0747-5-2标准的数字隔离器芯片,用于汽车及其他工业产品中高低压系统之间的绝缘通信,或用于增强通信抗干扰性能;5.其他同时兼容上述种类的通用接口芯片。栅极驱动芯片是一种用于增强控制器的栅极控制信号输出、控制功率半导体器件的导通和截止的集成电路芯片。栅极驱动芯片提供必要的电压和电流水平,以有效地打开和关闭这些半导体开关,从而实现电能的转换和控制。被调查的栅极驱动芯片包括:1.低边栅极驱动芯片(Low-Side Gate Driver IC Chip);2.半桥/多路栅极驱动芯片(Half-Bridge/Multi-Channel Gate Driver IC Chip);3.隔离栅极驱动芯片(Isolated Gate Driver IC Chip)。被调查的栅极驱动芯片具备以下功能:1.将控制器的低压信号转化为更高电压或更大电流的驱动信号,以实现功率器件稳定导通和关断;2.提供瞬态的拉和灌电流,提高功率器件的开关速度,降低开关损耗。被调查的通用接口芯片和栅极驱动芯片包括成品芯片及可用来生产相同功能芯片的晶圆、晶粒,以及未来发展具有相同功能的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542399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9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9月1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182 85093415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9月13日      附件1: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3:相关模拟芯片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2025-1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