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琨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2TGU00):你单位职工王春(身份证号:23230119******4479)于2025年2月5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5年2月10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编号S11201142024157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2月20日
2025-02-20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江西碧才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ACJXN77):你单位职工史文权(身份证号:12010619******1011)于2025年2月5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申请材料,我单位经审核于2025年2月5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50108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2月20日
2025-02-20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撑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标准是指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教育行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包含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数字教育资源标准、师生数字素养标准等。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可用于指导教育信息化领域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部门,负责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推动成熟适用的教育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
第六条 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教育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推进标准在本业务领域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按照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组建教育信息化标准专家组,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标准体系、业务管理需求,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征求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技术能力;
(二)提交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初稿;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鼓励根据需求同步提交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提交申报书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与已有国家标准和标准立项计划是否交叉重复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由标准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标准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组织标准承担单位编制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由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审定后,与标准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和国际标准采标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下列组织起草工作:
(一)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组;
(二)组织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研制有关的调研、论证(验证)、标准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等;
(三)按季度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草案进展情况、研讨会议纪要和阶段性标准草案等文件;
(四)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标准研制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标准计划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修订标准时应当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情况,可再次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有紧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可以酌情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建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教育信息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审查组组长应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起草组成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对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把控,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专家确认。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教育信息化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由技术归口单位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提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通过标准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统筹JY/T专门号段进行编号,以教育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可由标准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参与单位、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标准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交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报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标准计划项目制定进度确需延长的需在项目结束前提前半年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撤销任务或无法按期完成标准研制任务的标准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计划项目。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原则上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等应当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实践,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反馈教育信息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技术归口单位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标准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已无实际需求的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废止由教育部发布公告。现行教育信息化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2月8日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商务部部令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6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11-09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08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6-8-18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6-5-23
2025-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和《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2〕50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工作,市人社局拟于近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2023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2023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二、时间安排(一)验收准备阶段(2025年3月18日前)。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依据《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基地终期验收考核细则》或《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终期验收考核细则》开展自评打分,并准备以下材料: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项目建设总结报告;3.《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基地终期验收考核细则》或《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终期验收考核细则》自评打分;4.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5.项目建设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表的电子版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指定邮箱。(二)市级验收阶段(2025年5月30日前)。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深入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和考察项目建设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三)整改完善阶段(2025年6月30日前)。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打分。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完善,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市人社局视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仍不达标的,取消建设项目。三、验收程序(一)听取汇报。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负责人就项目建设情况及建设成果进行汇报,并对存在不足说明原因。(二)专家提问。专家组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询。(三)专家组开展工作。审阅相关材料、现场考察项目建设情况、走访相关部门、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对检查验收单位进行打分。(四)反馈验收结果。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指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专家组长宣读检查验收结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四、工作要求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整理汇总验收相应材料,确保验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五、联系方式(一)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联 系 人:郭薇薇联系电话:88973603、13821204775邮 箱:guoweiwei2011@tj.gov.cn(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 系 人:余建平联系电话:83218255 附件: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基地终期验收考核细则 2.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终期验收考核细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18日
2025-02-2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由市、区人社部门联合残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面向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等重点对象,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二)春风行动。2025年1至3月,由市、区人社部门联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面向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兼顾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对象,在春节前后集中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引导有序外出、促进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招聘用工等服务。(三)全国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2025年3至5月和9至11月,分春秋两季,由市、区人社部门通过我市和全国城市巡回招聘活动,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采取线上线下精准对接模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四)民营企业服务月。2025年4月,由市、区人社部门联合教育、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开展,重点面向民营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权益维护等服务,为民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优质、高效的供需对接平台。(五)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2025年6至9月,由市、区人社部门牵头开展,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以及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结合区域特色,分行业、分群体开展多形式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招聘服务。(六)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2025年7至12月,由市、区人社部门开展,重点面向2025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针对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求职需求,开展政策落实、权益保护、困难帮扶系列服务,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七)金秋招聘月。2025年10月,由市、区人社部门联合民政、退役军人、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因地制宜开展行业性、专业化的线下线上专场招聘活动,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等多样化就业服务,帮助企业招工稳岗,支持劳动者求职就业。(八)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2025年12月,由市、区人社部门开展,重点面向2025届高校毕业生、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未就业人员,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二、我市特色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安排深入打造“想就业、找人社”公共就业服务品牌,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围绕各类劳动者的求职就业需求,深入挖掘企业岗位,组织开展特色化、全方位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服务活动。(一)“高质量充分就业·津彩传播展示计划”主题活动。通过就业驿站宣传片拍摄、基层工作人员形象风采展示、就业政策大家谈、津彩e起创等不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能力提升行动。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组织开展全员业务培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展演活动,邀请专家开展专业讲座,培养和提升专业化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创业项目展示和融资对接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活动,重点面向优秀创业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就业明显的项目,解决创业项目资金需求。面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有创业项目需求的各类单位、创业者,展示创业成果、启发创业理念、推介创业项目、对接创业资源。提供创业政策、金融服务等咨询服务,为创业项目、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促成创业意愿转化为创业行动。(四)创业项目募集活动。面向各类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免费向社会发布。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更多创业选择。(五)创业助力服务行动。聚焦已经申请享受和有意愿申请享受创业政策的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助力服务行动,综合发挥政策、培训、指导、孵化等全要素、全周期扶持作用,提供全链条相互贯通的创业服务。(六)开展“四进四送”专项行动。组织就业创业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的热心人士,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进村居,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服务,为企业输送人力资源服务,为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指导。(七)大学生见习服务对接会。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结合企业招聘需求开展专业性招聘活动,促进毕业生与企业精准对接。与招聘企业合作,依托新媒体平台推出一系列沉浸式探企短视频,带领求职者“云端”体验工作环境,了解企业发展动向,及时获取最新招聘资讯。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社局、有关单位要深入领会、全面贯彻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和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抓手。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门部门和责任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活动安排落地见效。(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社局、有关单位要强化就业服务宣传,通过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对各项服务内容、标准、渠道等信息进行宣传。要注重发掘典型案例,对成功对接案例、特色服务模式、就业服务先进代表等,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扩大活动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持续打造天津市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三)加强安全保障。各区人社局、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定线下现场招聘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优化调整活动安排和组织形式,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要加大信息审核和保护力度,确认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保护求职人员个人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19日
2025-02-2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2025年2月17日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法治先行、诚信引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发展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7年,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等五大行动深入开展,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二、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一)提升实物消费质量。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提升“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深入开展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皮革制品、化妆品等精品化国潮化时尚化。支持汽车产品、电子产品、家居产品等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消费循环。(二)改善服务消费品质。健全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持续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服务消费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公用事业、文化和旅游、康复、养老、托育、金融等领域服务品质。深化服务认证试点,建立优质服务认证制度。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能力建设。鼓励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电子产品维修、机动车维修等群众关心领域第三方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三)创造更多消费场景。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推动消费地标建设,聚焦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建设一批商旅文体健深度融合的品质消费集聚区,积极发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系统构建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大力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深入推进数字家庭建设,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鼓励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场景拓展延伸。三、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四)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群众关切的米面油、肉蛋奶等重点食品监管。强化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使用单位履行消费场所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使用等安全保障义务。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五)整治市场交易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问题。聚焦网购快递、电信、装修、维修、旅游等行业领域治理“霸王条款”。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查处非法网络招徕、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领域订阅、收费等行为,治理电视“套娃”收费、诱导消费。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网络市场中流量造假、刷单炒信、低俗带货、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整治,促进全国消费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医药、公用事业、汽车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文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事项,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监管执法。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制度,防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四、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八)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引导其积极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强化“小个专”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跨境电商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到2027年,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万家以上。(九)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十)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优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十一)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鼓励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五、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安全、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审核和动态查验。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对消费者更优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落实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十三)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沟通机制。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品质升级。(十四)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消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作用。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宣传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六、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十六)突出创新引领。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着力打造群众喜爱的优质品牌。鼓励各地创新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经营者获得感。鼓励地方为经营者先行赔付提供政策支持,保护买卖双方权益。推动金融机构面向放心消费主体丰富信贷产品,提升授信审批效率,增加消费类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十七)注重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加快形成“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制度闭环。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和信用赋能,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加强对放心消费主体的宣传推介,拓宽各类促消费活动渠道,发挥标杆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十八)鼓励区域先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消费维权跨区域联盟等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鼓励各地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出台地方标准,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深化国际合作。与主要国家和地区拓展消费者保护多双边合作,推动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多双边自贸协定,探索跨境电商、跨境旅游等合作,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国际规则,引领国内消费环境升级,打通入境人员消费堵点,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动三年行动落实落地,持续优化本地区、本行业消费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整体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
2025-02-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有关科研院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5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为全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主业,主动谋划积极推进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强组织、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抓项目”等5个方面持续发力,积极搭建“五大平台”,深入实施“八项行动”。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一)高位推动营造浓厚氛围。构建完善委主要负责同志谋划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协调落实、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各处室各单位担当作为服务产业的工作体系。(二)强化职能健全体制保障。明确负责健康产业统筹谋划与协调推动的牵头处室,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临床试验支持、搭建应用场景等方面强化相关处室工作职能,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大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二、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发展合力(三)加强临床研究保障。推动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临床试验成效,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作为公立医院、疾控机构职称评价重要依据之一。研究型病房不纳入医院平均住院日、病床使用率等评价要求。鼓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晋升生物医药等专业技术职称。(医政处、中医医政处、人事处、科教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人才交流合作。加强宣传与推介,与重点科研机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卫生健康、疾病预防高层次人才定期参访交流机制,适时发布人才技术合作项目需求清单,积极促进搭建人才合作团队。推进深层次学术交流,组织高层次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平台,大力培养医防管交叉复合型人才。(市疾控局、人事处、科教处依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区域合作交流。强化培训和督导检查,推动落实京津冀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促进临床试验机构合作,实现“一地审查、三地互认”。立足我市产业布局,深化京津冀医药领域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着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持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格局。(科教处负责)三、加强平台建设,推动医企合作(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持续完善“天津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功能,提供卫生健康、疾病预防及相关领域“资源共享、科技合作、培育孵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综合服务,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市疾控局、科教处依职责分工负责)(七)建设临床研究支持平台。支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疫苗临床试验基地建设,促进研究型病房、市附设性医学研究所、疾控机构等临床研究平台发展,指导临床试验机构加强管理,创新机制,集中资源,提升临床研究质量和效率。(市疾控局、科教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八)搭建临床试验对接平台。围绕研究型病房建设和临床试验服务,面向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举办培训对接活动,搭建信息交流、合作洽谈平台。(科教处负责)(九)建设创新药械应用示范平台。推进“天津市创新药械临床使用示范中心”建设,探索建立规范、简化的创新药械准入流程,为创新药械大范围应用提供数据支撑和应用示范。推动落实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相关文件,加速创新药械入院使用。(食药处负责)(十)建设中药现代化创新平台。大力配合现代中药创制全国重点实验室、现代中医药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构建“中医药+人工智能”等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模式。(中医综合处负责)四、强化对企服务,支持创新发展(十一)“双向奔赴”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走出去”,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问题诉求。“请进来”,邀请相关方座谈共同研究企业诉求解决方案,实现精准帮扶。定期举办政企沟通会,打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政务服务处、食药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牵线搭桥”开展科技成果推介行动。盘点全系统科技成果存量,筛选优势项目优先推荐转化,举办资源对接会、成果推介会、转化大讲坛及项目路演、政策咨询等专项活动,努力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科教处负责)(十三)“保驾护航”开展竞争力提升行动。推动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中药制剂转化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转化应用,助力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中医综合处、食药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优势互补”开展强强联合行动。支持医学领域海河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团队与企业开展长效合作,发挥创新优势,共同推动原始创新,为产业发展聚势赋能。(科教处负责)五、紧盯前沿发力,推动产业升级(十五)实施“特许药械”跟进创新助力行动。积极推进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在指定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切实优化评估论证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深化院企合作,支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和应用,探索医疗大数据要素开发,助力企业加速创新药引进及仿制药注册上市进程,努力提升我市创新药械产品数量和比例。(食药处、网信办依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实施前沿领域创新研究助力行动。推动高水平临床试验机构提升临床研究服务水平,重点服务细胞和基因治疗药物、神经调控器械、现代中医药、“AI+医疗”等研究项目,加快临床研究进程和上市准入速度。(科教处、网信办依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实施创新医用设备更新助力行动。鼓励医疗装备企业参与大规模医用设备更新,强化创新性强、临床应用价值高的创新医疗器械试用及应用管理合作,助力优质产品得到充分了解和使用。加快补齐高端医疗设备短板,带动医疗设备创新链、服务链、产业链优化升级。(政策规划处、食药处依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实施中药制剂开发转化助力行动。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中医药强市行动计划》,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深入开展中药院内制剂调剂品种遴选及推广。协同推动中成药大品种二次开发2.0,促进中药院内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中医综合处、中医医政处依职责分工负责)
2025-02-1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1275899914)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国铁科技天津(武清)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2月19日至自2025年3月18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5222411677 2025 年2月19日
2025-02-19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