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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已废止】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 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23-12-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2-2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 2024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12-20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公布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12-18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2023-12-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2-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4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2023-12-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3号 关于2024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3-11-2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2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3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2023-11-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9号 2024—2025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3-11-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1-0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2023-10-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0号 商务部批准《网络零售监测指标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10-2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10-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10-23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公告 2023-10-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5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 2023-10-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2024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3-09-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9-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8-1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3-08-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8-0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6号 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08-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3-07-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7-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0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23-06-0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商务部关于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6-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07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5-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4-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3-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4-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2023-04-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商务部批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等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名单 2023-02-1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2-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2023-02-16
2025-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春节假期,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的太重滨海重型机械,200多名职工坚守岗位,对自主研发的智能锻压机,进行最后的控制系统调试,企业与天南大等高校合作,通过大模型训练开发了一款程序,将图纸录入后,能自动生产出用于航空航天、高铁等轴承类大部件,节后,这台设备将交付印度最大钢铁企业。  初一大拜年,厂里也邀请家属一起,在午休时间举办了一场联欢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2-13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相关院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和旅游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践创新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开展我市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和旅游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践创新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请本市有意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相关院校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申报。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院校须从申报方向指引中选择1个申报方向,在申报书中明确申报项目具体名称和实施方案。二、申报要坚持实践导向、成果导向,申报院校须会同拟开展合作的行业产业主体共同对申报方向和实践方案进行深入论证。三、申报应明确由1位学校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项目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可作为项目联络人。同一所院校只能申报1个项目。四、请规范填写申报书,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送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纸质版为申报书一式两份,电子版为申报书的Word文本和签字盖章后的PDF文件。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周五)。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联系电话:83602664  邮箱:swljgbrsc@tj.gov.cn地址: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北楼1603室(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干部人事处)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和旅游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践创新项目的通知》 2025年2月12日
2025-02-13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耀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李桂梅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37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7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工资25297.8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工资11552.0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031.2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02-13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静海区团泊健康城相关区域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的批复津政函〔2025〕12号市科技局:你局关于将静海区团泊健康城相关区域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的请示收悉。依据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相关工作机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静海区团泊健康城相关区域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总面积10.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盛湖路—太湖路—常海道—西次干路二—洪泽湖路—鄱阳湖路—千岛湖路—洪泽湖路—毕杨路—团泊大道—规划次干路一—东海道—毕杨路—津文辅路—北华北路(含留创园西园)—东海道—昆明湖路—健康大道。二、你局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天开高教科创园总体空间发展布局和功能定位,发挥该区域大健康产业优势,结合国内外科技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趋势,推动生命健康产业集群化发展,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新质生产力开辟更多新赛道,促进静海区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双向赋能、联动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10日
2025-02-13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26日关于加快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推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提质升级,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制定如下措施。一、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举措,加快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一)畅通优秀人才引进渠道。举办“海河英才”大会,组织人才招聘、项目对接、揭榜领题、创业大赛等活动,推动以会会友、以赛聚才。加强与行业领军企业合作,借助大模型、大数据等技术,提供政策智能检索、人才潜力评估、职位精准匹配等服务,提升人才和产业对接效率。发挥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通过以才引才、以会引才、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引进各领域优秀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二)实施重点人才引进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加快引进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对承担原始性发现、颠覆性创新、“0-1”技术突破项目的博士后科研平台,支持博士后设站单位引进博士进站开展研究,择优给予日常经费资助。支持新引进来津就业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三)保障海外人才来津便利。为外国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签证、访问签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提供“立等可取”服务,对存在紧急必要情形的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个人物品通关提供随到随办、快速验放等服务。拓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在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在全球高水平大学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毕业生申请工作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工作经历要求,免交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对外国青年科技人才,予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天津海关)二、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吸引更多大学生在津发展(四)搭建高校毕业生求职平台。依托天津市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信息网等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及市场化信息平台载体,设置高校毕业生求职专区,面向高校毕业生定期发布、精准推送岗位需求信息,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等活动。支持重点产业链、科创园区领军企业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和大学生实训基地,吸引大学生在津见习实训,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定期组织开展校园招聘、学子“津门行”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对接发展平台和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积极挖掘新业态就业机会,落实新业态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高质量就业岗位。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关注基层就业岗位。在全市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招录计划设置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六)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在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津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并成功带动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免费参加创新意识、创业模拟、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租房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的创业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三、坚持产教融合培育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七)加快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实施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每年选拔100名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人才,实行科研导师和产业导师的“双导师”培养模式,给予最高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与天津市联合资助项目,瞄准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资助培养一批优秀博士后。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用于支持优秀博士后培养、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实施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专项,推广产教培融合“订单班”模式,支持企业和高校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考核评价,联合培育一批数字经济工程师。(责任单位:市科协、市人社局)(八)着力培育高水平技能人才。大力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围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求,支持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等各类重点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定期举办“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和行业、区域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培养更多高水平技能人才。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发挥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工艺传承等方面的作用。选树“海河工匠”、“天津市技术能手”等优秀高技能人才,组织“天津技能周”系列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九)精准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卓越制造人才培养项目,支持人才研发新产品、改进新工艺,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给予入选者连续3年、每年每人15万元资助。实施企业家队伍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每年从全市优秀企业中遴选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培养对象,通过集中培养、精准对接、跟踪服务等方式,提升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实施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项目,选拔领军文化人才和青年拔尖文化人才,分别给予连续3年、每年每人10万元、5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十)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职称评审动态调整机制,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前沿领域等,优化职称专业设置。推进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实施“科创企业评职称”专项行动,突出标志性成果认定,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科技研发人才提供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技术职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企业出题、能者破题、政府助题”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面向产业需求研发高质量科技成果。围绕破除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调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技术转移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畅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路径,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技术入股,推动更多优质成果以技术入股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等载体进行创业孵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十二)完善人才薪酬分配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全职承担重点攻关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单列等措施。推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稳慎开展骨干员工持股。支持国有企业赋予领军人才更加灵活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对特殊人才探索实行协议薪酬、专项奖励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五、强化平台载体支撑,加快推进科技教育人才协同发展(十三)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平台建设。提升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要平台承载能力,积极承接科技创新资源以及优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和人才,有效贯通区域创新链、人才链、产业链。深化通武廊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平台共建、人才共享、资源共用。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载体,联合京冀共同开展人才招聘、项目对接、技术攻关等主题活动,共建、共享海内外人才引进渠道和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十四)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落实《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和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优化“多点”布局,重点向具备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潜力的园区和空间有序拓展,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试点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支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站,采取按需申报、随时受理、快速审核的方式,支持入驻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促进加快集聚人才。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等基金作用,大力引育技术和商业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知识服务等市场化科技服务业,聚焦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人才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十五)加强人才发展平台建设。高水平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顶尖科学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重点培养和引进掌握核心技术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重点高校和领军企业合作共建卓越工程师学院、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推进产教有机融合、产才高度契合、产科深度结合。推动各类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搭建项目对接、人才对接、金融对接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应用场景,推动产业、科技、人才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委金融办)六、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体系,营造近悦远来人才发展生态(十六)优化落户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离校前进行网上申请,由公安、人社、教育部门统一审核、快速办理落户手续。取得本市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稳定在津工作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技能人才,可以按规定申请落户。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开通积分分值“掌上测”功能,提升落户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十七)完善生活服务配套。实施“海河英才”卡制度,持A、B卡的高层次人才,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的,可以申请一个高层次人才指标。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通过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在产业集聚区、人才密集区,持续开展市级人才公寓认定工作,给予用水、用电、租金优惠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引进优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入驻,解决人才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十八)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人才联系服务机制,形成人才需求动态排摸、分层处理、定期会商、跟踪落实、信息反馈的工作闭环,在科技资源配置、团队建设、平台支撑、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人才支持保障。设立市留学回国人员综合服务机构,为来津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培训交流、就业指导、项目申报等相关服务。建立出入境事务服务中心,推行“一窗通办、并联办理”模式,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双证联办、出入境证件申请预约、签证证件延期申请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十九)提升市场化服务水平。加快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调整完善功能布局,提高服务重点产业发展能力。争创国家级数字经济人才市场,搭建人才培养、交流、评价、配置专业化平台。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支持灵活用工、人才招聘等领域平台企业拓展新业务、新场景。支持企业借助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和业绩贡献,按规定给予引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十)优化工作协同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高效调度、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相关单位之间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形成更加高效的人才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人才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和落实举措。(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025-02-1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遴选支持2025年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院校(含技工院校),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50号)、《天津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才组〔2023〕2号)、《天津市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实施方案》(津人社办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拟遴选支持一批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名额2025年,拟支持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不超过10个。二、遴选范围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围绕全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建设。三、申报条件(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2.具备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2-3个紧缺特色培训职业(2022年职业大典中所含职业、工种)和相匹配的实训场地、设备。4.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企业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200人次以上;公共实训基地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5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500人次以上;职业院校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近三年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达800人次以上。5.具备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6.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企业应至少与1家以上职业院校建立稳定的企校合作关系;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应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二)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大师工作室由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头,所在单位应当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或院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带头的技能大师及所在单位均未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带头的技能大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技能水平在同行业领先,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在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贡献突出,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2.在开展技能交流、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突出。3.掌握传统技艺,具有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四、支持政策对被认定为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经费资助,项目建设周期1年。五、申报材料(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2.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3.申报单位资质、培训情况、校企合作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1.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2.带头技能大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明材料。3.带头技能大师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4.申报单位资质证明。申报表、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及相关文件可在“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公众号下载,以上材料均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六、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4月18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指定邮箱,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反馈结果。通过预审的单位在收到反馈结果后一周内,将纸质版申报材料(2套)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海河教育园区体育环路1号)。其中,市属企业由委办局(集团公司)推荐,其他企业由区人社局推荐,院校、实训基地等由办学主管单位推荐。七、联系方式(一)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联 系 人:郭薇薇联系电话:88973603、13821204775邮    箱:guoweiwei2011@tj.gov.cn(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 系 人:余建平联系电话:83218255 附件: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13日
2025-02-1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复核和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提升平台运行及服务效能,按照《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津工信科〔2021〕21号)要求,现组织我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复核和年度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平台复核(一)复核范围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天津市第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附件1),复核时间区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复核内容围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针对平台硬件基础、资质资源、研究能力、数据资源、专业人才、企业服务、产业服务、政策咨询、机制创新、平台协同等方面,进行三年运行情况复核。(三)复核材料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复核报告(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二、平台年度报告(一)报送范围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天津市第二批、第三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附件1),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报告内容围绕平台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针对平台硬件基础、资质资源、研究能力、数据资源、专业人才、企业服务、产业服务、政策咨询、机制创新、平台协同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三)报送材料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报告(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三、报送要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平台认真梳理总结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3月20日前将平台报送情况及企业报送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专家对复核平台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和现场核查。 附件:1. 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2. 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复核报告 3. 天津市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报告            2025年2月7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华; 联系电话:83606658; 邮    箱:wanghua@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2-13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税区坚持供需两端同时发力,深挖区内企业技术需求,推动区内重点企业、高校院所释放科技成果,搭建高价值待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释放区域技术需求应用场景,全面构筑技术转移服务生态体系。现面向区内企业院所征集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此次征集的科技成果将面向全社会公开推介,技术需求将通过产需对接会、“揭榜挂帅”等形式专题推动解决,全面加快保税区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清单     (一)技术需求       1.征集对象:面向区内科技企业广泛征集。       2.具体要求:立足保税区主导产业领域,梳理凝练行业(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需求(详见附件1)。     (二)科技成果       1.征集对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2.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技术先进度和技术成熟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或技术能为相关行业、企业解决某方面急需问题;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法律纠纷等情况;拟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合作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技术融资等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通过国家和市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取得的科技成果积极填报(详见附件2)。       二、征集领域       海洋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制造、新能源、智能科技、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快速消费品、金属制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三、其他要求       1.科技成果经筛选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推介。涉密、不宜公开的信息暂不填报。       2.技术需求经筛选且征得企业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对接,涉密信息暂不填报。       3.每项技术需求和科技成果均可附视频讲解,将上传至平台方便读者理解,要求视频时长不超过1分钟,大小不超过300M,视频格式为mov或mp4。       四、填报方式       各单位下载附件1、2进行填报,并将填报后的文件发送至邮箱wenqq@adm.tjftz.gov.cn,截止日期:2025年3月7日。             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技术需求征集表                 2.天津港保税区科技成果征集表2025年2月12日     (联系人:温情情    联系电话:136-7211-8906) 附件下载: 附件1 天津港保税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2-12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2月7日
2025-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