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经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市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未上传或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的,由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其上传或更新信息。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第八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所有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或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以及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查询。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人员监管第十三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市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参加我市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第四章 业务监管第十八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第十九条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二十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数据信息通过安全途径转移,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签订数据、信息等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各方权责,确保互联网医院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有效处理网络中断、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第三十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第三十四条 市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第六章 监管责任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第三十八条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九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纠正。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止。
2026-02-0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诊疗市场秩序,增强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意识,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是指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的行为。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负责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二章 记分分值第五条 根据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使用一名主要执业机构是其他医疗机构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医师的;(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不能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的;(三)医师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的; (四)互联网医院的在线诊断、处方未有医师电子签名的;(五)互联网医院未按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的;(六)使用一名未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七)未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便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八)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或《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九)未按要求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的;(十)未按要求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的;(十一)发生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轻微责任的。第七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一名无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的;(二)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三)未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便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儿童用药处方的;(四)使用未经注册或批准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五)引导患者至互联网医院以外,无法被市级监管平台有效监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开展诊疗行为的; (六)未掌握患者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便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的;(七)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不属于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八)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时,接诊医师未按规定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九)互联网医院出现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的;(十)未按要求在互联网诊疗平台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的;(十一)未向患者提供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在线查询服务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十三)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次要责任的。第八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互联网医院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的; (二)互联网医院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主要负责人、性质、诊疗科目或服务方式,或者未经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类别的;(三)未按照规定向市级监管平台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的;(四)未按要求实现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的; (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要求实现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的;(六)未按照规定明确互联网诊疗终止条件的; (七)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规定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的;(八)未建立、落实电子处方点评制度的;(九)互联网医院未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自查管理工作的;(十)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规定管理电子病历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的;(十三)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标有非本互联网医院标识的;(十四)使用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内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五)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十七)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的;(十八)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未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的;(十九)由于互联网医院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1起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诉的;(二十)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十一)未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二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次要责任,或者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主要责任的。第九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未按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互联网医院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的; (四)使用的医师冒用其他人员名义签署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使用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的; (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者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七)以雇佣“医托”、“网络水军”等不正当方式招揽病人的;(八)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等医疗文书的; (九)互联网医院未经批准,按照规定确定的诊疗科目中有一项诊疗科目在校验期内连续不开诊超过一个月或者在校验期内间断不开诊累计超过3个月的;(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的; (十一)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二)未按要求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的; (十三)未按要求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的;(十四)超出校验期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十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十六)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拒不服从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的; (三)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的;(四)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的;(五)发现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未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未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和大数据管理服务行政部门报告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在同一次行政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同一医务人员多次出现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互联网医院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进行记分。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给予两倍或两倍以上记分。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审批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之日起计算。互联网医院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的,自暂缓校验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开始记分,记分周期至再次校验合格之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进行累积计算,不同记分周期的记分不累积计算。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行政管理、监督执法、考核评价、信访投诉及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获得。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互联网医院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自行作为该线索的办理单位,有明确执法依据的可委托互联网医院所在区的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作为该线索的办理单位。办理单位应对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线索予以核查认定,认定互联网医院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制作《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告知互联网医院拟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记分办理单位结合互联网医院陈述申辩情况,再次认定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送达《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送达该互联网医院,并予以记分。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记分办理单位予以记分的,应将记分结果通知互联网医院所在区的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第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分的,不能使用其他方式代替记分。第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名称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记分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或者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互联网医院校验时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的,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校验时,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该互联网医院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一)校验期内共有三个记分周期,且该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36分的;(二)校验期内共有两个记分周期,且该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24分的;(三)校验期内只有一个记分周期,且该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的。第十八条 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6分的,认定为再次校验不合格,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销该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注销相关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的执业登记。第十九条 互联网医院在一个校验期内,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到触发暂缓校验条件分值的80%的,其登记机关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该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止。附件:1.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范本)2.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范本)
2026-02-0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89批次样品,检出46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饭团家(经营者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胶小柒食品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黄瓜片,其中亮蓝检验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婷婷欢乐农场(经营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鲜而美食品经营部)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今世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北长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苏今世味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苏北长馒头是被抽样单位购入唐洋镇某餐饮单位制售的食品,自行打印张贴标签后售卖的。(三)阳高县韩老二杏脯(经营者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韩老二杏脯批发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韩老二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阳高桃干,其中胭脂红、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夸茶怡夏咖啡·奶茶(融创茂店)(经营者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夸茶怡夏奶茶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泰式手标红奶茶,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储家大院(经营者为江苏省南通市海安慧源食品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罗家饼铺生产的老窖原味馒头条,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老窖原味馒头条不是海安罗家饼铺生产的,是被抽样单位自行购入,张贴标签后对外售卖的。(六)统一台湾食品店(经营者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宇顾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产地:中国台湾)生产的五香豆干(纯素),其中日落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金燕耳旗舰店(经营者为福建古田康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古田康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胡雪岩堂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四神膏,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三七开休闲零食糖果店(经营者为福建省泉州纯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鑫农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橄榄(咸味),其中喹啉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旺农副干货(经营者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致思甄选商贸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从旺辣椒干货批发行生产的白芷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草木茶栈保健(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迪坊食品馆)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中棘海沙棘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沙棘原浆,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菜来了(宝安农批市场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陈岳州咸什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东豫狼羊肉串(荣科路店)(经营者为上海典于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水煮花生(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深圳市罗湖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隆店销售的、标称宜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水妈妈泰国木薯淀粉(原产国:泰国),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耀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亚东食品厂的冰片糖,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国信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正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其中胭脂红检验值、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广州金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金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安徽乐雨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其中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北京品优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深圳西选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经销的、HUY FONG FOODS,INC(原产国:美国)生产的是拉差香甜辣椒酱,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黑龙江省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润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蘑菇(食用菌罐头),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赵忠猪脚饭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市葛仙山云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泡酸菜,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陕西省渭南市富平鑫广源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陕西陕富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陕西省渭南市富平陕富温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羊奶麦胚大饼(饼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徐记老蛋糕(新开铺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徐兆林糕点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自制传统桃酥(餐饮食品),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志新早点·油条·豆浆(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志新粮油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香酥大油条(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粉条侠(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粉条侠食品网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麟瑞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双雪淀粉厂生产的土豆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芳雨阁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焦作市芳雨阁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有料食品厂生产的酸辣宽粉(方便食品),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菜百川(东岸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隆茨曲生鲜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贵妃驾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伊品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空心山楂(分装),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弘迈食品(经营者为江苏弘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志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条味(调味面制品),其中三氯蔗糖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无为小卖铺(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小馋猫特产零食铺)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生产的原味麻油绿豆糕,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福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乳味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贵州创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贵州创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铜仁市博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香辣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一)五谷自由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未来佰膳生物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陕西未来佰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商丘市虞城中天华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方便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旭彤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纯香麻糖,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趣享派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梅州市趣享派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梅州市趣享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梅州市南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鸡脚筋(肉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省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粉,其中玉米赤霉烯酮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北省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玉米粉实际由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日鑫米面加工厂冒用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三十五)启祥瑞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山西省大同市启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鸿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六)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易买得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诺倍得年糕小食(膨化食品)(原产国:韩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七)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沃莱都勒牌乡村香脆饼干棒(原产国:意大利),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八)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高新银泰店销售的、标称北京永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的优佳墨西哥少女玉米片(餐厅口味)(原产国:美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九)海涵休闲食品(经营者为广东海涵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海涵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青豌豆(盐焗味),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博达百货超市销售的、来自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付氏干货商行的小鱼干,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一)百年迎贺嗅雨白酒专卖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嗅雨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贡酒,其中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宝枫堂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敏讯优商贸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乐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D、维生素E、叶酸、烟酸、泛酸、生物素、钙、铁、锌、钾、镁、硒、铜、碘、锰、磷、铬、牛磺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安徽圆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医高新院区店销售的、标称澳康生物技术(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遇善恩亚麻籽油微囊粉孕妇营养包,其中维生素B12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四)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跑点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其中维生素C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五)婴享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荷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荷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原味),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六)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酷贝儿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康美新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肽高锌高铁特殊膳食营养液,其中维生素C、铁、锌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安徽康美新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营养液是被抽样单位从康美新药(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入的该公司自行加工的产品。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2月8日
2026-02-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5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516批次样品,检出47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街道明军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张良卢氏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纯红薯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瑞乐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蒙源奶酒土特产品厂生产的奶酒,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陈胜超酒坊销售的、标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土匠酒坊生产的高粱原浆(白酒),其中三氯蔗糖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夜江湖坊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江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江湖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蔓越莓果干,其中亮蓝、苋菜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广河县艾力夫清真食品(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哈里菲食品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品,其中柠檬黄、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金生源食品(经营者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阿强食品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黄瓜片干,其中亮蓝检验值、柠檬黄检验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邓州市俏厨娘食用油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俏厨娘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奔健三粉专业合作社出品的、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棍山药传统手工粉条(干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八)玉都阿祖新疆特产(经营者为新疆阿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新疆玉都阿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广泰峰糖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梅干,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广泰峰糖酒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西梅干是新疆玉都阿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行采购,打印粘贴标签后进行展示售卖的。(九)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窦店店销售的、标称山东腾盛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细粉),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桂盛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朝荣豆制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的香干(豆腐干),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觉鹿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市觉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广州千豆汇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阿家翁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芷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五谷磨坊粮油调料(经营者为北京实达丰然商贸中心)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山奈,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贵州洪林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贵州盛皓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云博综合批发商行销售的、来自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沐金调料商店的散称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上街油坊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上街油坊生产的芝麻油,其中乙基麦芽酚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山海情零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甘肃青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枸杞,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山西美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鑫金龙调味品经销部的散八角大料,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米海峰粉条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建兴三粉加工销售部生产的马铃薯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浙江省台州瑞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西威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制品(腐竹),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西威旺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腐竹制品(腐竹)不是山西威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二十)牙哥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牙哥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牙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茗溪花茶店(经营者为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千礼百货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山药(蔬菜干制品),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上海三林酱菜(经营者为甘肃省兰州新区濯涵润百货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上海三林酱菜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林酱菜枣香萝卜头,其中安赛蜜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三林酱菜(经营者为上海市闵行区申酱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上海三林酱菜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林酱瓜,其中安赛蜜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果亿元干果经销处销售的红糖姜片(蜜饯类),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跑腿大掌柜轻奢网红零食(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余杭居加家政服务中心)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厦门特好优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贝里斯商华大兴业有限公司(原产地:中国台湾)生产的大溪老街豆干(卤味风味),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湖南比一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兴湖店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十安食品有限公司的盐津桃肉(凉果类),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快视健康用品甄选专营店(经营者为安徽快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柒色茶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党参麦冬玉竹饮,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新爱尚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高坝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宏鑫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葵花籽,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朵颜朵姿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青岛宝臻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岛宝臻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决明子玉米须桑叶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万苏棠食品保健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市卿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御杏林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苦瓜桑叶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一)海南万家惠贸易有限公司海甸岛二东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渔家海鲜面(热风干燥方便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贵州高原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牛肉干(五香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沂水富元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富元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淘工厂(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焦作优品优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鸡汤香菇米线,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莫尼山憨农特产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憨牛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原味),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风干牛肉不是呼和浩特蒙日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过该规格产品。(三十五)EHOPTION泉匠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逸活泉匠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逸活泉匠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EHO泉匠饮用天然苏打水,其中溴酸盐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六)悦品乳业甄选[经营者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查波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骆驼奶营养粉,其中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七)江苏华中生物科技[经营者为海南省海口龙华浩优联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古田县丰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曲红(食品添加剂),其中桔青霉素(以单位色价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八)湖北永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湖北永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湖北永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馋满鲜特级压榨橄榄油,其中过氧化值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九)浙江省台州市天台益鸿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来自浙江省台州海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1批次溪鱼干和1批次大鳗鱼干,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久广制药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巨恩爱健康科技研究(广州)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元养之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能量含片,其中咖啡因、牛磺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一)美妈优贝弘瑞达专卖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南阳市弘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济宁恒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妈优贝牌复合多维DHA亚麻酸微囊粉,其中维生素B6、维生素B12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钙、叶酸、泛酸、二十二碳六烯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维生素E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良济堂营养保健专营店(经营者为山东省临沂龙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清蛋白营养粉,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B6、维生素D、维生素E、烟酸、硒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泛酸、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九一九保健食品(经营者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浮镇阿彬食品销售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元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中维生素A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维生素C、维生素E、泛酸、胆碱、钙、铁、锌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四)KEEP MOMENT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盈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天津盈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正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肌酸粉,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五)橘子皮皮母婴优选(经营者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抖品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荷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水果味),其中钙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六)野原森品食品保健专卖店(经营者为浙江省宁波世初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北荆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湖北省武汉正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膳食粉,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1月30日
2026-02-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商品交易场所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6年3月12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6年2月9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6-02-0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相关景区:新区计划组织发放2026年“购滨城·促消费”消费券。其中景区消费券适用场景为参与活动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景区。现公开征集参与活动的景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1. 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景区。2. 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资质合法合规。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过往政府消费券发放活动中未发生过骗补、套补等问题。4. 能自觉接受并严格遵守活动各项要求,自愿履行活动相关义务,配合开展活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PDF格式,可从支付宝、微信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电子营业执照APP下载,下载时间须在本通知发布后)。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PDF格式,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下载时间须在本通知发布后)。3.景区情况说明(PDF格式,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含景区及企业主体名称、景区介绍、近两年游客接待量及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等)。4. 参与活动承诺书(PDF格式,加盖企业公章)请符合条件的景区积极报名,于2月12日中午12:00前将申报材料反馈至区文化和旅游局传媒与市场管理室政务邮箱bhwljscgls@tj.gov.cn。附件:参与活动承诺书 2026年2月9日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2-63004118)
附件下载:
附件:参与活动承诺书.doc
2026-02-0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9日 来源:关税司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2026-0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6日
2026-02-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对象2025年12月31日前,在保税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二、核验材料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保税区人社局提交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一)《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四)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时间安排(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保税区人社局。经保税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二)保税区人社局于2026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四、有关情形的处理(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刘旭昕联系电话:85283163邮箱:ldgx@adm.tjftz.gov.cn附件: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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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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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保询通〔2026〕1号 云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云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有关事项,请于2026年2月12日10时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商务园西区W7一楼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经营者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人请携带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钱卓伦、魏禾荃联系电话:022-24893878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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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云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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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