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计〔2025〕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工作部署,现将《2025年天津市计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天津市计量工作要点 2025年天津市计量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五大工程”,加强京津冀区域计量协同发展,实施计量强基工程,提升产业计量测试能力,强化重点领域计量监管,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计量工作新的贡献。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计量工作高质量发展(一)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持续加强理论武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计量工作能力和水平。(二)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依托计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落实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协力推动落实。组织开展《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十四五末阶段工作总结,全面梳理到2025年末计量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任务进展及主要困难问题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研究解决。 (三)提升计量科技创新水平。落实《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集2025年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完成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完成2025年度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立项工作并组织实施;开展2024年度计量科技项目结题项目的审查及专家验收工作,持续推动计量科技创新。(四)加强京津冀区域计量协同发展。贯彻落实京津冀三地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计量支撑体系若干措施》,对京冀两地迁入天津的企业,继续实施型式评价结果互认;深化区域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审定发布一批京津冀、华北大区共建规范;探索京津冀计量执法监督协同发展,加强计量执法交流协作。 (五)深化计量“放管服”改革。改革“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审批,对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能力评价和确认;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实施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作用(六)统筹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围绕落实《地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建设指导性目录(试行)》、强检分级保障清单和《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开展计量标准能力提升行动,全年新建提升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0项以上;组织开展市级计量比对2项以上。(七)落实计量技术规范提档升级行动。科学规划建设天津市计量技术委员会,发挥本市计量技术委员会智库作用,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审定和发布实施工作,全年发布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5项以上。(八)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跟踪国家水运监测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和天津市生物医药(过程控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情况,梳理中心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推动产业中心预验收和验收;跟进国家光纤传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筹建进度,推动天津市交通建设工程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九)推动市级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制定下发《天津市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暂行规定》,批筹建设我市第一批先进测量实验室建设,努力提升我市整体先进测量能力和水平。(十)推动市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建设。落实计量数字化转型攻坚行动,加强工作调研积极培育计量数据应用的储备项目。参照国家工作模式,推进批筹本市首个市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推动计量数据融合共享、智能采集和挖掘应用。三、强化重点领域计量监管,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十一)全面落实计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合并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和注册计量师检查事项双随机抽查工作;围绕热点产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部署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加油站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等。(十二)持续加大重点民生领域整治力度。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电子计价秤、加油机、充电桩、验光仪器等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综合治理;巩固强化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督管理;深化探索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十三)深化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建设和扩展诚信计量分类监管。继续推动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连锁商店超市,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等领域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规范巩固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建设成果。将集贸市场纳入诚信计量分类监管范围。(十四)推进碳计量体系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批筹首家天津市碳计量中心,制定《天津市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落实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要求;部署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四、加强计量队伍建设,巩固提升行风建设成效(十五)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计量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计量服务和技术帮扶,加强政策解读,鼓励引导企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申请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提升企业计量能力;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出台优惠收费政策,精准施测,规范履职,扎实推进“揭榜挂帅”活动。(十六)提升计量队伍业务能力与素质。落实《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持续提高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注册计量师比例。规范计量专业项目考核,保障注册计量师具备应有的技术水准;择优选拔检定人员参加首届全国计量职业技能比武活动,举办区级机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竞赛;组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队伍,加强计量考评员管理,实行考评员廉政考评承诺制与信息反馈制。(十七)加强计量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开展新修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培训;组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开展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培训;推动市计量测试学会联合市菜市场协会定期举办集贸市场计量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十八)弘扬计量文化和增强正面宣传。组织开展计量法颁布四十周年纪念活动、5·20“世界计量日”宣传和计量便民服务;加强计量监管成果的宣传,将2024年度“群众身边‘关键小事’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有工作亮点和工作经验的菜市场典型案例视频,向全市进行示范宣传。
2025-02-1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津教民函〔2024〕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举办者由“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你委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月21日
2025-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各劳务派遣单位: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就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对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本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二、核验材料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1. 《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2. 武清区劳务派遣派遣机构详细信息表(附件2)3. 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 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1.材料4中“按相关规定报备”指的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备案,并可查询的财务审计报告。2.材料1.3.4.为加盖公司公章的扫描件,材料2为电子版。三、时间安排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通过邮箱报送至武清区人社局劳务派遣邮箱。邮箱:wqqrlsbjjck@tj.gov.cn四、有关情形的处理1.对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或申报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到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2. 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3. 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长期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务派遣注销手续。4. 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 经核实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6.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宫超 张书鲲联系方式:022-82181513联系邮箱:wqqrlsbjjck@tj.gov.cn 附件1: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2:武清区劳务派遣派遣机构详细信息表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2月10日
2025-02-1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对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规范管理,发挥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提升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强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具有较高的文化企业集聚度、良好的产业生态、较完备的服务体系,并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备较强实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在推动文化业态、场景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布局、规范评选命名、强化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指导支持、日常监督等工作。第二章 示范园区申报与命名第六条 示范园区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命名。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区示范园区的推荐申报、建设发展、督导管理等工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进行指导支持、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和舆情,同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园区立项建设须符合各类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用地规划等规定要求;(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园区规范设立2年以上,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集聚程度较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的潜力。(四)园区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一定的服务水平和较强的创新管理能力;(五)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第八条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表;(二)依据申报条件所列内容撰写的申报材料;(三)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推荐证明; (五)近2年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无违法违规和负面事件证明(承诺书);(六)近2年园区及其运营机构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第九条 示范园区申报命名程序:(一)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二)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推荐证明,并将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文化产业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实地考察、现场问询、综合评议、现场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园区名单。(四)评审结果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公示存在异议的,进行资格复核,通过复核的园区给予命名,不能通过复核的,不能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五)评定命名的园区,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园区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命名为示范基地。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天津市区域范围内注册2年以上,以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文化企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较强;(五)经营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健全,信用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二)依据申报条件所列内容撰写的申报材料;(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推荐证明; (五)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和负面事件证明(承诺书);(六)近2年企业及其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各项荣誉证书复印件。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一)申报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二)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推荐证明,并将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三)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文化产业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实地考察、现场问询、综合评议、现场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企业名单。(四)评审结果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公示存在异议的,进行资格复核,通过复核的企业给予命名,不能通过复核的,不能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五)评定命名的示范基地,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向示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非评选年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评估考核,通过评估考核的,保留命名;未通过评估考核的,撤销其命名。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应当发挥孵化、集聚、创新、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提升自身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引领行业融合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七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建立市、区两级联系服务机制,持续跟进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搭建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交流合作平台,在企业培育、人才培养、资源对接、项目服务、品牌推广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营造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展情况,每年首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所在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评估考核等方式,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示、撤销命名。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通报:(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三)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五)对照示范园区评估考核指标,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持续下降的。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警示:(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下降,明显低于同类别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的;(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及时报备的;(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其命名:(一)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四)受到通报或警示后,相关问题在1年内未整改到位的;(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示范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通过日常监测和评估考核的;(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1年印发的《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文广产〔2011〕3号);原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5年印发的《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津文广产〔2015〕9号)同时废止。
2025-02-1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评价和第二批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和服务供给能力,按照《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津工信规〔2023〕1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数转函〔2024〕5号)文件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天津市第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评价和第二批服务商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印发。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工作要求,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等工作,加强对服务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强化典型应用案例推广和撮合对接服务,更好支撑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附件:天津市第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评价和第二批服务商名单 2025年2月6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蔡飞, 联系电话:83602860)(此件主动公开)
2025-02-1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5〕1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港口干散货智能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32项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附件:32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2025年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32项天津市地方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DB12/T633-2025代替DB12/T 633-2016
基础地理信息矢量数据要素分类与代码
2025年3月15日
2
DB12/T 1411-202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图幅和单元的划分、编号与命名
2025年3月15日
3
DB12/T 1412-2025
天津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程
2025年3月15日
4
DB12/T 1413-2025
天津市1:5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元数据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5
DB12/T 1414-2025
天津市1:500 1:2000地形图测绘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6
DB12/T 1415-2025
天津市1:10000地形图测绘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7
DB12/T 1416-2025
高低空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8
DB12/T 1417-2025
地下管线三维建模及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2025年3月15日
9
DB12/T 1418-2025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遥感动态监测规程
2025年3月15日
10
DB12/T 1419-2025
三维地籍产权体测绘技术规程
2025年3月15日
11
DB12/T 1420-2025
林木质量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12
DB12/T 1421-2025
地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2025年3月15日
13
DB12/T 1422-2025
耕地毁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14
DB12/T 1423-2025
堆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规程
2025年3月15日
15
DB12/T 1424-2025
设施春茬黄瓜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
2025年3月15日
16
DB12/T 1425-2025
口感型番茄秋冬季温室栽培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17
DB12/T 1426-2025
青贮玉米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
2025年3月15日
18
DB12/T 1427-2025
玉米机收减损作业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19
DB12/T 1428-2025
港口企业碳排放监测与核算技术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0
DB12/T 1429-2025
港口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指南
2025年3月15日
21
DB12/T 1430-2025
港口干散货智能装卸作业技术要求
2025年3月15日
22
DB12/T 1431-2025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及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2025年3月15日
23
DB12/T 1432-2025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设置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4
DB12/T 1433-2025
城市道路慢性系统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5
DB12/T 1434-2025
养老机构消毒卫生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6
DB12/T 1435-2025
健康教育服务基地管理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7
DB12/T 1436-2025
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布展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8
DB12/T 1437-2025
智慧图书馆评估指南
2025年3月15日
29
DB12/T 1438-202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规范
2025年3月15日
30
DB12/T 1439-2025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
2025年3月15日
21
DB12/T 1440-2025
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泊位作业气象服务规范
2025年5月15日
32
DB12/T 1441-2025
城市绿地调查技术规程
2025年8月15日注:地方标准文本可在我委门户网站(http://scjg.tj.gov.cn)查阅。查阅路径:在线服务→综合查询→天津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电话:022-27113030。
2025-02-1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25日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挖掘用好全市优势科教资源和临床医疗资源,持续增强本市生物医药创新策源与产业化能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策源能力建设 (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引领。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和重大创新平台作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任务,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加快中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天津基地建设,持续推动中国医学科学院创新资源在津聚集。争取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制造数据节点、生物制造中试平台等大平台在津布局,进一步丰富生物医药创新资源。(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合成生物学、现代中药、放射性药物、核酸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AI+医药”、高值医用耗材、脑科学、再生医学等特色赛道。统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布局“项目群”、“研发链”,加强新靶点、新机制前沿探索。加快药械研发和评价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研究。探索设立生物医药领域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开展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临床诊疗新技术、药物作用机制及评价等方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产学研医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外包服务机构等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转化应用、平台共建,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合作。(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新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新药临床前研究,鼓励注册申请人开展国内外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鼓励企业申请医疗器械创新审查和优先审批。支持开展创新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以上研究项目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予以资助。(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临床研究高水平发展 (五)发挥临床研究支撑产业发展作用。支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研究型病房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鼓励医疗机构优化流程,临床研究启动整体用时缩短至25周以内。建立本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将注册类临床研究开展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医疗机构每年作为牵头单位开展临床试验情况进行评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予以资助。(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发临床研究人员积极性。对承接临床研究的医护人员,在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本市规定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创新药械注册审批进程 (七)积极开展政策创新。推动药品注册审评国家改革试点落地,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支持企业争取生物制品在津分段生产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研究,探索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可行性。(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注册审评服务。综合临床价值、技术创新性等因素,建立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对纳入该研发目录的产品,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快产品上市进程。对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具有明显临床优势以及已上市的在津注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将技术审评时限压缩至平均40个工作日以内,开展注册体系核查时同步进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市药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发挥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药品检测机构作用,提升放射性药物、核酸药物、疫苗、细胞和基因治疗类药物、进口药品检测能力以及中药新标准研究能力。支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标准研究,发挥天津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共同体作用,不断扩大医疗器械产品承检范围,检验检测时限压缩至平均60个工作日以内。(市药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创新药械临床应用 (十)加速创新药械入院使用。建立创新产品指导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并持续更新。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药事会规范流程,应用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按照“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的原则将纳入应用目录的创新药械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持续优化新上市医药产品挂网服务。支持“AI+医疗产品”、脑机接口等新技术在医疗机构示范应用。(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创新药械医保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持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门诊诊疗中使用的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品,医保基金及时足额支付;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DRG/DIP)付费支付机制中,通过特殊病例单议、增加付费点数等给予额外补偿,支持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品。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应模式,支持处方流转,拓展创新产品“双通道”销售渠道。(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创新药械支付渠道。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本市普惠型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探索开发面向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重点支持将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范围。安全、依法、规范探索医保大数据赋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精准定价,降低风控成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管理,防止过度医疗,降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赔付风险。鼓励慈善组织为创新药械使用者提供救助帮扶。(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驱动提升产业能级 (十三)推动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支持中医药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及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经评审通过后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经二次开发且具有高水平循证医学证据的中药品种进入应用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医疗机构配备应用。加快推进中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加大可全链条追溯的优质中药饮片使用力度。支持企业加强产业链延伸,开发中医药大健康产品。(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强生物医药新赛道。加强核医学科建设和核药学研究生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三甲医院争取《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资质。支持核酸药物及递送系统研发,加速引聚上下游优质企业,推动成链成群,打造专业化园区。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细胞和基因治疗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实施细胞和基因治疗分级分类制度。支持新一代脑机接口共性技术攻关,推动核心器件、高端仪器设备及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创新成果承接转化。依托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积极承接转化北京生物医药领域创新研发成果。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制造需要,支持各类医药外包服务(CXO)、概念验证、中试试制、检验检测、动物实验、注册申报、供应链服务等平台和机构建设,为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提供上下游关联运作、协同赋能的“一站式”服务。(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推动产业化进程。用足用好本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新产品产业化。对通过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批件(证件)引进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步伐的生物医药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支持。鼓励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培育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及生产企业(CDMO),分级分类给予支持。支持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应用目录,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医疗器械装备或产品。推动生物医药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国家级、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与新模式应用等项目,分级分类给予支持。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对补齐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分类施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在津跨国生物医药企业增资扩产,提升产业能级,鼓励设立研发中心、区域中心等,加大国内外头部企业和研发机构招引力度。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国际化布局发展,支持在欧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产品注册和销售;完善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体系,为企业“出海”提供指导服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根据转型升级需求,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投资并购。提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支持信息化水平高、质量保证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发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等平台支撑作用,促进数字化技术赋能生物医药产业全生命周期,重点围绕人工智能(AI)辅助药物研发、智慧医疗等方向,推动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BT与IT融合)创新。支持建设企业、行业数据空间,推动医疗医保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生物样本数据等数据资源脱敏脱密、流动共享、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鼓励应用酶法等生物制造技术替代传统化学工艺,生产化学原料药。依法依规推进生物医药企业开展涉及高危工艺装置及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支持管式、微通道等绿色化、智能化、小型化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发与应用。对生产环节涉及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最终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规模等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建设发展。结合产业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强化金融支持。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打造总规模超百亿元的多层次生物医药基金群,重点支持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研发扩能、并购重组等。深化“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引导商业银行针对生物医药企业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信贷期限、额度、还款方式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生物医药创新主体研发、孵化、转化、产业化等全生命周期开发相应科技保险产品。提升生物医药企业科创属性,按照“储备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推动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和保护。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联动等业务创新。以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等试点,加快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转化,鼓励探索里程碑式付款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模式,建立健全相适配的技术要素评价体系。重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强化行政、司法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司法局、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广通关便利化措施。推动天津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平台建设,支持海河实验室等创新主体争取保税研发政策外溢试点。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战略科学家(团队),对其领衔的高水平科研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实施“海河英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围绕高端人才奖励、薪酬补贴、人才安居、职称评审、海外人才便利化服务等需求,对本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人才提供支持。围绕生物医药产业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生物医药人才培养供给结构;发挥本市国家级生物医药产教联合体作用,多方合力培养医药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园区。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团泊健康城、生物制造谷等空间载体,打造院校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高地。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各区结合各自资源禀赋错位发展,建设一批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强化重大项目产业用地等要素供给,采用灵活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成本。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加快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流程进度。(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市级专班作用,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建立清单,统筹市、区两级资源,开展常态化、跨部门定期会商和企业定期对话,协调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先行先试,持续迭代优化生物医药创新发展政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火炬〔2024〕41号)要求,现对我市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产业基地集群开展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请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根据各类统计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工作部署,要求所有填报单位做到据实、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确保2024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调查时期及填报方式 调查时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填报方式:填报单位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点击“在线报务─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进行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如无法登录请参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主页面右下方的操作手册。 电子报表:需要火炬统计报表电子版的单位请到火炬中心网站“专项工作─火炬统计─火炬统计报表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时以系统报表为准。 三、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相关要求 (一)调查范围 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于2024年底尚在有效期内(2022-2024年认定)的企业。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国家高新区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 注册地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填报时间要求 企业于2025年3月21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提交;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在2025年3月25日前完成区级审核。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企业报送材料要求 所有企业报表填报和审核均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上进行。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由系统打印带水印的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3月21日前将报表(纸质或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区科技局。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需要报送报表,仅在填报系统中提交即可。 2.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局报送材料要求 各区科技局完成本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审核后,3月2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以下材料电子文档: (1)辖区内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企业报表封面及清单(清单由区科技局盖章); (2)从网络系统中打印的所辖范围上市企业清单及审核确认说明; (3)从网络系统中打印的所辖范围企业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对于企业汇总数据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如由于区划调整导致大批企业调整、有新入统或调出统计的大企业、大企业效益急剧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同比发生较大变化),请提供书面变化原因情况说明; (4)从系统中导出所辖范围内已撤销企业清单(清单由区科技局盖章,清单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地域、撤销原因); (5)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四、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相关要求 (一)调查范围 1.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需填报《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2.经火炬中心批准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需填报《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统计报表》。 3.经科技部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需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年报)、《创新型产业集群月度调查表》(月报)。 4.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需填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统计报表》。 (二)填报时间要求 各类产业基地集群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三)材料报送要求 填报单位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产业集群月报通过网上审核后,将领导签字盖章的报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各产业基地集群建设单位应报送纸质文件材料1份,纸质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中打印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表TSJD-01)、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表RJJD-01)、创新型产业集群(表JQ-01、JQ-02、JQ-03、JQ-0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表GXJD-01、GXJD-02)纸质报表并盖单位骑缝章。 2.系统中提示的错警因说明打印件; 3.系统中打印的各有关年报当年汇总数据与上年比较清单,并对指标中出现同比数据变化较大情况的书面说明。 待4月中旬管理员审核完毕后,请各单位打印纸质材料并盖章,与省级管理员联系后报送至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 以上统计调查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 五、联系方式区外高企火炬统计年报填报答疑QQ群天津市高企火炬统计1群:1003201094天津市高企火炬统计2群:851633123各区科技部门和平区科技局022-23196663河东区科技局022-24128548河西区科技局022-63008277南开区科技局022-87875858河北区科技局022-26270790红桥区科技局022- 63015404东丽区科技局022-24980662西青区科技局022-27913660,022-27390157津南区科技局022-87456903北辰区科技局022-26393319武清区科技局022-82138910宝坻区科技局022-82626912宁河区科技局022-69265227静海区科技局022-63032485蓟州区科技局022-29142794滨海新区科技局022-66211325,022-66707958经开区科技局022-66211327,022-66878910保税区科技局022-83906361,022-24896110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022-24438942、022-24438247工信部火炬中心统计监测与信息处技术支持(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问题)010—69943997/399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等的通知
教研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对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保障毕业生权益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和《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使用。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地人社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招考招录工作中参照使用,请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对接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原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教育学
0453
国际中文教育
教育学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历史学
0651
博物馆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工学
0862
风景园林
工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农学
0953
风景园林
工学
0851
建筑
工学
0851
建筑学
工学
0853
城乡规划
工学
0853
城市规划
工学
0854
电子信息
工学
085202
光学工程
工学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11
计算机技术
工学
085212
软件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5
机械
工学
085201
机械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5
兵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34
车辆工程
工学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6
材料与化工
工学
085204
材料工程
工学
085205
冶金工程
工学
085216
化学工程
工学
085220
纺织工程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28
林业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7
资源与环境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17
地质工程
工学
085218
矿业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9
环境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8
能源动力
工学
085206
动力工程
工学
085207
电气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9
土木水利
工学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工学
085214
水利工程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60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31
食品工程
工学
085235
制药工程
工学
085238
生物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61
交通运输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农学
0951
农业
农学
0951
农业推广
医学
1056
中药
医学
1056
中药学
医学
1058
医学技术
医学
1010
医学技术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学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学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
管理学
1205
信息资源管理
管理学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管理学
1256
工程管理
工学
085236
工业工程
工学
085239
项目管理
工学
085240
物流工程
管理学
1257
审计
经济学
0257
审计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
(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2
音乐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1
音乐
艺术学
1353
舞蹈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6
舞蹈
艺术学
1354
戏剧与影视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2
戏剧
艺术学
135104
电影
艺术学
135105
广播电视
艺术学
1355
戏曲与曲艺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3
戏曲
艺术学
1356
美术与书法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107
美术
艺术学
1357
设计
艺术学
135108
艺术设计
交叉
学科
1403
设计学
艺术学
1305
设计学
交叉
学科
1451
文物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说明: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既可按本表中的类别进行对应,也可按《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中的领域进行对应。
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
调整对应关系表
现行领域代码
现行领域名称
原工程领域代码
对应的原工程领域名称
085401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
(含量子技术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2
通信工程
(含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3
集成电路工程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085404
计算机技术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05
软件工程
085212
软件工程
085406
控制工程
085210
控制工程
085407
仪器仪表工程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085408
光电信息工程
085202
光学工程
085409
生物医学工程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085410
人工智能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1
大数据技术与工程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2
网络与信息安全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501
机械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02
车辆工程
085234
车辆工程
085503
航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504
航天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505
船舶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506
兵器工程
085225
兵器工程
085507
工业设计工程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085508
农机装备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509
智能制造技术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10
机器人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601
材料工程
085204
材料工程
085602
化学工程
085216
化学工程
085603
冶金工程
085205
冶金工程
085604
纺织工程
085220
纺织工程
085605
林业工程
085228
林业工程
085606
轻化工程
(含皮革、纸张、织物加工等)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5701
环境工程
085229
环境工程
085702
安全工程
085224
安全工程
085703
地质工程
085217
地质工程
085704
测绘工程
085215
测绘工程
085705
矿业工程
085218
矿业工程
085706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801
电气工程
085207
电气工程
085802
动力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3
核能工程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085804
航空发动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805
燃气轮机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6
航天动力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807
清洁能源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8
储能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901
土木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2
水利工程
085214
水利工程
085903
海洋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904
农田水土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905
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6
人工环境工程
(含供热、通风及空调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6001
生物技术与工程
085238
生物工程
086002
制药工程
085235
制药工程
086003
食品工程
085231
食品工程
086004
发酵工程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6101
轨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2
道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3
水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4
航空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5
管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2025-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突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围绕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等方面提出18条政策举措。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协调、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增强包容性、适应性,强化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对优质金融服务的需求,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深刻把握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树牢金融为民的理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着力打通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堵点难点,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提升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
——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配合。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既要做到每篇文章各有侧重,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金融、财税、产业等领域政策的协调衔接。
二、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一)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坚持“四个面向”,进一步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途径,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更大力度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动态评估科创板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稳步推动“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落地见效、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发布实施。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境外上市优质科技型企业回归A股。
(二)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实施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找第二增长曲线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支持科技型企业合理开展跨境并购。提高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采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特征的多元化估值方法。完善吸收合并制度规则,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吸收合并。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多种支付工具实施并购重组,建立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推动并购重组审核简易程序落地见效。鼓励并购基金发展。编制更多科技创新指数,开发更多科技创新主题公募基金和相关期货期权产品。提升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包容性和灵活度,优化实施程序和预留权益安排,对股权激励授予及归属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
(三)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安排,畅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制度机制。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金来源,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发展耐心资本。
(四)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注册流程,鼓励有关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开发更多科创主题债券。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加大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的政策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三、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
(五)完善资本市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研究完善评估认证标准。鼓励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指标纳入债券发行评级方法。落实交易所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持续强化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的信息披露要求。研究加强可持续评级、鉴证体系建设,健全监管机制。主动参与制定国际可持续准则,推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进一步提升准则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统一业务规则。推动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
(六)丰富资本市场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推出更多绿色主题公募基金。鼓励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期货研发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研发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绿色低碳期货期权品种。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打造绿色期货交易所。丰富绿色指数体系及其衍生品。持续深化绿色国际合作,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
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七)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制度安排。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建立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服务统计评价体系,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市场机构将资源向普惠金融服务倾斜,加大中小微企业对接服务力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加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有机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八)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稳步推进常态化运作,推动更多资金参与,因地制宜拓宽实施区域。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开发。积极发展乡村振兴公司债券,进一步提升审核注册便利度,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现代乡村产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研究编制反映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聚焦“三农”领域的指数。
(九)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丰富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公募基金产品谱系。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规范基金销售收费机制,引导短期交易资金转为长期配置资金。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转常规,探索构建行业执业标准,培育壮大人才队伍,有序扩大可投产品范围。
五、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
(十)服务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稳健增值目标。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指数基金等权益类公募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更好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权益投资,扩大保险资金开展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放开企业年金个人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探索开展差异化投资。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
(十一)提供优质养老金融产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养老等银发经济企业股债融资,探索以养老设施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REITs。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融服务。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营业网点、服务APP等亲老适老化改造力度。加强老年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保障老年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
(十二)提升证券期货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和“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专项试点,稳妥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在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的应用实施。健全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功能,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转常规。推动更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股债发行“绿灯”项目落地。
(十三)加强证券期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监管平台。深入推动监管大数据仓库、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行业数据标准,打通数据孤岛,持续开展数据治理行动,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加快监管智能化转型,加强系统互通,强化跨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全市场、全行业技术信息自主安全可控能力。
七、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行业机构定位和治理。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位。引导行业机构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长期战略,加强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在内部机构设置、资源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作出适当倾斜。引导行业机构结合股东特点、区域优势、人才储备等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机构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开展“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服务科技创新、信息科技投入等行业机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理念,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避免一哄而上,严防“伪创新”“乱创新”。针对金融“五篇大文章”不同领域的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督促行业机构健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压力测试机制。
八、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的统筹协调,持续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督促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各方面主观能动性,稳妥做好创新性举措的研究推进工作。
(十七)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工作。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完善对创新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反馈改进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从严打击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脱实向虚、自娱自乐,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围绕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对典型做法、示范案例的宣传与推广。动态评估政策效果,适时优化相关措施安排。
来源:天津金融
2025-02-10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