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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9)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9-19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020-8-25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7-31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7-1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 2020-12-31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8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2020-12-27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7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12-19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3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6-23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6-2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部令2020年第6号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4-27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晨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黑玉蓉(身份证号:12010619******5529)于2024年11月19日向我委提出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确认鉴定申请, 我委于2025年1月 3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41131的《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01-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8年第8号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12-12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8-11-09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06-29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8-04-13商务部令2018年第4号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3号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8-02-22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06-30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06-28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12-24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12-04 【已废止】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11-17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09-22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09-06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07-18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2-21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申万红先生:您提出的在武清区某工程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的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程序办理,但需要您提交申请才能启动,请您于2025年3月7日前向我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递交投诉文书:(一)本人或投诉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欠薪情况明细;(二)项目具体名称、所属街道/乡镇、具体位置、项目总包单位名称、分包单位名称及负责人联系方式;(三)劳动用工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欠条、记工表、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音视频材料等)。如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时间与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科或武清区清欠办沟通,联系电话:022-29341098,022-29355355,地址:武清区建设北路2号。特此告知。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24日 
2025-01-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69号 【发布时间】2012-11-21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5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2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申请企业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在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且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 30日。   四、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200。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及其他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或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查询。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地区及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2年11月21日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11月21日前结束。   七、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昃于靖、陈贵华   电 话:(8610)65198420、85093410   传 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高鑫、郑 江   电 话:(8610)65198053、65198076   传 真:(8610)65197586   附件: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1月21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2024年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的通知》(津人技工〔2024〕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队伍情况,就做好202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申报时间2024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报名时间定于9月2日至9月10日,个人登录“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报名系统”(网址:https://jgpk.beirenjy.com/Examinee/UserInfo/Index.aspx)进行报名;9月3日至9月14日,主管部门上报报名材料,本次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二、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方法、申报工种范围、培训和考核安排、考核成绩的确定、证书管理请参照《关于开展2024年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三、缴费复审合格后考生个人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9月3日至9月20日。四、培训考核申报工作要求请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条件、程序和方法等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做好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的申报工作,按时报送所需材料。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1-24 | 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红桥区职业技能培训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细则》(红桥人社发〔2022〕18号)进行修订,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职业技能培训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细则(修订版) 第一部分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监管,规范各项培训行为,有效提升我区职业技能培训整体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19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检查细则。第二部分  监管对象和范围一、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符合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参加培训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等。二、监管范围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培训地点、师资、教学活动、学员出勤等情况。第三部分  监管方式采取现场检查、视频回放核查、培训过程存档资料检查、电话回访调查、座谈调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开展实时监管。第四部分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要求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选址要方便学员参训学习,办学场地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文件要求。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办学章程和师资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及卫生防疫安全等管理制度。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依据文件要求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发布的《市场紧缺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对师资、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标准等进行自查筹备。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人社局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活动,不得虚假宣传,利诱违规招生。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采集学员身份信息,在完成招生及学员参训资格审核、制定教学计划、确认教师人选后,向区人社局申请开班。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应做到每位学员人手一册。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拥有良好的教学秩序、安全的环境,出勤率达标。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每个班次培训完成后,应当做好相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备查工作。十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非补贴类培训的,要执行业务备案制度。十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服从区人社局的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文件要求,积极参加区人社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五部分  补贴类培训流程一、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开办申请(一)视频监控设备硬件要求:视频录制需教室(考场)全覆盖、无死角,每个教室(考场)应配备2个分辨率达到1920*1080(像素200万)的摄像头,并具有拾音和变焦功能,主机应具有光盘刻录功能,硬盘存储容量应达到2T以上。图像清晰,画面流畅,视频音频同步,同时可观看到教室前后的画面,近景聚焦可看到学员的面部及课桌上的教材、座位号等。(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向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报送实验盘,等待区人社局批复,合格后方可开办。二、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拟开展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首次开展培训前,需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区人社局于7个工作日内由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实地核实并确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区人社局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经局党组会通过即可签约。签约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统一录入“金保二期系统”。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相关专业教师、设备设施等进行维护。三、组织报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学员并通过网厅端进行报名。区人社局在“金保二期系统”中看到相应班期后,经核准教师、上课时间、设备设施等无误后,确认同意。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建立报名台账,详细记录报名学员的各类信息(及时更新,包括中断学员、退出学员等)。四、开班准备(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网厅端,录入班期和实施补贴性培训计划等,整理好班期申报材料。(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可行途径做好自查工作。在招生时要严格按照该职业(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留存佐证材料,并在开班报告时予以提交。(三)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全部课程应在签约场地进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全部课程应在审批部门许可的场地内进行;职业院校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理论课及50%实操课程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五、开班报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原则上最迟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最早于开班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厅端填报相关信息,并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上报开班报告纸质材料,区人社局进行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六、开展培训(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实施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培训时间的,应在调整前及时在网厅端进行操作,并向区人社局报送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调整培训计划和学员中断处理。确因突发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在突发情况发生时立即以电话形式向区人社局报备,事发后1日内向人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等材料。(培训班期当日出勤率不低于80%,学员个人出勤率不低于80%)(二)线下培训必须全程录像,在编排教学计划时,优先将理论课时靠前安排。视频需覆盖全部实训工位,内容包括课前点名、培训场景等内容。理论培训学员座次表及实操培训学员工位号,原则上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需上报调整申请及调整后的座次表或工位号,经区人社局批准方可进行。严肃课堂纪律,禁止课堂违规行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实训内容如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可经区人社局同意后,仅提供视频画面、不提供音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3日内须将培训过程视频光盘(进行结业考试的班期,于考试结束后3日内报送的考试过程视频光盘)向区人社局报送。培训过程视频光盘(结业考试视频光盘)需注明学校名称、光盘编号、班期备案号、上课时间、光盘录制时间。其中,结业考试视频光盘以单日单一考场为一个文件(光盘),文件命名应注明学校名称、时间、地点、考场编号、职业、等级、人数,并在光盘外做简要标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视频主机原始影像资料,应在培训班期结束后至少保存两个月。补贴班期所有课程(线下理论和实操)和非补贴班期结业考试视频录像光盘全程进行回放审查。视频资料的审查结果将作为审核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对修改、漏报视频资料的,均按检查不合格处理。区人社局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视频检查记录表》《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试视频检查记录表》中内容,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送的所有视频文件进行回放检查,选定视频回放核查时间节点,据实填写记录表。记录表中需要记录4个时间段,分别为:上午第一阶段授课时段(课间休息时间除外);上午第二阶段授课时段;下午第一阶段授课时段(课间休息时间除外);下午第二阶段授课时段。将视频回放核查结果在“金保二期系统”中做记录,并在“附件”中上传视频检查记录表。区人社局的视频监控文件(光盘)保存期至少为三年,并对班期检查资料进行记录、扫描、整理、归档备查。(四)区人社局对每一个补贴培训班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每次检查至少2人以上。依照《职业技能培训检查(抽查)记录表》中检查内容,采取现场点名、抽查考勤记录、问询、听课、调查、巡视、审阅资料等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双方确认并签字。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报当天检查情况,在1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及时对班期检查资料进行记录、扫描、整理、归档备查。    (五)远程监控。利用电子围栏、人脸识别、定位签到等信息化手段,对补贴培训进行远程监控。如因特殊原因出现“监管系统检查”不合格,但实际培训有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员需点击“确定”按钮,保存并向区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并附培训过程证明资料(纸质/影像);区人社局将经核实并同意修改检查结论的班期培训过程证明资料上传至二期网,申请修改“监管系统检查”不合格记录,并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备。    七、培训材料收集组织学员依照文件要求及需求,进行等级认定、结业考试等。结业考试试卷存档备查,形成成绩花名册。八、电话回访调查区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不定期开展电话回访调查。按照不低于班期学员总数10%的比例,随机选择培训班期参训学员进行电话回访调查,调查学员出勤情况、是否本人参加培训及考试、学习过程是否真实等内容,并填写《参训学员电话回访调查记录表》。九、座谈调查区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不定期开展座谈调查。在培训班期中随机抽取参训学员,以座谈的形式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培训情况,做好现场组织、学员询问笔录、现场监督、视频录像与学员是否一致的指认等各项工作,座谈过程全程录像。十、补贴发放区人社局在进行培训补贴审核发放前,通过二期系统中查看培训班期检查记录是否合格,只有在现场检查、视频回放核查、监管系统检查以及职业技能监管平台上学员学习情况全部合格且考试合格时才能发放补贴,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或缺少检查记录,均不能发放培训补贴。并于每月按要求将各类补贴培训补贴汇总表、机构补贴汇总表、班期补贴明细表、相关佐证材料、领导审批扫描件和财务补贴发放凭证扫描件等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培训班期当日出勤率低于80%的班期,按不合格处理且不给予培训补贴;学员个人出勤率低于80%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十一、班期材料整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留存学员登记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记录、教学计划、鉴定成绩单、教学过程影音资料等资料,按班期建立台账,做到可查阅、可追溯、可追责。保存期为10年。区人社局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班期学员花名册(含联系电话)、考勤签到表、班期教学计划、结业考试试卷(理论、实操)、区级查班记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补贴发放明细表等培训过程存档资料进行检查,是否做到规范、齐全。第六部分  质量评估一、区人社局每年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年承担补贴类培训活动的依据。二、区人社局针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和培训后能力提升、就业状况、薪酬职位变化等培训实际效果,采用问卷、电话、座谈等方式进行随机调研,将培训效果纳入机构年度评估。第七部分  举报投诉及违规处理一、区人社局及时受理涉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行为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查。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及对已完成班期的事后核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1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等方式处理。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补贴培训;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责令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退回;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社执法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区人社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违规处理台账,班期日常检查台账,每月初将上个月本区问题班期汇总表(含不合格、撒销班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处理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五、不定期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八部分  工作要求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培训活动。二、本细则由红桥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进行解释,依据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最新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三、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2025-01-24 | 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街道相关部门,区人社局所属有关部门:现将《红桥区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4年8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33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行动主题助力攻坚  就创青春二、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月三、服务对象(一)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各街道、社区人力社保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四、行动目标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五、工作措施(一)精准用实就业创业政策。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社区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增人增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等新一轮政策承接,落实好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各类创业补贴等政策,提高政策精准度。按照市局方案要求,8月中旬前,要集中发布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涵盖就业创业、人才引进、职称评价等政策,公开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要大力推行“直补快办”经办模式,简化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推动各项补贴资金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落实率。要集中开展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四进”活动,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按照规定兑现符合条件创业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税费减免政策等。积极落实助企纾困、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吸纳更多就业。(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劳动关系监察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人才开发部,各街道)(二)及时发布求职就业指引。8月上旬,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社区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发布一封公开信,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内容,重点亮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录、人社部门就业服务内容及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名录和服务清单,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区人社局结合实际印制2024届高校毕业生宣传海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广泛张贴、做好宣传,扩大影响。(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人事代理部,各街道)(三)完成信息核实实名制服务。8月上旬,区人社局将市局反馈汇总的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按照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分解至各街道。各街道要采取电话联系、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下发的毕业生数据逐一进行核实,及时在天津市数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调整完善错漏信息,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接收外地高校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充分运用“红桥职业介绍”微信公众号发出公开信,在区、街、社区服务大厅等广泛张贴相关宣传海报,推介求助途径、招聘渠道、机构目录、政策服务清单等,大力宣传推广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同步开放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引导未就业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各街道)(四)落实“一对一”就业帮扶。各街道要明确“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对登记失业青年信息进行全面摸排,逐一摸清个人信息、就业需求,更新帮扶状态,完善登记失业青年实名台账,及时提供就业帮扶。通过走访摸排、数据比对,摸清其就业失业状态、学历专业、求职意向、服务需求等信息。对有就业意愿的,普遍提供“1131”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暂无就业意愿的,要了解原因,适时跟进服务,并在实名台账中及时记录。(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各街道)(五)兜牢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底线。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要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和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等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落实分层分类就业帮扶,优先提供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优先开展培训见习,促进其尽快就业创业。要根据帮扶对象困难程度、就业能力、服务需求,提供更多高质量、稳定性强的就业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人事代理部,各街道)(六)推动毕业生就业一事通办。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要大力优化就业政策经办服务,在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就业登记服务窗口,做好青年就业服务的档案转递、补贴申领、“海河英才”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快办”,全面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就业服务下沉基层,鼓励有条件的街道积极创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建设青年就业服务驿站等,广泛开展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服务渠道“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人事代理部、人才开发部,各街道)(七)高频举办专项招聘活动。区人社局会同各街道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求,积极与中天人力、智联合作,充分发挥“红桥区职业介绍”和“红桥人社在线”平台作用,接续举办2024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创新就业服务形式,积极开展“直播带岗”“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推送等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各街道要加密招聘服务活动频次,未就业毕业生较为集中的街道,每月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加大岗位信息发布力度。现场设置服务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各街道)(八)协同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区人社局要聚焦毕业生求职需要,用足用好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等服务手段,帮助尽快实现就业。积极组织青年同步参加市局组织的求职能力实训师资班和启动青年求职能力实训学员班,通过开展模拟面试、职业规划、企业参观等体验活动,增强毕业生求职适应能力。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优质资源,高质量组织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素质就业、高质量就业。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各街道)(九)做好毕业生就业维权保障。区人社局协同相关部门要持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户籍、性别、学历等就业歧视,严厉打击就业招聘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保障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合法就业权益。要加强侵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发布黑中介、传销、借贷等招聘求职陷阱提示,加大防电信诈骗宣传,帮助毕业生提升防范就业风险意识。指导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高校等单位,加大信息审核力度,严格规范招聘信息采集,及时清除各类虚假信息,强化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责任部门:劳动关系监察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人才开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各街道)(十)强化青年就业典型宣传引导。区人社局会同各个街道要紧扣行动主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红桥有线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了解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感受党和国家的关怀。各街道要强化青年就业典型引导,组织开展青年就业典型宣传,每个街道至少推出1位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基层的青年典型,全方位展示新时代青年人就业创业的精神风貌,积极引导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从个人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多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建功立业,营造“基层就业,同样出彩”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就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服务部、创业指导部、人才开发部,各街道)六、工作要求各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作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具体措施、时间安排和保障机制。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典型经验以及意见建议,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红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区人社局各相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街工作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汇总情况、通报进展。8月起,对各街道2024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进行周调度(接收数据期间,每周一填写工作进展汇总表,见附件),对求职登记小程序登记毕业生、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情况进行日调度,对2024届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实名联系和帮扶进度进行周调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就失业管理科:于宏、韩杰;联系电话:86516651就业服务部:徐鑫、王丙钰;联系电话:86516671 附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进展汇总表》
2025-01-24 | 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依法客观公正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维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厅发〔2019〕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一)公正委员会组成部门公正委员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成。(二)公正委员会人员组成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有关同志担任。公正委员会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成审理组或者直接承办。审理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三人。审理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指定。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工作。二、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一)办事机构组成公正委员会办公室是公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办理公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二)具体职责    1.接受申请人申诉、再申诉申请;2.对申诉、再申诉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3.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提出延长申诉期限意见;4.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5.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审理组成员进行调整;6.根据案情需要,负责邀请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审理调查工作;7.负责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8.接受原处理单位执行申诉、再申诉决定情况的备案;9.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作;10.办理公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有关要求(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准确、程序规范。(二)参加调查审理案件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期间不受干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参加审理调查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申诉案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公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等;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五)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组建      案件审理组的请示2.关于       案件审理组成员回避的决定        3.关于对审理组成员调整的请示4.邀请函       区委组织部                      区人社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组建          案件审理组的请示 红桥区申诉公正委员会:今收到申请人            对                 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现已立案并拟组建审理组。现根据案件需要,拟由                        作为本案审理组成员。妥否,请批示。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          案件审理组成员回避的决定               申诉(再申诉)案件审理组成员        因                      (原因),无法履行             案件审理组成员职责。现决定该人员予以回避。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对审理组成员调整的请示 红桥区申诉公正委员会:              一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事业单位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于     年   月   日成立由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审理组。成员        因                  ,无法履行申诉公正委员会案件审理的相关职责,退出该案件的审理工作。经研究,现决定由           部门           补充到该审理组,履行相关职责。                                   年  月  日    附件4 邀   请   函              :    天津市红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收到申请人对                     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拟予立案并组建该案件审理组。因案情涉及                  ,现邀请你部门选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该案件审理组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调查工作。此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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