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区河西务镇木厂闸,南至静海区唐官屯镇九宣闸,其中包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相关联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三)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推动大运河文化与时代元素相结合,打造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数据、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区域合作,充分发挥京津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协作机制作用,促进大运河沿线文化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基础数据生产、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等技术,推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数字化展示,加强现代科技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市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的要求,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内容,并与本市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明确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相关规划、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等重要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第十六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其保护要求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相关规定。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在大运河天津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大运河天津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九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岸线保护和空间管控,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构建水清岸绿的生态带。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天津段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的延续性。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机制,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遇有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原则,以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为前提,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充分发挥其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构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体系,加强大运河沿线重要遗迹遗址的展示利用,完善遗产展示配套设施,提升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要求,系统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打造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发掘大运河天津段相关遗址,以沉船、粮仓等考古遗迹为基础,推动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开发大运河考古发掘体验、科普讲座、文化旅游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大运河文化博物馆,构建集藏品征集、档案管理、信息服务、学术交流、文物展陈、观光旅游、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展示平台。 鼓励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文化遗产和文化特色,打造专题博物馆、陈列馆、运河公园等展示场所,展现区域特色大运河文化。 第二十九条 鼓励进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线上展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等数字化产品,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 第三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等进行环境风貌综合整治,全景展示大运河沿线历史风貌和文化底蕴。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沿线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地域文化特征、历史痕迹、独特工艺和特色产品、技艺、服务的宣传推广,促进品牌价值提升和特色产业发展,推动老字号品牌做大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法利用大运河沿线历史遗留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工业设施,探索活化利用模式,打造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大运河工业旅游项目,展示和宣传大运河文化遗产。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大运河沿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发红色教育、研学旅行主题产品,有机融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线路。 第三十四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实现大运河旅游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品质提升,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旅游通航的大运河河段,加强大运河天津段旅游通航码头及配套工程建设,稳妥推进大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大运河文化和体育融合发展,完善健身休闲设施,开展马拉松、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大运河沿线乡村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大运河沿线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培育壮大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重点领域文化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将具有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第三十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河道本体、水工设施、运河故道、名人故居、运河沉船、粮仓遗址等相关遗产的挖掘评估和研究保护,开展与大运河密切相关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研究,挖掘大运河蕴含的丰富价值和深刻内涵。 第四十条 鼓励开展以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曲艺、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领域的文艺创作、展演展播活动,打造大运河文化艺术品牌,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推广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体验设施,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提供场所。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场馆、研究机构等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项目实施。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日常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四十七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智力优势,培养高水平、专业化人才,加大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服务等配套措施,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人才支撑。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由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22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并结合2024年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一、总体情况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着力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闭合,着力推进“公开、解读、发布、互动”全流程联动,着力打造“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年度公报”全平台公开,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助力深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紧紧围绕我委工作实际和群众关注关切的问题,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发布、信息公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满意度,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部门。(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市农业农村委党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委主要领导多次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运行。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了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相关责任处室为成员,全面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及时准确接收、全面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工作指示要求。二是规范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相关通知后,委高度重视,印发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调查研究,结合委工作实际,印发《市农业农村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了制度,提升了效率。三是加强信息通报。为提升政务公开信息质量,我委建立了“月信息发布情况通报”讲评制度,结合市政府办公厅检查和委自行检查结果,重点突出“门户网站专题专栏栏目更新维护、信息报送质量、落实通知要求”等方面的内容。2024年度共下发了12期《市农业农村委信息发布情况通报》,成效明显。(二)宣传引领政务公开工作,营造政务公开良好氛围。一是积极与央、市有关媒体加强沟通,融合资源搭建宣传平台。与农民日报、中国网联合打造“百村百事话振兴”主题宣传活动,每周在天津电视台播出“乡村振兴怎么干”节目;运用好津云平台“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在线”;与新华社、新华网联合开展了“乡村行·看振兴”主题宣传活动,以短视频动态+文字的形式展现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二是用好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种业振兴、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村BA等活动宣传报道,开展“三夏”麦收开镰、“十项行动”、“津农精品”、民心工程、乡村旅游等宣传,全年,各级各类媒体刊发天津“三农”报道3600余篇,中央主流媒体刊发特色信息1000余篇;我委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微博、津云号、今日头条号等新媒体和政务网站上,刊发“三农”信息8800余篇,“学习强国”天津平台推送稿件采纳62篇。委领导参加2次公仆走进直播间、组织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参加1次百姓问政,现场回应百姓关切。三是健全有效载体,搭建宣传渠道。拓宽掌上学习新载体,在“津沽三农”微信公众号上创办了“津农微众报”,设置时事要闻、理论实践、基层风貌、特色亮点四个版面,每周刊发一期,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作用,从民众视角传播价值观念,形成传播政策主张、引导思想舆论、倾听群众声音、凝聚大众共识的重要渠道,“津农微众报”共发表49期,跟进刊发理论学习文章90余篇,刊发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文章41篇。对惠企政策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公开发布“一图读懂”12篇、制作1期《营商环境大讲堂》,积极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方便企业群众理解查阅。(三)推进政务服务透明规范,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部署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到岗到人,由牵头部门负总责,统筹协调、定期推动,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结合机构改革不断强化对权责清单的优化和公开工作。2024年2月印发了《市农业农村委2024年法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和服务保障“三农”中心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能力和水平,夯实乡村全面振兴法治根基。二是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创新审批服务新模式,推动农业经营主体满意“加速度”。积极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依规报送“双公示”信息,2024年累计报送“双公示”信息6154条。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7537件,优化审批服务652件,审批改为备案197件,“一件事一次办”7件,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踏勘300余次,进驻事项“一次办”事项占比100%,核发执业兽医资格证电子证书312个,“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我委“好差评”差评率为0,“12345”电话回访,申请人满意率100%。三是统筹保障到位,着力提升服务环境,指导农担公司积极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2024年提供担保金额10.82亿元,截至2024年末底在保金额14.64亿元,有效缓解了农村创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扩大政民互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不断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设置意见征集专题,及时对门户网站进行优化调整,加强与群众互动交流,做好舆论引导。全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各类信息2369条,总访问量1059409次,总浏览量1860678次。二是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办事服务工作,提高信息内容可用性、实用性、易用性,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天津三农”微博发布信息1769条,粉丝89560个。通过“津沽三农”微信发布信息3038条,订阅数8234个。通过“今日头条”发布信息1758条,日阅读量1273次,关注用户4892个,获赞597次。津云发布信息82条。(五)积极稳定社会预期,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实效和质量,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紧紧围绕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及时公开我委财政预决算,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等政策进行解读,让群众听得懂、好理解,进一步提高解读政策的生动性、可读性。2024年度互动交流“留言办理”办结36条,发布政策文件24条,主动公开44条,解读信息发布19条,发布通知公告150条,发布行业动态1767条,依申请公开回复86件。二是全方位做好舆情回应,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处置。全年通过主任信箱、公众留言、政民零距离平台处理网民留言,保障了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截至2024年底,发布政务服务事项46项,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45大项,办件总量7537件(个人办事6633件,法人办事904件)。(六)强化专题教育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持续构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抓好“三农”工作政务公开队伍建设,用好“学习强国”、“天津干部在线学习”、“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等网络平台,做好信息稿件报送工作,提升刊稿质量,提升“三农”影响力。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升委系统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邀请专业律师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及常见行政复议等问题组织开展了专题辅导讲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基础操作培训,使工作人员进一步熟悉了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工作流程,为发挥政府网站的宣传作用、引导作用、平台作用提供了保障。(七)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加强政务公开质量建设。优化公开栏目,加强对新增栏目的管控,委政府网站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准确、信息更加祥实,增加了政策解读视频动态效果和一图读懂效果,与政策解读文字材料配合发布,方便了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联络,有效提升了我委政策解读文件的直观性可视性方便性。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升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质效若干措施》要求,委领导第一时间提出工作要求,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下发《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质效若干措施》,着力增强以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数据融合能力,推动市农业农村委政府网站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建设管理质效。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1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25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0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99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86
0
0
0
0
0
8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8
0
0
0
0
0
1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3
0
0
0
0
0
3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3
0
0
0
0
0
4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2
0
0
0
0
0
22
(七)总计
86
0
0
0
0
0
8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68
0
0
0
68
0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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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在增强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和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信息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还不够全面,专题专栏更新速度还不够快、发布信息还不够及时准确、政策解读新的模式还不会熟悉使用、在文字表述中还有错字错词错句等现象。2025年,市农业农村委将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强化主体意识,发挥组织功能,聚集人才力量,把控重点领域,拓展主动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合“五公开”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工作各个环节。二是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整简优化市农业农村委网站栏目,不断完善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民互动等重点功能。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两微一端”新平台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开实效。三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和监督考核制度,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模块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机关全体干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督考核制度建设,继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考评工作,定期开展对各处室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落实到位,持续提升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认真落实《天津市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建设、政务公开、新媒体建设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市农业农村委信息保密工作安全。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无。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1月16日
2025-01-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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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财会〔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作为提升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就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坚持村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坚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农村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
(一)明确组织方式。村级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规范代理服务。村级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三)明晰职责分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四)强化财务公开。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村级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村级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六)引入中介机构。各村级组织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接受所辖村委托,为其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并将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作为选聘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中介机构负责的本村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八)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九)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村级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村级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各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农村财务、会计、审计、税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十二)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及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等。要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的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十三)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农村会计、财务问题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十四)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创新农村财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在培养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引导财会人员扎根基层,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性。
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管理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广泛了解村级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的方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分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复审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本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审查的形式进行。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将资格复审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送至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无需邮寄纸质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短信形式通知,请考生注意查收。二、资格复审材料(一)面试确认材料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填写《参加面试确认书》(附件1),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2.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声明》(附件2),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放弃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二)资格复审材料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与面试确认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3.《2025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4.《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5.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6.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8.报考职位有特定工作经历要求的(如“具有3年以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工作鉴定(主要描述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考核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应年限即可。9.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报考职位”。三、相关要求1.我局面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2.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3.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四、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010-82262190(电话) 010-82262165(传真)接电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 附件:1.参加面试确认书2.放弃面试声明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5年1月21日
2025-0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审核章瑞庭旧宅地下室局部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津和文旅〔2024〕70号)收悉。我局组织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方案论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章瑞庭旧宅地下室局部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二、所报方案应进行以下修改和完善:(一)进一步优化结构方案,最终方案应尽量减少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同时细化增设钢梁与墙体连接处节点的做法。三、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本体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此复。2025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1-2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工信中小企服〔2024〕22号)文件要求,经各区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社会公示,认定2024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94家。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甄帅; 联系电话:83602792)(此件主动公开)
2025-01-2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体育赛事活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体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市体育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5年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天津市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体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机制,确保监管与服务同步推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质量效益,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市、推动天津体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明确监管原则 (一)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随着体育行业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以来,有效激活了市场办赛活力,市区体育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盲区,排查隐患,及时处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放管服”三者有机结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平稳发展。(二)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建立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赛事工作程序,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区级性规模的竞技、群众、青少年、商业等类别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四)坚持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三、加强监管服务(一)体育赛事活动申报审批或备案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各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许可。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主办方根据规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备案赛事,报备材料需明确以下内容: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和地点、主办方和承办方、规模和参赛条件、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及有关项目中心(或所属协会)意见函、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报告。负责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全权承担相关责任。(二)加强对各类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三)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服务。市区各体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五)完善建立标准体系。市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市级体育协会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构建符合天津体育赛事活动实际的标准体系,制定相应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赛事活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六)规范参加者的资格条件。市体育局各运动中心、各市级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七)做好信息发布。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拟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等,为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动态调整增补公布赛事信息。(八)反兴奋剂安全防范。赛事组委会必须成立反兴奋剂对接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职责,并于至少45天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机构上报该负责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赛事组委会在赛时应积极配合反兴奋剂宣传、检查和检测等反兴奋剂工作;如发生兴奋剂违规情况,各赛事组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赛事组委会在赛事报名时务必严格审查参赛选手是否处于禁赛期或已被临时停赛,严禁运动员在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内参赛。(九)加强重点风险项目监管。针对路跑(马拉松)、龙舟、滑翔、跳伞、潜水、攀岩、山地越野、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户外运动项目赛事,市区体育部门及项目中心(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必要时在赛前赛中寻求体育总局相关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支持。相关项目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四、压实监管责任(一)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1.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总局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主办或与我市共同主办(或由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市、区)体育赛事活动。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办、审批、备案和监管等工作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 号)执行。在天津市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需经市体育局(或委托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下同)转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非市体育局承办的赛事,由承办的其他市直单位转其上级主管单位报批。市体育局未参与主办或承办的赛事,赛事主办单位须报市体育局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国际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报备程序。2.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市体育局、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以及市直其他单位、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市体育局、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组织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市体育局负责赛事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特定行业属性或者人群参与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市直单位负责赛事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市体育局、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市级体育协会、市直各单位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天津市”“全市”等字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3.各区体育赛事活动。区级人民政府,区体育主管部门、区地方体育协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相关赛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审批的,报区体育部门审批;无须审批的鼓励向区体育部门备案。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4.商业类体育赛事活动。以盈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经营实体的市场化运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竞赛的观赏和参与需求而举办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商业类赛事活动按照上述“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各区性”的分级分类,实行属地管理,进行监管和服务。(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监管责任。市区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三)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1.主办方职责: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1)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含熔断机制)、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等四个方案;(2)由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3)在赛事活动举办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竞赛规程、参赛条件、报名方式等信息。其中参赛条件,包括参赛者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履行承诺、服从组委会安排等;(4)落实本项赛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配备与本项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等;(5)落实该项体育赛事医疗救护、检疫防疫、消防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6)启动和执行熔断机制,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若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2.承办方职责: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1)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赛事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2)保障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3)保障本项赛事活动医疗救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医疗救援处置区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4)按照主办方核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限定观众数量和组织观赛工作(如有售票,限定发放或者出售门票数量);(5)引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6)保障赛事安全的其他工作。3.协办方职责: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4.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职责: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四)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与“熔断”机制。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与“熔断”机制。1.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机制的各项指标(1)评估范围以下体育赛事活动须进行风险评估,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具备条件的也鼓励进行风险评估: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执行。②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体育赛事活动。(2)评估方式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评估,主要方式如下:①委托评估。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委托具备资质的风险评估机构开展。②自主评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方邀请相关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风险评估。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评估因素评估风险因素分类明确如下:①人员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突发灾害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等,如:举办地在沿海、内陆、高原、山地、平原、丘陵等;高温高湿环境、洪涝、山洪、冻雨、大雨、酸雨、大雾、台风、龙卷风、大风、地震、地裂、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塌方等;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等。②场地设备风险。主要包括符合赛事级别和赛事活动规模的体育竞赛场馆、场地、器材、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③组织运作风险。主要包括主承办方、专业与后勤服务(公安、交通、通讯、卫生、消防、媒体等)团队的专业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等。④赛风赛纪风险。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及裁判员中发生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兴奋剂违规行为,“假赌黑”行为、操纵比赛、不正当交易,以及观众观赛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暴力行为等。⑤财产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赛事经费预算、赞助和其它收入与支出、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人员保险理赔和人道主义赔偿等。⑥信息舆情风险。主要包括可能出现的公共舆情事件等。⑦其他风险。(4)评估等级按照“全面分析预测,科学评估研判”的原则,根据上述评估因素中列举的七项风险因素,由高到低将评估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评估等级。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等级,按以下标准综合评定风险等级:总体评估等级不得低于“人员安全风险”因素的评估等级。除人员安全风险因素外: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两项及以上高风险,或一项高风险且两项及以上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高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等级;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高风险,或两项中高风险,或三项及以上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等级;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一项中高风险,或两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等级;在其它风险因素中出现不多于一项中风险,认定总体评价结果为低风险等级。(5)评估审核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的资料包括举办方材料(资质证明、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赛事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舆情应对方案及其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评估采取评估方审核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方式进行,经综合评估后由评估方根据以上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等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根据评估报告于赛事举办前完成整改,确保赛事活动安全可控。2.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启动场景(1)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遇有以下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启动“熔断”机制:①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②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③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④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⑤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2)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权直接向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②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报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③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3)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天津市体育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五、赛后评估与追责问责(一)建立赛后评估机制。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纳入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天津市体育局相关规定的各类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二)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1-21 | 天津市体育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21
成文日期:2025-01-21
发文日期:2025-01-21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计算了2023年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碳足迹因子和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以及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供各行业产品核算电力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碳足迹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
2.2023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计算说明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1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1日印发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气候司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