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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和平区和畅园1号楼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的批复津政函〔2025〕7号市科技局:你局关于将和平区和畅园1号楼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的请示收悉。依据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相关工作机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和平区和畅园1号楼纳入天开高教科创园“一核两翼多点”空间发展布局,地址位于和平区卫津路137号,总建筑面积3.06万平方米。二、你局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天开高教科创园总体空间发展布局和功能定位,发挥该区域多元应用场景等优势,推动发展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产业集群,促进和平区与天开高教科创园双向赋能、联动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9日
2025-01-13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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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聚焦服务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根据我市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及《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任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620号),经广泛征集论证,并征求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市人社局确定了我市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以下简称公需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驻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时间安排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为2025年全年。三、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全年需完成公需科目32学时,其中,必修课8学时、选修课24学时。四、学习内容和方式必修课为3门,选修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港产城融合发展、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中心城区更新提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高品质生活创造、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等10类42门,详见《202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附件1)。必修课可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s://tjjxjy.chinahrt.com/,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进行免费学习,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选修课可在继续教育网自主选课开展学习,也可参加由本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的符合选修课范围的课程。五、有关事宜(一)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方面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公需科目学时的,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需科目学习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学时登记(详见附件2《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在职称申报时作为佐证材料。(二)未完成2021年至2024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仍可通过继续教育网“补学窗口”参加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计入补学年份公需科目学时,从继续教育网打印培训合格证书。(三)公需科目培训相关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之前已选但未修完的课程不结转计入2025年度公需科目学时。 联 系 人: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闵瑞琛、赵文清联系电话:83218426、83218401 附件:1.202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  2.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10日
2025-01-1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加快推动制造业向服务环节延伸、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发展,不断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业提质增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2025年1月9日天津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探索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促进制造业向服务环节延伸、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两业融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竞争力、附加值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70%以上,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融合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模式,优势产业链条、产业集群、融合示范载体和产业生态圈进一步完善,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劲动力。二、重点领域(一)促进制造业向高附加值的服务环节延伸1.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服务环节。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模式,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能级。智能装备产业做强成套装备设计、研发环节。轨道交通产业做强轨道交通设计和服务环节,用好本地化应用场景。海洋装备产业做强船舶与海工平台设计等环节。建设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示范园区,重点发展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等细分行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在汽车产业应用,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服务。整车制造产业补齐前端研发、后端销售短板,构建乘用车、商用车双赛道。发展车联网,做强应用服务、智慧交通环节,推进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技术等示范应用。强化汽车后市场,拓展汽车租赁、共享出行等新业态,发展平行进口汽车第三方检测、合规性改装等服务,扩大汽车保税仓储和转口保税增值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医药制造和健康服务有机融合。推动健康制造、健康服务以及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制药产业做强医药研发服务、疫苗等环节。生物制造产业做强动物疫苗、透明质酸等环节。医疗器械产业做强植入介入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环节。中药饮片产业做强质量控制环节。发展医用智能传感器、家用可穿戴健康监控仪器设备等智慧医疗检测与诊疗辅助设备,加快建设中日(天津)健康产业发展合作示范区,提高智慧医疗与大健康水平。推动“AI+健康”产业发展,提升医工结合、辅助诊断智能化水平,培育“医药健康”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动消费品工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注重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支持消费品行业发展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模式。建立集研发设计、新型材料、配件生产、整车组装于一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检验检测”于一体的美妆日化产业链条发展。提高家具家电供应链配套率,丰富定制化家居应用场景。建设一批国内领先的纺织服装技术研发中心、时尚创意中心、高端制造中心。培育和引进宠物高端日粮项目,加快布局宠物药品与疫苗、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医疗等垂直赛道,发展宠物会展、宠物跨境电商等融合新业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快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鼓励原材料制造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服务。推动钢铁工业转型,探索建设排产与制造执行、能耗与物流跟踪、质量与设备监控、安全与环保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鼓励优质企业搭建钢材线上交易平台。培育石化化工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新模式,支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行业互联网平台。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全球供应链,鼓励企业将天津作为矿石原料进境口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6.深化智能科技和制造业创新融合。推动软件信息服务赋能制造,鼓励企业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加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技术攻关,在智能电网、通信、智能交通等行业加快形成规模化应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设备互联、数据互换、关键工序自动化、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营销精准推送等制造业各环节融合应用,加快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研发设计服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加快建设一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积极培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引导研发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嵌入式合作,提供需求分析、创新实验、原型开发等服务。支持工业设计企业探索“设计+互联网”新模式,推动国内外设计企业、科研院所来津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围绕轨道交通、港口航运、市政工程、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等工程设计行业,推动企业向一体化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商转型。(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8.强化金融服务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银团贷款等加大对制造企业转型升级、产能优化等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协同推进构建“制造企业+生产服务+金融”服务体系,对服务制造业创新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强化金融支持。巩固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特色金融优势,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全国商业保理之都。(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企业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外包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环节物流需求,规划设计制造企业供应链流程。支持物流企业依托广覆盖的网络优势承载产品逆向物流,承接制造企业配件库存管理、维修中心和呼叫中心等售后服务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进消费服务重点领域和制造业融合。满足重点领域消费升级需求,推动智能设备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智能终端企业与电子、汽车等传统制造业以及养老、交通、物流、健康等服务业企业协同发展。支持智能终端研发、试制、检测、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商、研发、文化、旅游等服务业主体通过委托制造、商标品牌授权向制造环节拓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工作举措(一)深化京津冀协同,提升两业融合区域合作水平1.深化产业协同。聚焦三地优势产业,构建跨区域产业链。深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深度合作,以整车和“三电”等关键零部件为牵引,建成全国重要整车及配套生产基地。深化生物医药协同合作,做强京津冀生命健康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举办京津产业握手链接洽谈会、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大会等活动,加强区域内上下游企业撮合对接。加强天津先进制造业和北京现代服务业对接交流,鼓励京津两地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化科技创新协同。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合作,建设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立京津冀技术交易数据、大型科研仪器开放等共享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交流合作,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承接载体建设,推动“京津研发、区域转化”。(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场景打造,激发两业融合发展活力3.打造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电子信息、装备等离散行业打造人机协同制造、机器视觉检测、预测性维护等应用场景,鼓励化工、材料等流程行业打造能耗监测与优化、数据辅助工艺优化等应用场景。推动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提升产线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智能化水平,支持研制工业细分垂直行业大模型,加速释放工业数据价值,支撑制造业新场景运转,优化生产资源、重构生产流程、提升制造业生产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打造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围绕“未来工厂”,加快实施一批多元化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立未来产业场景清单,打通“场景催生新需求”和“需求引导新场景”的双向通道。推动未来产业与既有产业场景融合发展,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未来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化应用场景推广。组织两业融合企业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展会,推介一批业态先进、引领性强的两业融合典型案例、优秀应用场景,并利用网站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聚焦品牌质量标准建设,提升两业融合发展质效6.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围绕设计研发、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强化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培育一批系统集成方案标杆产品、智能制造领军品牌、新消费创新品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等大型国内外展会,扩大品牌知名度。引导企业提升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品牌管理、商标注册,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保护品牌的权利和价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强全产业链协作,共同开展标准验证,促进设计、制造、工艺、检测等产业链上下游标准贯通。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细分领域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8.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国家检验检测中心,支持检验检测与认证一体化发展,鼓励机构布局“数字+检验检测”新业态,加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支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市场监管委)(四)强化创新驱动,培育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9.优化技术服务供给转化。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加快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用好“芯火”双创基地等服务平台。优化成果转化能力,高标准打造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创新孵化平台,构建市场化转移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打造一批重大中试基地,到2027年底,认定10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一批概念验证平台,提高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0.培育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以科技创新加速产业融合,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以“产线、车间、工厂”为基本单元梯度实施智能化改造,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深化工业互联网在重点行业应用,加快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柔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新业态,向“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企业培育,发挥两业融合多元主体作用11.强化优质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构建 “链长+链主”双牵引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平台招商、驻点招商、资本招商,带动核心配套企业落地集聚。打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鼓励优质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加强合作,面向行业提供精准的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数据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举办企业服务对接活动。鼓励服务业企业提供管理诊断、质量诊断、人才培训等培育赋能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3.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支持优质企业整合资源,打造一批行业带动力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大型平台企业,孵化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高成长平台经济项目。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场景,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培育新模式。(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开展重点服务业领域企业梯度培育。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遴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优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基础扎实、逐级向上的金字塔形优质企业队伍。(市发展改革委)(六)促进产贸融合,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15.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支持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推进信息技术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挥国家超算天津中心等算力优势,利用云包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面向智慧医疗、生物医药等行业提供多样性的应用服务平台和成熟解决方案。(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推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引导自行车、汽车及零部件、地毯、五金制品等基地产业与贸易新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发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产品,培育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出口增长点。(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体系,打造两业融合优质高效生态环境17.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业融合工作推进体系,强化协同联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探索建立两业融合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两业融合统计调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强化用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实行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其他商务用地互相合理转换,允许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按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市规划资源局)19.优化人才支撑。完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一批促进两业融合发展,体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改革完善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复合型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鼓励金融创新。探索“两业”融合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得服务化转型所需资金支持。打造企业“融资直通车”,将企业融资需求推送至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强化政策保障。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融合业态模式相关项目支持。充分利用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打造两业融合场景、创新融合业态模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化试点示范。推进经开区、西青区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建设,积极开展新一轮试点选育,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两业融合发展新路径。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提升制造业企业服务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5-01-13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申领天津港保税区2024年度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助力企业初创期发展,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聚集,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拟对2024年度新办企业发放落户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企业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内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二)在2024年度内正常经营,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且当年产生区域贡献,包括营收、税收贡献等(含:有营业收入但因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未产生税金的情形);(三)未被列入失信或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能给予落户补贴的情形。二、申领程序(一)企业申请:期限为2025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登录“天津港保税区落户补贴资金申报系统”(fy.tjftz.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证明材料、承诺书等原件扫描件。(二)审查复核: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5月30日。审核期内,请及时查看审核信息,如有驳回修改意见,请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逾期上报,视同放弃申请。(三)发放资金:经审核通过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我单位将按规定统一发放落户补贴资金至企业申报的银行对公账户。三、资金发放标准(一)给予科技型新办企业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科技型企业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具体对应门类代码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C 制造业中的27-医药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二)给予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具体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为按照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数量均分年度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范围内的相应金额。四、注意事项(一)企业首次登录“天津港保税区落户补贴资金申报系统”时,用户名为申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八位,初始登录密码为“Tjftz123”。登录后企业应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如果忘记登录密码,可以通过咨询电话联系取回。(二)企业网上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说明:1、落户补贴资金接收账户必须是申领企业银行对公账户,不能是个人账户,请准确填写账户信息。2、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为系统自动带入,无需填写,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核实。3、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持有的登记机关最新核发的电子或纸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4、企业正常经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从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如有税款缴纳提交相应的《税收完税证明》或对外开具发票的复印件等。5、签署承诺书:(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还须加盖企业公章。(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三)在补贴年度及申领兑付补贴资金期间有迁出、注销、吊销、撤销等情形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四)申领落户补贴资金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需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2-24895258;联系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C区商事经贸服务厅市场监管局窗口。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        2.天津港保税区2024年度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申请须知3.天津港保税区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政策十问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1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焕新,助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公开征集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南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牵引,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梳理凝练行业和产业发展实践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吸引和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重大技术创新提供更多知识储备和原理支撑,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二、聚焦领域重点聚焦我市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三、征集对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提出指南建议的企业应为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年主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建议单位类型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需与企业联合提出指南建议。指南建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具有长期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四、指南要求(一)科学性。聚焦技术难题背后的基础科学问题,提炼精准,特色鲜明,体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点。(二)规范性。专业术语规范,指南建议应符合基础研究定位,避免偏技术应用,出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等表述;语句通顺、简明扼要,控制指南内容篇幅,原则上不超过100字。(三)包容性。不得出现明显限制性要素,避免出现指向性过于明显和竞争性不够的问题,同时也要避免过于宽泛。(四)导向性。在具有一定包容性的前提下,体现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五)安全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须注重防范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风险,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且不得含有保密内容。(六)避免重复。具备创新性,避免研究方向陈旧或与其他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重复。五、报送方式请各单位认真填写《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附件1)和《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以及企业相关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发送至skjjjcc@tj.gov.cn。联系人: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张燕鹏联系电话:022-58832982附件:1.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表      2.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建议汇总表2025年1月10日
2025-01-1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经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决定拟聘用第三方单位对武清区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及特色农业项目7个高标准农田子项目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武清区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及特色农业项目7个高标准农田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服务二、招标范围及服务期限武清区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及特色农业项目7个高标准农田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范围包括黄庄、黄庄二片区、大良、大孟庄、白古屯、石各庄、泗村店7个高标准农田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投标人需在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编制,报告质量需满足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要求,具体服务期限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递交材料要求投标人需编制投标报价函,并提供以下资料: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项目审计人员资格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需按照《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审计报告(参考模板)》要求编制项目工作技术方案。3.投标报价资料。4.投标联系人、联系方式。四、投标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元整。五、评标办法在招标人具备投标资格前提下,控制价以下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最低有效报价唯一时,该投标人即为推荐的中标第一候选人;最低有效报价有两个或以上时,由招标人选出中标第一候选人。如只有1家投标单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则确定该单位为中标单位。六、其他事项1.投标人需在2025年1月17日16:00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2份。2.提交文件地点:武清区行政中心雍阳西道118号D座343室3.联系电话:82138893 附件:《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审计报告(参考模板)》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2025-01-10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2024年控烟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专项集中整治相结合、管理与自律相结合、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职责范围对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场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2024年我局共接到群众控烟投诉14起,答复投诉举报次数14起,控烟执法次数213次,出动执法人员553次,均未实施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控烟投诉举报,维持控烟成果长效化,为构建健康保税做出贡献。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5年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10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库〔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关部署,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前期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101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各政策实施城市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设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政策实施城市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要求,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项目的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城市可结合自身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纳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项目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政策实施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实施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政策落实。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对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激励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名单           2.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第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2025-01-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办库〔202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czbgkszfcgglc@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