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12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 张工2024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部规章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09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第五届天津市“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揭榜领题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人力资源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有关单位:第五届天津市“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揭榜领题赛决赛于2024年12月24日在天开高教科创园举办。经申报、审核、初筛、决赛、公示等环节,天津理工大学杨璐等5个团队获一等奖、天津大学王林峰等10个团队获二等奖、南开大学刘晓滨等15个团队获三等奖、天津大学刘潇雅等13个团队获优胜奖。现将第五届天津市“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揭榜领题赛决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奖励方案,对获得一等奖的颁发5万元奖金,获得二等奖的颁发3万元奖金,获得三等奖的颁发2万元奖金,对所有获奖项目团队(含优胜奖)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请各区人社局、各委办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对接获奖项目团队,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各参赛单位及选手要以此次大赛为契机,积极促进竞赛成果转化,不断激发博士后创新创业潜能,推动产学研融合和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附件:第五届天津市“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揭榜领题赛决赛获奖名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8日
2025-01-0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委托稽查总队行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为依法行使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规范委托执法行为,保障稽查总队依法依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就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委托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执法主体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二、被委托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三、委托执法职权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行使,具体职权详见附件。四、被委托单位执法权限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由稽查总队直接办理,以下案件在立案时应征得业务指导处室同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向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报请批准:(一)市委市政府领导、局主要领导关注或作出批示的案件。(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有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不稳定的案件。(三)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四)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五、业务指导处室航空航天产业处六、执法监督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七、工作要求稽查总队要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工作安排,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定期分析行政执法工作形势,主动接受执法监督处室、业务指导处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依职权积极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能,按要求及时向相关市级监管平台推送行政执法数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防范和应诉工作。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委托稽查总队行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政处罚职权的通知》(津科工办字〔2021〕10号)文件废止。 附件: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事项 2024年12月31日(联系人: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航空航天产业处 王玉林, 联系电话:8360808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监督处 杨文奎,联系电话:83607332)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1-0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出台背景
2005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对导游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形成了《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入境旅游促进工作要求,做好与《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
三、主要从哪些方面作出了修订
一是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分别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使体系逻辑更清晰,语言表述更规范。
二是改进考核规则和方式。结合近年实践经验,《办法》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将考核组织频次制度化,便于广大导游做好职业规划。结合征求意见中“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将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论文答辩调整为“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表述,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高等级外语导游供给。导游等级考核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水平,考虑到相关部门对于外语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认证体系,为解决不同导游等级之间语种数量不对齐的问题,导游等级不再对外语能力进行考核。修订后,导游的外语能力认定与导游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导游等级考核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从而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
四是优化激励晋升和鼓励措施。此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激励晋升的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明确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办法》专门设置“鼓励措施”章节,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行业组织在鼓励支持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各地制定出台激励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增强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
五是合理设置考核报名条件。《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设置了报名条件,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整。鉴于近年来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一直同步举行,故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报名条件保持一致。特级导游考核为单独组织,故对其报名条件进行了单独设置。同时,充分考虑导游工作实际,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还将对带团记录管理进行优化,提高填报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做好填报工作。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为切实维护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保障广大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权益,《办法》针对导游等级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设置了详细的处置条款。同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
相关链接:《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导游等级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规范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工作。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
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
第八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每4年开展一次。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
第九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科目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级导游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等;
(二)高级导游为综合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等;
(三)特级导游为导游词创作和导游相关专业论文等。
第三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上一个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二)申请参加特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第十一条 导游等级考核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试或者答辩考核、成绩发布等程序,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下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导游等级:
(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
第十四条 导游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放,其样式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和下次考核资格,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一)在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现场作弊、协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在考核现场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导游被吊销、撤销导游证的,获得的导游等级自然取消。
导游激励晋升等级所依据的表彰奖励被取消的,获得的导游等级相应取消。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导游等级考核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等级;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将高级、特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范围,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中级以上导游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行社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导游等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及《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津科财〔2005〕10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滨海新区辖区内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由滨海新区科技局负责管理。二、年检需报送材料(一)实验动物使用(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实验动物使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当年专业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记录;(四)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记录;(五)实验动物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尤其应提供年检前三个月内),包括设施的运行记录和实验室环境指标记录以及标准操作规程(SOP)中涉及到的各种日常管理表格的记录等;(六)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验动物管理服务平台网络打印的“天津市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的存根和有效的实验动物、饲料和垫料等检测报告或自检报告;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提供购买实验动物、饲料等物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七)接受委托动物实验的单位,应提交委托动物实验协议书(合同);(八)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合同(协议)。三、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程序(一)各许可证单位进行自查;(二)对实验动物许可单位的年检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三)对部分实验动物许可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四、年检时间和报送要求:年检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本次参加年检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按照年检通知要求,将年检资料送至或邮寄/快递至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邮寄和快递费用到付),请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寄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凡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报送年检资料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市科技局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李堃022-58832877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刘沛然022-23519070材料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刘沛然附件:1.应参加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单位名单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月8日
2025-01-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保税区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公示 2025年1月8日,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20221M)提交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的大豆膨化与过瘤胃豆粕加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7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22-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0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08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环境,保税区科技局组织开展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征集工作,推动区内企业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优化科研资源配置,鼓励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共享模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第一期征集工作共汇总17台低空经济领域科研仪器设备。其中,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共享仪器5台,天津天航智远科技有限公司共享仪器12台,现通知如下。各相关单位如有使用需求,欢迎联系对接。 需求对接联系人:温情情 136-7211-8906 郭启玄 137-5204-6323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低空经济领域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清单(第一期)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2025年1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低空经济领域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清单(第一期).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08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根据天津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的批复》精神,决定启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2)”“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4)”4枚印章。上述4枚印章由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使用和管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业行政执法,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2)”“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3)”4枚印章同时废止。特此公告。2025年1月8日
2025-01-0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