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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2026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教育部决定启动2026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包括品牌项目示范推广、骨干队伍培育提升和平台基地辐射引领3个类别,共12个子项。   二、申报时间   2026年2月5日—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有申报意愿的高校根据项目申报说明(见附件1),结合工作实际,向所在地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申报,并登录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www.sizhengwang.cn)“高校思政工作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和相关要求(见附件2)填报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   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登录系统,为有申报意愿的高校开通账号权限,在本地区有关高校完成网上填报后,根据各类别相关要求予以审核把关和遴选推荐,并在保证推荐质量的基础上,统筹兼顾不同类型高校。其中,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高校思政工作案例每类按照不超过本地区高校数量15%的比例遴选推荐;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文库、高校校园文化精品力作、高校场馆育人作用开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杰出英才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高校实践教育名师、高校网络教育名师、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名师、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名师、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每类按照不超过本地区高校数量5%的比例遴选推荐(不足1项的,按1项推荐);高校红色文化弘扬基地、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每类按照不超过5项推荐。辅导员入编率全国后三位省份削减10%推荐名额,申报细则点对点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程序、严守标准,切实履行好审核职责,加强负面清单核查,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二)加强省级统筹。要精心组织动员高校参与,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具体要求,强化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规范推荐流程,确保申报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稳步推进。   (三)提高推荐质量。要从工作基础、能力水平、条件保障等角度,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附件:1.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说明      2.“高校思政工作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1月29日
2026-02-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二、合同主体:需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0375供方:北京丰瑞盛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联系方式:1756****014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合同金额:56100元履约期限:2026年2月6日-货款完成支付采购方式:三方比选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2月6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2月6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附件: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货物合同
2026-02-06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有关单位: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对象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二、核验材料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各区人社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交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一)《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2)。(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三)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时间安排(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核验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年度核验整改意见》(附件3)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符合要求的,出具《年度核验回执》(附件4)。(二)各区人社局应及时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存档,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填写《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附件6);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6号)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B、C和D等级评价,组织有意愿申报A等级的企业填写《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A级)申请表》(附件7)。请于2026年4月4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三)各区人社局应于2026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有关官方网站公示。四、有关情形的处理(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联系方式      2.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3.年度核验整改意见      4.年度核验回执      5.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汇总表      6.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明细表      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A级)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
2026-02-06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信部联消费〔202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金融监管、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现将《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26年1月30日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中药工业是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保障人民健康、推动经济发展和传承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中药工业全产业链协同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以强化中药工业上下游深度融合为着力点,以营造健康良好的产业生态为目标,加快中药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中药工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切实把中医药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到2030年,中药工业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体系初步形成,重点中药原料持续稳定供应能力进一步增强,数智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业协同创新水平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中药工业规模效益稳步提升,产业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引领带动能力突出的中药工业领航企业,培育60个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协同体系更加健全,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上下游各环节协同更加紧密,建设5个中药工业守正创新中心。创新产品持续涌现,推动一批中药创新药获批上市,新培育10个中成药大品种,推动一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转化为中药创新药。数智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取得突破,制修订10项中药工业数智技术相关行业标准,推动建设一批数智化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数智化改造提升,发布20个数智化转型升级典型案例,建设20个智能工厂、培育10个绿色工厂。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原料提质稳供行动1.建设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引导中药工业龙头企业聚焦重点原料品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渠道等优势,在主产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强化要素配套保障,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模式,举办高水平中药产业对接活动。支持科研院所、种业企业等发展中药材现代种业,推广应用优质种子种苗。支持中药材流通企业等打造中药材智能流通仓储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中药材供应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功能,促进产需有效衔接,保障中药原料生产供应持续稳定。2.提升产地初加工水平。支持中药工业龙头企业在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配套建设产地初加工(含趁鲜切制)工厂,建设推广自动化生产线,打造标准化、规模化、柔性化“共享车间”样板。支持科研院所、中药材种植加工企业和农机装备生产企业联合开展相关装备研发和规范应用,有效提升中药原料生产加工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3.提升关键技术和质量标准水平。加快制修订中药材生产加工关键环节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鼓励地方聚焦本区域优势中药材品种,设立良种选育、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技术攻关专项。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珍稀中药材野生抚育、人工繁育、替代品研究及产业转化,有效缓解珍稀中药材资源短缺困境。发挥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作用,定制化培养中药工业技能人才和产业急需复合型人才。鼓励中医药院校、中药工业企业合作建立中药产业人才传承培训基地,支持各地方、行业协会等举办中药技术创新与技能大赛。(二)实施协同创新攻关行动4.健全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中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壮大中药工业新质生产力。整合集聚创新资源,组织中药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设一批中药工业守正创新中心,聚焦现代临床前沿需求,围绕中药新药研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转化,以及中药材种植加工、有效成分提取分离、中药制剂生产与质量控制、中药材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技术瓶颈开展协同攻关,打造“名医、名院、名校、名企”合作模式。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创新人才、团队培养。引导地方试点建设区域医疗机构制剂中心,为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开展委托加工、统一配送等服务。支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药房,提升终端供应能力。加强人用经验数据收集分析,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转化。5.深度赋能中药新药研发。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等特色方剂知识图谱和图神经网络。加强中药领域基础研究,大力发展中药监管科学。强化中药药理研究技术支撑,构建多组学联合分析平台,完善体内外评价技术体系,提升研究精准度与时效性。加强中药新药创制关键技术攻关,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从临床病证和功效药性出发,加快突破中药功效组分辨识、组方优化、成药性评价、剂型及工艺设计等技术瓶颈。鼓励对已上市中成药创新改良,促进疗效提升。鼓励开展中药材“传统非药用部位”开发利用研究,提升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临床机构开展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构建中药新药研发开放式协作体系,加速新药发现和创新,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三)实施制造能力提升行动6.提升中药饮片集约化生产水平。加快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饮片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推动炮制技术传承创新,促进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水平,促进饮片生产提质降本增效。支持企业扩大优势品种生产,差异化打造优质饮片大品种。7.提升中药制造数智化绿色化水平。鼓励科研院所、中药工业企业聚焦数智化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重点突破生产、质控、检验、调配等核心环节智能生产技术体系,保障中药生产质量统一。加快数智化、绿色化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强化智能控制系统与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协同运行。深化生产工艺智能化改造与绿色工艺升级,持续提升产品品质、生产效能和资源利用效率。以场景化、图谱化方式推进中药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打造一批中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典型场景,建设一批中药智能工厂、绿色工厂。8.优化全流程质量追溯体系。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等建设并推广中药质量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中药生产流通等全流程关键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鼓励研究机构、龙头企业等制定覆盖中药全链条关键环节质量信息标准,建立中药全成本构成与全链条费用分摊机制,加快实现中药产品来源可追溯、过程可监控、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针对中药原料来源可追溯、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产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中药工业企业等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包含技术防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三级安全防护体系,全面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四)实施民族药产业振兴行动9.大力发掘民族药资源。围绕少数民族药物独特疗效和经验传承,整理特色炮制技术、方剂配伍和用药规范,制定符合民族医药理论和治疗特点的药材、饮片质量标准,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针对供应紧缺的民族药原料开展专项攻关,开发和推广应用种植(养殖)关键技术,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10.加快民族药产业现代化转型。鼓励民族药主产区制定民族药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少数民族医药学理论整理发掘、保护、传承和药用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开展民族药标准提高专项工作。聚焦少数民族医学特色和优势病种,开发优势民族药新产品,培育民族药名品。鼓励搭建民族药产业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医药工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走进民族药主产区,从管理、销售、技术、资金等方面为当地发展民族药产业赋能。(五)实施中药名品推广行动11.打造优质中成药名品。加大对老字号商标、品牌以及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已上市中成药生产工艺和制剂技术,提升用药依从性与易用性,全方位推动中成药产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价值双提升。分批次挖掘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中成药潜力品种,培育一批新的中成药大单品。鼓励中药工业企业与电商平台、媒体等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购药体验。依托中国消费名品名单等载体,有序打造中药名品方阵。12.打造中药饮片优势单品。强化道地药材应用,支持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精准定位核心单品,凸显产地属性和品质优势。鼓励使用符合GAP要求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标签中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顺应集中带量采购趋势,构建统一规范的中药饮片市场,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保质保供饮片市场格局。13.推动中药大健康产品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与相关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消费者画像研究,聚焦细分市场制定差异化产品策略,开发保健食品、天然化妆品、特色日化品等产品,以“中药+”促进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结合消费者多元化、个性化健康需求,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创新消费场景,扩大消费群体。(六)实施卓越企业培育行动14.梯度培育卓越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广大中药工业企业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推动中药工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中药工业龙头企业设立中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金融机构为中药工业企业提供保险、贷款等金融服务。培育并公布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领航企业,鼓励其通过全产业链布局带动上下游协同发展,并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中药科技创新攻关。开展中药领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打造独特竞争优势,不断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加大中药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15.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中药工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开展优势中成药产品国际注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协会建立中药工业国际合作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渠道支持和信息服务。支持中药工业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中药国际标准制修订,参加国际展会、文化推广等活动,提升品牌和产品知名度。引导中药工业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通过本地化生产、部分原料本地化供应、共建销售网络等方式,不断增强海外市场适应性。支持中药跨境电商建设海外仓,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三、组织实施各地方、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相关任务纳入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等工作体系。鼓励先行先试,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各部门协同支持中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和政府引导基金考核和容错机制,鼓励其投资高标准中药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新药研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转化等长周期项目。总结推广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企地合作和中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等先进经验,加强中药制造能力提升和重大共性技术成果应用。支持媒体拍摄高质量中药公益宣传片、纪录片、影视剧等,提升中药在国内外的认知度,推动中药文化国际传播。
2026-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级
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活跃新区文旅消费市场,区文旅局拟于2026年组织发放“购滨城·促消费”文旅消费券,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资质的消费券发放平台,相关征集条件公告如下。一、申报条件本次消费券发放种类涉及邮轮旅游消费券、景区门票消费券、交通消费券、票根消费券,活动拟于2026年2月至12月分期开展,有关电商平台或服务机构根据消费券种类向我局申报参与活动方案,具体条件如下:1.消费券发放平台须为平台企业。2.具备合法资质和自有线上平台、自有优惠券系统,支持线上支付功能,具备专业团队保障消费券投放、运营、核销、投诉咨询等能力,在消费券发放等类似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3.具备支撑大型消费券发放活动所需的组织、运营和技术能力。4.具备稳定的线上平台和广泛的用户覆盖,能够有效触达并服务本地消费者。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6. 保持平台自身的独立性,确保对财政资金的独立核算、审计和监管。7.具备通过手机地理位置定位及相关要素对消费者信息核验的能力。8.具备较强的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和风险管控能力,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消费券的发放、核销等工作,防止套利,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二、申报材料1.企业情况说明(主要围绕申报条件进行说明,可介绍近两年承接政府消费券发放经验、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促消费活动情况等)。2.消费券发放的计划方案,需包含发放与使用规则、资源匹配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提交。三、入选平台义务1.入选平台应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本次活动资金挪作他用。2.入选平台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提供“指定期限”内消费券使用、核销等相关监测数据。四、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本次申报采用自愿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文旅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地址:bhwljscgls@tj.gov.cn),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17:00前。(二)部门审核区文旅局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比选会,根据消费券整体发放进度安排,择优确定参与企业。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5日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2-63004118)
2026-02-05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2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切实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满足群众多元化购物需求,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岛内居民。 
2026-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6〕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4日
2026-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现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示范文本推行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引导规范旅行社合同行为,防范和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企业良性竞争,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本合同文本作为推荐性示范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可登录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mct.gov.cn)或市场监管总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amr.gov.cn)自行下载。在推行、使用中若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旅办发〔2014〕176号)同时废止。附件:1.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4.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5.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6.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月18日    
2026-02-0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湖州师范学院更名为湖州师范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6〕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湖州师范学院更名为湖州师范大学的函》(浙政函〔2025〕1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湖州师范学院更名为湖州师范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3010347;同时撤销湖州师范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湖州师范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7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升办学条件,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2月4日
2026-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绍兴文理学院更名为绍兴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6〕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绍兴文理学院更名为绍兴大学的函》(浙政函〔2025〕1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绍兴文理学院更名为绍兴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3010349;同时撤销绍兴文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绍兴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9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升办学条件,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2月4日
2026-0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