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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公示公告
省级
一、防控目标通过综合防控技术有效控制病虫危害,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实现豇豆提质增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设施春茬与露地夏茬豇豆生产。三、防控策略遵循“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植保方针,针对豇豆不同生育期,应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手段,及时预防苗期病虫害,花荚期最大程度压低田间病、虫源基数,采摘期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整个生育期遵循科学用药原则,注重化学药剂安全间隔期,根据药理药性,合理搭配、合理轮换。四、技术内容(一)设施春茬1.播种前后悬挂防虫网、棚室密封:修补棚膜,安装60~80目防虫网,全生育期做好密闭管理;根际环境净化:土传病害常发地块播种前拌种或种子包衣与“中蔬根宝120”沟灌或滴灌2~3次,地表喷施绿僵菌CQMA421;切断害虫迁移与为害链条:覆盖银黑地膜、清除棚室周边杂草,连茬种植棚室使用高效氯氟菊酯与百菌清进行棚膜喷雾消杀。2.苗期病虫害监测与物理防治:悬挂黄色诱虫板(20~30 片/亩)监测诱控烟粉虱、斑潜蝇等害虫,悬挂蓝色诱虫板(20~30 片/亩)监测诱控蓟马等害虫,色板悬挂高度根据豇豆生长期进行调整,苗期高出植株顶部15~20厘米,生长中后期悬挂在植株中上部,要求黄、蓝相间,高低交替;防治药剂选择:药剂选择注意触杀与内吸药剂配合,主要以啶虫脒、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常规、低成本药剂为主;注意事项:使用低容量喷雾器,注意施药全面、均匀,除植株整株、叶片正反面喷施外,还要主要重点喷施种植行间裸露地面处、防虫悬挂处,从里向外喷施。3.始花期强化监测、及时杀虫:第一茬见花后,加强监测,发现害虫大批迁入,立即使用化学药剂整棚全面喷施;药剂选择:选择持效期较长,杀虫效果强的复配药剂或桶混药剂(乙基多杀菌素、氯虫·高氯氟,可以适当复配杀菌剂苯甲·嘧菌酯等);施药力求均匀全面、杀病虫彻底:施药范围包括土壤、棚室防虫网和棚室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杂草,视防控情况,防控1~2次。4.花荚期以生物药剂为主药:蓟马等小虫防治:绿僵菌CQMa421可分散油悬浮剂+蓟马引诱剂,甜菜夜蛾等鳞翅目害虫防治:苏云金芽孢杆菌为主,病害防治:枯草芽孢杆菌为主;化学药剂作为应急防治手段:一旦出现虫量突然上升,难以迅速压低虫量,及时配合化学药剂用药,选择与生物药剂复配安全的化学药剂种类,其间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溴氰虫酰胺、双丙环虫酯、苦参碱等);施药时期:建议在早上 8:00- 10:00 花蕾张开时或下午4:00-5:00 蓟马外出活动时用药;药剂轮换与安全使用:花荚期化学药剂应选择安全间隔期不超过3天的高效药剂,避免使用前期经常使用的化学药剂,其间轮换注意选择不同作用位点的药剂类型。5.返秧期参见苗期和开花前期防控技术。(二)露地夏茬1. 搭建网棚网棚四周立柱可采用 40mm×2mm×4000mm 热浸镀锌圆形钢管或直径 35mm-40mm 竹竿或木棍;中间立柱选择 35mm竹竿或木棍,埋柱深度不低于500mm,网棚内立柱高不低于 2.8m,做好地锚线,提高网棚防风雨能力;防虫网棚四周选用 60~80目防虫网,防虫网顶棚选择 29~40目防虫网,根据网棚面积大小,顶部和四周防虫网全覆盖,四周落地处用土压实;网棚根据地块位置设置棚门,棚门使用防虫网,用磁铁条等有分量能自动粘合的材质做门框,做到随掀随关闭,要设置防虫网门厅,做缓冲间,门口撒生石灰鞋底消杀。2.防控技术露地豇豆全生育期防控技术与设施豇豆一致。
2025-01-0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武清区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公告 武清区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已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将项目库计划予以公告,详细情况见附表。如对该上述内容有异议,请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投诉监督单位名称: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监督举报电话:022-82139576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区行政中心D楼439室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武清区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名单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2025-01-07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周天明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4〕318号 国家开放大学党委:   周天明同志任国家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4年12月25日
2025-0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京津冀地区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京津冀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扩大中关村科技服务资源辐射范围,提高科技服务赋能企业能力、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北京中关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于1月10日举办“中关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走进天津系列链接活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专场活动”,通过中关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赋能,助力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请京津冀三地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报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14:00—17:00二、活动地点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综合服务中心3楼报告厅三、组织机构指导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单位:北京中关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办单位:天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中关村科技园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京津产业新城有限公司四、活动主题中关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走进天津系列链接活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专场五、议程安排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园区营商环境处朱宗岳联系电话:022-851882152. 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科创服务部 何小靥联系电话:022-87898806注意:参会期间,食宿请自理;请有意向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下方链接报名:https://u3vjcbwl4w.jiandaoyun.com/f/6775eec905c13616bc40eb7d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7日
2025-01-0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为充实青年骨干力量、支撑重点业务工作开展,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32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健研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健研院是202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健研院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学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研发创新职能方面将主要围绕医学健康科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放射医学、输血医学、康复医学、重大疾病诊疗、医工结合等方面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并组织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特色产业群建设等有关工作。二、招考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2024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视同为应届毕业生。三、招考岗位具体岗位详见《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四、招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3.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岗位要求30岁以下的,应为1994年1月12日(含)以后出生;岗位要求35岁以下的,应为1989年1月12日(含)以后出生。4.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不接受以第二学历、学位和辅修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5.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可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将取消其聘用资格;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尚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3.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曾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5.现役军人;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得凭已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报考;7.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五、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1月7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查询。(二)报名和资格审查1.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和网站:2025年1月12日下午5:00至1月18日上午9:00,应聘人员通过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进行报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2.资格审查网上审核时间:2025年1月12日下午5:00至1月18日上午11:00。健研院将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报名提交48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应聘人员提交报考申请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查看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缴费后不能退费。报名时间截止后未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次提交报名申请。(三)缴费、改报和打印准考证缴费时间和网站:2025年1月12日下午5:00至1月19日下午5:00,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从报名网站缴费。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为1:4,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应聘不能开考岗位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选择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时间:2025年1月21日下午2:00至下午4:30。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5年2月20日上午9:00至2月23日上午9:00。(四)笔试与资格复审1.笔试笔试主要测查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科目为《医学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笔试时间:2025年2月23日(具体时间详见笔试准考证)。应聘人员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不得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发布时间:2025年3月4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2.资格复审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资格复审人数1:4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选名单,若符合条件的最后一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同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将电话通知。应聘人员需按照招聘单位要求,持身份证、报名表,携带与报考岗位相关材料到健研院(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28号,或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进行资格复审。2025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采取“容缺后补”机制,核查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缴纳面试考务费,并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五)面试面试由健研院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其中主考官1名。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不得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人际理解与沟通、应变能力等,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应聘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六)成绩计算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七)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八)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于属于失信联合惩戒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考察不合格处理。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九)公示经健研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十)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到手续,由于被聘用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公开招聘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依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六、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由健研院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核资格和聘用资格。七、其他事项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聘用程序。2.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提示,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咨询电话:022-23608275监督电话:022-58832905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附件: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1月7日
2025-01-0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电子公文数据智能化管理规范》等15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5年2月7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5年1月7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5-01-07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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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运输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有关部署要求,强化适应气候变化健康行动举措,有效防范气候变化健康不利影响,按照国家疾控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要求,我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共同挑战。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以高温热浪、洪涝、低温寒潮、台风等为代表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日益频发和增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健康,成为21世纪最复杂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天津市自1961年以来,气温持续上升,海平面波动上升,高温热浪和强降雨等极端事件发生频次和强度增加,面临着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尤其在人群健康、环境与气象、城市安全等方面压力巨大。为全面贯彻《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中提出的“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部署要求,落实《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的具体任务,提升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对健康影响的适应能力,保障市民健康,促进“健康天津”和“美丽天津”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行动策略和目标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将健康适应理念融入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全程。坚持“主动适应、科学适应、系统适应、协同适应”原则,以防范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强化健康适应行动,提升健康促进能力为目标,将预防关口前移,建立以气候变化健康早期预警为先导的适应联动机制,推动各层级、多元化健康适应政策与协同行动,提升气候变化适应和风险防范能力。到2025年,健全多部门气候变化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监测系统建设,构建气候变化与健康评估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脆弱性和适应能力评估。到2030年,气候变化与健康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健康影响监测预警能力持续增强。健康风险、脆弱性和适应能力评估体系较为成熟。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能力、健康与公共卫生系统气候韧性显著增强。全社会气候变化健康适应的友好环境基本建成。二、行动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气候变化与健康工作管理体系1.健全完善多部门气候变化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以“规划—监测—预警—评估—干预”为一体的跨部门工作体系。加强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间高效沟通。开展定期会商、应急沟通、联合评估等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覆盖气象变化、疾病监测、应急响应等领域。加强对极端天气事件和健康事件的联动预警,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启动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与快速处置。(市疾控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气候变化与健康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气候变化与健康相关的政策体系,推进疾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跨领域、多部门政策融合。在适应气候变化的健康与公共卫生等方面,建立标准化的预防、干预和应对机制。同时,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南,推进气象与健康数据管理的规范化、风险评估的标准化,倡导公众掌握应对气候变化与健康适应行为规范与准则。加强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气候敏感疾病预报预警、旅游康养等方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编制和应用。(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气候变化与健康监测、评估和预测预警3.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的预警提醒建立多部门监测预警与联动响应机制。编制气候变化及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白皮书,构建气候敏感疾病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媒介生物传染病、人兽共患病、新发传染病和气候相关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精神障碍、过敏性疾病等的发病监测、预警和健康提醒。在季节性气候波动较大时,加强对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气候敏感性疾病预警能力。提升高温热浪、低温寒潮等极端天气预报水平,建立和优化气候敏感性疾病风险预测预警模型。规范多部门联合发布制度,为公众识别气象与健康危害信息、掌握预防措施提供指引。(市疾控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强化气候风险、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强化城市气候风险评估,科学分析我市气候变化现状,识别气候变化对城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的中长期影响和风险。落实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方案和指南,充分考虑我市气候特征和脆弱人群健康风险暴露水平,研究构建本地化气候变化与健康风险评估指标。开展重点脆弱人群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评估,制定适应能力提升计划。定量评估气候变化对大气污染的影响及人群健康损益,编制不同疾病的健康风险区划。(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气候变化健康风险防范和综合干预能力5.增强气候变化健康适应协同能力完善自然生态系统综合监测体系,提升灾害预警、防御与治理能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研究将气候变化健康风险管理有效融入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造和竣工验收体系。统筹全市绿地空间总量,推动《天津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增强城市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做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道路桥梁、供热燃气等城市管理运行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极端天气条件下城市管理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交通基础设施防灾抗灾能力。提高电力行业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的运行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极端天气下供水保障,有效防范和应对供水风险。将气象服务融入“城市大脑”建设,提升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的气象服务水平。完善旅游目的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处置和游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山地气候康养旅游服务示范。结合水资源条件、气候条件和产业基础,适当调整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及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业应对极端气象灾害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重点场所、脆弱人群气候变化健康适应与干预改善重点场所工作环境卫生状况,优化配备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孕妇、儿童、老年人及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等脆弱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级分类做好健康服务,结合时令节气,有针对性加强健康指导和干预服务。严格执行高温热浪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环境下作业的劳动防护标准。强化气候敏感疾病疫苗接种,降低气候敏感疾病风险。加强新发传染病防控和干预能力。完善伤害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重点人群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伤害预防能力。(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卫生保障能力7.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卫生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制定平急结合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演练,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的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下生活饮用水卫生保障、环境卫生处理、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控制、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市疾控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增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卫生应急救治能力结合我市常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时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风险因素,加强群众健康教育培训和有关疾病识别能力,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和应急自救能力。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各医疗机构急诊应急医学救援装备配备,强化院前院内信息化衔接,提升区域急救协作能力。结合我市急诊应对大规模新冠患者救治扩容经验,强化医疗机构急诊人员、药品、设备、物资和空间储备。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创伤后应激障碍人群心理干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高气候敏感疾病的诊疗能力开展气候敏感疾病的临床诊疗、技术操作等有关培训,加强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气候敏感疾病的诊疗、急救、护理与康复能力。健全气候敏感疾病的远程医疗诊断平台和医疗救治团队。依据不同地区气候特征,因地制宜开展基层诊疗能力建设,完善气候敏感疾病的分级诊疗网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五)增强健康与公共卫生系统气候韧性10.加强绿色低碳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按照最新标准执行,将节地、节水、节材的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纳入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和建设方案,降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碳排放。鼓励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医疗卫生机构能源资源管理平台,探索追踪相关能耗。(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极端天气事件抵抗力和恢复力推动各级医疗机构编制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灾害的应急预案,基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报信息提前储备医疗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的核心功能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时一定时间内能维持正常运行。(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营造全社会气候变化健康适应的友好环境12.提升公众应对气候变化健康素养通过多方联动,广泛开展气候变化与健康适应的科普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不同人群的气候敏感疾病进行不同类型的预防和应对。推动气候变化与健康宣教进乡村、进社区、进场所、进学校。教育、引导、促进公众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掌握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适应城市、乡村、社区、重点场所行动。进一步推动“预警+科普”模式,及时将气象与健康预警信息传递给公众。(市疾控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快气候变化健康适应科技创新与合作13.加强气候变化与健康领域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气象、健康与环境领域的科研创新,支持天津市健康气象交叉创新中心建设。开展适应气候变化与健康领域管理策略、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科研攻关,打造跨学科“产-学-研-用”平台。加强影响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过敏性疾病等气候敏感疾病发生发展的关键气候危险因素和致病机理的基础研究。研发气候敏感疾病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技术、分类分级与防护等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模式。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适应措施的成本效益经济学评价研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研发适用于本地化气候变化健康风险的预报模型,推动健康气象产品的智能化和精准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4.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气象、健康组织的合作,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的气候变化与健康适应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和研究,提升天津在全球气候健康领域的影响力。促进区域交流合作,深化京津冀地区气候变化健康适应协同,推进京津冀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能力提升。强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加强防灾减灾协调联动。(市疾控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将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和协调推进。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分工和部门任务,推动实施方案落实落地。(市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支持保障。加大对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相关保障力度,将气候变化与健康监测预警、实验室建设纳入项目和信息平台建设优先范畴。(市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队伍建设。设立天津市气候变化与健康专家委员会,建立技术联盟,提升智库水平。开展气候变化与健康规范化技能培训和实操演练,提升人才队伍能力水平。开展社会化培训,提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宣教能力。(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实施指导。疾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行动任务,保障各项任务有效推进。实施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全过程管理,综合掌握各项任务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市疾控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5-01-07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责,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内容,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将责任清单内容作为本区、本单位传染病防控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传染病防控医防融合、医防协同顺利推进。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研究清单内容,明确本单位牵头部门,逐项对标对表、逐项细化,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和工作方案,要明确本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分管负责同志、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三、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督导和指导工作,着力加强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医疗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基础。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将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2024年12月2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天津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2024年版)一、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一)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完善传染病疫情暴发期间卫生应急指挥调度机制。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并积极配合疾控监督员开展各项工作。(二)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定期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三)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四)传染病防控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步建立传染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要求开展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部署应用及运维,配合做好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建立健全机构间传染病监测、诊断和病原体检测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五)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物资储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发生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二、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六)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首先接诊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时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作出诊断并报告。(七)传染病报卡资料管理。医疗机构的首诊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八)传染病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和需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九)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医疗机构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机构内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医疗机构明确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科室执行及管理责任。(十)传染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承担传染病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监测工作制度,开展监测病例诊断治疗、信息采集登记与报告,以及标本采集与送样、实验室检验检测、数据录入和上报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部署,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专项调查工作。(十一)传染病预警反馈机制。医疗机构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及时传达到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资源准备、培训演练等风险管控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排查、疫情报告和会商研判等工作。三、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十二)传染病疫情流调和处置。发生需开展流调和处置的传染病疫情时,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转运、实验室检验检测、病原学鉴定等工作,并按要求实施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十三)机构内传染病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需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流行病史采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对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开展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疗器械等消毒及监测。(十四)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会商、研判和实验室检测联动协同机制。四、传染病救治防控(十五)传染病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十六)发热门诊管理。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配备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或呼吸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或呼吸科专业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传染病诊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十七)传染病患者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诊疗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按照传染病相关诊疗方案、指南和诊治流程等要求开展相关的病原学检验项目,完善制度和流程,在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规范开展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及平急转换机制,按照预案或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转换。(十八)传染病患者转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前,转出医疗机构应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充分沟通病情情况;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提前做好救治有关药品设备准备和人员防护措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与转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联络确认接收后方可启动转诊工作。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十九)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心理援助培训和演练,对经历重大疫情后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服务。(二十)重点传染病防控。诊治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鼠疫、霍乱、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性、季节性重点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治疗与防控管理体系,提供筛查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进行告知,做好感染者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结核病防控: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健康教育、感染控制,对结核病发病高危人群及3-24岁群体中疑似结核症状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发现疑似/诊断肺结核、诊断肺外结核时及时报告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报告、患者追踪、患者关怀服务,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规范筛查,对结核潜伏感染者开展预防性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人群的筛查、推介转诊追踪、服药及随访管理、预防性治疗者管理等,开展患者关爱活动及结核病防治培训与健康教育活动。艾滋病防控:医疗机构应当组织艾滋病筛查重点科室门诊(皮肤性病科、肛肠科、泌尿科、感染科、妇科)在“知情不拒绝”原则下提供主动HIV筛查检测,重点为性病就诊者(开展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五类性病检测的就诊者)主动提供HIV筛查检测。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和随访干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辖区艾滋病防治宣传、干预、咨询和自检等工作。病毒性肝炎防控: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病毒性肝炎防治各项政策措施。对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高风险人群、重点人群等规范开展乙肝和丙肝筛查,为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提供检查服务,对检测发现的阳性者要提供必要的抗病毒治疗等有关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诊。丙肝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丙肝患者的治疗随访、转介诊疗、登记报告、药品供应等,对既往丙肝病例开展追踪随访时应当补填本院既往治疗丙肝病例相关信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随访管理等工作。(二十一)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传染疾病的干预服务,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要求,强化经费物资保障,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技术服务,做好信息统计报送,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规范做好感染者权益保障。不断完善消除母婴传播干预绿色通道,巩固强化本市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成效。(二十二)传染病死因登记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相关死因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及管理培训,组织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发放、填写、报告、编码、核对、订正、查漏补报以及死亡个案资料收集与保存等工作。五、预防接种(二十三)疫苗预防接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做好疫苗冷链全环节全流程管理,合理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规范实施接种。使用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做好疫苗流通、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等环节信息采集。(二十四)预防接种资料管理。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购进、接收、储存、使用、处置等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二十五)预防接种医学建议。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二十六)新生儿疫苗接种。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产科接种门诊,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生儿的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等接种、建卡、数据信息报告、疫苗冷链管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二十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调查等工作。六、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二十八)传染病防治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临床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传染病防治先进技术。(二十九)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技能培训,鼓励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和天津市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十)机构间人员交流协作。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并完善人员交流及交叉培训等工作制度,开展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流调和现场处置等工作。(三十一)传染病防治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持续开展对重点、少见罕见传染病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传染病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器械设备等研究和转化。支持医疗机构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研究工作。七、其他(三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三十三)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付的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
2025-01-07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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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可持续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文旅局、医保局、残联、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风病防治工作,持续巩固扩展防治成果,市疾控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可持续发展规划(2024-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12月2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天津市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可持续发展规划(2024-2030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风防治工作,持续巩固扩展麻风防治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受麻风影响的群体共享中国式现代化疾控防治成果,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可持续发展规划(2024-2030年)》(国疾控传防发〔2024〕2号),结合《健康天津行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一、防治现况麻风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加大投入力度和保障措施,继续同世界各国一道,积极推动麻风学进步和创新,促进消灭麻风目标早日在中国实现,为全球消灭麻风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麻风防治工作。近年来,市疾控局等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全面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为引领,大力推进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我市2000年通过原卫生部考核验收,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自此一直处于低流行状态,发病率处于十万分之一以下,属于国家规定的麻风三类流行地区。2011-2022年,我市共发现1例麻风病例,截至2024年12月,现存愈后存活患者3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消除麻风危害列入影响民生的大事来抓,扎实落实发现、治疗、管理、康复和关爱的政策措施,全社会关心关爱麻风患者和治愈者的良好氛围日渐形成,受麻风影响的人群逐步回归社会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消除麻风危害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天的成绩是我市几代麻风防治工作者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结果,全面消除麻风危害是庄严而神圣的使命,我们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我市麻风病持续保持低流行状态,医疗机构警惕性日益降低,主动发现、症状监测难度不断增大,基层防治体系有待完善,防治队伍不稳定和防治能力薄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要持续巩固麻风防治成果、实现全面消除麻风危害的目标需要坚定更大的决心、运用更多的智慧和付出更艰苦的努力。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天津行动,立足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开展持续监测、综合防控,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维稳我市麻风防治成果。(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政主导、全力推进。加强对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工作的领导,保障投入,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综合防控机制。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开展麻风监测,强化医防协同、医防融合,促进早期发现,规范诊疗,遏制麻风传染,防止麻风畸残。三是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我市麻风流行特点、疫情形势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建完善我市麻风防治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四是坚持科技创新、精准防控。积极探索科学防治策略和措施,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与时俱进,精准防控,切实推进全面消除麻风危害的进程。(三)规划目标持续推动麻风防治进程,进一步优化麻风防治体系,加强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创新麻风防治模式,做好输入性麻风病例监测预警和麻风畸残者的康复,维持好消除危害的良好局面,促进麻风流行程度进一步下降、流行范围进一步缩小、逐步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到2025年,进一步巩固基本消除麻风危害成果,麻风患者完成治疗时新发生2级畸残比控制在3%以下。到2030年,持续巩固我市基本消除麻风危害成果,达到全面消除麻风危害目标,全市麻风患病率以区为单位持续控制在1/10万以下,麻风患者完成治疗时新发生2级畸残比为0。1.创新病例早期发现,实现早诊断、早预防。麻风密切接触者年检查、可疑线索年报告率达到95%以上,新发麻风密切接触者高危人群预防性治疗率达到80%以上。2.规范病例管理,实现精准治疗。麻风患者年随访率达到95%以上,实施新发病例治疗前氨苯砜综合征风险位点检测,患者联合化疗规则治疗率达到95%以上。3.加强畸残预防,积极促进康复。麻风患者和麻风畸残者年康复服务率达到85%以上。4.加大宣传力度,消除麻风歧视。流行地区公众麻风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麻风密切接触者麻风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5.落实关爱措施,共享发展成果。按规定落实麻风患者的医保待遇,提高麻风患者和麻风畸残者的生活质量。三、防治措施(一)优化防治体系,提升队伍能力针对新时期麻风流行态势,创新麻风防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优化麻风防治服务体系。市级部门及专业防治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实施麻风病防治规划,重点开展麻风防治技术指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区级部门及防治机构主要负责所辖地区麻风防治工作业务指导、管理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根据麻风防治可持续发展需求,持续完善市区两级专业防治机构和防治队伍能力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和骨干培养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防治人员能力和梯队建设计划,培养麻风防治高层次人才;麻风防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麻风患者诊治、重症患者救治工作,提升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能力,合理配备麻风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专业人员;加强非定点医疗机构麻风疑似病例报告转诊和健康教育工作。(二)强化病例发现,阻断疾病传播1.早期发现患者。开展症状监测、接触者检查、麻风可疑者筛查及愈后病例监测等工作。优化并推广应用麻风远程会诊系统、症状监测和密切接触者随访电子健康应用程序等,满足麻风流行地区及基层麻风防治需要。2.管理流动人口。将麻风诊疗基本知识纳入基层医务人员、皮肤科、神经科等相关科室临床医生规范化培训内容,提高基层首诊医生对麻风的警惕性和诊断能力。在建筑工地、服装厂、城中村等外来人口聚集地加强麻风知识宣传教育,促进患者主动就医。有条件的可针对节假日流动返乡麻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免费检查,加强患者规范化管理和随访。3.开展结对帮扶。鼓励、引导防治能力强的机构对西部省份麻风重点流行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强化病例发现和治疗,做到发现一个、治疗一个、关爱一个,努力实现麻风患者零残疾,加快流行地区麻风危害消除进程。4.提高诊断水平。加强麻风实验室诊断技术能力建设,提高麻风查菌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在麻风病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分子生物学诊断等新技术,解决疑难病例早期诊断问题;定期开展麻风实验室质控工作,确保实验室检测服务质量。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麻风病理检测报告体系,强化麻风病症状监测,提高麻风病诊断能力,确保实验室检测服务质量。5.化学预防干预。实施新发麻风密切接触者高危人群预防性治疗工作,减少密切接触者发病,阻断疾病传播。(三)规范病例管理,提高治疗效果1.规范病例管理。加强麻风联合化疗及治疗麻风反应药物日常管理,提高国产药物供应比例。创新麻风患者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新发麻风患者、现症患者、流动患者等不同类型患者的治疗管理,建立完善的医防协同、检查诊治、康复随访全流程服务机制,实现各类麻风患者服务在不同防治机构及社区之间的无缝对接。2.致力精准治疗。实施新发麻风患者治疗前氨苯砜综合征风险位点检测,预防药物超敏反应发生;开展麻风耐药监测,阻断耐药菌株传播;及时处置神经炎、麻风反应等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杜绝新发畸残产生;定期随访监测,及时对患者判愈;针对难治患者、严重频发麻风反应患者及患结核病、艾滋病合并麻风等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四)强化畸残预防,促进全面康复树立麻风患者全程终生畸残预防康复理念,全面评估麻风患者畸残发生风险,加强畸残预防康复指导和咨询教育。规范开展麻风患者的麻风反应、神经炎监测,及时干预治疗,预防新发畸残产生。对麻风治愈者加强随访,指导开展畸残预防及康复知识培训,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各级疾控、卫生健康、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麻风患者和麻风畸残者救治工作,推进麻风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畸残者办理残疾人证。加强与国家级和区域性麻风防治机构合作,为有手术需求者提供畸残矫治手术服务及术后康复训练。加强与志愿者组织联系,促进麻风患者的心理、社会和职业康复。(五)加强健康教育,消除社会歧视1.持续推进常态化健康教育。麻风防治专业机构要创新宣传方式,坚持正确宣传导向,提高科学认知水平,营造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麻风患者的良好氛围。开展常态化麻风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媒体协作,创作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科普作品,传播麻风防治科学知识。依法保护麻风患者权益,消除在就医、就业、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显性或隐性歧视。2.针对性开展卫生主题日的集中宣传。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卫生主题日活动为契机,通过网络知识问答、防治技能竞赛、演讲比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麻风歧视和偏见,尊重和关爱麻风患者,促进麻风患者主动就医、回归社会。3.努力提升校园、社区的健康理念。积极探索在大学校园和社区开展麻风健康教育活动,科学认识麻风,传播健康理念,为麻风防治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优化信息管理,提升监测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运用“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登记报告和管理麻风病例;依托全民健康信息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提高麻风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市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动麻风病定点医疗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开展麻风症状监测工作,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麻风疫情监测资料分析与利用,及时掌握麻风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变化,不断优化麻风防治策略和措施;研究探索麻风疫情监测新技术,与常规监测手段形成互补;加强麻风疫情监测资料分析与利用,及时掌握麻风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变化,不断优化麻风防治策略和措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区级相关工作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制定相应的防治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实施和综合指导,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麻风防治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工作。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推动重点地区纳入健康中国和健康天津行动,适应疾控体系改革,完善防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能力,提高消除危害的工作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规划的疾控机构等麻风防治机构建设,改善麻风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保障麻风治愈者及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科技部门优先支持开展麻风防治科学研究,持续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任务,形成对防治工作的有效支撑。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将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麻风患者和治愈者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麻风畸残者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麻风防治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文旅部门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疾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麻风防治知识宣传。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包括麻风患者在内的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残联负责将麻风畸残者纳入重点帮扶对象,并为符合条件者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开展麻风患者和畸残者的人道主义救助、慰问、健康教育和关爱行动。(二)加强政策保障,确保可持续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麻风患者和麻风畸残者,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政策。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加强皮肤病防治机构和麻风病定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和医疗能力建设。结合麻风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落实服务基层制度,保障麻风防治人员的待遇,在各种先进、模范人物推选工作中,对长期从事麻风防治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三)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国际交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服务,依托国家和我市科技项目平台,开展麻风基础与临床研究。鼓励开展创新性麻风防治模式、政策和策略等应用性研究,加快防治科研成果转化,实现精准防控。市级麻风病防治机构应着眼麻风科技前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麻风发现、诊断、治疗、康复新技术、新方法。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和机构设立麻风防治研究专项资金,加强麻风防治研究投入,促进麻风学科发展。加强同世界卫生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金砖国家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麻风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与交流,促进防治技术的推广与引进。五、规划评估根据本规划要求,要逐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促和指导,对规划中的工作指标、策略措施和保障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发现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并上报和反馈有关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于2025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阶段性评估,2030年开展终期评估。
2025-01-07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各有关街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城管委会:为推动我区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体系,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开展了宝坻区2024年度第二批区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工作。经街镇园区推荐,单位自愿申报,区工信局初评,确定了宝坻区2024年度第二批区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共有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入选区级绿色工厂,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入选区级绿色供应链,现予以公布。请相关街镇园区积极做好绿色制造单位管理工作,加大培育力度,择优推荐企业逐级申报市、国家绿色制造单位。 附件:宝坻区2024年度第二批区级绿色制造单位名单 (联系人:郑恺     联系电话:022-29276387)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1-07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