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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政策法规
市级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可以分类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一)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第三条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第四条 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第五条 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第六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企业招用之日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被企业吸纳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离职后重新被企业招用的,企业可以自度过已享受补贴时长后,接续享受剩余期限的补贴。第七条 同一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可以延长至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政策的,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高校毕业生实现兼职创业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至期满。第八条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一月补贴,提供相关材料。(二)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处于毕业2年内状态(毕业时间计算到月)。(三)公示。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第九条 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1)。(二)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脱贫劳动力身份信息需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有效”或提供脱贫人口相关证明。(三)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四)工资发放凭证(银行确认盖章的工资发放凭证或电子凭证)。第十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同一补贴项目初次审核通过后,享受期内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适当减免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类型变化的,已享受补贴人员可以享受到补贴期满。企业参保地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行政区域的,应当于变更前向迁出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局审核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资金分配协议》(附件2),其中,申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际用工单位还需符合小微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或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负责经办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的业务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定期公布辖区内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情况,采取日常巡查、视频检查、大数据比对、按比例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补贴项目集中监管核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分配协议》落实情况和岗位实地核实。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失踪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五)其他应当停发的。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补贴:(一)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的。(二)抽查检查时享受补贴人员连续3次(含)未在岗的。(三)其他应予暂停的。区人社局应当对暂停补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2个月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可恢复发放补贴,暂停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第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一)虚假招用、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套取补贴的。(二)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资金分配协议》分配资金的。(三)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第十八条 发现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区人社局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追回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第二十一条 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向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区人社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正在享受补贴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2.资金分配协议(示例) 附件下载: 保税区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办流程.ra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1-06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夜间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助力构建全市“大消费”工作格局,深入实施《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推动我市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天津市推动夜间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市推动夜间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助力构建全市“大消费”工作格局,深入实施《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推动我市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市民多元化、高品质消费需求,制定如下措施。一、聚焦特色资源,培育多元消费载体(一)津滨双城河海辉映,点亮“夜津城”品牌。增强海河、海岸夜间消费功能,以天津之眼、古文化街、津湾广场、滨海新区“于响”片区、东疆港、国家海洋博物馆、泰达航母主题公园、天津茱莉亚学院等为节点,培育一批文化味、科技感、艺术范的标志性“河”“海”消费场景,打造国际化休闲购物、餐饮娱乐、文化演艺集聚区。打响“夜游海河”“夜游渤海”品牌,依托水、船、桥、邮轮、港口、日出日落等景观,加快推进游船码头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延长游船营业时间和线路,引导邮轮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宣传培育邮轮文化。支持在游船开展营业性演出、餐饮制作和食品销售等活动,打造流动的城市网红打卡地。加快发展“水岸经济”,完善海河两岸商业配套,打造兼具餐饮购物、旅游服务、休闲观赏等功能的河畔市集、水岸驿站、观景咖啡屋等。支持在水上公园、天塔湖等环湖区域引入餐饮、茶楼、咖啡等消费场景,举办灯光秀、水上表演等活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天津旅游集团、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串点成线,打造“夜津城”特色主题街区。加快盘活闲置或低效商业载体,各区建设餐饮集聚型、购物集聚型、文体消费型、旅游观光型、国际风情型、便利服务型等特色商业街区。实施老店焕新、小店改造计划,丰富古文化街、南市食品街、鼓楼商业街、中山路美食街、1902欧式风情街等传统特色商业街区的夜间经营业态。推动下瓦房、万德庄、西湖道、西北角等区域打造餐饮、酒吧、娱乐主题街区,推动恒基商业广场、民园广场等区域打造全时段特色街区。(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天津旅游集团、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结线成面,建设“夜津城”地标性集聚区。以大型购物中心、美食街、文化旅游景区等消费集中区域为重点,联动周边3公里内餐饮、购物、休闲、娱乐、文化等多种业态,重点打造市文化中心广场、金街、五大道、意式风情区、古文化街—老城厢、天津之眼、津湾广场、滨海文化中心等8个市级地标性集聚区。依托河、海、洋楼等资源禀赋,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引进大型文化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儿童乐园、不夜城等消费载体,每个区至少打造1个地标性集聚区。(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天津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商文旅体融合,拓展“夜津城”特色多元消费。推动意风区、五大道、金街、文化中心等商圈提质扩容,植入彩灯彩塑、创意灯饰、3D全息投影等元素,开发公园花灯展、洋楼夜游等沉浸式体验项目,定期举办大型歌舞演出、实景话剧、灯光艺术节等文旅互动活动。发展新型演出场所,研究支持在商场、餐厅、文创园区、酒店、旅游景点、游船等场所拓展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脱口秀、沉浸式表演、小型音乐剧、话剧、相声等表演。加快发展“体育经济”,引入更多夜间迷你马拉松、荧光夜跑、街头篮球赛等体育赛事活动。加快发展“演唱会经济”,利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公园、商场户外广场等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相声大会、马戏表演等,加强与购物、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结合,放大演唱会经济带动效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做强“山野”经济,活跃津郊假日夜间经济。挖掘津郊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资源,整合发布津郊乡村美食,打造乡村特色民宿,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结合乡村产业优势,开展河蟹节、民俗节、采摘节、赏花节、美食节、乡村夜市等活动。创新露营消费场景,推出亲子研学、山地运动等年轻化、个性化的消费体验产品和游玩项目,打造窑艺DIY、星空露营、露天电影、乡村庙会、森林光影秀等配套消费业态。(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购食游娱秀读”齐发力,举办“夜津城”缤纷主题活动。持续推出津味美食节、老字号嘉年华、戏剧节等特色主题活动。扩大“津夜有你·天津夜生活节”品牌影响力,联动市场主体举办首演、首秀、首展等夜间首发活动,构建我市首发经济链式发展生态体系。大力发展周末游,鼓励各区将景区景点和住宿餐饮、商场、剧场等夜间消费资源串点成线,推出48小时微度假旅游线路。将“哪吒文化体育嘉年华”打造成为全国夜间“商业+体育”消费场景的标杆项目。持续办好天津时装周、天津国际设计周等活动,打造时尚产业对外交流平台。引导和支持剧院、剧场、博物馆、图书馆等延长夜间开放时间,举办展览、发布会、分享会、读书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博物馆奇妙夜”“博物馆不眠夜”“艺术嘉年华”等活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天津纺织集团、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守护津派“烟火气”,提升夜间消费便利性。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持续丰富24小时经营的书店、健身房、便利店、茶社、咖啡店、药店等业态,激发社区商业活力。引导特色小店、老字号店延时经营,鼓励餐饮企业加快发展深夜食堂。各区规范有序发展“日咖夜酒”、音乐酒吧等业态,积极探索多元新型跨界模式,打造兼具“烟火气”和“文明范”的夜间消费新场景。完善交通配套保障,在夜间出行活跃度较高的商业街区和赛事场馆,定期加密夜间运行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夜间经济发展环境(八)引导夜市规范发展。支持利用现有商业街、商场户外广场、产业园区等载体,打造主题集市、花灯展、啤酒节、冰灯会等夜市活动,推动咖啡经济、微醺经济、无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的后备箱市集等进入夜市。支持发展周末夜市或季节性夜市,引导流动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入夜市规范发展。鼓励各区在不占用城市道路前提下划定限时限地规范经营区域,明确环境卫生、摊贩管理模式等要求,指导督促商户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垃圾分类回收、餐厨垃圾清运、油烟排放等工作。(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支持夜间户外促销活动。支持在夜间消费活跃的步行街、大型商场等区域,举办主题集市、展示展览、音乐表演、体育赛事等。各区依规划定范围,组织区域内酒吧、咖啡店、甜点、饮品、轻餐饮店等规范开展夜间户外促销活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亮化美化户外招牌。在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等要求下,支持沿街楼宇或门店对户外招牌进行灯光亮化,鼓励活泼、创意、时尚的设计,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充分利用已规划的户外大屏、路灯道旗、公交地铁广告等进行商业氛围营造。(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优化活动审批流程。对展览展销、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简化审批、报备流程,提高承办主体申报效率。(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试点打造限时步行街。结合各区需求,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特定日期、特定时段试点将部分餐饮、购物、旅游集中区域所属道路调整为分时制步行街或周末步行街,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给市民游客带来高品质消费出行体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凝聚各方合力,协同促进落实到位(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商务局统筹协调,建立全市夜间经济项目(载体)、活动清单,统计、总结各区夜间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推广案例和经验。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各区落实项目制、清单制,实施台账管理,细化工作任务;优化夜间经济街区和相关活动审批管理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夜间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夜间经营活动中相关问题。鼓励各区出台促消费活动、首店首发、营销推广、项目建设等奖补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各相关单位)(十四)守牢安全底线。统筹发展与安全,压紧压实各类主体责任,抓细抓实各项管理措施,依法依规执行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文化演出等方面规定,切实提高企业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活动环境。(各相关单位)(十五)加强宣传报道。加强与中央媒体及本市媒体、传统主流媒体及新兴媒体合作,充分调动报、刊、台、网、微、端、屏等各类媒体资源,开展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推介活动。(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8日印发的《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商市场〔2020〕10号)同时废止。
2025-01-06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津政规〔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4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5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4号)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92号)3.批转市农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95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36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津政发〔2016〕9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发〔2016〕24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6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7〕32号)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8〕4号)7.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6号)8.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9.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津政函〔2017〕68号)1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津政函〔2017〕130号)1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号)1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3号)1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宽带天津”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5号)1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8号)1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0号)1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7号)1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7号)18.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9号)1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2号)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0号)2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我市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3号)2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残联拟定的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6号)2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8号)2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3号)2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7号)2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8号)2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5号)28.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7号)2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3号)3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68号)3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70号)3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6号)3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0号)3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3号)3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7号)3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6号)3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8号)38.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2号)3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3号)4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8号)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4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5〕2号)4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8号)4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复函(津政办函〔2017〕33号)4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39号)4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8号)4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0号)48.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8号)4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1号)5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7号)5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7号)5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0号)5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5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55号)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北区05-02单元10街坊北运河一、二期C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1号河北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河北区05-02单元10街坊北运河一、二期C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北区05-02单元10街坊北运河一、二期C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相关管控要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西区解放南路地区02单元41、47街坊(陈塘科技商务区W5、F1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2号河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河西区解放南路地区02单元41、47街坊(陈塘科技商务区W5、F1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西区解放南路地区02单元41、47街坊(陈塘科技商务区W5、F1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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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南区海河中游西片区12P-02-02单元02街坊02-02地块(生产圈泵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3号津南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津南区海河中游西片区12P-02-02单元02街坊02-02地块(生产圈泵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津南区海河中游西片区12P-02-02单元02街坊02-02地块(生产圈泵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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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JDf-03单元部分地块(贵达路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4号东丽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JDf-03单元部分地块(贵达路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丽区军粮城新市镇JDf-03单元部分地块(贵达路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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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13-11小淀一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5号北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北辰区13-11小淀一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辰区13-11小淀一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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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13-12天穆四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津政函〔2025〕6号北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你们关于报审北辰区13-12天穆四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辰区13-12天穆四单元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二、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严格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防震减灾、污染土壤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反恐等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日
2025-01-06 |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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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关于公示拟列入天津市河北区第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告 按照《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精神和要求,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区非遗中心开展了新一批河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申报工作。经区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现将拟列入天津市河北区第十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二十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区非遗中心反映,并提供详实具体的材料,以便核实查证。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凡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电话: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022)26296373;          区非遗中心(022)26215018电子邮箱:hebeiquwenhuaguan@126.com;通讯地址: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河北区非遗中心(河北区黄纬路15号)邮    编:300141 特此公告 附件:拟列入第十一批天津市河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名单(共七人)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6日
2025-01-06 | 河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