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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2025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河区2025年20项民心工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宁河区2025年20项民心工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宁河区2025年20项民心工程。1.提速区医院改扩建项目施工。年内启动区医院新住院楼建设,稳步推进周边征迁工作;加快感染楼主体及部分配套项目施工进度。(责任单位:兴宁集团、区卫健委、芦台街)2.扩充学位资源。持续推进中小学学位建设,抓好英华实验学校高中部引进工作,确保天津实验小学宁河学校年内开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3.推进205国道(潘庄段)环境治理。启动武宁路以西至华北大桥路段乡村亮化美化工程,有序推动路灯安装、植绿补绿等工作;对武宁路以东至老安淀大桥路段厂房、企业等组织开展规划调整、沿线形象提升等工作。(责任单位:潘庄镇)4.强化就业服务保障。年内建成7家“津彩e就业驿站”基层服务网点,提高就业帮扶指导水平;新建5家“海河工匠”企业培训中心,推进“技能强企”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5.推进校园健康守护工作。年内开展4.7万人次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视力筛查工作,提升校园安全健康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教育局)6.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对16个“五爱”教育阵地给予资金、体育用品支持,推动社区组织拓展文体科普、志愿服务等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年内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惠民专项演出74场,组织10场“芦荟剧场”精品演出,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文旅局)7.深化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强化“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年内确保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打造一支金牌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全专结合的家医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委)8.强化惠工解忧服务。全力抓好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和职工重病住院关爱慰问相关工作,惠及职工约1000人次(以实际发生人数为准);开展“关爱生命·救在身边”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活动,全年完成心肺复苏(CPR+AED)、救护员培训不少于900人。(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9.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年内新建老年人认知障碍照护专区1个、智慧化养老服务综合体1个、示范性老人家食堂1家,提升养老服务设施和助餐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10.持续开展助残保障工作。面向全区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发放各类补贴超10000人次;为0—7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惠及130人以上。(责任单位:区残联)11.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接续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年内完成改造20户。(责任单位:区住建委)12.开展供热“冬病夏治”户内设施提升改造。年内改善500户居民户内供热设施老化、堵塞、运行不畅等问题,提升居民室内供热效果。(责任单位:区城管委)13.推进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年内完成城区27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泵房更新改造,解决2.2万户居民用水水压不足、供水不稳等问题,保障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兴宁集团、区水务局)14.推动路网提质及公交线路优化。年内完成海清公路、大龙湾村等10条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强化公交地铁衔接,优化575路公交路线,确保与市内地铁线路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区交通局)15.新建提升改造口袋公园。年内新建、提升改造口袋公园7个,满足城区群众对身边绿色活动空间的需求。(责任单位:区城管委)16.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年内新建社区体育园10个、户外微场地1处、百姓健身房1个。(责任单位:区体育局)17.实施老城区排水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程。年内启动芦台街0.44平方公里合流制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启动东扬、西扬雨水泵站主体施工,提升老城区抗涝排水能力。(责任单位:区水务局)18.启动一中片区地块三定向安置经适房还迁工作。年内完成项目主体及室内、室外相关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开展项目验收以及竣工备案,并启动还迁入住工作。(责任单位:国投公司、芦台街)19.实施镇域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提速大北、岳龙、造甲城、苗庄、潘庄等镇域以工代赈工程(涉及道路提升、管涵和泵站修缮以及河道疏浚等),改善乡村基础设施水平,带动村民就业、持续增收。(责任单位:大北镇、岳龙镇、造甲城镇、苗庄镇、潘庄镇)20.新建轮滑主题体育公园。年内启动宁河区轮滑主题体育公园建设,打造辖区优质青少年运动培训场地。(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城管委、兴宁集团)
2025-01-06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 第30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588批次样品,检出31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小板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傣媳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省昆明瑞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珍珠小米辣(酱腌菜),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一)美团盱眙刘大龙虾·螃蟹·牛蛙(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刘露小吃店)在美团(手机APP)加工销售的盐水煮花生(餐饮食品),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美团白泉包子铺(豆浆·粥·粽子·天心区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霞福小吃店)在美团(手机APP)加工销售的现煮玉米,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淘宝网同安进口食品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营福百货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纯素)(原产地:中国台湾),其中日落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馋嘴豆制品部销售的、来自陕西省渭南豆之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豆皮(豆制品),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振西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泗阳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球唛食用玉米淀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天猫湖心泉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雪梨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茂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市添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富老三酸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兴杂货店销售的、来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长信行食品商行的八角,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微信瓜哥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广东瓜哥食品有限公司)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瑞胜食品厂生产的甘草橄榄,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淘宝网阿希达部落(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阿希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北省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杏条(蜜饯),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泰发商行销售的、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金顺心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越莲城蒜蓉辣椒酱(原产国:越南),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有机污染物问题京东中国特产·海南助农馆(经营者为海南农夫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海南椰城昌茂绿色食品股份公司出品的、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茂西沙海虾(干制水产品),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微生物污染问题(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锦越超市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达利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开花馒头,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快手贵妃颜营养健康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益魅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本草润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驼乳蛋白粉,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天猫美味壹客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美味壹客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黄山蚂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红枣八珍糕,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甘肃省天水利客易购佳水岸超市有限公司伏羲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天水滋源酱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农家香醋,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总酸(以乙酸计)检验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不挥发酸(以乳酸计)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五)湖南省长沙市长沙路口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长沙县和通黄花店销售的、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枸杞莲子藕粉,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林太家用电器店销售的、来自广东省广州金多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孜然,其中多菌灵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重金属污染问题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腾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七、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一)淘宝网精铭食品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艾财百货商行)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北精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艾精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原味葵花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沃尔玛(广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植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植有彩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麦若叶益生元青汁,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C、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1688杭州豪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豪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福德特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腾贵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叶维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活性叶酸多种维生素片,其中泛酸、维生素D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淘宝网宛油香老油坊(经营者为河南省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常兴副食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南阳卖油郎油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其中过氧化值检验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五)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辉榨油厂销售的、标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辉榨油厂生产的木子油,其中酸价(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快手邴强奇辉专卖店(经营者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奇辉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奇辉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佳蜜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王浆,其中10-羟基-2-癸烯酸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拼多多俏乐宝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婴幼儿营养包,其中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一)上海华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风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甚本宫天使膏(特殊膳食食品),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浙江省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益家母婴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脾牛(武汉)国际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鑫脾牛猴头菇鸡内金脾健颗粒,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天猫幸福村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贵州幸福村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同仁堂(辽宁)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经销的、安徽百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驼乳钙片,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天猫艾拉厨房母婴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嘉宏天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嘉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Delafruit S.L.U.生产的苹果果泥(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原产国:西班牙),其中总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29日
2025-01-0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20日
2025-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于长学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4〕321号 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   于长学同志任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4年12月25日
2025-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省级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应当为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维护、社区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岗位等,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政策,对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统筹、使用、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各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第五条  设立公益性岗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遵守人社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民生性特点,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三)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数量、薪酬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四)公益性岗位相对稳定,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且实行全日制用工。(五)有具体的岗位开发方案和相应匹配的资金保障。第六条  有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岗位开发方案。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情况,研究确定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方案,并认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第七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账,将岗位信息向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归集,并向就业困难人员精准推送。                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八条  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各区人社局认定归集情况和资金预算确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分解到各区。各区人社局从已认定公布的公益性岗位中择优选择,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单位安置公益性岗位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参保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总数的30%。第九条  各区人社局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和单位双向选择,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公布信息。经各区人社局按照全市开发计划选择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岗位开发单位)统一在“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申报公益性岗位信息,注明拟设立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进行发布。(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申请,并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及岗位所需材料。(三)对接安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就业经历、技能水平、家庭、学历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依次向岗位开发单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和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困难人员拟安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安排上岗。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标准。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岗位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充。第十一条  岗位开发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连续3次拒绝录用或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拒绝招用达5次的,不再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岗位开发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岗位管理第十三条  岗位开发单位可以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派遣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岗位开发单位或派遣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岗位开发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日常考勤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岗位开发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出勤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七条  岗位开发单位因客观原因变更派遣单位的,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至期满。第十八条  岗位开发单位、派遣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五章  扶持政策第二十条  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时间为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政策的,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第二十二条  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休、事假等原因,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作为岗位补贴标准。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级对各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考虑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就业困难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支持公益性岗位数量上限,根据上限内的实际岗位数量,市财政对各区给予补助资金,岗位补贴补助比例70%,社保补贴全额补助。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当月,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再次进行身份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经帮扶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区人社局可以再次按程序予以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相关情况报市人社局。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置期间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安置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第二十六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政策期满后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六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二十七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岗位开发单位申请,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单位也可以委托派遣单位申请。具体程序为:(一)申请。岗位开发单位或派遣单位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填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公益性岗位工资核算情况、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明细等材料。初次申请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单位初次申请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二)审核。区人社局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同时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拨付。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岗位开发单位或派遣单位。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台账,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拨付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社局应当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补贴人员相关信息与社保、公安、民政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核查。第三十条  岗位开发单位因自然减员等原因安置公益性岗位数量超过该单位参保职工总数30%的,暂停推荐、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其他困难人员身份条件的,变更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不影响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对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应当停止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岗位开发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或者连续3次未在岗的,暂停发放补贴。对经核实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应当终止发放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空岗、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正在享受补贴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025-01-0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帮扶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进一步充实基层就业驿站工作力量,根据《天津市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行动计划》、《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发一批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发主体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可由站点建设单位单独开发,也可由区人社部门统筹本区就业驿站情况统一开发调配。二、安置对象本市具有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愿意从事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安置。三、开发数量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总量在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总量中统筹。每个街道(乡镇)标准化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不超过4个,每个园区、高校等特色化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不超过2个。四、岗位职责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聚焦站点周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近便捷就业服务需求,根据站点具体服务事项内容和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摸排、就业岗位归集、就业供需匹配等就业公共服务。五、日常管理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岗位管理和扶持政策按照《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结合就业驿站安置人员情况和岗位需要,首次安置补贴期满后可再次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六、资金保障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七、工作要求市人社局对全市就业驿站专项公益性岗位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要细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办法,指导就业驿站建站单位做好人员日常考勤和工作管理。要鼓励岗位安置人员在认真做好就业公共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个人就业能力,促进安置期满后顺利实现市场化就业,有序流动退岗。要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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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2024年12月31日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强化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综合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统计分析、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初审、业务指导、岗位募集发布、见习对接、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就业见习需求,为学生参加见习提供政策宣讲和服务。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第五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一)成立满3年,在本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三)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四)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第六条  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租赁合同)、见习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综合衡量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每年择优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就业见习基地总结评估,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附件2)具体实施。年度总结评估结束后,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名单进行公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自动取消。第八条  鼓励区人社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就业见习项目。 第三章  见习人员管理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有两段及以上学习经历的高校在校生,以最后一段学习经历作为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第十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或线下方式,将协议及其附件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与见习岗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四)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五)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的。(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提交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区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发布。第十五条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击“去见习”查询见习岗位信息、在线投递简历,也可到就业见习基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并决定是否录用。区人社部门应根据见习岗位类型、规模等情况,为有见习意向的人员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事业单位当期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0%。第十七条  见习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协商后书面确认,并报区人社行政部门。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4)。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一般不得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期限最长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参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额外支付生活费。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客观评价见习效果,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5),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第二十一条  鼓励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每个自然年度从当年参加见习人员中留用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生活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一)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月)。(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三)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留用奖励。(一)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3个月及以上。(二)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率=当年完成见习活动人员中留用人数÷当年结束见习活动人数×100%),见习留用奖励标准为每人4500元。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留用奖励,留用人员应为在职状态。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坐落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6)。(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三)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生活费发放凭证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单位银行账号、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上一年度就业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留用奖励上浮部分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申请。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第二十六条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市人社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工作管理、在岗见习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等,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8)上出具意见。市、区人社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勘验、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录见习人员,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整改期间的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不予发放:(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二)不再符合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的。(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四)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且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第三十条  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或留用奖励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由发放区人社行政部门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迁出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由见习实际发生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发放。第三十二条  区人社行政部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规范建立和管理就业见习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2025年之后的补贴按新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  3.就业见习协议  4.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5.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  6.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  7.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8.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
2025-01-03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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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国资委        2024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房产土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对房产土地出租经营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称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监管企业,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企业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且可用于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对于虽未取得权证,但企业实际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将其依法有权对外出租的房产土地委托给第三方对外出租经营的,在委托环节须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企业产职工住宅;(二)企业运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三)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商业街区商铺、景区商铺、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港口物流仓库堆场及配套设施等经营性房产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以房产租赁为主业的专业租赁企业对外从事房产租赁业务;(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企业国有房产土地出租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国资委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开展企业坐落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房产土地出租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第二章 出租管理第五条 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出租方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出租原因、出租期限及确定理由、出租用途、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方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招租方式、可行性论证情况等。第六条 房产土地的租金价格原则上应当根据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后认定的租金市场价值确定。为促使评估的租金市场价值尽可能符合市场现状,企业要向评估机构全面客观介绍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实际情况,并请评估机构积极走访周边市场化中介机构,获取可比出租案例,出具评估结果。如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同地段同类型房产已完成出租底价评估(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该价格可作为企业在该区域房产租金标准的确定依据。如企业拟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方式出租房产土地,且能够获取半年以内3个以上、周边类似房产土地成交信息的,依照监管企业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不对拟出租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企业可将获取的房产土地成交信息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单宗房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的,企业可通过委托评估或向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询价等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招租底价。第七条 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严禁暗箱操作。本规定所称公开招租,包括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和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其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公开招租:(一)单宗房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二)单宗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三)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出租项目。除以上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房产土地出租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企业不得将本条规定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房产土地分拆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或关联方,以规避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八条 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首次挂牌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可以降价,每次降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评估值的10%。降价后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值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最终降价后,租金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70%,如果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应重新履行评估程序。第九条 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其他媒介等渠道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具体程序由监管企业根据本规定,或参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公开招租时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可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或企业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第十条 企业外省市房产土地出租的,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须在天津市或资产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或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企业境外房产土地出租的,要多方比选意向承租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十一条意向承租方为党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可采用协议方式招租的,报监管企业批准后,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相关房产土地。第十二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对外出租的,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按比例上缴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第三章 租约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房产土地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承租方信用良好,拟布局的经营业态与出租企业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周边环境契合,市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支持认可,改造装修投入资金较大等情形,可适当延长租期,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需要超过10年的,经监管企业决策,可签署长期出租合同。企业可在评估确定租金总体水平的基础上,灵活确定建设期、运营培育期和正常运营期的租金支付安排。各级企业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每级决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 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出租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增长机制,出租期间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水平,并在出租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体量大、交易金额大、区位敏感、签订长期租约的项目,企业要审慎研判承租方的信用、资金实力等信息,在签订出租协议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充分的反向尽职调查,核实其各项资质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动态调整、违约时解约并收回资产,以及遇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情形,企业有权解约并收回资产等条款,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租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房产土地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涉及出租价格、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的,应当解除合同,按本规定重新招租。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出租合同履行管理,做好出租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依法强制解约并收回资产。同时,将承租方情况上报市国资委,经核实后将对该承租方在国资系统进行通报,不允许企业与其新签、续签租约。第十六条 房产土地出租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对于前期合作良好的承租方,重新招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四章 监督追责第十七条 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应当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态优先、“算大账、算总账”,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弄虚作假、内外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房产土地出租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范围,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资产、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监督,对出租合同履行情况和在租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十九条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为企业房产土地公开招租提供便利、高效、经济的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更好激发各级企业和干部在盘活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在房产土地出租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作为房产土地出租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应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房产土地的出租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审批程序、日常管理、监督追责等内容,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切实提升房产土地经营效率。监管企业应当在出租管理制度中依据房产土地的出租价格、面积、期限等要素,明确出租事项决策权限标准。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对出租项目的经营业态、模式等进行分析研判,不得引进与区域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环境污染大或存在社会风险的承租方;不得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租方,防止其利用所承租房产土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企业利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出租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定期现场实勘,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国资委原有房产土地出租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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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国资委        2024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落实房产土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对房产土地出租经营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称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监管企业,含市管金融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企业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且可用于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对于虽未取得权证,但企业实际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将其依法有权对外出租的房产土地委托给第三方对外出租经营的,在委托环节须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企业产职工住宅;(二)企业运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三)企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商业街区商铺、景区商铺、长租公寓、酒店式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港口物流仓库堆场及配套设施等经营性房产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以房产租赁为主业的专业租赁企业对外从事房产租赁业务;(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企业国有房产土地出租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国资委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开展企业坐落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房产土地出租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第二章 出租管理第五条 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出租方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出租原因、出租期限及确定理由、出租用途、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方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招租方式、可行性论证情况等。第六条 房产土地的租金价格原则上应当根据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后认定的租金市场价值确定。为促使评估的租金市场价值尽可能符合市场现状,企业要向评估机构全面客观介绍拟出租房产土地的实际情况,并请评估机构积极走访周边市场化中介机构,获取可比出租案例,出具评估结果。如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同地段同类型房产已完成出租底价评估(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该价格可作为企业在该区域房产租金标准的确定依据。如企业拟通过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方式出租房产土地,且能够获取半年以内3个以上、周边类似房产土地成交信息的,依照监管企业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不对拟出租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企业可将获取的房产土地成交信息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单宗房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的,企业可通过委托评估或向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询价等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招租底价。第七条 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严禁暗箱操作。本规定所称公开招租,包括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和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其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公开招租:(一)单宗房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二)单宗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出租项目;(三)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出租项目。除以上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房产土地出租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企业不得将本条规定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房产土地分拆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或关联方,以规避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八条 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首次挂牌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可以降价,每次降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评估值的10%。降价后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值90%时,应当经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最终降价后,租金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70%,如果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应重新履行评估程序。第九条 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其他媒介等渠道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具体程序由监管企业根据本规定,或参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公开招租时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可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或企业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动态报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第十条 企业外省市房产土地出租的,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须在天津市或资产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或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企业境外房产土地出租的,要多方比选意向承租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十一条意向承租方为党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可采用协议方式招租的,报监管企业批准后,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相关房产土地。第十二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对外出租的,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按比例上缴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第三章 租约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房产土地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承租方信用良好,拟布局的经营业态与出租企业发展战略、区域规划、周边环境契合,市有关部门或区政府支持认可,改造装修投入资金较大等情形,可适当延长租期,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需要超过10年的,经监管企业决策,可签署长期出租合同。企业可在评估确定租金总体水平的基础上,灵活确定建设期、运营培育期和正常运营期的租金支付安排。各级企业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每级决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 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出租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增长机制,出租期间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水平,并在出租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体量大、交易金额大、区位敏感、签订长期租约的项目,企业要审慎研判承租方的信用、资金实力等信息,在签订出租协议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充分的反向尽职调查,核实其各项资质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动态调整、违约时解约并收回资产,以及遇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情形,企业有权解约并收回资产等条款,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租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房产土地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涉及出租价格、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的,应当解除合同,按本规定重新招租。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出租合同履行管理,做好出租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依法强制解约并收回资产。同时,将承租方情况上报市国资委,经核实后将对该承租方在国资系统进行通报,不允许企业与其新签、续签租约。第十六条 房产土地出租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对于前期合作良好的承租方,重新招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第四章 监督追责第十七条 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应当依法合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态优先、“算大账、算总账”,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禁弄虚作假、内外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房产土地出租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范围,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资产、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监督,对出租合同履行情况和在租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十九条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科学制定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为企业房产土地公开招租提供便利、高效、经济的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更好激发各级企业和干部在盘活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在房产土地出租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作为房产土地出租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应指导、督促企业做好房产土地的出租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审批程序、日常管理、监督追责等内容,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监管,切实提升房产土地经营效率。监管企业应当在出租管理制度中依据房产土地的出租价格、面积、期限等要素,明确出租事项决策权限标准。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对出租项目的经营业态、模式等进行分析研判,不得引进与区域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环境污染大或存在社会风险的承租方;不得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租方,防止其利用所承租房产土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企业利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出租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定期现场实勘,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国资委原有房产土地出租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25-01-0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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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03 成文日期:2025-01-03 发文日期:2025-01-03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第一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3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