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根据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据了解,决定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健全养老托育服务、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等政策措施,研究调整与年龄相关的职业资格、证照等事项,做好延迟退休改革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实施好弹性退休制度,充分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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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的受送达权延及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中涉外当事人送达难的问题,我局对《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等七张请求类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进行修订,增加“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的表述。现将修订后的请求类表格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同时停止使用。本次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特此通知。附件:修订的七张请求类表格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30日
2025-01-02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力争到二○三五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二、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一)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严格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国家标准立项审评环节严格落实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要求,完善申诉机制,强化立项意见协调,必要时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起草环节严格落实标准技术内容试验验证要求,充分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意见;技术审查环节严格落实会议审查和委员投票要求,确保全体委员广泛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加强对标准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国家标准制定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标准及时发布。(二)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加大对行业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格行业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管理,清理未经审查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加强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评估,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部门职责的标准判定和实施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行业标准体系交叉、不及时备案、信息不公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ITU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测排查,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三)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严格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查,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对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废止、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检查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已备案地方标准”事后监督抽查。(四)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法依规完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五)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加大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力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在统一平台免费公开全部现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合理布局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六)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严格落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宣贯和推广职责。加强对推荐性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七)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对企业产品、服务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管,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完善团体标准授权使用规则、版权政策、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等制度。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四、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方法(八)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对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加强提醒督导。提醒督导后仍未采取落实措施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依法应给予处分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九)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构建标准实施监测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标准验证点协同构成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围绕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测。探索开展标准有效实施率监测分析,发布各类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十)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畅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促进标准实施与标准制定的信息互通。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通报督促,提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满意度。(十一)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和评估方法推广工作,推出一批标准实施典型范例,总结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培育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构。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十二)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对政府颁布标准验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对相关标准制定需要开展验证而未验证的行为作出处理,必要时对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进行复验。强化采标国家标准验证工作的监督,以保证采标国家标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鼓励依托国家标准验证点进行验证,没有国家标准验证点的领域,可依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十三)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结果后处理力度,强化相关问题的追溯和纠错。对老化滞后或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强化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监督,对复审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的单位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五、强化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责任(十四)加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受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标准制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完善行业标准代号年度报告工作机制,健全地方标准化工作统计机制,开展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合规性、协调性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十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督责任。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十六)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负责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1-02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02
成文日期:2025-01-02
发文日期:2025-01-02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4/25年冬春航季季中颁发、注销、换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02
成文日期:2025-01-02
发文日期:2025-01-02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4年颁发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02
成文日期:2025-01-02
发文日期:2025-01-02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第一批民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度滨海新区教体局许可教师资格证信息
附件:
滨海新区教体局许可教师资格证信息表(2024)(1).xlsx
2024-12-1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4-0033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06
发文日期:
2024-12-1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室:《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24年12月6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它一般项目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自主公示。一般项目是指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一般项目。第四条 许可项目或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非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调整自主公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五条 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非主要经营一般项目变更,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第六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第七条 登记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或调整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区域企业展示特色经营项目。第八条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目录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对应关系,根据规范条目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第九条 企业超登记、公示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经营范围自主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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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24-12-12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二十七批)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4-0031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4〕231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质量监督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文日期:
2024-12-05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4〕23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二十七批)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和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见附件)符合发(换)证条件,现予以公布。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二十七批)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二十七批)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发证日期申证类型备注1天津和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西北一街1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西北一街19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1、容器(塑料防盗瓶盖,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2、容器(塑料防盗瓶盖,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压塑成型、印刷、包装;3、容器(塑料防盗瓶盖,接触食品层材质:乙烯与1-丁烯的聚合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压塑成型、印刷、包装;4、食品用工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丙烯(丙烯均聚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5、食品用工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苯乙烯均聚物及与丁二烯共聚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6、容器(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接触食品层材质:乙烯与1-丁烯的聚合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产品执行标准:Q/HHS P10-2021 聪明盖;7、容器(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丙烯(丙烯均聚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产品执行标准:Q/TJHS P01-2021 发泡垫片塑料盖8、食品用工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接触食品层材质:丙烯与乙烯的聚合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9、食品用工具(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接触食品层材质:丙烯与乙烯的聚合物)工序:计量、加料、混合、注塑成型、包装产品执行标准:Q/TJHS P02-2023 食品用塑料工具;10、容器(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接触食品层材质:苯乙烯与1,3-丁二烯的聚合物)工序:计量、加料、容器组合成型工艺、包装产品执行标准:Q/TJHS P04-2024 聚苯乙烯(PS)塑料瓶(津)XK16-204-000592028/01/162024/11/25许可范围变更(增加品种)/2中石化英力士(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泰润二道以北、新石化大道以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泰润二道以北、新石化大道以东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芳香烃:1.石油苯;2.石油甲苯;3.石油混合二甲苯(津)XK13-014-160062029/11/252024/11/26发证 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石油化工气:1.工业用乙烯;2.聚合级丙烯;3.工业用丁二烯;4.工业用1-丁烯(津)XK13-010-160052029/11/252024/11/26发证 3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南(汉北路加油站旁)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街南(汉北路加油站旁)(汉北路10号)危险化学品氯碱氯碱产品:工业用氢氧化钠(津)XK13-008-000282030/01/052024/11/28延续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二十七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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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4-0031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4〕23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03
发文日期:
2024-12-05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4〕23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老百姓恒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远洋船舶供应有限公司大药房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香云堂药店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市瑞和康健大药房等3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变更要求,准予备案或变更(附件4、附件5)。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_496220241204162500.zip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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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