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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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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2年8月4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 MTSPTJ2204220)。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4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生产了“志江冰泉”系列包装饮用水326桶,规格18.9L/桶,成本1.81元/桶。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局现场检查,当事人以2.3元/桶的单价销售给了天津自贸试验区信诚桶装水经营部(王洪涛)270桶,以2.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津南区景田盛桶装水经营部50桶,化验用5桶,留样用1桶于2022年8月30日销毁,没有剩余。(三)下架封存及召回情况。当事人已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因产品已全部售出且时间较长,目前未能召回。 2022年11月23日
2022-11-25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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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索引号: 179-9842-2022-00017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津滨政发[2022]26号 主题分类: 文化旅游,文物 成文日期: 2022-11-06 发文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将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列为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单位。请各单位依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1.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简介            2.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简介 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1716号(原烟台道3号)。该建筑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筹建,1954年建成,坐北朝南,主体建筑为砖木三层结构,建筑主体及两侧屋顶为黄色琉璃瓦,歇山顶,有螭吻造型,连接处为平屋面,墙砖采用特殊工艺烧制的焦瓦墙砖。194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海军在江苏泰州白马庙成立;同年6月,我军第一个海洋测绘机构—华东军区海军海道测量局在上海成立。1953年,海道测量局扩充编制,并更名为海司海道测量部,成立制图处。1956年海司海道测量部由上海迁至天津市解放北路230号,制图处一并迁往。1959年11月,海司海道测量部改称海司航海保证部。考虑到塘沽独特的地理优势和海军海洋测绘工作发展需要,经海军首长同意批准,1960年,以海司航海保证部制图处测绘科为基础,组建制图大队,由天津市区迁往该旧址。该处办公楼为1953年由苏联援建而成,原为海军后勤部使用,是海军部队在塘沽驻地建造的最早的、最具代表性建筑,上世纪60年代闻名军地的海字184部队就诞生于此。该旧址是新中国(海军)海洋测绘事业初生起步、蓬勃发展的历史见证,是滨海新区现存为数不多的建国初期中西合璧式经典建筑,也是深化国家海洋战略、推动中国海洋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见证。附件2 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保护区划说明:保护范围:申报建筑本体,图中红线部分。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本体周边,图中蓝线部分。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原海军航保测绘部队工作楼旧址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2-11-10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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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第二批名单的公示 为充分发挥专家指导作用,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办发〔2020〕27号),经自主申请、单位推荐、资质审核等程序,确定了149名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第二批成员,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等。如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第二批名单 (联系人:魏春鼎;联系电话:66387930;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与忻州道交口融汇商务园六区一栋)2022年10月31日 附件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第二批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类别1.   魏燕杰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副处长专业技术专家2.   杨勇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3.   夏忠庭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4.   陈晓波优赛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5.   谷守娜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6.   刘益明天津策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7.   刘志霈优赛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   刘佃文上海三一筑工建设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   王婧斯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0. 王玲天津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 王雪莲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12. 关宁昕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3. 魏征宇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4. 吴学涛优赛生命科学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5. 靳立辉天津环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6. 商汉章天津中航百慕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7. 张菲菲天津拾起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8. 刘晶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9. 魏巍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0. 龚莉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1. 东晓刚天津创博兴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2. 姜宁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3. 张东惠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4. 代志双中海油(天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5. 杜为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26. 李天君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主任技师专业技术专家27. 张晓光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28. 李国伟北华大学林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29. 刘晓锋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0. 郑博坤天津盛坤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31. 刘晶天津开发区精诺瀚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32. 王仲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科技园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3. 刘宪斌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4. 郑小慎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5. 郝庆兰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6. 贾原媛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7. 唐娜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38. 王红星天津科技大学教授 专业技术专家39. 杨宗政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0. 赵晓昱天津科技大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41. 王建康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2. 程博闻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3. 王冠华天津科技大学副研究员、特聘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4. 曹威天津科技大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45. 骆健美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6. 孟欣天津科技大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47. 王楠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48. 殷利眷天津科技大学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49. 胡爱军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0. 李洪波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1. 李文钊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2. 刘会平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3. 孟德梅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4. 孟晶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5. 隋文杰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6. 王帅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7. 吴涛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58. 郑捷天津科技大学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59. 朱振元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60. 单琳琳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61. 李东波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62. 孙杰天津理工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63. 曾华鹏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64. 齐凤海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65. 史艳霞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66. 沈秀环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67. 王宁天津天狮学院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专家68. 王波天津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天津市幼儿师范学校)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专家69. 吴新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信息网络中心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0. 赵学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1. 许瑞斌霍尼韦尔自控产品全球研发中心(天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2. 蔡玲天津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仁立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3. 胡鹰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4. 刘斌天津美术学院研究馆员专业技术专家75. 刘维利天津市公用技师学院高级讲师专业技术专家76. 王俊斌天津农学院副研究员专业技术专家77. 魏小强天津云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8. 于仁东中交(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79. 杜池敏天津全和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0. 宁伟天津市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1. 李耀庭天津泰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2. 刘辉天津华丰汽车装饰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3. 武晓东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河东区计量检定所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4. 赵颖天津市国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5. 张宏涛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6. 迟瑛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7. 张立新天津振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88. 李自强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专家89. 王浩天津市川迪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0. 韩玲霍尼韦尔环境自控产品(天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1. 晏盛天津市晶华人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2. 宋瑞忠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冠丝绸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3. 李绍刚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4. 张皓楠天津中医药大学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专家95. 吴峤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6. 李有起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7. 辛鹤林天津兰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8. 王连顺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99. 扈靖盈科瑞(天津)创新医药研究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00.   张朝伟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01.   胡春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02.   吕桠娜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03.   徐连弟立中车轮集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04.   张桂芳天津工业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05.   谈峻天津市新华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专家106.   周忆频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专家107.   蒙大斌天津商业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08.   国玉华天津市化工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09.   边知录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0.   邢军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1.   任军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2.   徐志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3.   刘萍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副主任中药师专业技术专家114.   孙敬来天津佰旺达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15.   曹汝鸽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16.   罗学刚天津科技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17.   李明达中电晶华(天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处级)专业技术专家118.   王嫄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19.   李芳天津渤海轻工集团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专家120.   郑淑平天津城建大学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21.   李玲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专家122.   左珊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主任技师专业技术专家123.   赵艳慧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专家124.   方广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专家125.   兰淑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专家126.   孙长青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专家127.   周庆路北京沁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管理专家128.   贺华天津科技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管理专家129.   孙洋南开大学津南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管理专家130.   陈昌娟天津市君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管理专家131.   李季涛中科育成(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2.   温志华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3.   陈晗宁夏银行天津河东支行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4.   杨景友天津捷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高级会计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5.   韩庆峰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6.   李媛媛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7.   郭向辉天津冶金集团第二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8.   马俊山天津市第二地质勘探大队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39.   栾雅鑫天津市河西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高级会计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0.   牟建江天津大学高级会计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1.   王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2.   王志东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3.   马露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资产评估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4.   刘玲国家电网天津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经济专家145.   杨仲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专家146.   邱明洲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专家147.   王肃中原工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律专家148.   丁立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专家149.   刘维天津华盛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2022-10-3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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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要求和年初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开展了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此次任务的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 附件1: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xlsx
2022-10-31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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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要求和年初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开展了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此次任务的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xlsx
2022-10-31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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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及被抽查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信监〔2022〕19号)相关安排,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从即日起开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及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本次抽查任务针对《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中“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两个大类中的事项开展检查,抽查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2021年度年报及补报年报信息(包括公示信息和不公示信息,不包括海关信息、统计信息、社保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等);“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公示情况。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本年度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天津尤尼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66209676、18602658896)对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章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将依法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附件:1.2022年度滨海新区一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      2.2022年度滨海新区补报年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      3.2022年度滨海新区大型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      4.2022年度滨海新区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      5.2022年度滨海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2年度滨海新区一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抽查对象清单1138.xlsx
2022-10-3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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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函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22〕24号)要求,现向贵单位征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请贵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该通知中要求和条件积极组织征集申报,申报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中列出的重点领域,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如有申报需求,请于2022年11月4日前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一式4份(见附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版发送指定电子邮箱。特此函达。 附件:1.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2022年10月18日(联 系 人:霍 洁;联系电话:65306316;联系邮箱:bhscjjls@tj.gov.cn) 附件: 27151651678.doc 附件: 27151710107.pdf 附件: 271517198.doc 附件:
2022-10-27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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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2〕286号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2年10月第3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延续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2年10月第3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          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2022年10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2年10月第3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_496220221027133858.zip
2022-10-27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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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35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文日期: 2022-10-2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新区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专利行为。互联网举报可通过网页或者微信小程序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电话举报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第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内部举报人获得奖励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要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假冒专利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六)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媒体曝光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且主动协助案件查处的;(二)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起到直接作用,且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三)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参照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本条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提供有效证据或重要证据线索的,可给予3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社会公众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奖励程序参照举报奖励程序执行。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举报是指内部知情人员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假冒专利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内部举报人是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内部知情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滨海新区财政局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2-10-27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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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涉案物品领取公告 2020年12月28日,我局在调查天津自贸试验区张世平服装店(张世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涉案耐克、阿迪达斯商品1202件(双),包括耐克卫衣(男)216件、耐克卫衣(女)36件、耐克棉衣(男)97件、耐克裤子(男)147件、耐克袜子130双、耐克鞋(男)415双;阿迪达斯马甲(男)12件、阿迪达斯卫衣(男)19件、阿迪达斯卫衣(女)20件、阿迪达斯裤子(男)65件、阿迪达斯鞋(男/女)45双。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公告如下:请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内领取涉案物品,公告期满无人领取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置。公告期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电话:022-65270255,65270248。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24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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