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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豆农户收益,推动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更好服务保障油料供应安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4〕83号),结合实际,我市开展政策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现将《天津市政策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示范条款》印发给你们。请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示范条款,制定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报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后执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各方保费承担比例与大豆物化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仍为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各补贴35%、25%、20%保费,农户自缴20%保费(天津食品集团投保的仍为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补贴45%,公司承担20%)。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将结合我市生产成本变动、费率评估情况适时调整。投保时由农户自主选择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物化成本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各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政策宣传,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及时足额定损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精准度、精细度和有效度,切实提升服务水平。附件:天津市政策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示范条款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2026年1月28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艾栩;联系电话:022-63083722市 财 政 局 赵婧;联系电话:022-59032662)(此件主动公开)
2026-02-0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部联网安〔202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1月30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7、4.5.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模式验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23-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9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41-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30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进一步破解科技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顾虑,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减震器”“稳定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将召开“金融赋能科技 保险护航创新”科技保险专题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26年2月6日(周五)14:30—16:00   天开广场4号楼综合服务中心3层报告厅   二、参加范围   科技型企业负责人(或研发部门负责人)、相关金融服务机构业务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   14:00—14:30  活动签到   14:30—14:40  市科技局介绍活动安排   14:40—15:10  人保财险介绍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服务体系、典型案例等工作情况   15:10—15:40  太平洋财险介绍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服务体系、典型案例等工作情况   15:40—16:00  提问交流   四、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6年2月5日(周四)12: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注:此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刘红梅13642032717  赵颖15122270426)         市科技局   2026年2月3日
2026-02-03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天津中天润农科技有限公司鲜食玉米种子加工及仓储能力建设项目概算审核)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399058乙方:中正方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联系方式:158****1999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天津中天润农科技有限公司鲜食玉米种子加工及仓储能力建设项目概算审核服务单价:0.95万元合同金额:0.95万元履约期限:2026年2月3日-2月28日采购方式:三方比价供应商账户名称:中正方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供应商账号:16****215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红旗大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KTXE企业办公电话:158****1999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2月2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2月3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技术服务合同
2026-02-03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行政职责,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以高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力推动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现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新形势下对人力社保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始终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局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由分管领导对各个阶段的监察工作重点进行部署,对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工作目标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执法责任,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我局现有持证执法人员数量16名,其中从事监察执法工作人员数量9名,今年新增1名。2025年截至目前,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受理案件1143件。二、工作举措(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大厅维权窗口位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通过政务公开等平台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设备,明确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进一步统一执法文书,明确执法文书制作规范、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等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三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按照法定程序,实行案件层层报批、审核把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机制,确保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二)加强源头治理。开展“新春项目行”专项检查,联合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建设部门组成检查组,指导和督促本区域、本行业、本业务板块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项规定,压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方主体责任。此次行动以规范区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为切入点,重点围绕辖区范围内新开工的在建项目展开联合检查。检查组成员先后元宝岛项目、东碾坨嘴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理工大学宿舍楼项目等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对工程建筑企业“六制一金一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72人次,检查在建项目20余个。(三)规范线索办理。严格按照《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天津市核处工作规程》进行线索核处,明确专人管理,细化线索接收转办核处要求,全面提升线索办理质量和效率。全年平台约接收线索3194余条,动态核处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按时限完成接收线索、核处线索达到100%,高效核处各类欠薪线索。(四)完善预警平台。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专题培训班,培训110余个在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劳资专管员300人次。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策宣讲会暨监控预警平台工作会,凝聚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建设部署思想共识,密切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程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五)全力追讨欠薪。我们始终把解决重点欠薪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对涉及多人次、高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专案领导包案制,以局主要领导作为包案领导,在依职权用好行政执法手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法积极推动欠薪问题解决。    (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    (七)做好宣传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公共传播媒体,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主题宣传活动等,加大宣传普法力度,确保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累计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册。(八)加强监督问责。完善监督问责体系,明确各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至目前,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将劳动保障监察专项业务费纳入区人社局部门预算;严格规范案件查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本年度培训计划已完成。三、存在的问题一是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在强化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通过对现有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肃执法纪律,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运用能力。二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努力做到以人为本、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打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新形象。着力提升服务满意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执法实际,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严格执法流程管理,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规范,抓好各项有关执法程序制度的落实,做好执法案件建档订卷登记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完善劳动保障投诉机制,积极受理劳动者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行为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做到依法行政。
2026-02-03 | 西青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工作成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将普法工作纳入局2025年工作要点和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内容,研究制定《西青区人社局2025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普法工作安排》等制度文件,定期召开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谋划普法、执法、守法等任务,实现法治宣传教育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落实集体学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局理论学习中心组、局务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人社政策“开讲啦”、人社公开课等“科长上讲台”系列活动,2025年组织开展“人社学堂”“人社讲坛”“人社公开课”和“人社微党课”活动40余次。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执行局党组议事规则、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谋助手作用,提升行政决策和文件制定法治化水平。严格依法办事,聚焦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推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谐创建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和谐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大讲堂”10场。聚焦工程建设等欠薪高发领域,开展“安薪西青”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顿行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为69578人代发工资4.95亿元,核处线索3194条,为40名劳动者追回工资16.24万元。全面构建仲裁调解多元调处机制,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88件,调解结案率达到77.9%,当期结案率为94.2%。三是深化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服务质效。围绕国家安全教育日、劳动节、民法典宣传月、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依托办事大厅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聚焦企业实际需求,以“点单式”“互动式”模式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人社流动课堂”“巡回仲裁庭”等活动。组建“人社宣讲团”,定期深入企业、学校、社区讲授“人社公开课”,持续扩大人社政策惠民覆盖面。深入开展“法治人社正发声”法治文化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由干部职工原创普法歌曲、短视频、情景剧等法治文化作品10余件,持续扩大人社法治宣传工作影响力、感染力。二、存在问题一是法治学习还不够深入。带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够系统、全面,按规定要求学习多,按计划全面系统学习少,带着工作、带着问题深入思考不够,对人社工作中新就业形态等新兴领域法治实践钻研不深,学习的深度、广度、实度与做好人社工作还有差距,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人社改革、推动人社事业发展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二是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在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转变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依法行政新形势新要求,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到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重视不足,在处理人社事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关系上认识还不够清晰,不能更好地将其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思路举措。三是法治宣传还需要深化。人社政策宣讲进机关、进企业多,深入建筑工地、个体工商户等重点领域,面向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和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少,宣传方式以线下讲座、纸质手册为主,利用平台 APP、短视频等新媒体渠道较少,导致政策知晓率不均衡,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还有待提高。三、下一步工作举措一是着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依法决策质量。巩固行风建设成果,持续开展优质窗口创建活动,编印人社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流程,切实提升履职效能。二是着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标准化。三是着力深化西青“法治人社”品牌建设。组织开展“法治人社扬风帆·服务民生谱新篇”系列活动,持续推出法治人社特色项目,打造覆盖多层次、多业务法规政策宣传队伍,广泛普及法律法规政策,统筹推进学法、守法、普法、用法工作深度融合,传递法治声音,讲好人社故事。
2026-02-03 | 西青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支持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重建信用,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日             附件 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和《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支持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重建信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纵深推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订本工作指引。一、信用修复范围和程序(一)修复对象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二)修复条件和受理主体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的,在债务人作出信用承诺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受偿后,可由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以下统称“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信息推送工作,公共信用管理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分类实施信用修复(一)开展涉税相关信用信息修复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申请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人已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人可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失信信息,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二)开展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临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三)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满足最短公示期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相关部门和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人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添加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和解计划。(四)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五)及时更新金融信用信息1.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携带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要求的办理企业征信声明所需材料,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向征信中心提交后,反映到企业信用报告中。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务清理协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还款进度,对企业信用报告中相关信贷记录做出数据提供机构说明和更新,并参照风险评估结果和贷款分类规定,支持债务人合理的融资活动。三、保障合法权益(一)异议处理申请人对信用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知情权保护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有权查询、知晓自身信用记录和状况。认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作出修复意见。   (三)恢复信用惩戒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申请人修复信用后违反信用承诺、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各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其重新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四、强化工作协同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工作协调机制,认定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公示专区,及时公示修复状态,提升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信用信息在行业主管部门间共享效率。对于申请失信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申请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涉税相关信用信息修复完成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或停止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6-02-03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