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86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8月第1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延续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1年8月第1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2021年8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0445616.zip
2021-08-1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82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7月第5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延续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1年7月第5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2021年8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034518.zip
2021-08-06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1〕12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1〕13号)要求,为吸取事故深刻教训,遏制“场车”事故连发态势,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简称“场车”)安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工作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辖区内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场车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梳理汇总自查表(见附件3);对在新区注册异地使用的场车使用(产权)单位及出租单位要加强管控,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对预警及飘红设备的监控,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期进行设备检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深入开展使用安全警示教育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5日前要通过组织场车使用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发放警示函(见附件2),讲解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提升防范意识,杜绝事故发生。各场车使用单位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要在企业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场车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场车”使用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置,及时报告区局特种设备监察室。四、加强信息工作报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场车”安全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按时完成自查自纠、警示教育等工作。请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于8月25日前报送安全警示教育情况和专项工作情况;9月8日前报送场车使用单位自查情况;9月20日前报送专项工作总结。 附件:1.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的通知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警示函3.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警示)4.场车使用单位警示教育参考资料 2021年8月4日 (联系人:杨海潮;联系电话:65305459)(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03239892.doc
附件:
13103247580.docx
附件:
13103257861.docx
2021-08-04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8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审批公告(2021年7月第5周) 依据《行政许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查,天津市众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具体名单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名单(2021年7月第5周) 2021年8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111740.xls
2021-08-03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75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7月第4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延续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1年7月第4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2021年7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0126295.zip
2021-07-29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7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审批公告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信息》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信息公告 2021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3111511412.xlsx
2021-07-2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2-9930-2021-00007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21〕26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7-06
发文日期:
2021-07-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初中、高中学校,区招生考试中心,各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泰达社管委招生办:现将《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6日 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全面落实《市招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招委中发〔2021〕1号)、《市中招办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1〕18号)和《市中招办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1〕19号)精神,大力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化发展,积极探索对学生的多元评价,稳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招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执行市教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招生政策,着力深化考试招生改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招考,实现“平稳招生”工作目标,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组织机构为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区教体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小组。(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宫丽艳副组长:李玉秋、兰玉柱、方 华、李春年、吴英元成 员:冯宜冰、谭贵军、许连升、张志宏、纪宏宇、刘东溟、常继红、葛长容、刘硕亮、杨德良、李洪波、薛晓莹、张 旭、王 军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新区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二)招生工作小组组 长:李春年副组长:冯宜冰、常继红、葛长容、刘硕亮、杨德良成 员:李 忻、李 佳、张训衡、时瑞强、王建芬、史丽宏、逄金静、张建华、樊建彬、屈淑媛、杨莉娜、马全振、张 蕾、赵 琳、任燕燕、李吉喆、各高中校校长招生工作小组职责: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考生志愿填报、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招生计划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共计9020人,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招生办法(一)塘沽第一中学、塘沽紫云中学、汉沽第一中学、大港第一中学、油田实验中学、开发区第一中学、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天津市第一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市实验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和北京师范大学天津生态城附属学校等11所学校招收推荐生,推荐生人数占各校招生计划人数的50%,分配给初中校。录取过程中推荐生依照相关政策降20分。推荐工作依据《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意见》执行。(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共分三个批次。第一批次为艺术类高中学校。第二批次为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学校。第三批次为面向本区招生的高中学校及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塘沽第一中学、塘沽紫云中学、汉沽第一中学、大港第一中学、油田实验中学、开发区第一中学及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天津市第一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市实验中学滨海学校、实验中学滨海育华学校、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和北京师范大学天津生态城附属学校为同一批次第一阶段录取。面向本区(含本区各区域)招生的其它高中校(含民办校)为同一批次第二阶段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为同一批次第三阶段录取。(三)录取工作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额满即止”的办法投档。凡被前一批次(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阶段)的录取。(四)高中艺术、体育特长生录取依据市中招办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1〕10号)精神执行。区教体局学校体卫艺室、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将公示合格的艺体生名单及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分别报中招工作领导小组。(五)塘沽第一中学、塘沽紫云中学、汉沽第一中学、大港第一中学、油田实验中学等5所高中校所招收的“跨区域”生源与“本区域”生源一同排档,择优录取。如“跨区域”计划未录满,剩余计划用于“本区域”招生。(六)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面向中新生态城的招生、天津市第一中学滨海学校面向保税区的招生、天津市实验中学滨海学校面向原塘沽区域的招生、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面向中新生态城的招生、汉沽第六中学面向原汉沽区域的招生、大港油田第二中学面向原油田区域的招生均按区域计划排档,择优录取。如“本区域”计划未录满,剩余计划用于全区招生。(七)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天津市第一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市实验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汉沽第六中学、大港油田第二中学、大港油田德远高级中学面向全区的招生,按计划排档,择优录取。(八)高新区第一学校面向高新区和原塘沽区域招生,分别按计划排档,择优录取。如高新区第一学校面向高新区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剩余计划用于原塘沽区域招生。(九)学生志愿填报指导、咨询工作由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组织具体实施。五、招生工作安排及要求(一)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严格按照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中招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办法,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二)各中学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招生工作实行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纪律和招生工作程序。(三)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要依据《市中招办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1〕18号)和《滨海新区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办法》,做好填报志愿的组织工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培训、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各中学在开展志愿填报指导工作中,应本着合理定位、拉开梯度、综合统筹、自主填报的原则,以服务考生、维护公平为出发点,切实根据志愿填报规定和考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志愿指导工作。(四)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对本区域招生学校的招生咨询行为负有领导职责。各招生学校的招生咨询行为须严格遵守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咨询相关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各学校须签订《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咨询责任书》,并上报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在招生期间,各招生学校要根据市考试院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制定本校《2021年中招工作宣传咨询方案》,并上报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部门、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和泰达社管委招生办。招生学校如印发《学校招生简章》,须报经区教体局中学教育室审查批准,严禁进行不属实宣传及存在违背教育相关政策的内容。各校要公布招生咨询电话,设招生咨询接待处,解答和解决好学生和家长提出的各类疑难问题。(五)7月6日--10日期间招生咨询电话:区招生考试中心(原塘沽区域):25861695区招生考试中心第一分中心(原汉沽区域):25695182、25692065区招生考试中心第二分中心(原大港区域):60989978、25980256区招生考试中心第三分中心(原油田区域):25924344泰达社管委招生办:25203239保税区社发局:84912820高新区社发局:84806258生态城教体局:67289022(六)招生期间中招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66896693泰达社管委招生办:25203894生态城教体局:67290255高新区社发局:84806258
附件:
津滨教体[2021]26号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附件:
2021年滨海新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21050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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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2-9930-2021-00006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21〕24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6-03
发文日期:
2021-06-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中学,各开发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泰达街社管委文教办:现将《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日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普通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二、分配比例2021年我市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比例为50%(即占优质高中招生计划的50%);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21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学业考查”。按相关规定填报志愿的指标生,享受降低20分录取政策。指标生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项目。三、分配原则(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第一中学、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中学、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第一中学、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第一中学、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实验中学、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滨海外国语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天津生态城附属学校面向所在区域初中学校分配指标。天津市南开中学滨海生态城学校、天津市第一中学滨海学校、天津市实验中学滨海学校面向全区初中学校分配指标。(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以初中学校应届初三在籍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本区内的每一所初中学校。(三)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向本区相对薄弱初中学校和本区农村偏远初中学校倾斜。(四)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享受一所优质高中的指标生推荐资格。四、推荐条件本市应届初三在籍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方可取得指标生资格:(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二)学生在学籍所在校就读三年;(三)市级学业水平考查(地理、生物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四个科目中,至少有两科达到“良好”,其他科目达到“合格”标准;(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初中综合素质评价达到2A和3B(其中道德素养应为A)。五、实施步骤(一)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工作方案,经学校教代会和学校毕业班家委会通过后,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报区教体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二)各学校依据区教体局下达的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具体步骤如下:1.学生自荐: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有资格申报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指标生。2.评议审核: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要坚持民主评议,严禁领导、教师指定。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对指标推荐生名单进行审定后予以推荐。3.张榜公示:指标推荐生名单要在校内进行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属实,取消推荐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重新进行等额推荐。指标分配原始材料要长期存入学校档案,以备检查。公示举报监督电话:022-66897210。4.材料复审:区教体局对各学校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将确定后的推荐生名单返回学校。区教体局通过各考试中心将推荐名单和数据上报市考试院中招办。六、工作要求(一)各学校要在区教体局的统一领导下,科学规范制定本学校和本单位指标分配方案和实施细则,根据区教体局分配的推荐名额,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推荐,确保推荐学生的质量,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招生指标分配工作实行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和责任追究制。(二)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分配工作政策,对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严明纪律要求,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招生分配工作过程规范、严谨、公正、公平。(三)各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增加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学生及家长的信访工作。本方案仅适用于2021年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解释权为滨海新区教体局。
附件:
津滨教体[2021]24号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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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128号 关于注销天津金农本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19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金农本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19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2021年6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214051970.docx
2021-06-1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6月第1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1年6月第1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 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6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6月第1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rar
2021-06-08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