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及《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津竞审办〔2020〕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代拟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4月22日前反馈至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将意见发送至政务邮箱scjzfs@tjbh.gov.cn,主题请注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响螺湾滨海国泰大厦A座1907,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竞争执法室(邮编:3004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22-65305102 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办法.docx
附件:
起草说明.docx
2021-04-13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7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上盛大药房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一馨园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瑞鼎达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市滨海新区上盛大药房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要求,准予备案(附件4、附件5)。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2021年4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zip
2021-04-0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环境空气质量月报2021年第2期2月.doc
2021-03-11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抽查比例抽查频次信息公开渠道1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现场检查2021年25%每季度一次区生态环境局网站2一般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列入一般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现场检查2021年不少于10%每季度一次区生态环境局网站3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现场检查2021年按新增建设项目抽查每季度一次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2021-03-10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2-9930-2021-00002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21〕10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2-24
发文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泰达街社管委文教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和《天津市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规范〔2021〕2号)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滨海新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推进实施融合教育,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滨海新区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4日滨海新区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滨海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尽可能全面充分地融入普通学校,为他们提供公平又有质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一、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1.推进残疾儿童尽可能全面充分地融入普通学校,为他们提供公平又有质量的教育,是新时代进一步实现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尊严,提升残疾人生命价值的新要求,是赋予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使命。2.特殊教育融合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3.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举措。二、随班就读工作原则4.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坚持尊重、平等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为残疾儿童少年营造健全学生与残疾学生相互尊重、相互融合、相互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学校文化。5.坚持明确责任主体,各尽其职的原则。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全区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优化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依法依规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生。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特教中心”)要加强对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普通学校的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和质量评价。三、随班就读对象6.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各类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见附件1),《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见附件2),《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见附件3)。7.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与天津市普通儿童少年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对应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对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可作适当调整。四、评估认定与入学安置8.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其残疾证或持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对应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经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方式出现争议时,由区教体局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规范的评估与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9.每年4月底前,区教体局会同区残联、街道(乡镇)、相关学校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开展入学登记,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摸底排查。每年5月底前,区教体局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对是否适宜随班就读提出评估意见。除在小学入学时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学生需要申请随班就读认定的,原则上在学年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申请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10.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监护人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复测和重新认定。经评估后,学生残疾情况确有好转且不适宜随班就读的,应作为普通学生对待;学生残疾情况加重的,应根据复测结果给予合理安置。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就休学、复学、转学发生争议的,可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处理。接到申请后区教体局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学校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休学、复学、转学作出安排。11.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12.区教体局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的重点工作对象,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采集并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监测。随班就读学生转学、休学与复学等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切实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13.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并收入相关教育评估材料。区特教中心对区内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严格保密,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公开其个人相关资料或信息。五、教育教学管理14.普通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关注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15.普通学校要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统一教材要求,充分尊重和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结合每名残疾学生残疾类别和程度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科学转化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具备条件的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参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增设特殊课程,参照使用审定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并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具、学具和辅具服务。16.普通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性,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落实“一人一案”。学校应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普通学校制订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关要求如下:(1)由班主任或学校资源教师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评估状况,学业水平评估结果,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家庭教育状况,学习支持需要条件等);(2)由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巡回指导教师、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科学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3)制订出阶段性教育目标(可分为学年目标和学段目标)及达成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4)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由学校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六、教师队伍及培训17.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掌握随班就读的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并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由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经市、区级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较丰富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加大教师的配备力度,并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满足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基本需要。鼓励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照护以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18.区教体局将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将特殊教育通识内容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中,定期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培训,提升所有普通学校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素养。区教研部门安排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服务。通过专题教研活动、优质课评选等多种方式,有效支持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应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七、支持与保障19.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分布情况,区教体局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分级建构,实现三级资源教室全覆盖。指导招收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用好随班就读经费,结合随班就读学生类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委颁布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配备指南》合理配备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提升学校现有心理咨询室功能,力求建设效益最大化,支持本校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学校生活。20.健全符合随班就读学生实际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将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科学知识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本内容,并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避免单纯以学科知识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同时将调整过的知识和能力目标作为评价依据,实施个别化评价。21.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需要,完善校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合理便利和帮助。要将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随班就读资源教师、任课教师、校医等为成员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和教研组,具体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工作的规划、实施、教研和管理。22. 普通学校要重视家校共育,建立良好工作机制。密切与残疾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与指导,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争取普通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23.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要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巡回指导教师,加强对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普通学校的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和质量评价,大力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24.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特教学校在教育教学、教研和科研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尤其是康复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和特殊教育工作经验,向普通学校辐射,切实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25.区教体局不断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情况、随班就读学生发展情况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年度综合考评以及对校长个人的年度考评。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中,随班就读工作将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加大督导力度。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倾斜;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表彰中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倾斜。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高等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有效期5年。
附件:
津滨教体[2021]10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1-03-0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开发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授权对各开发区、有关部门、街道(镇)贯彻落实中央、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四)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组织落实总量减排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七)监督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建设和管理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根据授权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十五)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七)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区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滨海。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内设8个职能室;下辖5个预算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监察大队、天津市滨海新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三、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一)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部门收入预算6373.67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332.7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6373.67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332.7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372.1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 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二)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部门支出预算6372.17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331.27万元,其中:节能环保支出科目支出6372.1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本部门2020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311.61万元,包括办公费33.52万元、印刷费3万元、咨询费13万元、手续费1.37万元、水费1.5万元、电费8万元、邮电费12.53万元、差旅费21.26万元、维修(护)费6.6万元、培训费0.1万元、公务接待费0.27万元、工会经费28.43万元、福利费36.6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6万元、其他交通费9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31万元。(二)政府采购情况本部门2021年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20年底,本部门各单位共有车辆28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18辆,其他用车主要包括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环境监测车。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台8(套)。(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预算金额0万元。(五)专业性名词解释1.部门预算。是指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六)关于空表的说明1. 本部门2021年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为空表。2. 本部门2021年财政拨款政府采购预算表为空表。3. 本部门2021年项目支出预算表为空表。
附件:
336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pdf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docx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机关)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pdf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监察大队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pdf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pdf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2021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pdf
2021-02-20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市网〔2021〕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度滨海新区消费维权报告》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室:《2020年度滨海新区消费维权报告》已编制完成,现予印发。 2021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8153655368.doc
2021-02-12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26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1月第4周《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相关企业符合核发、变更条件,准予发证,现将2021年1月第4周滨海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名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单 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名单 2021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8143516209.zip
2021-02-1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27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1年滨海新区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葵花药业集团(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处理。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二批) 2021年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0104418262.doc
2021-02-10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1〕2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生堂药店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滨海高视眼镜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聚慧天资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要求,准予备案(附件3、附件4)。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2021年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584317430.zip
2021-02-0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