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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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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滨海新区共有34家污水处理厂纳入监测。其中: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19家污水处理厂;开发区自行监测5家污水处理厂(现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发区临时污水处理站停运);保税区自行监测6家污水处理厂(起步区污水厂1月零排水、空港物流区污水处理厂停运);中新生态城自行监测2家污水处理厂(中心渔港污水处理站停运);高新区、东疆港区各自行监测1家污水处理厂。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执行标准评价, 2021年1月份滨海新区实际运行的29家污水处理厂全部达标排放,达标率100%。附件:1.2021年1月份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统计表     2021年2月8日附件:2021年1月份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统计表 序号所属区域单位名称执行标准达标情况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1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开发区天津泰达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A标准是—3保税区天津临港经济区胜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标准是—4保税区天津威立雅渤化永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A标准是—5海滨街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供水公司港东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6新北街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塘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7保税区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8保税区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起步区污水处理厂B标准零排水,出水管网已接入扩展区污水厂—9开发区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A标准是—10大港街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环科蓝天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11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A标准是—12大港街天津大港海港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污水厂)A标准是—13胡家园街中翔(天津水业有限公司)(环科新河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14开发区滨海新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污水处理厂B标准停运— 序号所属区域单位名称执行标准达标情况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15海滨街天津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港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16古林街大港港东新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17海滨街大港油田港西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18保税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污水处理厂C标准停运—19胡家园街塘沽胡家园中水处理站(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0大沽街塘滨再生水厂(南排河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1天津港北疆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2天津港南疆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3渤海石油渤海石油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4新城镇大化污水处理厂C标准是—25小王庄镇小王庄示范镇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6东疆港东疆港区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7中新生态城营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8中塘镇滨海新区中塘污水处理厂(原隆呈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9中新生态城中心渔港污水处理站C标准停运—30南港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南港工业区污水应急处理工程)B标准是—31开发区开发区中区临时污水处理站C标准停运—32中塘镇栖凤北里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33太平镇太平示范镇一期还迁区污水处理厂(一厂)B标准是—34太平镇太平镇镇区污水处理厂(二厂)B标准是—滨海新区中塘污水处理厂(原隆呈污水处理厂)、小王庄示范镇污水处理厂无环保手续,未验收;开发区中区临时污水处理站、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属阶段性验收。
2021-02-08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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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马家豆坊豆制品店制作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马家豆坊豆制品店制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案件情况。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马家豆坊豆制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被抽检当日共制作油条4Kg,被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检1.1Kg,其余全部售出。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使用了含铝泡打粉,致使被抽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被抽检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471mg/kg,超出标准值100mg/kg一倍以上。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津食安办〔2016〕28号文《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7日
2021-02-0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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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市场监管价格〔2021〕1号 关于印发《2020年滨海新区价格监督报告》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室:《2020年滨海新区价格监督报告》已编制完成,现予印发。                            2021年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8145735201.doc
2021-02-05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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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9921-2021-00035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21]2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1-22 发文日期: 2021-01-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口支援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健全援派工作常态化机制,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援派干部教师管理办法》及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工作实际,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8日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 为适应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发展需要和任务要求,健全援派工作常态化机制,充分调动援派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更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与援派工作,同时为增强援派人员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扬滨海新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教育人担得起重任、经得起考验、落得到实处的良好形象。依据《天津市落实“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津教委人〔2018〕4号)、《天津市教育系统援派干部教师管理办法》(津教党办〔2019〕18号)、《2019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管理和有关待遇》等以及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滨海新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管理范围按照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统一安排,符合援派条件,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并组织派出,在受援地承担援派工作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二、选派(一)严格选派条件坚持“硬选人”、“选硬人”。派出校要高标准选派并加强过程管理和关心支持。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2.有较强的自我发展需求和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3.中共党员优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优先。4.参加工作5年及以上,有一定的一线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担任一线教师的援派人员应具有相应学段、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须从事5年以上相应学科教学工作,且派出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担任校长的援派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经验。5.援派至非藏区的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援派至藏区的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援派至高寒、高海拔地区的人员应能够适应受援地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6.已有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的人员,原则上不再选派;分流或待岗人员,原则上不得选派。(二)完善选派程序选派学校依据区教体局公布的选派职位及资格条件,经教师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进行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程序,由区教体局审定人选。选派学校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保障选派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派学校若某学科存在人员缺口,原则上不参加该学科的援派任务。援派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或岗位的,由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安排,及时补充到位。援派任务结束后如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者进行改制的,由区教体局妥善安排援派人员返回后的工作岗位。援派人员须签订承诺书(见附件1),援派时间应遵循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的统一安排。三、管理(一)强化援派职责援派人员在援派期间要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履行自身职务职责。担任学科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要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形式,和受援学校教师共同研讨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配合受援学校提高本校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援派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注重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严格遵守宗教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出入宗教场所、参与宗教活动。援派人员应服从所在党支部和受援学校的管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严格遵守受援地各项规章制度。援派期间不做有损援派人员形象的事。在受援地一律不得自行驾车,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派出校应定期了解与援派人员遵守制度纪律、发挥作用情况,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派出校若发现援派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区教体局报告。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沟通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强化自我管理援派人员应严格遵守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的工作制度,服从受援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对受援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指手画脚、对受援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拈轻怕重、对受援学校的教学条件和保障水平指责埋怨。援派人员应自觉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禁与受援学校教职工发生冲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随意变更住所。因患病等其它原因需请假的,由本人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教体局和援派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请销假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除受援学校统一安排或经批准外,援派人员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活动。除寒暑假外,不得以休假为理由请假离开受援地。寒暑假时间由受援地有关部门确定,援派人员不得以没有教学任务等为借口提前休假或推迟返校时间。援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妄议党中央、受援地各级党组织相关政策规定和指示精神,不得通过报刊、电话、短信及微信、微博、QQ、钉钉等互联网通讯工具谈论、发表有关受援地反恐维稳形势、民族宗教问题的言论,不得参与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三)强化定期报告制度援派人员每学期撰写思想工作情况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派出学校。区教体局将对援派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每学期集中检查一次,通过召开援派人员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援派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援派人员要注重与派出单位的常态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援派人员领队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受援地学校的沟通以及援派人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协助区教体局做好援派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四、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区教体局会同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受援学校填写《滨海新区援派人员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派出学校填写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均存入援派人员人事档案,作为提拔使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援派人员援派期满,期满考核依据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考核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惩结合原则。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以“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事业心、责任感,传帮带效果及工作实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全面准确地反映援派人员在援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考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援派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弄虚作假的援派人员其考核按“不合格”进行处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大援派人员的使用力度。派出学校要提前对援派人员返回安置做出考虑,按在援派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优先聘任。五、相关政策待遇援派人员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发放。援派人员在受援地的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校任教经历。对在完成援派任务或在援派期间,已经符合上一级职称(不含正高级教师)晋升条件的援派人员,如派出学校有相应级别职称职数,可结合滨海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就近享受一次优先参评待遇;如派出学校无相应级别职称职数,须待派出学校有相应级别职称职数后,再结合滨海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就近享受一次优先参评待遇。援派人员参评时要重点参考援派期间工作表现。援派人员结束援派任务返回新区任教后,原派出校为农村学校的援派人员,如在三年内提出调动申请且符合当年教师调配方案所列要求的,本人可调入同区域城区学校。援派人员可在调动与职称优先参评两项待遇中选择其中一项。各派出学校要做好服务保障。落实好援派人员的各项待遇,帮助解决援派人员个人的实际困难。要注重改善援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附件: 津滨教体[2021]2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1-01-22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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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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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0年9月13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家盛红珊瑚海鲜粥店(于信华)处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00321314101011C。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3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家盛红珊瑚海鲜粥店(于信华)处销售的拌蜇皮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9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家盛红珊瑚海鲜粥店(于信华)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购进用于2020年9月13日制作被抽检拌蜇皮的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2020年9月13日使用明矾水浸泡过的蜇皮制作拌蜇皮2份,每份拌蜇皮售价32元,涉案拌蜇皮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64元。(三)下架封存及召回情况。当事人已张贴《召回通知》,当事人处制作的该批拌蜇皮已全部售出,未采取封存措施,未召回涉案产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2021-01-12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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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OSD8MXD14530823,涉及我区经营单位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鲜道海鲜水产店(高新)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皮皮虾(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5日,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皮皮虾进行了监督抽检。2020年10月19日,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检验项目镉(以Cd计) mg/kg的标准指标≤0.5,实测值为1.9。(二)案件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是在2020年9月15日在下闸码头的渔民处购进的不合格批次皮皮虾,上述不合格皮皮虾数量为15kg,购进价格为40元/kg。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皮皮虾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村正兴里市场1区1号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是50元/kg,售出了15kg,店内没有存货。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1年1月12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我局后续将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2日
2021-01-12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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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0年10月9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蒸天下餐厅处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YSD1020007。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9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蒸天下餐厅处销售的海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9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蒸天下餐厅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被抽检的海蟹共购进7.75公斤,为2020年10月9日购进于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如意鑫水产销售店。(三)下架封存及召回情况。当事人已张贴《召回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蒸天下餐厅处购进的该批海蟹已全部售出,未采取封存措施,未召回涉案产品。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2021-01-1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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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2-9930-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21〕2号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21-01-08 发文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口支援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健全援派工作常态化机制,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援派干部教师管理办法》及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工作实际,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8日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援派工作管理办法 为适应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发展需要和任务要求,健全援派工作常态化机制,充分调动援派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更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与援派工作,同时为增强援派人员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扬滨海新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教育人担得起重任、经得起考验、落得到实处的良好形象。依据《天津市落实“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津教委人〔2018〕4号)、《天津市教育系统援派干部教师管理办法》(津教党办〔2019〕18号)、《2019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管理和有关待遇》等以及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滨海新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管理范围按照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统一安排,符合援派条件,由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并组织派出,在受援地承担援派工作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二、选派(一)严格选派条件坚持“硬选人”、“选硬人”。派出校要高标准选派并加强过程管理和关心支持。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2.有较强的自我发展需求和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3.中共党员优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优先。4.参加工作5年及以上,有一定的一线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担任一线教师的援派人员应具有相应学段、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须从事5年以上相应学科教学工作,且派出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担任校长的援派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经验。5.援派至非藏区的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援派至藏区的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援派至高寒、高海拔地区的人员应能够适应受援地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6.已有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的人员,原则上不再选派;分流或待岗人员,原则上不得选派。(二)完善选派程序选派学校依据区教体局公布的选派职位及资格条件,经教师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进行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程序,由区教体局审定人选。选派学校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保障选派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派学校若某学科存在人员缺口,原则上不参加该学科的援派任务。援派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人员或岗位的,由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安排,及时补充到位。援派任务结束后如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者进行改制的,由区教体局妥善安排援派人员返回后的工作岗位。援派人员须签订承诺书(见附件1),援派时间应遵循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教委的统一安排。三、管理(一)强化援派职责援派人员在援派期间要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履行自身职务职责。担任学科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要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形式,和受援学校教师共同研讨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配合受援学校提高本校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援派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注重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严格遵守宗教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出入宗教场所、参与宗教活动。援派人员应服从所在党支部和受援学校的管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严格遵守受援地各项规章制度。援派期间不做有损援派人员形象的事。在受援地一律不得自行驾车,确保在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各方面不出问题。派出校应定期了解与援派人员遵守制度纪律、发挥作用情况,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派出校若发现援派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区教体局报告。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沟通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强化自我管理援派人员应严格遵守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的工作制度,服从受援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对受援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指手画脚、对受援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拈轻怕重、对受援学校的教学条件和保障水平指责埋怨。援派人员应自觉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禁与受援学校教职工发生冲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随意变更住所。因患病等其它原因需请假的,由本人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教体局和援派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请销假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除受援学校统一安排或经批准外,援派人员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活动。除寒暑假外,不得以休假为理由请假离开受援地。寒暑假时间由受援地有关部门确定,援派人员不得以没有教学任务等为借口提前休假或推迟返校时间。援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妄议党中央、受援地各级党组织相关政策规定和指示精神,不得通过报刊、电话、短信及微信、微博、QQ、钉钉等互联网通讯工具谈论、发表有关受援地反恐维稳形势、民族宗教问题的言论,不得参与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三)强化定期报告制度援派人员每学期撰写思想工作情况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派出学校。区教体局将对援派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每学期集中检查一次,通过召开援派人员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援派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援派人员要注重与派出单位的常态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援派人员领队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受援地学校的沟通以及援派人员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协助区教体局做好援派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四、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区教体局会同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受援学校填写《滨海新区援派人员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派出学校填写当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均存入援派人员人事档案,作为提拔使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援派人员援派期满,期满考核依据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考核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惩结合原则。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以“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事业心、责任感,传帮带效果及工作实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全面准确地反映援派人员在援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考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援派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弄虚作假的援派人员其考核按“不合格”进行处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大援派人员的使用力度。派出学校要提前对援派人员返回安置做出考虑,按在援派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优先聘任。五、相关政策待遇援派人员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发放。援派人员在受援地的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校任教经历。对在完成援派任务或在援派期间,已经符合上一级职称(不含正高级教师)晋升条件的援派人员,如派出学校有相应级别职称职数,可结合滨海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就近享受一次优先参评待遇;如派出学校无相应级别职称职数,须待派出学校有相应级别职称职数后,再结合滨海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就近享受一次优先参评待遇。援派人员参评时要重点参考援派期间工作表现。援派人员结束援派任务返回新区任教后,原派出校为农村学校的援派人员,如在三年内提出调动申请且符合当年教师调配方案所列要求的,本人可调入同区域城区学校。援派人员可在调动与职称优先参评两项待遇中选择其中一项。各派出学校要做好服务保障。落实好援派人员的各项待遇,帮助解决援派人员个人的实际困难。要注重改善援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附件: 津滨教体[2021]2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援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1-01-1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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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购进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0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 FOS8ZV6D16848823)及抽样单(SC20120116111032500)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购进的韭菜经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案件情况。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2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不是由陈立芳经营,实际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购进并销售。陈立芳与崔玉均系夫妻关系,营业执照“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均为同一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2020年11月10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涉嫌经营不合格韭菜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于2020年9月19日从天津市津南区何庄子市场金广军处购进韭菜18斤,3斤用于抽检,其余全部售出。经查证相关票据,货值金额为55.8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销售环节,无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1〕10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1日
2021-01-11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