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5-6387-2019-00031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19]4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文日期:
2019-07-10
发文日期:
2019-07-12
废止依据: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随着形势的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区教体局对《滨海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津滨教〔2018〕30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经区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教体局人事工作室。 2019年7月8日 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人〔2009〕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4号)、《滨海新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工作方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滨人社发〔2019〕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党教〔2018〕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分配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分配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以工作绩效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较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向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倾斜。(二)坚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科学确定岗位和职责,合理确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防止过于量化的倾向,避免造成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现象。(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避免随意性,确保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四)坚持“和谐、稳定、发展”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同时也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确保队伍稳定,同事关系和谐,努力创造有利于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三、分配办法(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置的项目以及有关发放参考标准1.班主任津贴班级学生人数为30人及以下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200—300元;班级学生人数为31人—40人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350—400元;班级学生人数为40人以上的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450—5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其中,班主任津贴的30%部分可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于学期末发放,其他部分可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不得挪作他用。2.中层干部津贴经学校上级组织部门任命或批准(含备案)的中层干部,可享受中层干部津贴。班级数在12个班及以下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班级数在13个—24个班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24个班以上的正职中层干部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副职相应减少50元。3.年级组长津贴班级数在3个—5个班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6个—8个班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8个班以上的年级组长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6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00元。4.教研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400元。5.备课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100元。高中学段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6.超课时津贴标准为每课时30元—50元。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工作总量和人员结构,测算出本校标准课时工作量。对超出学校标准课时工作量人员发放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按月发放。7.教育教学成果及其他奖励金额教育教学成果及其他奖励发放项目、奖励标准和奖励细则可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基金在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后的平均水平)的5%。8.目标考核奖根据月考核和学期综合考核结果按月和学期发放,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部分可用于月考核分配,30%部分可用于学期末综合考核分配。学校也可根据本校实际对分配比例做适当调整。享受上述1—5项津贴的人员,从不担任该职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其津贴。上述1—6项津贴标准,学校也可根据本校实际在各标准上下限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上下浮动。(二)有关人员的分配办法1.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校长、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在各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不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其中:教职工人数为100人及以上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核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4倍核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按不高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核定。承担名校(园)办分校(园)任务的校长(园长)、书记,可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2倍核定。学校校长、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本校最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注:承担名校(园)办分校(园)任务的校长(园长)、书记除外。2.学校副校长(副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一般按不高于本校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0%确定,在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体现,不再参与本校目标考核奖的分配。3.下列人员经现岗工作单位考核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前的平均水平)发放。(1)各区域督导督查室和办事处工作人员。(2)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干部、教师。(3)其他组织安排挂职锻炼的人员。4.参加义务教育学校交流轮岗工作的教师,经现岗工作单位考核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照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指提取各类津贴前的平均水平)发放,也可按照就高的原则根据现岗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发放。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停发工资待遇的。(2)落聘待岗的。(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影响期内)。(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其绩效考核后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发放。(1)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内)。(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7.在职人员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扣发。8.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和人事、工资关系待转的干部、教师,由现岗工作学校申请,经考核后填写《_年_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通知单》,提供给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由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学校依据《_年_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通知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教师、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把德、能、勤、绩等作为考核要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分配档次,适当体现分配差距。四、实施程序各单位制定或修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体局备案后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其程序如下:1.由各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将分配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3.公示分配方案,反复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并接受教职工监督。4.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5.经各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体局人事工作室备案。6.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学期综合考核可分别在第一学期(当年8月至12月)末、第二学期(当年1月至7月)末进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目标考核奖。五、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单位考核分配的部分,由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再次分配。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稳定大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要畅通教师反映意见渠道,使广大职工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充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内部和谐、稳定,防止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产生和积累不良情绪。(二)进一步做好分配方案的完善和修订工作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切实发挥党组织、行政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共同研究制定、完善和修订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避免“一言堂”,确保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科学、民主、公开。要认真听取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对分配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合理建议要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修订完善分配方案予以采纳;不合理或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予以妥善处理。(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考核、发放,严禁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发放,严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不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四)进一步严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工作纪律各单位若违反本指导意见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违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
津滨教体[2019]42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教育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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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6387-2019-00027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文 号:
津滨教体[2019]3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文日期:
2019-07-08
发文日期:
2019-07-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现将《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 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和《关于调整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局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即小学、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师,不包括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的高中阶段的教师。二、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条件(一)所聘岗位是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对于从事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工资标准,且从事教学工作的,可以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三)任教课程须是纳入课程计划、列入课表、每周有固定授课时数的课程。(四)专任教师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校领导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2课时;其他行政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少于4课时。三、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一)原则上按照各学校每学年初所聘教学岗位调整一次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每年9月。由主管部门统一布置调整审批工作。(二)学年中,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不再任课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由各学校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三)学年中,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中途任课的,原则上不调整为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待学年初统一调整。
附件:
津滨教体[2019]38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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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庞耀勇: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2019〕2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2019〕27号庞耀勇:为调查了解你本人出任天津市百合荣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关事宜,请接到询问通知书后三日内与办案人员联系或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号110室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案人员:李桢、邵长武联系电话:022-65270285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公告日期:2019年7月5日
2019-07-05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5-9930-2019-00036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教育,基础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7-05
发文日期:
2019-07-05
废止依据: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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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公告(2019年第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到2019年7月12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65306280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国泰大厦A1908邮编:300450特此公告。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名单 2019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名单 企业名称认证范围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时间现场检查员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庆阳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太平街46号2019年6月12日王岩、张连海、高玉建、马小溪天津柏恩广济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诺德名苑河北西路140号2019年6月26日刘卫东、孙开英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六十六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名士华庭华庭路348号2019年6月5日刘卫东、熊巍巍天津市滨海新区明康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159号2019年6月28日刘卫东、孙开英天津市滨海新区康寿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除外)、中药饮片****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厦门路广厦富城66栋101号2019年6月26日刘卫东、孙开英、孙勇天津市滨海新区健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飞虹街柳江里19栋底商11-12号2019年6月28日张群怀、王岩、仝彤、马小溪
2019-06-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标计〔2019〕4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能源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单位:按照市市场监管委2019年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滨海新区能源计量监管工作实际,现对2019年度能源计量监管工作安排如下。一、继续做好能源计量监管工作 (一)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辖区内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辖区企业用能单位情况,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规范(试行)》(附件1)的要求认真实施检查。(二)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等;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二、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各单位要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能源计量审查的范围为市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附件2),采取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审查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一)重点领域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回头看”2019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对2016年以来开展的大专院校、医药、水泥、冶金和供热等重点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回头看”,推动相关企业完成自查,可视情况以书面审查等形式开展审查,强化工作补漏提升。(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区局结合2018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市节能主管部门确认的“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初步形成了“滨海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附件2),各单位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2019年度各单位应完成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总数60%以上的审查工作。三、配合推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落实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端建设等工作任务,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新区计量检测技术中心要加强系统建设中需要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四、有关工作要求(一)提高工作站位,落实工作要求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已列入对各区政府、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工作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能源计量监管工作,加强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技术法规宣传培训,指导和帮扶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依法做好能源计量监管工作。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未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其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按《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照片、信息简报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建档,执法检查信息要及时录入执法信息平台。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例及时总结报送标准计量室。新区计量检测技术中心要加大对能源计量技术骨干培养与锻炼,为能源计量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技术保障和支撑。(二)加强信息报送,做好情况沟通各单位要在2019年10月底前报送年度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含审查记录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信息表》(附件3)和《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汇总表》(附件4)及1-2家单位的能效标识现场检查笔录。 附件: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规范(试行)2.滨海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信息表4.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汇总表 2019年6月19日(联系人:刘亚豪;联系电话:65305470;霍 洁;联系电话:65306316)(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监督检查规范(试行).doc
附件:
附件2:滨海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xlsx
附件:
附件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信息表.xls
附件:
附件4 辖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汇总表.xls
2019-06-24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津滨市场监管质监〔2019〕2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9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十批)的通知 各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企业申请,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滨海新区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见附件)符合发(换)证条件,现予以公布。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2019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十批)名单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2019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企业(第十批)名单.xls
2019-06-24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津滨市场监管药械〔2019〕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到2019年6月28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65306280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国泰大厦A1908邮编:300450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名单 2019年6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药品经营企业(零售)GSP认证公示名单 企业名称认证范围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时间现场检查员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兴堂药店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赵新路众兴园5栋1层3号2016年6月12日刘卫东、熊巍巍天津市金元宝大药房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除外);中药饮片****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276号1012016年6月6日刘卫东、熊巍巍天津市永胜胜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中药饮片(精品包装)**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100号2016年6月12日刘卫东、熊巍巍、袁立友、刘喆天津市滨海新区潼佳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药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和谐大街德阳里15#楼底商2019年4月25日高玉建、郑光才
2019-06-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19〕15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19年滨海新区第六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艾地盟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12家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附件:2019年滨海新区第六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 2019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滨海新区第六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docx
2019-06-12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名 称:
2018年度滨海新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
索引号:
5-9930-2019-00028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
主题分类:
教育,职业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6-03
发文日期:
2019-06-04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2018年度滨海新区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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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