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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高效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阶段的办事需求,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统称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集成高效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二、工作目标202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制定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2025年9月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公开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办事指南,提供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集成办理服务。三、实施范围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需要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事项。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展本地区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的事项范围。四、主要任务(一)推动“一件事”集成办理。各地要参照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申请表(附件1)、申请材料(附件2)、业务流程(附件3),梳理本地区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要素,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制定公布办事指南。(二)提升“一件事”服务效能。各地要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投资性质等情形提供精准服务,提前告知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理单位、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准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材料,规范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产生量等信息填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统一受理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申请,跟进相关部门的办理进度和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三)规范“一件事”审批和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审批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许可条件等。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明确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备监督人员资格及执法权的监督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强化建设资金落实履行承诺情况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四)优化“一件事”网上审批。各地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加强电子签章、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应用,优化智能导办、自动生成表单等功能,持续提升网上审批服务水平。加强工程审批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优化表单填写、材料提交,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审查意见等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等数据(附件4),优化完善信息填写、核验等功能。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加强对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从申报到办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五)完善“一件事”数据归集共享。各地要以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为抓手,加强对申报、审批、制证等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量、准确、实时归集和共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共享,全面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探索建立房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统筹做好方案制定、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快在更多阶段更大范围实现“一件事”集成服务,强化各阶段“一件事”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系统集成。(二)加强工作联动。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办理与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去向监管等联动。结合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典型宣传等工作,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改革政策、办理渠道等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工作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附件:1.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申请表(示例)   2.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材料清单(示例)   3.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业务流程图(示例)   4.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数据服务清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
2025-07-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学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暑假期间,汛期、假期交织叠加,安全风险加大,各类安全事件易发高发。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现就做好2025年中小学暑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安全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深刻认识暑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与己无关”心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重点人群、重点任务,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积极采取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坚定不移抓好落实,切实筑牢暑期安全防线。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升防范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分析暑期安全事件特点规律,以溺水、火灾、交通事故、食品中毒、自然灾害、网络沉迷、电信诈骗、欺凌和性侵害等为重点,在放假离校前集中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安全专项教育和警示活动,确保落实到每一个人。暑假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及时发布安全提示,提醒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件发生。   三、排查安全隐患,筑牢防护屏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利用暑假窗口期,紧盯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实验室危化品安全、校舍建筑和施工安全等重点领域,全面排查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储藏室、危险品仓库等重点场所和燃气煤气设施、供电设施、防冲撞设施等关键部位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整改。要主动对接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全面排查校园周边地质环境、防雷设施、学校校舍、各类场所场馆以及在建工程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带险度汛。要指导受灾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时间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期、压茬推进做好重修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地区学生能够如期开学。   四、密切家校沟通,关注身心健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通过家访、短信、微信、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提醒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合理安排孩子暑期生活,及时了解思想情绪和行踪动向,严防出现监管空白。要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慎重选择各类夏令营、研学、游学和校外培训机构,防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危害身心健康事件发生。要主动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处境不利学生群体关爱帮扶,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助学助困、心理援助和人文关怀。   五、做好暑期托管,丰富假期生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会同街道(社区)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充分利用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精心组织各类托管服务,有效解决学生暑期“看护难”问题。有条件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学校要坚持公益普惠和教师志愿参与、家长学生自愿参加原则,面向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体育锻炼、艺术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拓展、作业辅导等暑期托管服务。   六、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提升年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坚决遏制节假日上课补课、提前开学、延迟放假等屡禁不止、造成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利用暑期开展“校园餐”、教辅征订和校服选购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对上学期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回顾总结,在此基础上做好新学期工作的谋划部署。要利用暑假组织开展学校书记、校长(园长)、分管食堂副校长(副园长)和新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加强对新任班主任的专业指导培训,鼓励地方对食堂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全面掌握安全管理和食堂管理“应知应会”内容。要坚持劳逸结合、综合发展、健康成长原则,严控暑期作业总量,科学规范作业布置,坚决杜绝用手机布置作业、让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等现象,有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假期。   七、整治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部署暑期安全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把超出教师职责范围的工作和责任摊派给学校和教师,不得安排教师开展巡河护林、上街执勤、交通协管等工作,避免出现签订责任书、“一刀切”、频繁打卡等形式主义做法加重教师负担,确保学校和教师立足主责主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7月9日
2025-07-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5年6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一)抽查任务。2025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其中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80家(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获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0家。(二)抽查重点领域及数量。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或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消防产品、建筑保温材料、头盔及安全帽、危化品、成品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等质检领域各5家,其他领域25家。(三)抽查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本次抽查,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由海关总署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开展抽查相关工作。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围绕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联合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紧贴工作实际,以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为重点,科学合理组织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在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将获得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抽查范围。对列入国家级监督抽查的重点领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已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查重点领域进行调整或补充。三、检验检测机构风险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意识,对标对表开展自我风险排查,落实问题整改,降低运营风险。机构自查重点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环境是否完备;项目分包是否规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市场监管总局制订《2025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各机构可参考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相关材料按要求留存备查。四、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近两年已被总局或省级局抽查过且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原则上不再列入抽查范围。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威慑。(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机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效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四)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5年底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以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着力提升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与有效性。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010-82262722 附件:2025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025-07-1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7-15 成文日期:2025-07-15 发文日期:2025-07-15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7-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7-15 成文日期:2025-07-15 发文日期:2025-07-15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7-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124号),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建设情况,制定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认证目录(第一批)序号试点产品认证目录1锂电池消费型锂离子电池2小动力型锂离子电池3大动力型锂离子电池4储能型锂离子电池5光伏产品光伏组件6钢铁(含粗钢)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产品7电炉短流程钢铁产品8铁合金9纺织品(含山羊绒产品)纺织产品10电子电器(空调)房间空调器11电子电器(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12电子电器(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13电子电器(电机)小功率电动机14轮胎轮胎15电解铝电解铝16水泥水泥17木制品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2025-07-1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7-11 成文日期:2025-07-11 发文日期:2025-07-1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6)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7-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粮粮规〔2025〕180号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25年版)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粳稻)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品种。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最低收购价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 预案启动地区,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 中储粮集团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优先使用直属企业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执行。对租用库点,须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须具备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条件,纳入中储粮集团信息化管理范围。 确需采取其他收储方式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研究明确。 第八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加强与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并将库点信息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收购启动前公布库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结合收购进展、仓容情况等分批公布。 第九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粮食,如售粮者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复核;按规定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中储粮集团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包括粮食品种、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金额、增扣量等内容。收储库点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收购凭证,不得篡改、伪造,并妥善保存备查,在粮食出库后保存至少3年。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由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验收;食品安全指标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 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每月7日前将上月相应品种分货位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结果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应于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后2个月内将汇总的验收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二条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3个月内汇总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有关部门划转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处置,相关费用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对验收合格但在储存、出库等环节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中储粮集团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以入库验收时间为节点,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归还库存占用贷款,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不同品种、年份、等级等分类存放,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竞价销售。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按照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安排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储粮集团。 第十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应当将本省(区)相应品种分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定期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内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2个月内,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管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承担辖区内最低收购价粮食具体监管责任。 财政部负责拨付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督促中储粮集团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粮食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诉求。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农民售粮渠道畅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粮食收购组织等相关情况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 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购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可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增强价格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组织摸排仓容,维护收购秩序,做好销售出库工作。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短量、损失或者出现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由中储粮集团先行承担相关损失并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中储粮集团再按责任追偿。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7-10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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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落实《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部署要求,推进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环境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从民生计量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民生计量最具体的工作抓起,找准痛点、疏通堵点、消除盲点、解决难点,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市场计量环境持续优化。到2030年,计量法完成全面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根据新计量法要求集中开展立改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省级及以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在90%基础上进一步有所提升。建成全国民生计量智慧监管平台并投入使用,引导培育诚信计量单位30万家,培育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群众受益多、社会效益好的诚信计量品牌。计量安全风险防范更加科学,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有效,企业计量行为不断规范,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显著减少,民生计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1. 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和系统谋划,不断完善和健全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际先进计量立法经验,加快推动计量法修订。组织开展计量法颁布四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持续推进《标准时间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做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补充完善产业计量、计量数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2. 建立健全计量监管制度。持续深化计量器具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加快推进恢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研究完善计量器具“二检合一”制度。动态调整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完善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管理模式和目录制定规则。(二)建立健全民生计量长效监管机制3. 探索构建民生计量新型智慧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建设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桩智慧计量监管平台。研究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由现行的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4. 加强民生计量服务能力保障。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相关计量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相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5. 持续加强民生计量领域日常监管。结合集贸市场、加油(气)站、充电站、餐饮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眼镜店、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等领域和场所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计量管理制度建立、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等情况,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加大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维修环节监管,严厉查处制造、销售、改装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行为。针对民生领域重点计量器具研究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南。(三)强化民生计量重点领域综合治理6. 持续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组织对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开展“回头看”,通过“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督导,防止问题回弹。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的宣贯培训,确保新规落实到位。适时发布民生计量典型案例。加强网络销售电子计价秤监管,督促电商平台通过建立关键词库、人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网售电子计价秤的检查监控。7. 巩固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成果。紧盯加油站经营管理和加油机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加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数据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流动等关键要素全流程的动态监管,强化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和预防治理。研究制定燃油加油机数据采集及传输技术计量技术规范,统一相关要求。8. 创新电动汽车充电桩监管模式。试点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等新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方式,通过智慧监管手段,实现对新型计量器具的有效监管。加强对超级充电桩检定技术研究。9. 强化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加强民用“三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研究制定《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指导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化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对在用民用“三表”进行登记造册。切实落实好民用“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制度。加大民用“三表”计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0. 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与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焦度计、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引导和鼓励眼镜制配场所加强内部计量管理,不断提高法制计量意识,提高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管理水平。11. 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每年持续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提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扩大C标志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四)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12. 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各界监督”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强化经营者主体作用,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承诺赔付、先行赔付、失信警示等诚信计量制度,完善计量保证能力,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确保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强化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推进机制(一)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要坚持内外发力、多方联动,进一步深化与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主动加强行刑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计量监督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建立“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多管齐下的民生计量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利用提示、警示等方式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优势,形成无处不在的群众计量监督网络。(三)加大民生计量宣传力度。要持续组织开展计量知识科普宣传,普及计量防作弊常识,引导消费者提升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经营者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和商家守法经营。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20”世界计量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计量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计量的浓厚氛围。(四)加强计量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要建立计量预警机制和风险分析机制,制定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着力防范计量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强舆情应对,对相关计量舆情进行持续关注,建立分类分级、上下贯通的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预案,正确把握对外发声方式方法,提高调查组织处置水平,注重调查结果发布效果,科学评估舆情风险,提前制定有关问题答复口径和处置预案,把握舆情应对工作的主导权。四、保障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对于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支持,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检定经费保障,以坚决的态度、严实的措施、迅速的行动,把民生计量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025-07-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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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7月18日(星期五)专利分类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应用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分类的概念、作用,以及知识产权创运保管服全链条活动下专利分类的应用。王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7月25日(星期五)专利分类资源的查询与获取主要内容:专利分类体系概述,介绍中美欧日韩五局及WIPO网站专利分类资源概况,以及查询和获取方法。史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8月1日(星期五)专利分类修订概况主要内容:介绍国际专利分类(IPC)修订概况及基本程序、IPC体系最新发展及热点问题,以及我国参与专利分类修订所取得的成果。胡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7月
2025-07-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