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工作要求,深入解读修正案重点改革内容,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召开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解读座谈会。市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王立国教授、市经济发展研究院黄凤羽院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李建人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会议。会上,市财政局税政处、市税务局所得税处有关同志分别就本次改革亮点及后续征管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与会专家们均认为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并结合减除费用标准、专项附加扣除、征管模式变化、完善税收信用体系等当前社会关心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工作,营造我市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8-08-09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107号,以下简称“市委10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精神,为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含公益类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原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转制单位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二、政策规定(一)资产清查。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下同)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企一〔2003〕36号)确认。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向财政部门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资产清查完成后,经财政部门批复(备案)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二)资产处置。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 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和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收入上缴国库。(三)审计评估。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程序将审计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制单位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四)土地房产。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按照市委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经营类事业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批准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经营类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即除在建设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五)产权事项。经营类事业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在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资产权属关系确实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前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的规定准备材料予以确认,不再由财政部门补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应当根据国有产权归属关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三、主要程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一)资产清查结果申报程序。主管部门对经营类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规定的权限,对单位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报批或备案意见。申报材料包括: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清查结果概况、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及损溢原因分析、主管部门对清查结果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意见等;2.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附件2);3.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纸质和电子/系统数据,表样见附件3);4.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需提供);5.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附件4);6.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附件5);7.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的经济鉴证证明;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转制单位核定国家资本金申报程序。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转换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按政策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申报材料包括: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基准日时点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结果概况,申请核定的国家资本金数额等;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3.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批复文件;4.财务审计报告;5.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6.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情况专项说明;7.转制行为的法律意见书;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撤销单位资产清算结果申报程序。经营类事业单位经批准撤销,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完成清算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处置资产。申报材料包括: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撤销原因、清算概况、剩余资产处置意见等;2.撤销(退出)工作方案批复文件;3.编办关于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4.清算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清算法律依据、清算组织构成、公告情况、资产清查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处理意见、人员安置情况等;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事项本通知适用于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附件:1.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2.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3.国有资产清查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4.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格式)5.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格式)(附件2-5通过天津会计网 tjkj.czds.tj.gov.cn 下载专区下载电子版,不再印发纸件) 2018年7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2018-08-09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工信产业〔2017〕34号),区财政局积极落实相关责任,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类专项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对于此次工作的重中之重暨“取缔 ‘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举报奖金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至50万元,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对举报奖励等经费予以统筹安排。
2018-07-2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排名级别站点名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区控汉沽街3.15 2区控寨上街3.39 3区控天津港南疆港3.41 4区控杨家泊镇3.45 5区控南港工业区3.50 6区控东疆保税港区3.68 7区控杭州道街3.71 7区控天津港北疆港3.71 9区控北大港水库3.78 10区控胡家园街4.01 11区控新北街4.15 12区控临港工业区4.31 13区控中心商务区4.36 14区控古林街4.38 14区控新河街4.38 16区控小王庄镇4.42 17区控北塘街4.48 18区控海滨街4.53 19区控太平镇4.61 20区控高新区4.76 21区控新城镇4.79 22区控大沽街4.90 注:全区共有23个区控街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中塘镇站点因故障未纳入统计。
2018-07-01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排名级别站点名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区控南港工业区3.40 2区控北大港水库3.51 3区控天津港北疆港3.77 4区控古林街3.81 5区控杭州道街3.83 6区控海滨街4.00 7区控天津港南疆港4.01 8区控太平镇4.11 9区控小王庄镇4.13 9区控新北街4.13 11区控高新区4.19 12区控汉沽街4.22 13区控寨上街4.27 14区控东疆保税港区4.30 15区控新河街4.33 16区控中心商务区4.66 17区控北塘街4.71 18区控杨家泊镇4.86 19区控胡家园街4.87 20区控大沽街5.03 21区控临港工业区5.43 注:全区共有23个区控街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中塘镇、新城镇站点因故障未纳入统计。
2018-06-30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全区排名级别站点名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区控北大港水库2.74 2区控天津港南疆港2.79 3区控天津港北疆港3.03 4区控南港工业区3.07 5区控新北街3.34 6区控古林街3.46 7区控杨家泊镇3.54 8区控太平镇3.59 9区控海滨街3.63 10区控杭州道街3.66 11区控临港工业区3.73 12区控新河街3.80 13区控小王庄镇3.81 14区控寨上街3.97 15区控中心商务区3.98 16区控高新区3.99 17区控胡家园街4.03 18区控汉沽街4.10 19区控中塘镇4.14 20区控大沽街4.18 21区控新城镇4.27 22区控北塘街4.31 注:全区共有23个区控街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东疆保税港区站点因故障未纳入统计。
2018-06-27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区排名级别站点名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1区控北大港水库5.02 2区控南港工业区5.16 3区控太平镇5.87 4区控海滨街5.93 5区控中塘镇5.96 5区控天津港南疆港5.96 7区控新北街6.25 8区控临港工业区6.65 9区控高新区6.68 10区控古林街6.75 11区控杭州道街6.80 12区控新河街6.89 13区控小王庄镇6.96 14区控天津港北疆港7.06 15区控新城镇7.22 16区控胡家园街7.36 17区控东疆保税港区7.47 18区控中心商务区7.86 19区控大沽街7.95 19区控汉沽街7.95 21区控寨上街8.21 22区控北塘街8.79 23区控杨家泊镇8.90 注:全区共有23个区控街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2018-06-23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份,滨海新区监督性监测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30家,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执行标准评价,栖凤里污水处理站处理设备故障未采样,其余29家均达标排放。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确保出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附件:2018年5月份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统计表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监测结果统计表 序号所属区域单位名称执行标准达标情况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 1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 2开发区天津泰达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A标准是— 3临港天津临港经济区胜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标准是— 4临港天津威立雅渤化永利水务有限责任公司A标准是— 5海滨街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供水公司港东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 6新北街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塘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 7保税区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 8开发区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A标准是— 9大港街天津市大港环科蓝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标准是— 10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A标准是— 11大港街天津大港海港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污水厂)A标准是— 12胡家园街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环科新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标准是— 13中塘镇中塘镇栖凤里污水处理站B标准处理设施故障未采样— 14太平镇大港太平镇污水处理站B标准是— 15海滨街港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 序号所属区域单位名称执行标准达标情况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16古林街大港港东新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17海滨街大港油田港西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18保税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污水处理厂C标准是—19胡家园街塘沽胡家园中水处理站(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0大沽街南排河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1天津港北疆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2天津港南疆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3渤海石油渤海石油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4新城镇大化污水处理厂C标准是—25东疆港东疆港区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6中新生态城营城污水处理厂A标准是—27中塘镇维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隆呈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28生态城中心渔港污水处理站C标准是—29南港南港工业区南港污水处理厂B标准是—30开发区开发区中区临时污水处理站C标准是— 注:开发区中区临时污水处理站、南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属阶段性验收
2018-06-22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附件:
关于公示2016-2017年度滨海新区文明诚信市场的公告.pdf
2018-05-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8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落实《天津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十三五”规划》,做好2018年天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18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地方标准申报工作。联系人:张永来 联系电话:27182133 附件:2018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2018年3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2018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doc
2018-03-23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