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7-09
成文日期:2026-07-09
发文日期:2026-07-09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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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号:
2026-07-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加快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扩围提质建设,推进三地职称协同评价,经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会商一致,决定在部分职称专业开展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专业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专业为工程技术系列机器人专业和低空技术专业。其中机器人专业主要包括从事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算法与软件、整机设计与制造、系统集成与应用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低空技术专业从事低空飞行器研发、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行系统建设、低空安全保障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评价范围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机器人、低空技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能参加。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受处理处分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评价政策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评价标准,以及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机器人专业、低空技术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评审机构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机器人专业、低空技术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有关规定,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机器人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低空技术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执行(见附件1、2)。四、具体安排市人社局负责我市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符合北京市2026年度机器人、低空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职称办集中办理委托北京市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手续,统筹组织、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自行申报。相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我市申报推荐工作流程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外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作流程,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相关专业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自7月13日(星期一)9时起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天津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天津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市职称办。市职称办审核合格后统一向北京市人社部门提供经确认的我市申报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工作应于7月21日(星期二)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职称办提交申报材料的工作应于7月23日(星期四)18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者不予受理。(二)北京市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流程1.个人网上申报经我市确认的申报人于7月28日(星期二)至7月30日(星期四)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注册登录后,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北京职称评审系统),选择拟申报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30日(星期四)前完成系统提交。逾期未提交者,评审服务机构不再受理。2.评审服务机构审核评审服务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3959121。3.个人缴费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评审服务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4.答辩评审答辩前,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及时登录北京职称评审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5.验收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6.领取电子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6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资格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五、有关事项(一)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评审通过人员统一核发北京市职称证书,证书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统一备案,京津冀三地范围内互认互通。(二)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费用通过北京职称评审系统线上统一缴纳。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7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50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200元。(三)我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四)2026年度京津冀职称协同评价试点纳入我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统一管理。 各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并配合市职称办和北京市人社部门做好委托评审工作。 附件:1.北京市机器人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2.北京市低空技术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7月8日
2026-07-0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8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7-06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6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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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9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7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7-06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天津上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符合相关要求,准予颁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或进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变更、延续,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信息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4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信息表.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情况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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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9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7-06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新港三号路店等5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博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易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3、附件4、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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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贵珍餐饮店等154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9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7-06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39号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贵珍餐饮店等154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贵珍餐饮店等154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7月6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贵珍餐饮店等154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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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9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40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7-08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4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好运大药房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7月8日
附件:
附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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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9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综执〔2026〕5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7-07
发文日期:
2026-07-09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综执〔2026〕5号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2026年7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程序,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办法》规定,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核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申报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奖励标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奖励实施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和申请途径并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书面记录为准。 被举报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移送部门应当在收到司法机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书面告知使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告知书》(附件1),并填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送达回证》(附件2)。 非书面告知填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记录》(附件3)并附电话录音。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附件4),提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自接收《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 第八条 由办案人员填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将举报记录、案件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制作《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附件6)。 第九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附件8),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并填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送达回证》(附件2)。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举报奖励决定书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一)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二)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受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三)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发放奖励使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附件7)。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等较大金额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需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告知时所采用的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归档顺序(附件10)装订成卷,交由档案室存档保管,存档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负责办理本辖区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津滨市场监管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告知书 2.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送达回证 3.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记录 4.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 5.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6.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7.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 8.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 9.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 10.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归档顺序
附件:
附件1-10.doc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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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企业: 按照《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经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审核,第二次招标系数为1.51。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26年7月8日
2026-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03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乳制品、饼干等30大类食品,共计2903批次,其中不合格42批次。 附件:食品抽检信息2026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食品抽检信息.zip
2026-07-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