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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8)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市人社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本市辖区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含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二、报告内容    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5部分内容。三、报告方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天津市人社局官网(https://hrss.tj.gov.cn),点击“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通过法人用户登录天津人社单位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模块,选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业务功能进行填报。四、报告公示所在区人社局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各区人社局不进行统一公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情况在服务场所自行公示。五、有关要求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信息项,按要求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请于3月31日(星期二)前完成填报。(二)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开展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工作为契机,全面掌握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状况,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资源库,做好数据分析和应用。(三)各区人社局根据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通过政府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对年度报告公示的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实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         告公示情况表      2. 各区人社局联系电话                                2026年1月28日(联系人:翟梦妍;联系电话:63082691)(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序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许可证编号许可业务范围备案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报告业务范围)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2 各区人社局联系电话 和平区人社局:27267677    河东区人社局:60891274河西区人社局:28276501    南开区人社局:87875316河北区人社局:26296090    红桥区人社局:86516103东丽区人社局:24982923    西青区人社局:27393149津南区人社局:88512510    北辰区人社局:86814761武清区人社局:82181513    宝坻区人社局:29993659宁河区人社局:69597506    静海区人社局:28945157蓟州区人社局:82868117    生态城人社局:66328507滨海新区人社局:63001735   高新区人社局:84806525经开区人社局:25201650    保税区人社局:84912839东疆综保区人社局:2560124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1-30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 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是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比一次。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综合监管等)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申报。第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相关制度。(二)审议评比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审结果。(三)研究评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三)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第十一条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二)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三)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第十二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二)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三)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第十四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三)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四)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及申报情况,设置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束后可以根据要求公开。第二十六条 评审程序。(一)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分标准和工作规则提出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二)必要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及推荐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三)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级评审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授奖名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建议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建议授奖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凡属于对奖项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成果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一)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二)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三)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第三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项目、候选组织、候选个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三十九条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条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1-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索引号: 179-9842-2026-00006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1-29 发文日期: 2026-01-30 有效性: 有效 2025年,区文化和旅游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法治文旅”建设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文旅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助力了新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一、主要举措和成效(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文旅法治建设。局党委坚持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修内容,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见行见效。在局官网开设的“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专栏中刊载文章20篇,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研究前沿,指导新区文旅系统法治建设。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学习,深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在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及重点任务上的要求,持续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二)着力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今年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调整权责清单61项;落实柔性执法工作要求,通过约谈教育方式化解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联合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等部门开展3批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滨海新区辖区内九个文旅行业共计103家经营主体进行了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累计对71项具体行政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持续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对剧本娱乐场所、电竞酒店等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动文旅产业发展,打响“向海乐活”文旅品牌,助力上合组织天津峰会氛围营造,推动天津津翔野生动物园获评4A级旅游景区,牵头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游艇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三)着力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年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992人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4件,罚没款182979元,没收出版物526册(张、套);严格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10家经营主体,参照《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2家经营主体,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查处的侵犯《哪吒之魔童闹海》著作权案件,被CCTV“今日说法”栏目和央视网正面宣传报道。(四)着力提升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推动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完成国家、市、区和街镇互联互通;印发《滨海新区大型演出区级联动协作机制》,优化泡泡岛音乐与艺术节、芒果音乐节环渤海站演出的风险自评,并加强演出监督;加强文旅市场管理,规范文旅市场秩序,牵头推进旅游乱象和强制消费专项治理、小场所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推动高风险旅游项目、非A级旅游景区、民宿三件事全链条整治工作,确保文旅市场安全有序。(五)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合力。压实相关工作责任,推动社会矛盾依法有效化解,今年共处置完成信访工单17件、政民互动工单60件、12345热线工单863件、文旅部平台投诉工单46件,处置率100%;依法规范处置行政复议3件,处置行政诉讼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六)着力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加强党内监督,先后召开文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警示教育会议,讲授专题党课,邀请纪检组组长开展节前廉政教育,集体观看警示教育片2次,开展新任职干部集体任前履职谈话暨廉政教育,组织文旅系统党员干部集体参观学习教育专题展,引导党员干部切实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优化内控制度,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细化落实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暂行方案》,着力解决政采领域相关岗位不兼容的执行机制问题;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9条,包含政策文件、通知公告、行政处罚强制信息等,依公民申请公开信息7条,已全部按期答复;自觉接受各类监督,今年共计答复办理建议提案62件,其中市级18件,区级44件,在公共文化服务、文旅产业发展、文旅消费、邮轮经济、海洋旅游、非遗传承等方面,充分吸收采纳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积极推进建议提案的落实,提案采纳率100%,答复满意率100%;配合审计部门完成预算执行审计和经责审计工作。(七)着力推进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制定《2025年守法普法工作清单》,系统推进新区文旅系统“八五”普法工作,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民法典宣传月、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周等重要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文旅系统法律法规重点条款纳入普法宣传内容,打造“法润滨海 传承有章”文化和旅游领域普法特色品牌,利用“4·23”世界读书日、“5·18”国际博物馆日、“5·19”中国旅游日、“6·14”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文旅领域法律法规,将文艺演出、非遗展示、读书推荐等文化活动形式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企业、娱乐经营企业、旅游市场经营企业等进行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活动,共培训企业经营者260余人次,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起到良好效果。二、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格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2次,主持研究法治议题14次,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要合同协议亲自研究、亲自把关,并按规范程序审定实施;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重要工作亲自部署推动,已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员共同参与”的法治工作格局。三、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一)人员法治能力仍有短板。部分同志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对内控、审计、政府采购等法规学习碎片化,在执行政府采购等业务的过程中仍存在瑕疵,既懂文旅业务又具法治思维的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二)新兴业态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健全。剧本娱乐、电竞酒店等新业态涉及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未形成高效协同的监管合力,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四、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一)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对标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标准,系统梳理短板弱项,制定《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法治建设提升方案》,推动文旅领域法治建设从“达标”向“示范”转变,力争在重大行政决策、执法规范化、普法精准化等方面形成可复制经验。(二)强化法治思维能力培训。实施“法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滨海新区行政执法监督等平台,重点加强对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每周说法”培训、参与旁听法庭庭审、新业态执法演练等活动,全年培训覆盖率达100%。(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拟定《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合同签订指引》《政府采购明白纸》;落实“重大决策法律风险事前评估”制度,确保所有行政决策于法有据、风险可控。(四)打造法治宣传“文旅样板”。持续开发“法润滨海·传承有章”普法品牌,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的特色优势,拓展多样化的普法宣传形式;将普法宣传与涉企行政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上门“法治体检”,实现普法从“灌输式”向“服务式”转变。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29日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1-30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2026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货物合同二、合同主体:需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20375供方: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西院联系方式:010-628**703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2026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提供货物合同金额:335800元履约期限:2026年1月30日-货款完成支付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月30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月30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附件:2026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货物合同
2026-01-30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区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实施方案》及《西青区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重要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共有油气管道保护、节能管理、粮食管理、价格监测、信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权实施工作,组织人员采取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目前,区发展改革委共有行政执法人员33人,本年度新增行政执法人员5人,因工作调动退出行政执法岗位人员2人。(三)行政执法案件情况。截止目前,全年开展行政执法71次,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44人次,其中,油气长输管道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0次,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0人次,发现隐患均已整改完毕;开展节能、清洁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次数15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0人次;粮食领域,累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42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86人次;价格监测领域,累计开展价格监测领域执法检查3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6人次;信用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人。(四)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初有关工作要求,制定了年度行政执法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计划,现已全部完成。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节能管理与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方面1.做好统筹部署,全面摸底排查。配合市、区两级部门完善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化平台,制定西青区发改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检查列入计划。对管道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与监察、清洁生产执法检查纳入抽查计划。依法依规对管道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情况、对投入运行管道实施重点全覆盖监管。2.加强专项整治,紧盯重点时期。开展重点时期专项整治,制定印发《区发展改革委今冬明春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方案》,对具体工作进行详细部署,组织管道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行动,加强检查督导,严格监督执法,对我区境内高风险点位进行全面排查,并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回头看”行动,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3.贯彻治本攻坚,制定专项方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油气管道保护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区安委会关于制定西青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子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西青区油气管道保护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开展投资项目管理、管道占压清理、第三方施工管控等各项治本攻坚工作,推动工作机制创新,并配合区安委办做好数据填报工作。(二)价格综合管理方面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领域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定期进行巡查检查,了解蔬菜、水产品、水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情况和近期价格波动形势。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我区市场价格监测2025年度抽查计划为3次,在我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政务管网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回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全面准确监测市场数据。(三)粮食管理方面结合我区实际,在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等系统,及时更新监管企业名录和信息,明确监管范围。在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价格违法行为和在用计量器具等方面,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被抽查企业联合检查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季度巡查、库存检查、安全检查等时机开展行政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42次,出动检查人员86人次。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四)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履行对本区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落实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人,重点检查信用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处理情况、异议申请处理情况、失信信息查询情况、信用信息保密情况,后续将执法检查结果填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保障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使用信用信息。三、存在问题一是行政执法分析问题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个别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相关数据分析不到位,没有深入挖掘数据背后的执法趋势、难点与规律。二是权责范围大、执法项目多、涉及的法律条文杂,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但因各科室业务工作繁忙,对行政执法能力的全面提升还需加强。三是执法监管效能有待提升,日常监管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不足,科技执法、大数据应用等手段运用不够充分,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四、下一步工作举措在下一年度工作中,区发展改革委继续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发展改革法治工作的领导。(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持续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构建系统化、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提升法治思维、业务素养和实操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除隐患,深化行政执法专题培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规范开展执法检查,抓实执法主体与人员管理,全力提升执法队伍专业能力和执法质效。(二)规范执法行为流程,筑牢法治根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持续开展油气管道、粮食购销及市场价格监测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法治宣传,规范执法行为,使广大企业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三)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增强监管实效。学习借鉴优秀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狠抓制度落地执行,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执行中的偏差和问题,强化法制审核、后续跟踪整改等关键环节管控,健全执法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治理效能。6
2026-01-30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细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及商务部等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现将《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细则》公开发布。请广大消费者和参与活动的各相关主体按照活动细则参与活动。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咨询电话:022-23537155)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细则 为规范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消费者。订单送货地址须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第二条 活动时间。本次活动自2026年2月1日11时启动,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控制活动节奏,确保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最晚于2026年12月31日(含)结束。第三条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一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家用冰柜)、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家用风管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洗衣机(含洗烘一体机)、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家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厨宝)、电视(含激光电视)、电脑(含品牌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6类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在全国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能效和水效标准以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发布为准。家用中央空调的价格以室外机为准。产品最终销售价格是产品扣除销售主体、电商平台等各类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格。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以及消费者交售旧家电的旧机回收款,不抵减补贴计算基数,不影响消费者享受补贴。第四条 兑换券申领。为保障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开展,市商务局根据可用资金规模,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定量发放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补贴资格兑换券(以下简称“兑换券”),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兑换券区分线上、线下渠道,各渠道兑换券仅可兑换对应渠道的补贴资格。每张兑换券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1个补贴资格只能补贴1件商品。在本次活动补贴的6类家电中,每位消费者每类家电在线上、线下渠道合计最多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申领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兑换券。活动期内,每月1日11时发放当月兑换券,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最晚当月底结束。兑换券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作废。活动期内,每名消费者每月可申领兑换券不超过3张,全年累计领取不超过12张。兑换券领取后,无论是否使用、使用后是否发生退货,均计入个人全年累计领取额度,不退不补。第五条 资格兑换。消费者申领兑换券成功后,可于当月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兑换相关品类补贴资格。用线上渠道兑换券兑换补贴资格时,消费者需指定具体使用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兑换的补贴资格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后须重新申领兑换券,兑换后方可使用。补贴资格实行全国核验,已在外省市领取同品类补贴资格的,无法在本市重复兑换领取。第六条 资格变更。已兑换但未使用的补贴资格,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补贴品类。其中线上渠道的补贴资格,还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指定的电商平台。第七条 资格核验。为规范活动秩序,防范违规申领行为,保障补贴资源精准投放,在消费者兑换补贴资格、线下渠道核销补贴资格时,均须通过云闪付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验,确保补贴资格为本人领取和使用。兑换券申领时,平台将核验消费者地理位置信息。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无法申领兑换券。第八条 资格使用。线下消费时,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门店选购补贴商品,需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补贴资格二维码,经收银员扫码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线上消费时,消费者需本人实名登录指定电商平台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选购补贴商品,经系统后台自动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消费者享受补贴立减后,对应补贴资格同步核销。第九条 发票开具。本次活动所有销售发票均为数电发票。每件补贴商品须单独下单、支付及开票。严格执行“一个资格、一件商品、一份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的对应原则。发票内容应符合活动统一规范要求,票面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商品销售价格,发票抬头为消费者真实姓名。第十条 送货地址。送货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有义务向销售主体提供真实、具体、有效的送货地址。现场自提商品的送货地址,以销售地点(自提点)地址为准。本市境内隶属于外省市管辖的“飞地”区域(如清河农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等),不纳入本次活动实施范围。第十一条 商品交付。为保障补贴资金按月有序投放,兑付及时,当月购买的补贴商品,应于次月10日(含)前完成送货并交付。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兑换券申领、补贴消费及送货交付的时间,在购买补贴商品前,充分知悉活动关于商品交付的时间要求,配合销售主体按时完成送货和交付。销售主体应在销售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关于商品交付时间的要求,并与消费者就送货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因故未能按时完成交付情况下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商品退货。当月购买并已于次月10日(含)前完成交付的补贴商品,在次月18日(含)后,除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退货。如因商品未按时交付或商品质量等问题确需办理退货的,经消费者与消费主体双方同意,应按照消费者补贴立减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办理退款。退货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仍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补贴资格即时恢复使用;已超出补贴资格有效期的,消费者需重新按活动要求申领兑换券,兑换对应补贴资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旧机回收。鼓励消费者交售家中闲置旧家电。是否交售旧家电,不影响消费者参加活动并享受补贴。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应在其参加活动的家电品类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旧家电回收服务。回收价格应按市场标准,做到公开、统一、明确。销售主体不得通过将旧机回收款在新机销售价格中折抵的方式,减少补贴计算基数,侵害消费者合法补贴权益。回收的旧家电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合规企业处理。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应在旧机交售前,明确约定新机退货情况下的旧机处置方案。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四条 咨询投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议的,可拨打市商务局活动热线022-23537155、022-23537159,或致电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电商平台;如涉及云闪付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如涉及补贴资格兑换券、补贴资格,及线下销售主体对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银联商务客服电话95534或关注“银联商务95534”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客服获得帮助。本细则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6-01-30 | 天津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细则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及商务部等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将《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细则》公开发布。请广大消费者和参与活动的各相关主体按照活动细则参与活动。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咨询电话:022-23537159)(此件主动公开)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细则为规范开展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经营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消费者。订单送货地址须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第二条 活动时间。本次活动自2026年2月1日11时启动,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控制活动节奏,确保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最晚于2026年12月31日(含)结束。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次活动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电脑(含平板类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在全国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产品最终销售价格是产品扣除销售主体、电商平台等各类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格。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抵减补贴计算基数,不影响消费者享受补贴。第四条 兑换券申领。为保障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开展,市商务局根据可用资金规模,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定量发放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补贴资格兑换券(以下简称“兑换券”),先到先得,发完即止。兑换券区分线上、线下渠道,各渠道兑换券仅可兑换对应渠道的补贴资格。每张兑换券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1个补贴资格只能补贴1件商品。在本次活动补贴的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中,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线上、线下渠道合计最多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申领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兑换券。活动期内,每月1日11时起发放当月兑换券,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最晚当月底结束。兑换券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作废。活动期内,每名消费者每月可申领兑换券不超过2张,全年累计不超过8张。兑换券领取后,无论是否使用、使用后是否发生退货,均计入个人全年累计领取额度,不退不补。第五条 资格兑换。消费者申领兑换券成功后,可于当月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兑换相关品类补贴资格。用线上渠道兑换券兑换补贴资格时,消费者需指定具体使用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兑换的补贴资格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后须重新申领兑换券,兑换后方可使用。补贴资格实行全国核验,已在外省市领取同品类补贴资格的,无法在本市重复兑换领取。第六条 资格变更。已兑换但未使用的补贴资格,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补贴品类。其中线上渠道的补贴资格,还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指定的电商平台。第七条 资格核验。为规范活动秩序,防范违规申领行为,保障补贴资源精准投放,在消费者兑换补贴资格、线下渠道核销补贴资格时,均须通过云闪付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验,确保补贴资格为本人领取和使用。兑换券申领时,平台将核验消费者地理位置信息。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无法申领兑换券。第八条 资格使用。线下消费时,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门店选购补贴商品,需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补贴资格二维码,经收银员扫码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线上消费时,消费者需本人实名登录指定电商平台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选购补贴商品,经系统后台自动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消费者享受补贴立减后,对应补贴资格同步核销。第九条 发票开具。本次活动所有销售发票均为数电发票。每件补贴商品须单独下单、支付及开票。严格执行“一个资格、一件商品、一份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的对应原则。发票内容应符合活动统一规范要求,票面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商品销售价格,发票抬头为消费者真实姓名。第十条 送货地址。送货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有义务向销售主体提供真实、具体、有效的送货地址。现场自提商品的送货地址,以销售地点(自提点)地址为准。本市境内隶属于外省市管辖的“飞地”区域(如清河农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等),不纳入本次活动实施范围。第十一条 商品交付。为保障补贴资金按月有序投放,兑付及时,当月购买的补贴商品,应于次月7日(含)前完成送货并交付。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兑换券申领、补贴消费及送货交付的时间,在购买补贴商品前,充分知悉活动关于商品交付的时间要求,配合销售主体按时完成送货和交付。销售主体应在销售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关于商品交付时间的要求,并与消费者就送货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因故未能按时完成交付情况下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激活验证。为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广大消费者,防范不法人员借机套取补贴、恶意囤货,杜绝虚开发票、一机多卖等问题发生,补贴商品交付前,消费者应配合销售主体完成所购商品的激活操作,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拍摄激活后的商品照片,并将相关信息和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拍照时,补贴商品为手机的,其屏幕应为显示拨号输入“*#06#”后的页面,其他品类补贴商品屏幕应为能显示其SN(产品序列号,下同)的页面。没有屏幕的智能手环、智能眼镜应先绑定手机,通过绑定手机的屏幕显示其SN信息。照片要求背景纯净(不得出现商品包装盒、购物单据、支付凭证、宣传物料等可能干扰信息识别的无关物品)、未经编辑、无遮挡,能显示补贴商品(通过绑定手机显示SN的,还应包括所绑定的手机)外观全貌,显示的相关号码、条形码信息清晰易辨认,禁止使用翻拍照片。第十三条 商品退货。当月购买并已于次月7日(含)前完成交付的补贴商品,在次月15日(含)后,除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退货。如因商品未按时交付或商品质量等问题确需办理退货的,经消费者与消费主体双方同意,应按照消费者补贴立减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办理退款。退货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仍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补贴资格即时恢复使用;已超出补贴资格有效期的,消费者需重新按活动要求申领兑换券,兑换对应补贴资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咨询投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议的,可拨打市商务局活动热线022-23537155、022-23537159,或致电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电商平台;如涉及云闪付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如涉及补贴资格兑换券、补贴资格,及线下销售主体对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银联商务客服电话95534或关注“银联商务95534”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客服获得帮助。本细则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6-01-30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主体须知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活动参与主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及商务部等部门工作要求,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市商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将《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主体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须知要求做好活动相关工作。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咨询电话:022-23537155)(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主体须知 为规范开展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主体合规参与、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活动细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要求如下:第一条 承办单位。由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承办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联商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承办2026年天津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和2026年天津市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承办单位应通过其建设、运营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认真履行承办职责,做好补贴活动产品信息库建设、防风险机制落实、订单审核、资金兑付、信息统计等承办工作。第二条 品牌方。品牌方应按要求集中提供本品牌参与线下活动产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等信息,备案商品价格。加强对本品牌在津各销售主体的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督促销售主体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配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开展的检查、统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产品销售、SN溯源等信息。落实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责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解决以旧换新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送货安装等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条 销售主体。销售主体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抵制骗补、套补以及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等违法违规和违反活动要求的行为。在消费者参加活动进行补贴消费时,向消费者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销售主体,要及时主动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统计。其中,线下销售主体还应对自身参与活动的门店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统一管理”,对门店在本次补贴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商品展示。参加活动的销售主体在线下门店和电商平台展示补贴商品时,要公开明码标价,明确标注“2026年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享受政府补贴”等相关含义的字样。线上销售主体还应在电商平台开设“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商品专区”,方便消费者选购参加活动的补贴商品。第五条 台账管理。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进销存账目清晰。要建立活动专项销售台账,自觉配合接受监督核查。台账要详细记录活动期间销售的每件补贴商品的品牌、品类、名称、规格型号、商品条码、能效(水效)等级(仅家电产品)、SN(产品序列号,下同)、销售价格、支付金额、补贴金额和支付路径等信息。家电销售主体还应建立收旧台账,将回收旧家电交由合规拆解企业或正规旧电器经销商处理,并做好全流程管控。第六条 审核兑付。为确保补贴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及时兑付销售主体垫付的补贴资金,实行月度资金清算制度。由承办单位以月为单位对销售订单进行集中审核、高效兑付。销售主体应按活动要求,按时完成商品的交付、开具发票、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活动平台。未按时完成上述要求的订单,承办单位不再兑付补贴资金。承办单位对家电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类商品的当月销售订单分别于次月18日和15日开始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依据审核结果,及时向销售主体兑付补贴资金。第七条 发票管理。为确保交易真实性,防范“退货不退补”等违规问题,线下渠道由销售主体,通过承办单位统一开票通道开具发票,发票信息由活动平台自动归集留存;线上渠道由线上销售主体自行开具,并及时上传活动平台留存核验。发票格式应规范统一。发票内容应备注活动名称字样,载明销售金额、政府补贴金额、消费者实付金额等内容。销售主体无法及时开票的,应主动协调税务等相关部门解决并完成开票。第八条 退货退款。承办单位已向销售主体兑付补贴资金的订单办理退货退款的,销售主体应于退货退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承办单位,将补贴款退回补贴活动专款专用账户。销售主体未按时退回补贴款的,承办单位有权暂停其后续补贴资金兑付,并按相关规定追缴欠款。家电类商品订单在次月18日(含)后、数码和智能产品类商品订单在次月15日(含)后办理退货的,销售主体应在退货退款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情况。第九条 产品要求。参与补贴活动的产品须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通过正规渠道销售的合格产品。产品应具备统一的SN赋码与管理机制,保证SN的唯一性、排他性,做到一件一码、码不重复,满足补贴审核与溯源的管理需求。其中,家电商品外包装或机身上应清晰标注SN及对应条形码,SN与条形码信息须保持一致。未标注SN及对应条形码,或SN和条形码无法正常识别、核验的商品,不得参与补贴活动;数码和智能产品的SN应能通过该产品屏幕或绑定手机的屏幕直观呈现,并具备联网和在线激活功能。第十条 产品信息备案。为确保参与活动的产品符合活动要求,实行产品信息备案管理。(一)线下销售的产品由品牌方负责向承办单位申报本品牌参与活动的产品信息;线上渠道的产品由线上销售主体负责向承办单位申报本电商平台参与活动的产品信息。活动期间,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产品信息提供方可对参与活动的产品进行补充和下架,对产品信息进行修改完善。(二)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的品类、品牌、型号、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备案价格等内容。分体壁挂式和柜式空调的商品条码以内机为准,家用中央空调的商品条码以外机为准。承办单位负责对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本次补贴活动的产品信息库。未纳入产品信息库的产品,不得参与本次补贴活动。(三)销售主体在销售前应当对自身销售产品在产品信息库中的备案信息进行全面校验。如对产品信息存在异议,应当停止销售,并向承办单位提出,或联系品牌方予以修改。销售主体完成销售行为的,视为其已认可产品信息库中的产品信息。因产品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或产品本身不符合活动品类、能效(水效)等级等方面要求,造成订单审核不合格,垫付资金无法兑付的,由销售主体承担。第十一条 价格备案管理。为防范“先涨价后补贴”、“明补暗涨”等套利行为,确保补贴政策切实惠及消费者,实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一)由品牌方负责线下渠道销售产品的价格备案,线上销售主体负责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价格备案。(二)备案价格应综合产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历史销售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产品官方指导价,原则上也不应高于该产品备案前3个月在本市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中,参加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的产品,备案价格不得超过6000元。(三)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成本显著增加等客观因素需上调价格,或因产品型号过时等原因需要下调价格的,产品信息提供方经向市商务局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备案价格。(四)在补贴商品销售中,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时,为防止个别经营主体通过虚高备案价格,为高价销售预留价格上涨空间,商品实际销售价格应不低于备案价格的70%,确保备案价格真实、合理、有效。(五)承办单位将通过活动专用POS机系统对不符合价格要求的线下销售订单自动拦截。电商平台应按活动要求,做好本平台销售商品的价格管控。承办单位将加强审核,确保销售价格合规。第十二条 SN信息核验。商品应在交付前完成SN信息采集工作。线下销售主体通过商户端云闪付小程序扫描商品SN条形码,系统实时反馈核验结果;线上销售主体应准确记录每件补贴商品SN信息,及时上传平台核验。分体壁挂式和柜式空调的SN以内机为准,家用中央空调的SN以外机为准。对SN核验不通过的商品,销售主体不得安排交付,承办单位不予兑付补贴资金。销售主体应对销售和送货人员开展SN识别与采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识别商品SN,避免混淆其他编码。第十三条 送货地址。销售主体应将消费者的真实送货地址信息完整、准确上传活动平台。地址信息应包含市、区、街道(乡、镇)、具体小区、门址等要素,严禁遗漏关键信息或录入虚假地址,确保地址可追溯、可核查。送货地址填写应坚持唯一性、连贯性原则,不得在具体门址信息中额外嵌套非本市地址、其他区域地址等内容,避免因地址信息混淆引发监管失控。对送货地址为虚假地址、不完整地址、非本市地址及外省市在津飞地地址的违规订单,不予兑付补贴资金。第十四条 激活验证。为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广大消费者,防范不法人员借机套取补贴,恶意囤货,杜绝虚开发票、一机多卖等问题发生,在商品交付给消费者前,数码和智能产品销售主体应协助消费者对所购补贴商品进行激活,按要求采集商品相关信息,拍摄激活后的商品照片,并将相关信息和照片上传至活动平台核验留存。对不按要求拍摄验证照片的订单,承办单位有权不予兑付补贴资金。鼓励品牌厂商、电信业务运营商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丰富激活验证方式,提高补贴资金审核效率。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活动各参与主体要自觉遵守和落实活动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统计、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补贴活动相关的票证、台账和相关数据等材料和信息,并确保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合法、有效。要做好补贴活动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对在活动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参与主体在活动过程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工作要求、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活动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商务局有权暂停、终止其活动参与资格,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主体因故自愿退出的,可随时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及相关情况。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将终止其参与资格,更新相关公示名单,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参与资格终止后,不免除该主体在参与活动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须知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6-01-30 | 天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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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5年度人社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查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系统参考借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 事 人: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二、简要案情2024年12月,市人社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的天津某车灯有限公司2024年7月、8月,存在部分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负责人介绍,因生产订单突然增多,且订单约定交付时间较短,为保证按期完成生产任务,避免因违约出现巨额赔偿,导致出现超时加班行为。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处理结果2025年1月,市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该单位已自行整改完毕。由于该单位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市人社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造成该单位出现超时加班的原因是生产订单突然增多,时间紧、人手不足,临时招用劳动者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担心违约面临巨额赔付,影响单位正常运行,只能通过增加职工加班时间的方式赶工完成订单。调查中发现该单位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且之前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而被人社行政部门处理。此次违法行为除超时加班外,无其他违法情形,在检查过程中及时自行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六、典型意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人社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一罚了之”,多年来,市人社局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柔性执法,将执法理念从管理转变为治理,打破了执法就是处罚的传统观念,通过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方式,即保证了法律的“刚性”,又传递了法律的“温度”。 指导案例二行政机关: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 事 人: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保税区人社局责令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案基本案由: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5年6月19日保税区人社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保安服务公司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人数不一致情况,涉嫌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保税区人社局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该企业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5年7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企业员工共有79人,其中未及时办理登记及缴费的在职员工13人、离职员工9人。保税区人社局发现问题后,该企业及时为13名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并进行社保缴费,提交了社保参保证明及支付凭证。但由于未能联系上9名已离职员工,该企业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处理结果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30日内为离职的9名职工办理2025年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五、说明理由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通过主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打破了依赖投诉举报的被动监管模式的典型案例。通过主动出击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查处了隐蔽性较强的社保登记违法行为,体现了“预防为主、主动监管”的工作思路,有效弥补了监管盲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定义务,不受职工意愿、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影响,现金补贴不能替代参保义务,对类似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推动用人单位树立“合规用工是底线”的意识。六、典型意义通过“谁执法、谁普法”的模式,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提升了劳动保障合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切实为职工挽回了社保权益损失,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与安全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指导案例三行政机关: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 事 人:某建筑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宁河区人社局查处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二、简要案情2024年11月1日,宁河区人社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建筑公司拖欠96名工人2024年3月至10月工资共计140余万元。因涉及欠薪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宁河区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拖欠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12月2日,宁河区人社局对该建筑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逾期未整改。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宁河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并将该建筑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调查,于2025年2月27日决定对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判决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在行政、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下,该建筑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到工人手中。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四、处理结果由于该建筑公司对宁河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整改,宁河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河区公安分局,并将该建筑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调查,对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在行政、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下,该建筑公司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到工人手中。五、说明理由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快速响应处置,压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倒逼企业严格履行工资支付法定义务。二是落实行刑衔接制度,部门联动形成整治欠薪合力。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企业逾期拒不整改的行为,果断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步推动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以刑事手段强力震慑欠薪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通过将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等措施,不仅推动本案拖欠工资全部结清,更警示各类企业依法合规支付工资。六、典型意义市场主体在陷入经营困境时,容易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通常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处理难度增加。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是必须抓实抓牢的重大民生问题。人社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压实工作责任,以法治化、规范化手段推动欠薪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形成治欠合力。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做到快移送、快立案、快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规范执法办案,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精准适用法律条款,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每一个办案环节都于法有据,夯实案件办理基础。三是坚持执法为民,提升执法效能。始终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人社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流程,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主动倾听劳动者诉求,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普法宣讲等方式,强化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升劳动者维权能力,从源头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四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 事 人:某同城货运平台驾驶员孟某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人社部门创新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案基本案由: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认定案件分类:行政确认类二、简要案情2025年7月,某同城货运平台驾驶员孟某在执行平台货物运输订单任务期间,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辰区志成路翠金园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孟某作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平台企业注册接单、获取报酬,按照2025年7月1日前的政策规定,孟某因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构成传统的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25年7月1日,市人社局启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我市即时配送、网约车、同城货运等三类行业10家平台企业,根据规定为在其平台登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按单缴费,发生伤害事故经确认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事故发生后,该平台对事故进行核实后,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北辰区人社局依据文件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会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对事故订单、配送路线和医疗诊断等情况全面调查核实,确认孟某死亡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100余万元及时发放到位,为孟某家属提供了切实保障。三、说明理由该案是市、区人社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以法治化方式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强化依法履职,落实决策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纳入市人社局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扎实推进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执行等各环节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业务指导,强化风险管控,实时监控政策运行情况,确保决策合法规范,运行安全有序。二是强化担当作为,推进制度创新。市人社局切实履行保障改善民生职责,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创新制度设计,突破传统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门槛,实行“平台企业按单缴费、个人接单即参保”模式,保费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在不增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负担的前提下,从源头上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模糊带来的覆盖难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截至2025年底,我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累计接收参保订单5.06亿单,累计参保人数达36.88万人,完成职业伤害确认697件,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405.03万元,保障效果逐步显现。三是强化协同治理,提升服务温度。人社部门坚持靠前服务、动态跟踪、精准保障,及时做好待遇标准、办理流程等政策解答,创新构建多种提速办服务模式,建设职业伤害保障经办系统,与商保公司事故调查系统贯通,加强事故调查任务流转和案件核实进度,实现了个人从APP报案、平台在线申报到商保线上初审、人社部门在线确认的全流程数字闭环,以数据传输代替群众跑腿,大大简化了经办程序。通过平台企业承担缴费与申报责任,商保公司发挥专业服务效能,人社部门履行行政确认职责,打造“人社主导、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形成了保障权益、分散风险、优化服务的治理合力,有效保障“骑手重伤”、“单王猝死”等突出事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冲击。四、典型意义市人社局始终坚持以法治化手段持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工伤待遇、优化经办服务。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保障此类人员基本权益,一头连着民心民生,一头关乎社会治理,既是关系到新就业形态人员切身利益的实事,又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大事。市人社局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障制度体系,补足工伤保险制度空白,对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运行、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三方面示范意义:一是政策规定有“高度”更有“力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新业态、新经济,关注解决劳动者伤有所医、伤有所助的问题,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依法保障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二是依法行政有“质量”更有“效率”。深入结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融合建立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合一”申请,减轻平台企业和劳动者负担,提高依法行政效能。三是经办服务有“尺度”更有“温度”。充分发挥民生部门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案件事实核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各类运行风险,在政策制度框架内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职业伤害人员提供暖心服务,传递出法治和人社服务的温度。 指导案例五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 事 人:重点产业链企业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市人社局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建设技能培训平台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案基本案由:建设企业培训中心案件分类:其他类二、简要案情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标志是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基本内涵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明确提出,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等技能培训载体,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天津市作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当前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技能人才是支撑产业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实现企业提质增效、区域经济转型的关键支撑。市人社局在调研中了解到,光电通信技术、鸿宝祥、TCL等一批重点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和民营企业均有设立企业培训中心的需求,希望借助企业培训中心的平台,加大企业技能人才储备,促进产品、工艺创新和企业转型升级,但企业存在培训体系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等情况,在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困难。市人社局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企业需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国家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战略部署在津落实落地,以“促进职工增技、技能增收、企业增效”为核心目标,创新开展“技能强企”行动,精准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发展需要,帮助企业加强师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多措并举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构建产业、教学、评价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技能强企”行动已列入市政府2025年20项民心工程,全年累计支持中汽数据(天津)、中船(天津)船舶制造、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天津云圣智能科技等107家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以技能提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技能人才根基。 三、说明理由 该案是贯彻《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核心需求,破解企业技能人才需求难题,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聚焦企业核心问题搭平台。始终将“技能强企”行动作为破解企业人才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全年聚焦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等重点群体,新遴选认定企业培训中心107家,实现一二三产业全覆盖、16个行政区全覆盖,涉及职业(工种)99个,惠及职工3.6万人。同步强化师资建设,组织企业师资培训1348人次,邀请职教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及“海河工匠”等开展专题辅导讲座,创新大课堂宣讲与小班化辅导模式,提升培训实效。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企业开展补贴目录内工种培训可依规申领补贴,既调动职工参训积极性,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实现职工技能提升与企业人才储备双赢。二是聚焦企业需求优供给。健全政策推广机制,构建市区联动、多方协同宣传格局。年初即面向重点企业集中宣讲,各区人社部门联合工会、发展改革等单位,借各类活动实时推介政策;创新绘制“技能强企一张图”,直观解读政策扩大知晓度。市区两级人社部门通过政务公众号、官网发布政策指引及进展53条,线下组织宣讲会42场、覆盖企业973家,入企宣传185次,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健全扶持激励机制,从政策、平台、激励、引才四维度赋能企业,按照分类推、项目制原则匹配需求,引导企业以培训中心促产品、工艺创新。健全遴选认定机制,明确准入标准,优先遴选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企业,从源头保障培育质量。三是聚焦技术创新增实效。激活企业自主培训核心优势,破解职业培训结构性矛盾,针对特殊工种、高标岗位精准开展内部培训,确保内容贴合需求。引导企业依托先进设备、技术和真实场景开展培训,助力职工掌握核心技能,推动企业技术革新,形成“职工涨本领、企业得人才”良性循环。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把遴选关口,严审培训制度、师资、实训条件;强化师资赋能,提升实战教学能力;健全常态化评估机制,推动企业培训从重数量向重实效转变。创新培训举措促多方共赢,整合资源构建职业全周期标准化课程体系,以集中培训破解“师带徒”覆盖面窄、效率低问题;推行“错峰培训”、“线上+线下”模式,打通工学矛盾;健全技能与待遇挂钩机制,激发参训动力,推动技能成果转化,形成职工、企业、产业互利共赢新格局。四、典型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市人社局深入贯彻《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助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天津高质量发展,具有三方面示范意义:一是以法治保障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要求,开展“技能强企”行动,提出“管行业要管人才队伍建设”的理念,发挥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激活企业自主培训核心优势,破解职业培训结构性矛盾,使企业真正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主力军。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帮助企业加强师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通过采取精准举措,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设企业培训中心,着力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效能。三是以法治促进技能人才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产业链企业、老字号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等重点群体,着力优化企业培训中心布局,实现一二三产业全覆盖、16个行政区全覆盖,推动技能成果转化落地,增强技能人才和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6-01-3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四批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要求,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我局日前印发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遴选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5〕13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5年第四批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工作。经各区推荐、企业诚信查询、专家组评审论证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我市第四批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制造培育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深入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8年)》部署,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引领,坚持应用牵引、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强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分类推进服务型制造模式推广应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产业生态,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026年1月27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柯于灿;联系电话:83607736)(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第四批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推荐区 企业名称 滨海新区 突破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空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普智芯网络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吉兆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海油来博(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计量测试(天津)有限公司(平台) 天津文洲机械有限公司 河西区 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光电惠高电子有限公司 南开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平台) 西青区 天津市新丽华色材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盛驰精工有限公司 津南区 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 北辰区 天津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 金石(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清区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平台) 天津澳普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坻区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静海区 天津市新天钢中兴盛达有限公司
2026-01-3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