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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云尚网络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
发布时间:2024-04-10 | 原文链接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市云尚网络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海)文综罚字〔2024〕0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EPW36A
执法依据
(违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处罚依据
(罚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自由裁量标准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成年人保护类3)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执法人员刘玉宝 唐斌


原文下载: 天津市云尚网络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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