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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3 | 原文链接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推进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现将以下5个行政处罚案例列为天津市文旅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玩具经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市某玩具经营有限公司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案

基本案由: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门口牌匾显示为“嗨玩er街区”,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台游戏游艺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台名为“自动售卖机”和2台名为“疯狂魔鬼城”的游戏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款机器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经查,当事人场所内设置的“疯狂魔鬼城”“自动售卖机”两款涉案游戏游艺设备可以通过“上分”方式来代替投币方式,大幅提高玩家初始的“上分”额度;通过“加倍键”,大大增加了玩家设置高额“炮值”进而获得高额倍率(高额收益)的便捷性(即大幅增加了“下注”额度和“奖励”力度),进而增加了顾客获取高额回报和以小博大的可能性;涉案游戏游艺设备在玩家操纵摇杆击中目标猎物后,系由系统自动决定目标猎物是否被击杀,且设备可由经营者自行调节获奖概率,设备游玩过程中不需任何游戏技巧,玩家获取游戏胜利所需智力投入所占比例很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六)项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四、决定结果

1.没收涉案“疯狂魔鬼城”机器主板2块;

2.没收涉案“自动售卖机”一台;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1.该案件为跨区域性的案件,涉案游戏游艺设备“疯狂魔鬼城”系由江苏省文旅厅审核并张贴电子标识,执法人员与江苏协作核实确定该涉案机器批准文件已被撤销,为案件办理打下基础;

2.在确定游戏设备是否含有禁止内容时,执法人员不以是否张贴电子标识进行判断,而是对涉案游戏设备内容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3.该案是在文娱领域综合治理行动中办理的案件,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查办;

4.该案系我市以案施训期间查办的典型案件,借助此案,后续在全市开展了游戏游艺设备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指导案例二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恐怖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案

基本案由: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恐怖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MuMu模拟器打开微信公众号花容漫选进行远程勘验,使用软件“EV录屏”全程进行录像。经查,当事人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花容漫选向上网用户提供《禁欲系少尉》、《囚禁的鸟笼》、《双重背叛》3部网络漫画。当事人存在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恐怖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称“舞台艺术作品、网络信息”涉及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等市场经营活动,属于文化市场执法范畴。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此本案通过处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三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市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案

基本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2021年到2023年给学员颁发的舞蹈考级证书是假证,并已就相关情况报警。经核查,当事人打着“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旗号,通过考试形式开展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发布仅有其培训机构名称关键词的《考前须知》《招生简章》,组织开展考级活动报名事务、开展考级活动相关培训、发布考级活动学习资料、制定考级活动收费标准并实际收取考级费用、收取制证信息并发放证书,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3月,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1.此案系跨三个年头涉及未成年考生几十名的舆情案件,案件举证情况多支繁杂,涉案指向多人多案,案件办理过程复杂,难度较大,案件的办理维护了广大未成年人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天津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市场,此案具有示范效应,系可推广借鉴的案件;

2.此案是“双减”政策出台以来,天津市首例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案件;

3.此案的办理被《每日新报》、天津广播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

指导案例四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旅游信息咨询工作室(杨某)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市某旅游信息咨询工作室(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在“金昇国旅”悦海大厦门市部缴纳50元团费,参加廊坊一日游,旅行社承诺赠送相应礼品,并游览景区,但旅游当天被带去2个购物点听课,被要求购物且金额需达标,当天未安排游览景区,赠送的礼品与承诺的不一致。经调解,门市部已退还游客团费。

经查,该门市部2023年1月5日已注销,门市部负责人于2023年2月17日在同一个地址注册成立了当事人,主要从事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涉案2名游客宣传、招徕,私自使用“金昇国旅”纸质旅游合同与游客签订合同,将游客委托给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通过虚假宣传并隐瞒具体购物场所,要求游客购物金额达标才能去景区,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取12元/人的人头费,综上,本案涉及的旅游产品为不合理低价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3月26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不再执行);

2.罚款人民币35000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1.涉案旅游产品为不合理低价游,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不合理低价游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2.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河北省,系跨省案件,案件的办理为执法人员积累了跨区域执法协作经验。

指导案例五

行政机关: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由: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4年2月,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多位群众通过便民服务平台12345投诉举报,称在春节期间通过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6日的“大唐盛世、魅力西安”旅游团,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也未将行程中住宿地点、是否配备导游、景点游览顺序等关键信息事先告知游客。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6日发往西安的“大唐盛世、魅力西安”旅游团中由静海第一门市部招徕的25位游客未签订旅游合同,且对行程中景点游览顺序、是否有导游陪同、住宿酒店情况等未事前约定,造成游客在不能按时入住酒店,且无导游协助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集体投诉。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在西安市,违法主体位于天津市,系跨区域性的案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正处于2024年春节假期,本案游客集体投诉时尚在西安旅游途中。本案中办案单位接到政法维稳部门舆情监测情报预警后,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安抚游客,并督促当事人对侵害游客利益情况进行赔偿,联系西安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及时化解了危机矛盾,避免产生重大舆情。同时克服执法主体所在地与当事人证照注册地不一致的困难,跨区域办案,成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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