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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5 | 原文链接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已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批转、督办质量投诉事项。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质量投诉事项,受理、处理本级质量投诉事项,批转下级机关质量投诉事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本级质量投诉,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质量投诉事项。

(三)质量投诉事项受理转办

应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及时核实,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应由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批转函》批转至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四)质量投诉事项处理期限

质量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五)质量投诉事项调查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质量投诉事项后应确定具体承办人,承办人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向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承办人责成质量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由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当质量投诉当事人存在分歧时,承办人应组织召开处理协调会,议定处理方案,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协调会议纪要》。

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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