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文先生:
您提出的替您父亲、老乡、亲戚反映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武清区某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的信访事项,因您反映事项发生于2013年至2015年,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您反映事项已超过劳动监察两年立案时效,属于应当通过法院诉讼处理的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特此告知。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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