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批复
津政函〔2025〕11号
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刻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的请示》(津司报〔2024〕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刻制并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你局负责管理。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主要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说明等法律文书,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行政检察监督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三、在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中,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你局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