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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强诉天津泰达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501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4 | 原文链接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泰达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金海强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50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72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3(天)=99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护理费884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320元×6(月)=1392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19元×60%×9(月)=42762.6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9元×4(月)=31676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19元×6(月)=47514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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