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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金海强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50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72号裁决书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3(天)=99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30日护理费884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320元×6(月)=1392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19元×60%×9(月)=42762.6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9元×4(月)=31676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19元×6(月)=47514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